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促进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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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安航天高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安航天高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安航天高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09•【文号】发改企业债券〔2020〕279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安航天高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发改企业债券〔2020〕279号西安航天高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发行2020年企业债券的请示》(西航高字﹝2020﹞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我委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发行公司债券16亿元,所筹资金12亿元用于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拓展区改造项目(一期),4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本次债券注册有效期为24个月,首期发行应在12个月内完成。

二、本次债券发行应严格按照向我委指定的审核机构报送的募集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实施。

三、本次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发行。

本次债券上市后,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

四、你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审核机构的督促检查。

五、本次债券发行后,你公司应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积极配合省级发展改革委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

如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委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公告,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10月9日。

国发〔2005〕40 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2005〕40 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11月9日国务院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制定和实施《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建立责任制,狠抓落实,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制订具体措施,合理引导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修订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相关政策,切实加强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环保、工商、质检、银监、电监、安全监管以及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增强产业政策的执行效力。

在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时,要正确处理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国务院二○○五年十二月二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一、二、三产业健康协调发展,逐步形成农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西安市发改委、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商务局等关于落实《西安市人

西安市发改委、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商务局等关于落实《西安市人

西安市发改委、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商务局等关于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通知【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市发改服发[2015]377号【发布部门】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商务局西安市旅游局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西安市会展业发展办公室西安市统计局【发布日期】2015.06.25【实施日期】2015.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安市发改委、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商务局、西安市旅游局、西安市科技局、西安市会展办、西安市统计局关于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通知(市发改服发〔2015〕377号)各区县、各开发区:2015年4月26日,市政府印发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11号,以下简称《意见》)。

现就《意见》第三条“着力深挖消费潜能,促进旅游激活三产”的各项奖励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意见》第三条第(十六)项“加快国家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建设。

创建一批重点类市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聚集区,形成一批特色鲜明、层次较高的服务业特色街(园)区。

以高陵、阎良、临潼为重点,策划第三批市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聚集区,力争服务业试点聚集区实现区县全覆盖。

”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服务业聚集区,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

市发改委全年受理,奖励资金由市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兑现。

二、《意见》第三条第(十六)项“大力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相关产业专项资金对当年经市统计局确认的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由市发改委、市文改办、市旅游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会展办等相关部门受理,根据行业门类分别由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兑现。

西安市商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西安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西安市商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西安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西安市商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西安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商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2.27•【字号】•【施行日期】201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商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西安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区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为有效推动全市服务业发展,现将《2019年西安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政策宣传、项目申报、审核验收等工作。

1、市商务局联系处室、联系电话:商贸服务业处:86786532 86786531电子商务处:86786530 86786520市场体系建设处:86786491 86786507市场运行调节处:86786556 86786523追溯办:86786487 86786476财务处:867865062、市财政局联系处室、联系电话:企业处:872797173、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坚决维护专项资金申请单位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中介机构以任何形式对申报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事项进行包装,并诚恳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投诉受理单位:西安市商务局机关纪委,投诉电话:86786515。

附件:2019年西安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西安市商务局西安市财政局2019年2月27日2019年西安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8〕1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商贸领域促消费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6〕4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08号)、《西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财发〔2018〕114号)、《西安市大力推进便利店创新发展行动计划》(市政办函〔2019〕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2019年西安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发展硬科技产业十条措施》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发展硬科技产业十条措施》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发展硬科技产业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04•【字号】市政办发〔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发展硬科技产业十条措施》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9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发展硬科技产业十条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4日西安市发展硬科技产业十条措施一、推进西安科学园建设建立市政府与中科院、工程院的合作机制,总投资200亿元,建设10平方公里左右的西安科学园,加快“国家高精度地基授时系统”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时间和空间研究院、光电子信息先导技术研究院、半导体先导技术创新中心、地球环境科学创新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建设,提升西安在时间和空间科学、光电子科学、地球环境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水平和前沿技术、关键技术的开发能力,争取建设国家综合性科学中心。

二、建设校地合作重大创新平台推动西安交通大学西部科技创新港、西北工业大学翱翔小镇、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部电子谷等重点项目建设。

加快国家增材制造创新中心、国家分子医学转化科学中心、空天地海一体化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大数据分析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柔性电子研究院、丝绸之路创新设计研究院、中国西部能源研究院、中国西部质量研究院建设,争取在制造技术、材料科学、生命科学、人工智能、能源低碳化等领域不断取得新进展,争取国家实验室在西安布局。

三、建设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加快高新区军民融合产业园、经开区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园、航空产业基地、航天产业基地、兵器工业基地建设,推进陕西军民融合创新研究院、陕西空天动力研究院等军民融合平台建设,争取在飞机设计制造、航空发动机、通用飞机、航天运载系统、卫星应用等领域加快发展,推进军转民、民融军、军民两用技术标准化和产业化。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8)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8)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市政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8〕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十三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将大西安建设成为亚欧合作交流的国际化大都市,培育以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为主的万亿级现代服务业大产业,实现全市服务业“总量扩大、结构优化、品质提升”,特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发展环境(一)放宽市场准入限制。

全面清理并取消无法律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制度。

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包括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以及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全部向外资、民间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

对服务业企业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在自贸试验区的主体功能区,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

(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二)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办事流程。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企业住所登记、企业名称登记和企业集团登记等条件,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

允许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林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不受限制。

贯彻落实“先照后证”,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全面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市工商局等负责)(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好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支持服务业企业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及时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十二五”卫星应用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十二五”卫星应用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十二五”卫星应用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陕发改高技[2011]751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十二五”卫星应用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陕发改高技〔2011〕75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陕西省“十二五”卫星应用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陕西省“十二五”卫星应用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二○一一年五月三日附件:陕西省“十二五”卫星应用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卫星及其应用产业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卫星制造、发射、运营以及地面设备制造和服务等,其中卫星广播通信、卫星导航、卫星遥感为卫星应用市场的主流。

近年来,卫星及其应用产业已经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并迅速向传统产业渗透,呈现出较高的成长性和较强的产业融合性,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预计到“十二五”末,我国将有上百颗卫星在轨运行,形成较完备的应用卫星体系,为卫星应用产业快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未来一段时期,将是我国卫星应用的高速发展期,为了抢抓机遇,构建空天地海一体化的卫星应用业务体系,推动卫星应用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新的增长点,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一)技术国内领先、国际先进陕西是我国航天领域实力最为雄厚的地区之一,科教资源丰富,科研生产条件良好,技术实力雄厚,成果丰硕,为我省加快发展卫星应用产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以空间电子信息技术研究院、航天恒星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中电二十所、中国兵器北方雷达电子科技集团二〇六所等为代表的优势企事业单位,以西北工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为代表的高等院校长期从事卫星应用研究和市场开发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7〕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7〕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我市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6〕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一)及时做好中省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

有效承接省上下放的核准事项,并做好县级核准事项的下放工作。

及时修订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进一步扩大区县级备案权限。

建立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清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市发改委、市编办)(二)改进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透明、规范、高效、协同的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减少重复检查,杜绝多头监管,2017年6月前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要全部制定出台“一单、两库、一细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工作细则),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争取2017年底实现全覆盖。

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并扩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

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

全市各级政府(管委会)要严格遵守与企业、投资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市工商局、市发改委等部门)(三)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继续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简化项目准入手续,积极推行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7•【字号】市政发[2012]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2〕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和《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全面推进我市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现全市服务业“发展提速、总量扩大、结构优化、品质提升”,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一)举全市之力推动服务业快速发展。

要立足于充分发挥西安在历史文化、科教研发、区位环境等方面的优势,切实形成合力,优化存量、引入增量、做大总量,加快服务业发展,建设国际一流旅游目的地城市、国家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和区域性金融、会展、商贸物流中心。

到2016年末,全市服务业增加值超过4100亿元,年均增长14%左右,占全市GDP的比重超过56%。

其中:旅游业增加值达到750亿元,文化产业增加值超过480亿元,现代物流业增加值达到220亿元,金融业增加值超过600亿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增加值达到530亿元,商贸业增加值超过800亿元。

(二)加大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2012年至2016年市财政累计安排支持服务业发展资金不低于30亿元。

其中,市级服务业综合改革、现代服务业、服务外包、外向型经济、文化、旅游、金融等专项资金累计安排总量不低于28亿元,高新技术、科技研发、统筹科技资源、名牌战略、创投基金、支持企业上市等其他专项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累计安排总量不低于2亿元。

采取贷款贴息、奖励补助、股权投入、融资引导等方式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获得国家开发银行14.56亿元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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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支持
郝艳霞
【期刊名称】《中国军转民》
【年(卷),期】2008(000)007
【摘要】近日,陕西省副省长吴登昌在省发改委、省国防科工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陪同下,视察指导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开发建设工作,并参加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委会与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贷款签约仪式。

【总页数】1页(P6)
【作者】郝艳霞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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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文件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文件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文件西航天发〔2016〕160号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促进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局、办、中心、公司:《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促进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经管委会办公会、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航天基地管委会—1 —2016年9月23日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促进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下称航天基地)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私募投资基金聚集发展,促进金融业态创新,把航天基地打造成为私募金融创新高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以及《西安市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市政办发〔2016〕6号),结合航天基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金融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形式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以及各类风险管理、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第三条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私募金融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工商、财税关系均在航天基地;2、已在监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完成了必要的核准或登记备案手续;3、私募投资基金由西安辖区内的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托管。

—2 —第二章扶持政策第四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新注册(迁入)的私募基金给予以下落户奖励:1、对公司制私募基金,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落户奖励。

实收资本达到1亿元的,奖励5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3亿元的,奖励15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2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2、对合伙制私募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落户奖励。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市财发[2010]125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10〕125号)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金融办,市级各有关部门:为积极鼓励和推动我市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加大政府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上市企业的指导与服务,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增强融资能力,提升管理水平,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设立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我市企业上市的指导和服务,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增强融资能力,提升管理水平。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企业上市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7〕274号)精神,结合《预算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61号)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设立“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西安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和照章纳税、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拟上市及已上市企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事后补助、以奖代补的形式。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中小微企业融资扶持暂行办法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中小微企业融资扶持暂行办法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中小微企业融资扶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下称航天基地)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鼓励融资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融资服务,促进中小微企业利用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定融资服务经营许可的金融机构及融资租赁机构、担保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信用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财税关系在航天基地的中小微企业和向航天基地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服务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扶持政策包括融资贴息、融资奖励及融资担保补贴。

第二章融资贴息政策第五条对中小微企业从融资服务机构获得债务性融资给予融资贴息。

第六条申请融资贴息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工商、财税关系均在航天基地且为独立法人企业;2、企业主营业务为航天基地支持发展的产业领域;3、所取得的融资资金用于基地内项目建设或本企业自身生产经营。

1第七条融资贴息标准如下:1、中小微企业通过贷款、租赁等形式间接融资的,按照不超过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50%给予贴息。

对于当年新发放贷款根据贷款入账日适用利率标准确定基准利率,对于上年结转贷款根据当年1月1日最新适用的利率标准确定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确定后1个年度内不作调整。

2、中小微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债务融资工具、信托等形式直接融资的,按照不超过募资入账日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50%给予贴息。

票面(合同)利率低于入账日的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票面(合同)利率作为计算基础。

3、企业融资业务上年度未按期履行债务的,其下年度融资业务的贴息率降为30%。

4、对单个企业每年融资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申请融资贴息应提交以下材料:1、融资贴息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复印件;3、融资资金支付凭证复印件;4、融资合同、募集说明书、资金入账凭证、融资服务机构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5、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6、需要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经发局】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办法

【经发局】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办法

【经发局】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办法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和鼓励航天基地外向型经济发展,保持航天基地对外贸易稳定增长,航天基地特设立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二条申请单位是指工商、税务关系在航天基地。

海关注册登记编码须为“61012”开头的合法企业。

第三条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依法纳税,近两年在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申请范围第四条申请范围包括企业进出口增量、出国参展、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以及出口企业反倾销费用的有关奖励、补贴和资助。

第五条企业进出口增量奖励。

当年度进出口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以上年度进出口为基数,新增部分每进出口1美元可申请奖励人民币0.08元。

每家企业申请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万元。

(包含市级奖励地方配套部分,不足部分进行补足)当年度进出口额在5亿美元以上,同比上年度进出口增速在20%以上且产值达到人民币5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可申请一次性奖励人民币400万元。

第六条出国参展补贴。

当年度出口规模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参加国际展会的,可申请展位费50%的补贴,单个企业申请单次展会补贴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全年申请展会补贴不得超过3个。

申请补贴的企业须在当年3月底前将参展事项在经济商务发展局进行备案,并于展后提交相关总结及展位费情况。

第七条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

已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可申请保费总额40%-100%的补贴。

对年度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保费总额100%补贴;对年度出口总额在100-5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保费总额60%补贴;对年度出口总额在500-1000万美元企业,给予保费总额50%补贴;对年度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保费总额40%补贴。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0]244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05【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7)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2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市各金融机构:《西安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暂行)》已经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五日西安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西安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实现金融与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确保我市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现结合实际,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对象(一)在我市设立银行总部或地区总部,并正常经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二)在我市设立证券公司或地区总部,并正常经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证券类金融机构。

(三)在我市设立保险公司或地区总部,并正常经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类金融机构。

(四)在我市设立信托公司,并正常经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信托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评价内容是指评价对象在评价年度内向注册地在西安辖区的企事业单位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第四条评价指标(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评价指标1.综合评价指标(1)年末贷款余额;(2)年度新增贷款额;(3)当年贷款增长率;(4)当年新增存贷比率;(5)上缴地方税收;(6)工作沟通情况;(7)金融服务满意度。

2.单项评价指标(1)重点项目贷款增长率;(2)涉农贷款增长率;(3)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4)创业就业贷款增长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市政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西安市“十四五”服务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8日西安市“十四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目录第一章发展背景 5第一节发展基础 5第二节发展环境 8第二章总体要求 11第一节指导思想 11第二节发展原则 11第三节发展目标 13第三章空间布局 15第一节城区转型升级,打造服务业发展的支撑点 17第二节开发区(新区)创新驱动,开拓服务业发展的制高点 18第三节六域协同拓展,培育服务业发展的突破点 19第四节多点特色支撑,形成服务业发展的增长点 19第四章重点任务 20第一节做强六大生产性服务业 20第二节做优五大生活性服务业 34第三节做大五大成长性服务业 45第五章重点工程 52第一节数字赋能驱动工程 52第二节跨界融合促进工程 53第三节产业集聚发展工程 55第四节质量品牌提升工程 56第五节企业梯度培育工程 57第六节绿色发展推进工程 58第六章保障措施 60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 60第二节优化发展环境 60第三节强化要素支撑 61第四节加强统计监测 61西安市“十四五”服务业发展规划为推动全市服务业转型升级,积极构建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着力打造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引擎,根据《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陕西省“十四五”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编制本规划。

规划期为2021—2025年,远景目标展望至2035年。

第一章发展背景第一节发展基础“十三五”期间,面对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我市深化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聚焦服务业重点产业培育,强化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服务业聚集区提档升级,服务业发展总体呈现稳中有进、进中提质的良好态势。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6•【字号】陕政办发〔2015〕10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0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6日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产业投资领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特设立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作为政府引导性的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采取母子基金的模式运作。

第二条资金来源母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的相关资金,母基金设立之前的省级基金和股权项目收益及退出资金,母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和股权项目收益及退出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基金的相关资金,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配置资源增值收益,社会捐赠(捐助)资金等。

母基金原则上以政府性资金投入为主,根据筹资情况和子基金资金需求,如需引入其他银行或社会资本,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三条投资领域母基金主要投资于产业园区、公共平台、龙头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等关键领域和重点项目。

(一)新兴产业培育。

重点支持电子信息(互联网+)、生物医药、3D打印、智能装备、新能源及电动汽车、节能环保、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现代服务业发展。

重点支持总部经济、创意设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健康养老、文体旅游、服务外包、社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航天基地等单位深入推进行政效能革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典型做法的表彰通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航天基地等单位深入推进行政效能革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典型做法的表彰通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航天基地等单位深入推进行政效能革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典型做法的表彰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27•【字号】市政办函〔2018〕236号•【施行日期】201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航天基地等单位深入推进行政效能革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典型做法的表彰通报市政办函〔2018〕2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近日,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市委、市政府递交了《关于享受本次留抵退税政策的纪实感言》,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底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下发后,航天基地财政、税务、人行航天基地支库等部门联动发力、高效协作,以五星级服务确保该公司在递交资料后48小时内即收到了退税款的优良工作作风,表示了由衷的感谢,对航天基地管委会等部门长期以来用实际行动践行“店小二”精神,深入推进行政效能革命,营造良好营商氛围的务实作风给予了高度评价。

这一典型事例,充分反映了市委、市政府抓行政效能革命、“最多跑一次”改革以及打造全国最优营商环境的显著成效,是西安铁军作风的一次集中体现。

为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现对航天基地管委会、西安市税务局航天基地分局、人行航天基地支库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市级各部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政务服务单位向航天基地管委会、市税务局航天基地分局、人行航天基地支库学习,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行政效能革命“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深刻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极端重要性、现实紧迫性,以更大决心、更强力度、更实举措推进“放管服”改革,着眼打造全国最优营商环境,全力当好“五星级店小二”,切实为企业生产经营保驾护航,努力为大西安追赶超越再加速贡献力量。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26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26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2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西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进一步培育和壮大我市产业投资市场,促进我市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及《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09〕139号)精神,市政府设立西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为加强引导基金管理,充分发挥西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设立,并按企业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放大作用,支持我市五大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及统筹城乡建设领域的重点项目、专业园区和企业发展,引导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和社会资金投资于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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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促进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促进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下称航天基地)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私募投资基金聚集发展,促进金融业态创新,把航天基地打造成为私募金融创新高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以及《西安市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市政办发〔2016〕6号),结合航天基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金融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形式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以及各类风险管理、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第三条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私募金融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财税关系均在航天基地;
2、已在监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完成了必要的核准或登记备案手续;
3、私募投资基金由西安辖区内的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托管。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四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新注册(迁入)的私募基金给予以下落户奖励:
1、对公司制私募基金,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落户奖励。

实收资本达到1亿元的,奖励5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3亿元的,奖励150
万元;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2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2、对合伙制私募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落户奖励。

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的,奖励3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4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20亿元的,奖励800万元。

落户奖励资金按照5:3:2的比例分3年兑现, 由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分享。

国家级基金和超大规模基金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五条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营型私募基金在航天基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按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且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分3年按照5:3:2的比例兑现。

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六条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营型私募基金在航天基地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3年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按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20元且每年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兑现。

第七条对私募基金投资航天基地企业期限满1年的给予投资专项奖励,投资金额达到3000万元的(同一管理机构管理多个基金的可合并计算),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投资金额达到1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投资金额达到2亿元的,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投资专项奖励资金由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分享。

第八条对已投资航天基地中小微企业的私募基金,在项目投资失败
清算后给予的一定损失补贴。

补贴金额为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的2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对公司制(合伙制)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其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200万元(100万元)的,给予3年财源贡献奖励,奖励金额第一年不超过其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第二年不超过其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的90%,第三年不超过其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的80%。

第十条对合伙制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合伙人(包括个人合伙人),其从合伙企业所取得收入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合计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3年财源贡献奖励,奖励金额第一年不超过其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第二年不超过其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的90%,第三年不超过其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的80%。

第十一条对于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营型私募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给予3年高管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

第三章配套措施
第十二条成立航天基地私募金融服务业协调小组,由管委会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负责协调解决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支持成立航天基地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联盟,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私募金融服务业健康发展。

支持私募金融机构联合省内院校共同开办私募金融研究院,为私募金融服务业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第十四条设立航天基地私募金融服务中心,搭建专业化的服务平
台,完善配套服务体系,为私募金融机构提供全方位跟踪服务。

第十五条在航天基地产业金融特区规划建设“私募小镇”,营造国内一流的办公环境及商务配套环境,引导私募金融机构落户和集聚发展。

第十六条鼓励西安辖区银行、证券公司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鼓励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在航天基地依法投资或设立私募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私募金融服务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私募(股权)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第四章扶持政策办理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扶持政策采取次年1-3月对上一会计年度一次性拨付的方式办理。

第十九条私募金融机构申请扶持政策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监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出具的核准或登记备案文件复印件;
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
5、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6、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7、私募基金托管协议复印件。

8、申请落户奖励需提交: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出资证明文件;
9、申请购房、租房补贴需提交:购房合同、租房合同复印件;
10、申请投资专项奖励需提交:
(1)已投资的航天基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
(3)被投资企业投资资金到账证明、银行对账单复印件等出资证明文件;
11、申请投资损失补贴需提交:
(1)已投资的航天基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
(3)被投资企业投资资金到账证明、银行对账单复印件等出资证明文件;
(4)被投资企业股东会关于公司清算的文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12、申请财源贡献奖励需提交: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13、申请高管奖励需提交: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1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企业提交申请时需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核对。

第二十条兑现扶持政策的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私募金融机构,每年1-3月向管委会财政局(金融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由财政局(金融发展局)提请国税局、地税分局对企业(个人)缴纳税金额进行书面确认。

3、由财政局(金融发展局)会同经发局对适用奖补类型和奖补额度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以到企业和相关机构调查。

4、由财政局(金融发展局)牵头,经发局、招商局、招商二局、投资服务局、审计局、工商分局、国税局、地税分局等参与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由财政局将奖补事项审核意见按程序逐级上报管委会办公会研究审定。

5、由财政局(金融发展局)依据管委会办公会决定,对决定的奖补事项在航天基地政务网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如无异议,由管委会印发文件执行;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奖励事项,由财政局核实后提出兑现或暂缓兑现或不予兑现的意见逐级上报管委会主任批准后执行。

6、财政局根据航天基地相关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管委会经办人员的监督,严查落实扶持政策中的违纪违规问题。

审计局定期对获取奖补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机构(个人)申请下年度奖补资金以及其他扶持政策的参考。

对于虚假申报、套取管委会奖补资金以及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机构(个人),一经查实,不再受理其任何扶持政策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私募金融机构在同一年度内享受本办法规定或管委会另行规定的同类扶持政策时可就高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私募金融机构在同一年度内享受本办法规定或管委会另行规定的同类扶持政策时,不影响其申报省市级专项扶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私募金融机构自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离航天基地。

凡5年内迁离航天基地的,应全额退回落户奖励、购房补贴、租房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扶持奖励以2016年度
-2018年度为有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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