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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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和《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铜山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区城市管理局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处具体承担此项工作。
第二章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区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财政局按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数、每人每年36元标准一次性征收,由单位负责。
第五条办理税务登记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部属单位和外地驻徐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地税局在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按每人每月3元征收;各类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地税局在企业缴纳基金费时,按每人每年36元标准一次性征收。以上征收对象缴费人数以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计,但当参保人数低于实际在职职工数或未参保的单位,均按照实际在职职工数计算。
第六条宾馆、招待所行业,根据其实际床位数,每个床位每月按6元收取,其中餐饮、桑拿、娱乐部分按相应标准另收,由区工商局在营业执照年检时一次性征收。由经营者负担。
第七条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业,由区工商局在营业执照年检时,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标准一次性收。由经营者负担。
第八条农贸市场及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专业市场、长途汽车客运点(国有、社会)按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40元收取,由主办或经营管理单位负担。
第九条家庭装潢和修缮房屋产生的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由住户负担。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住房建设局在其办理建筑工程招投标时,按照承包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四一次性收取,由建筑施工单位负担。
工业生产企业产生的生产垃圾和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等单位产生的特种垃圾(指有放射性、挥发性、病原体和各种有害垃圾)的清运仍按铜价费(2006)8号执行。
第十一条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及高中阶段在校学生,以及未纳入自来水收费系统的住户和未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使用自来水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两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住户可按照原缴水费方式,在供水企业自设营业网点缴水费(或代缴代扣、代收、自助缴费等方式)时同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发票与水费发票同票,发票上应标注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月份、征收金额等信息。
一表一户住户:如一个计费周期内的用水量达到5吨,单、双月缴费住户在缴费时(逐月缴费用户单月缴费时),同步缴纳上两个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8元。
一表多户住户(单元表、杂院表、小区总表):单元表、杂院表、小区总表所挂实际户数由供水企业、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小区水费代收代缴单位现场查验,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主管部门核准。住户或小区水费代收代缴单位在缴纳水费时,按核准户数、每户每月4元标准,同步缴纳上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IC卡式表住户:按上次和本次充值间隔月数、每月4元的标准,在充值时同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章城市垃圾处理费的退返对象及标准
第十三条特困户、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退返工作,由区总工会、民政部门根据特困户、低保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实际缴纳情况制订退返计划,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
机构审核后,由区总工会、民政部门通过特困家庭补助、低保金现有发放渠道予以退返。
第十四条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退返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区人保局根据企业生活垃圾处理费实际缴纳情况制订退返计划,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审核后,由区人保局予以退返。
第十五条使用自来水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退返:
一表一户住户:如用水量不足5吨,免缴上两个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水量累计至下个计费周期,作为下个计费周期缴费或免缴依据。
一表多户住户(单元表、杂院表、小区总表):在连续两次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住户代表或小区水费代收代缴单位凭两次缴费发票原件、用水量户别清单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按一个计费周期内用水量不足5吨的住户每户退返8元标准,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办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退返。退返住户的用水量累计至下个计费周期,作为下个计费周期缴费或免缴的依据。
IC卡式表住户:住户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如上次至本次充值期间月平均用水量超过2.5吨(含2.5吨)不退返;如月平均用水量不足2.5吨的,按照用水总量每2.5吨扣除4元生活垃圾处理费,余额部分凭两次充值发票、户主身份证原件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办理退返。
第四章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及分配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和分配: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首先用于生活垃圾的集中无害化处置(焚烧、填埋),同时弥补区生活垃圾中转站收集、运输费用的不足。
第十七条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统计各镇(街道)运送至区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量,拟订计量补偿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补偿。第五章垃圾处理费用的监督及管理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其中,实行汇缴代征代收的单位于次月上旬由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对代征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使用过的票据审核,开具缴款通知书上缴区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处将各代征代收单位上月代征代收情况以报表形式于每月10日前报送相关部门。第二十条为反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支出情况,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实行年度决算制度。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拟制生活垃圾处理费年度决算报表,并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由区城市管理局、区财政局负责召集,定期召开各代征代收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交流各代征代收单位征收情况,解决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
第二十二条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征管的考核力度,区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