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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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08•【字号】•【施行日期】202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城管(综合执法)局、环卫管护中心:为进一步明确我市生活垃圾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市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我市生活垃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以及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实施处理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费用。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三、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继续沿用原收费标准,实行按月定额收取,收费标准为6元/月·户(其中,末端处理费2元/月·户、袋装化收集运输费4元/月·户)。

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城管(环卫)部门上门收取;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从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中解决,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城管(环卫)部门缴纳,不得另向居民收取。

其中,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具备以下情形的可减收垃圾处理费:将居民垃圾运往城管(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中转站(点)的,按照小区实际住户向城管(环卫)部门交纳居民垃圾处理费2.5元/月·户;物业管理企业具备自运条件,运往垃圾处理厂的,按照小区实际住户向城管(环卫)部门交纳居民垃圾处理费1元/月·户。

四、非居民生活垃圾(含厨余垃圾)处理费继续沿用原收费标准,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收费标准为21元/立方米(其中,委托代运服务费15元/立方米、处理费6元/立方米),也可按重量、桶等形式进行折算收费,具体折算系数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公布。

垃圾收费实施方案公告

垃圾收费实施方案公告

垃圾收费实施方案公告
为了加强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将对垃圾收费实施以下方案:
一、收费范围。

本次垃圾收费实施范围为城市居民区,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不同居住区域的垃圾产生量和处理成本进行测算确定。

二、收费标准。

居民每家每月将按照家庭成员数量和生活垃圾产生量进行收费,具体标准将在后续公布。

三、收费方式。

居民可选择线上缴费或线下缴费,线上缴费可通过手机App、支付宝等方式进行缴费,线下缴费可前往指定的缴费点进行缴费。

四、收费用途。

所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用将用于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垃圾清运和处理设备更新等环保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五、免除收费对象。

对于低保户、残疾人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将给予一定的减免或补贴政策,具体政策将在后续公布。

六、监督管理。

垃圾收费实施期间,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垃圾收费资金的监管,
确保收费资金使用合理、透明。

七、宣传教育。

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居民养成
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提高垃圾分类投放率。

垃圾收费实施方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各相关单位和居民要积极配合,共
同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深入开展,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特此公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则以当地政府部门最新公布的文件为准。

)。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落实垃圾分类处理的原则,提高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效率,有效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城市、乡镇的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第三条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进行收运、处理费的征收。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地方政府依据城市人口密度、生活垃圾产生量等因素确定,并报上级政府审批。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可采用定期收取、按重量收取或按容量收取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并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

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为所有居民、单位,应主动配合垃圾分类工作,如实申报垃圾产生量。

第七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责任由环保部门负责,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征收。

第三章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

第九条地方政府应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情况,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合规性。

第十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范围涵盖以下方面:(一)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和设备的购置、维修;(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的设置和维护;(四)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五)其他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费用。

第四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监督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信息公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监察机关要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追缴滞纳金,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6〕1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6〕1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8日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管理,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实行收费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锡部队、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市财政、地税、人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如下:(一)单位负担部分按照上年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每人每月4元;(二)个人负担部分以每户每月6元测算,具体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3元、离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2元。

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本市凡产生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中转(收集)站收集、中转(收集)站至终端处置场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建筑垃圾处理费按《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执行。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业务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按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收费标准中未列明定额收费的垃圾,可采取按量计收的方式征收,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垃圾处理费应收信息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并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征缴入库。

第九条居民户垃圾处理费,由征收和管理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标准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一户居民一套住房内拥有两块以上水表的,供水企业核实后,按一户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多户共用一块水表的,参照总表转供水执行。

总表转供水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总表管理者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垃圾处理费,并按照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垃圾处理费管理部门认定的费额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无锡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无锡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无锡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包括城镇垃圾的清扫、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

第三条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第四条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民营企业、省属以上单位和外地驻锡单位)、社会团体、驻锡部队、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一)单位负担部分按照上年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每人每月4元标准征收;(二)个人负担部分征收标准以每户每月6元测算,具体征收对象和标准为在职职工每月3元、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元。

第六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政公用事业部门委托下列有服务或者管理职能的部门收取,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一)单位及个人负担部分:非营业税单位由市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纯营业税单位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在职职工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二)离退休人员:参保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收,未参保的单位由市国税部门、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三)外来建筑施工单位及人员,由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四)外来市政施工单位及人员,由市市政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征收;(五)企事业单位外来从业人员和其他临时用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收;(六)个体工商户由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无工作单位的暂住户和居住在本市的其他住户,由市市政公用事业部门会有关部门负责按每户测算标准征收。

第七条各被委托收费部门凭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省财政部门核准监制的专用票据进行收费。

第八条市区范围内未出售的公有住户,按户租的10%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政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向产权单位按月征收。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是指针对城市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收费的制度。

它的目的是激励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减少垃圾的产生,同时提供资金支持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一种常见的收费方式是根据家庭或居民的生活垃圾产生量来收费,通常以袋或桶为单位计费。

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居民的居住类型(如公寓、住宅区等)、居住人数以及垃圾产生的频率和数量等因素进行调整。

此外,一些城市还会引入垃圾分类的概念,对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等进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这种方式鼓励居民将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入通常会用于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包括建设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回收中心等,并且还可以用于推广垃圾分类教育和宣传活动。

具体的收费制度可能会因城市而异,所以建议您查阅您所在城市相关政策和规定,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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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2018〕67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2018〕67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2018〕6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30日三亚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建筑垃圾。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包括清扫费用。

第四条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乡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费用由区级财政承担、处置费用由市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五条市园林环卫管理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08•【字号】柳政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8日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行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市生活垃圾从设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运往垃圾处置场所,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城区环卫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关于垃圾收费制度实施方案

关于垃圾收费制度实施方案

关于垃圾收费制度实施方案垃圾收费制度实施方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数量的增加,垃圾处理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

为了推动垃圾分类和减少垃圾产生,我市计划实施垃圾收费制度,以引导市民改变生活方式,减少垃圾产生,提高资源利用率。

下面是垃圾收费制度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实施范围。

垃圾收费制度将在市区范围内全面实施,包括居民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各类区域。

二、收费标准。

1. 垃圾袋收费,市民需购买指定的垃圾袋进行垃圾投放,袋子价格由市政府统一制定,并在指定地点销售。

2. 垃圾桶收费,对于商业区和办公区的垃圾桶,将实行按次收费,使用者需支付一定费用进行垃圾投放。

三、收费用途。

垃圾收费所得将用于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及垃圾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相关项目的资金支持。

四、实施方式。

1. 宣传教育,在垃圾收费实施前,将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教育,向市民普及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

2. 收费监管,建立垃圾收费监管机制,确保收费资金使用合理、公开透明,防止滥用和挪用。

3. 定期评估,每年对垃圾收费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五、预期效果。

1. 减少垃圾产生,通过垃圾收费制度的实施,市民将更加重视垃圾分类和减少垃圾产生,从而有效减少城市垃圾数量。

2. 提高资源利用率,垃圾收费所得将用于资源回收利用项目,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

3. 改善环境质量,减少垃圾产生和加强垃圾分类处理,将有助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市民居住环境。

六、总结。

垃圾收费制度的实施是一项重要的环保举措,需要政府、企业和市民共同努力,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希望通过垃圾收费制度的实施,能够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减少垃圾产生,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让我们携手合作,共同为美丽的城市环境努力奋斗!。

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市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通过招标由不同的主体完成的,在不重复收费的情况下可分环节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

第五条城市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

第六条在环卫体制改革完成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其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价格、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按照规定由价格成本调查机构依法进行成本监审,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制定或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可采取“一次听证、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办法。

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计费方法。

对城市居民,可按户或人为单位收取;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人为单位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营业面积或垃圾产生量收取;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

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减少垃圾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标准1. 基本收费标准(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每户每月固定标准收取,标准为50元。

(2)已居民人口数少于3人的住户,收费标准为30元。

(3)已居民人口数多于6人的住户,每增加一人,收费标准增加10元。

2. 收费项目(1)收费项目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费用。

(2)收费标准按照居民户口数进行调整,确保收费与垃圾产生量相适应。

三、收费管理机构1. 收费管理主体本市委托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

2. 收费管理职责(1)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2)监督和检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实施情况。

(3)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用途。

(4)处理收费标准调整的听证工作。

四、收费征收与缴纳1. 收费征收机构(1)市城市管理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工作。

(2)征收机构应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并定期向市城市管理局报送相关数据。

2. 收费征收方式(1)采取住户自行缴费的方式,由住户向收费征收机构缴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2)收费征收机构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如现金、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便于住户选择。

3. 收费规定(1)每月的收费周期为一个自然月。

(2)逾期缴费的住户,可以按照每日1%的滞纳金进行计算,最高累计不超过本月应缴费用的10%。

5. 费用使用和监督(1)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2)市城市管理局应向社会公布收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3)未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六、处罚条款1.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停止收费,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自行擅自确定高于收费标准的收费标准。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30•【字号】锡政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23〕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30日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经营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等)。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本市市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税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一)单位负担部分,按照单位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收取,标准为4元/月?人。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21〕1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21〕1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21〕1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5月21日黄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因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所发生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根据“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等,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黄石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具体负责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相关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具体工作。

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收缴和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创造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和市物价局、财政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禅城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佛价〔2003〕15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产生者付费”原则,在禅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费用。

原有收取的环境卫生清洁费和沿街商铺前的人行道保洁费,继续由各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或保洁单位收取,分别用于居民小区的清扫、保洁和沿街商铺、厂企前的人行道保洁。

第五条禅城区公用事业局是禅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及供水公司等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费标准由区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价部门制定,当收费标准与实际费用发生较大差距时,可通过听证进行调整。

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经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市物价、财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居民每户每月8元;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销售、美容美发的工商户按营业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0.96元,其余的工商户按营业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0.4元;村委会、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工矿企业等按实际发生排放量计收192元/吨。

第八条居民的住所与所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场所相连(俗称“前店后居”),分别按各自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南京市政府令第345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南京市政府令第345号《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之常2023年10月24日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和资源循环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转运站、中转站或者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设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

第三条税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退役军人事务、工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产生者付费和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收费与按量计费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不得重复收费。

具体收费范围、对象和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城市管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分散特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或者支出型困难家庭;(二)困难职工家庭;(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四)福利院、公益性养老机构;(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1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3月29日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所在地建成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免缴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定价主体)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推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三篇)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三篇)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县城区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____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____》(计价〔____〕____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____-____年)____》精神,结合____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以及医疗垃圾、工业垃圾、固体废弃物等。

第三条凡在____县城区范围内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村)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进城设摊销售(收购)货物的摊(货)主,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县建设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是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必须使用环卫专用车辆运输,未经县建设局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运城市生活垃圾到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处理场以及设置消纳垃圾场地。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征收方法第六条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____县人民政府《____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通告》执行。

采取直接收取或委托代收的方式。

第七条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征收方法:(一)常住居民按每户____元/月标准计收(沿街居民户所经营或出租的门店,垃圾费另按标准计收),由居民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费;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住户,经县环卫站核定户数,由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代收后按月向县环卫站交纳;也可提前按季度、半年、全年缴纳。

(下同)(二)暂住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每人____元/月标准计收,由用人单位(业主)或房屋出租的单位、出租户负责到指定的收费处交纳。

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南阳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及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医疗固体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坚持“统一标准,属地管理”的原则。

卧龙、宛城区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两区和高新区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所辖办事处、社区代收。

第五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到市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方可收费。

第六条市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卧龙、宛城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于每年年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计划。

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缴市财政部分,按照下达的年度征收计划,市财政从对三区的补助基数中抵顶,年终由市财政部门在对区级年度财力决算时结清,超收全留。

卧龙、宛城区政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应于每月3日前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征收明细表,次年元月10日前报送年度报表。

第七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使用“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卧龙、宛城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财政专户管理。

天津市征收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天津市征收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天津市征收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5.20•【字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征收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居民和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埠来津人员,均应交纳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征收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收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由街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收。

区、县暂住人口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收费标准:(一)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每户每月征收5元,不再另外征收每户每月2元的居民保洁费;(二)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居民每月每户征收3元;(三)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2元。

第五条享受国家定期优恤的优抚户和生活特困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可免交。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暂住人口办公室应当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

收费人员收费时,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员证》。

第七条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上缴区、县财政专户。

收费必须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凡按每户每月征收5元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区、县财政应当将其中2元返还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居民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费用的支出。

市内六区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根据《天津统计年鉴》公布的城镇居民户数及主管部门提供的暂住人口人数计算应征收的金额,由市内六区征收,并按一定比例上缴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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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和《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铜山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区城市管理局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处具体承担此项工作。

第二章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区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财政局按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数、每人每年36元标准一次性征收,由单位负责。

第五条办理税务登记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部属单位和外地驻徐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地税局在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按每人每月3元征收;各类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地税局在企业缴纳基金费时,按每人每年36元标准一次性征收。

以上征收对象缴费人数以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计,但当参保人数低于实际在职职工数或未参保的单位,均按照实际在职职工数计算。

第六条宾馆、招待所行业,根据其实际床位数,每个床位每月按6元收取,其中餐饮、桑拿、娱乐部分按相应标准另收,由区工商局在营业执照年检时一次性征收。

由经营者负担。

第七条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业,由区工商局在营业执照年检时,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标准一次性收。

由经营者负担。

第八条农贸市场及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专业市场、长途汽车客运点(国有、社会)按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40元收取,由主办或经营管理单位负担。

第九条家庭装潢和修缮房屋产生的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由住户负担。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住房建设局在其办理建筑工程招投标时,按照承包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四一次性收取,由建筑施工单位负担。

工业生产企业产生的生产垃圾和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等单位产生的特种垃圾(指有放射性、挥发性、病原体和各种有害垃圾)的清运仍按铜价费(2006)8号执行。

第十一条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及高中阶段在校学生,以及未纳入自来水收费系统的住户和未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使用自来水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两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

住户可按照原缴水费方式,在供水企业自设营业网点缴水费(或代缴代扣、代收、自助缴费等方式)时同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发票与水费发票同票,发票上应标注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月份、征收金额等信息。

一表一户住户:如一个计费周期内的用水量达到5吨,单、双月缴费住户在缴费时(逐月缴费用户单月缴费时),同步缴纳上两个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8元。

一表多户住户(单元表、杂院表、小区总表):单元表、杂院表、小区总表所挂实际户数由供水企业、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小区水费代收代缴单位现场查验,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主管部门核准。

住户或小区水费代收代缴单位在缴纳水费时,按核准户数、每户每月4元标准,同步缴纳上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IC卡式表住户:按上次和本次充值间隔月数、每月4元的标准,在充值时同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章城市垃圾处理费的退返对象及标准
第十三条特困户、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退返工作,由区总工会、民政部门根据特困户、低保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实际缴纳情况制订退返计划,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
机构审核后,由区总工会、民政部门通过特困家庭补助、低保金现有发放渠道予以退返。

第十四条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退返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区人保局根据企业生活垃圾处理费实际缴纳情况制订退返计划,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审核后,由区人保局予以退返。

第十五条使用自来水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退返:
一表一户住户:如用水量不足5吨,免缴上两个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水量累计至下个计费周期,作为下个计费周期缴费或免缴依据。

一表多户住户(单元表、杂院表、小区总表):在连续两次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住户代表或小区水费代收代缴单位凭两次缴费发票原件、用水量户别清单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按一个计费周期内用水量不足5吨的住户每户退返8元标准,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办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退返。

退返住户的用水量累计至下个计费周期,作为下个计费周期缴费或免缴的依据。

IC卡式表住户:住户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如上次至本次充值期间月平均用水量超过2.5吨(含2.5吨)不退返;如月平均用水量不足2.5吨的,按照用水总量每2.5吨扣除4元生活垃圾处理费,余额部分凭两次充值发票、户主身份证原件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办理退返。

第四章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及分配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和分配: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首先用于生活垃圾的集中无害化处置(焚烧、填埋),同时弥补区生活垃圾中转站收集、运输费用的不足。

第十七条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统计各镇(街道)运送至区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量,拟订计量补偿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补偿。

第五章垃圾处理费用的监督及管理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其中,实行汇缴代征代收的单位于次月上旬由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对代征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使用过的票据审核,开具缴款通知书上缴区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处将各代征代收单位上月代征代收情况以报表形式于每月10日前报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为反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支出情况,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实行年度决算制度。

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拟制生活垃圾处理费年度决算报表,并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由区城市管理局、区财政局负责召集,定期召开各代征代收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交流各代征代收单位征收情况,解决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

第二十二条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征管的考核力度,区财政、
审计、物价、城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和财政票据使用等情况的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奖惩机制,确保应收尽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住户和个体工商户等,未按本办法并在催缴后仍拒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对单位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并可由征收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区城市管理局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征收单位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标准进行征收。

第二十五条各镇要加快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区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多渠道的经费筹措机制。

已实行生活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的镇,可参照《暂行办法》对镇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铜山城区除外);大型国有股份制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城市管理局征收。

第二十六条实行物业管理、准物业管理和自管小区住户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清运。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由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区城市管理局指定的垃圾收集点,由区城市管理局按时组织清运。

第二十七条我区以前下发的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铜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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