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完善

合集下载

中国案外人异议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中国案外人异议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中国案外人异议制度的问题与对策作者:董猛孟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摘要】案外人异议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执行救济制度,其目的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保障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很多适用上的不便和争议,降低了司法机关执行效率,损害了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究其原因是因为当前我国的案外人异议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有待改善之处。

本文以促进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完善,维护司法公正为目的,针对制度的不足提出改革建议和完善措施。

【关键词】执行救济;案外人异议;制度缺失与完善一、中国案外人异议制度概述(一)中国民事程序案外人异议制度内容1.制度概述中国的民事程序案外人异议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法院判决宣告不准执行此标的物的制度。

根据2012年8月3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具体总结,笔者认为在具体适用该法条时应注意如下要点:(1)“Who”,即谁有权提出异议以及向谁提出异议。

除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外,提出对执行标的物异议的主体只能是与被执行人财产有利害关系的案外第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时,该案外第三人一般只能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2)“What”,即异议的内容是什么。

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物所主张的权利应该是实体权利,包括所有权(包括与他人共有)债权、他物权等;(3)“When”,即何时提出异议。

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只能是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

案外人救济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探讨——以实际施工人为视角吴疆

案外人救济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探讨——以实际施工人为视角吴疆

案外人救济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探讨 ——以实际施工人为视角吴疆发布时间:2021-12-03T07:47:02.719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6期作者:吴疆[导读] 我国现行《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相关制度尚不完备,出现了诸多恶意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案外人的案例。

在建工领域尤为常见,实际施工人维权举步维艰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四川成都 610041摘要:我国现行《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相关制度尚不完备,出现了诸多恶意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案外人的案例。

在建工领域尤为常见,实际施工人维权举步维艰,在仲裁法修订契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案外人救济制度的内容,考虑增设案外人加入制度、案外人撤销之诉、司法建议书等新制度可以进一步弥补制度的漏洞和提供新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案外人救济;虚假仲裁;实际施工人;征求意见稿引言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因社会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交叉和关联,一个案件存在多个法律关系,当事人在仲裁裁决处分自身权益的同时,仲裁裁决往往影响着案外人的权益。

由于仲裁的保密性、一裁终局等特性,案外人无参与仲裁的权利和制度,对仲裁的经过和结果并不知情,在实际遭受损害时才得知裁决结果。

一旦错过规定的救济期限则再也无法挽回损失。

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虚假仲裁和恶意仲裁的现象频发,常见于通过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仲裁裁决确认事实对案外人产生不利预决效力等情形[1],损害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案外人的实际施工人维权之路举步维艰,本文以实际施工人为视角,通过分析现行案外人救济途径,结合司法部202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案外人救济途径提供建议。

一、案外人救济途径的实践检视(一)案外人行使诉权的限制承包人将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由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均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在该种情况下,若工程价款的结算和工程施工等其他争议均没有实际施工人参与解决,则很容易出现偏差。

《民事执行案外人异议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案外人异议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案外人异议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执行是保障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之一。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情况,这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执行案外人异议的研究,探讨其法律性质、处理方式和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民事执行案外人异议的法律性质民事执行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与执行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提出的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

其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资格:案外人异议的主体为与执行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其主体资格应符合法律规定。

2. 客体范围:案外人异议的客体为正在进行的执行行为或已完成的执行行为,包括执行措施、执行程序等。

3. 法律效果:案外人异议的法律效果是暂停或终止执行程序,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执行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方式针对案外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

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1. 审查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核实其主体资格、异议内容和相关证据。

2. 暂停执行:如果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暂停执行程序,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3. 终止执行:如果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经审查后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终止执行程序。

4. 驳回异议:如果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或无充分证据支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异议请求。

四、民事执行案外人异议存在的法律问题尽管民事执行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方式已经相对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资格认定困难:由于案外人与执行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其主体资格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2. 证据认定难: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往往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导致其难以被认定成立。

3. 处理时间过长:由于需要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和核实,导致处理时间过长,影响执行效率。

浅析我国民事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制度——关于《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理解与适用

浅析我国民事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制度——关于《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理解与适用
浅析我国民 事执行中பைடு நூலகம்案 外人异议制度
政 治 与法 律
浅 析 我 国 民事执 行 中 的 案外 人 异 议 制 度
关 于《 民事诉讼 法》 24条 的理解与适用 第 0
高雅琳 ( 西安财经学院公共外语教学部 陕西西安 706 ) 10 1
【 摘
要 】 本文探 讨案外人异议制度 , 案例分析认为《 通过 民事诉讼 法》 中关于案外人异议 的制度仍 需进一步 完善 , 以保证 法律 的权 威:
裁 案外人可 申请再审。 案外人异 议是民事执行救济 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 行救 决、 定中确定的标的享有实体权利时 , 执 济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 , 由于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给 当事人 和案外 () 2 案外人不服驳 回异议的裁 定, 原判决 、 定并未涉及 到案 外 但 裁 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 法律给予当事人和案外人的一种补 救方法 , 即 人提起异议 的执行标的的 , 案外 人可以自裁 定送达之 日起十 五 日内另 赋予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 , 对执 行标的的一 部分或全 部主张 实体权利 行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 即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的程序性权利 。 三 、 外 人 异 议 制 度在 实 践 操 作 中存 在 的 问题 案 设 立 案外 人异 议 制 度 的 必 要 性 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 法》 不仅在第 2 条完善了案外人异议制度 , 4 0
裁定错误的 , 依照审判监 督程序办理 ; 与原判决 、 定无关的 , 裁 可以 自裁 特定标的物的执 行, 维护其实体权益。 定送达之 日起十五 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此 后 , 最高人 民法院在 () 2 提起异议的理由不 同。提起执行异议 针对的是执行 人员所实 《 关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施的执行行为和在程序上存在的违法行为 ; 执 而案外人异议 的理由 , 系案 中, 以第 l 条至第 2 条连续 1 个 条文对《 5 4 O 民事诉讼法》 2 条作 了 第 0 4 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或其他 用益物权。 进一步解释 , 增强了案外人异 议制度 的可操作性。现分析如下 : () 3 提起的主体不同。执行异议可以由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或其 1提 起 案 外 人 异 议 须 具 备 的 条件 、 他利害关系人提起 ; 案外人异议只能由案外人提起。 () 1 提起异议的时间。案外人须在执行过程 中提 出异议 , 即在执 行 () 4 审查处理程序不同。《 民事诉讼法》 2 2 第 0 条所确 定执行异议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郑勇①摘要:近年来,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日渐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案外人申请再审作了规定。

本文从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案例分析说明目前再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与国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提出完善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案外人再审建议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监督解释》)第五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中。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现象的日益多样化,反映在我们法院审判工作中,当事人虚假、恶意诉讼不断增多。

这一现象,促使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作用日益明显。

但由于该制度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理解、作法不一,从而大大限制了这一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一、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从案例看立法层面的问题案例一、2000年,烟台某口岸公司与莱阳某建筑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口岸公司将其所有的三套房产转让给建筑公司,以抵顶欠建筑公司的工程款。

后建筑公司将其中的一套房产卖给李某。

2008年,口岸公司与烟台某煤炭公司签订协议,将上述建筑公司卖给李某的房产转让给煤炭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确认了转让合同的效力。

李某得知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后,即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确认口岸公司与烟台某煤炭公司签订协议无效。

对于李某作为案外人是否可以申请再审,有二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李某不能申请再审,理由是根据《民事监督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案外人才能申请再审,本案中口岸公司与烟台某煤炭公司的调解协议的内容是确认协议有效,是确认之诉,不具有给付内容。

另一种意见则相反,认为该协议侵害了李某的房产所有权,李某作为案外人有权申请再审。

上述案件不同意见的交锋,反映出立法中的下列问题:1、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范围问题《民事监督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款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从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看我国的执行审查制度

从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看我国的执行审查制度

过程 中的 不当行为 , 保证法 律的正确 实施有一定 的积 极作用 , 但是该规定本身对 于 执行 审查 制度 存在 着设 计上 的缺 陷 , 具 体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 面 :
在审查 内容上 , 查 范围 涵盖 实 体权 益 。执 行 异议 的 审 审
查多 是针对 执行不 动 产过 程 中 , 不 动产 主张 权利 的案 外人 对

定 审结期 限 , 致使 执行 员 对于 案外 人 提 出 的异议 迟迟 不做 裁 定, 财产一直处 于查 封状 况 , 民事权 利处 于 不稳 定状 态 , 个 整
社会 的交 易安全也受到 威胁 , 悖于 民事诉讼 的基本理念 。 有
定程度上保护 了案 外人 合法 权益 , 于 纠正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院强 制执 行 对
中图分类号 : 咫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6 120 )5—04 —0 10 —2 1(06 0 09 3
“ 审执分立” 我国法院组织 机构 设置及权力 分配 的一项 是
议, 采用听证会 的形 式 , 执行 法 官 的主持 下 , 申请 人和 被 在 让 执行 人及第三人 围绕 被执行人有 无 执行 能力及执 行异议进 行 举证 、 质证 , 明执 行案 件 的有 关事 实 , 定 能否 执行 及如 何 查 确 执 行等问题 。但这 仅 仅是 各地 方 法 院的做 法 , 目前我 国尚未 颁 布有关立法规 定执 行 听证 的法 定程 序 , 未对 执行 审查 设 也 立具有 可操作性 程 序规 范 , 致使 长期 以来 , 案外 人 、 括执 行 包 当事人 的异议 因无程 序 、 规范 、 依 据而 处 于随 意 、 无 无 无序 的
不成立的 , 以驳 回 ; 由成立 的 , 予 理 由院长 批准 中 止执 行。如

浅析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浅析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浅析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摘要:执行程序是实现私权的最后环节,对执行程序的重视是尤为重要。

而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实现民事执行功能和价值保障,是民事执行程序不可缺少是部分。

完善和建立执行救济制度,保护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方式与途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从《民事诉讼法》在对执行救济制度方面也可以看出,我国也开始对就救济人的保护。

对于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赋予当事人或案外人救济渠道,制约执行权的行使,防止执行权滥用,是实现执行中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民事执行;民事执行救济;执行救济的完善一、民事执行救济的概念民事执行救济就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因法院违法或不当的民事执行行为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权利侵害时请求救济的一种保护制度。

二、我国现行民事救济制度的问题(一)异议事由并不全面。

现行法律仅规定了”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

理论上,执行行为可以分为违法执行行为和不违法执行行为,其中不违法执行行为包括不当执行行为,和合法执行行为。

实务中,不仅执行机关的违法执行行为会造成侵犯,而且在不违法的行为中,对于不当执行行为,也会侵犯当事人或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对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能否对执行机关的不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可能缺失对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性执行救济权利广泛的保护。

(二)民事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程序上的立法缺失《民事诉讼法》对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赋予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且需要书面异议。

此条规定是保护程序救济的内容,但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一旦提出执行异议后,负责审查的机关需要进行怎样的审查以及审查应当按照怎样的程序去进行却没有具体的规定。

比如(1)审查时是否需要异议人在场,是否需要开庭;(2)当异议人提出异议时,异议成立与否需要的相关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开示应该遵守怎样的程序;(3)当异议审查机关收到书面异议15日内没有进行审查的,即超越审查期限的应该怎么办,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等等。

民事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制度浅析.doc

民事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制度浅析.doc

民事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制度浅析梁亚非朱磊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法院民事执行是民事案件的最后一道程序,如果这一程序仍然不能给当事人带来公平、公正,必须有再给予其充分的救济。

案外人异议制度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

关键字:民事执行人实体争议案外人异议《民事诉讼法》在第227条对案外人异议作了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第227条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案外人异议,是一种实体争议,有必要设置实体上的救济途径,给予案外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对案外人异议问题依照通常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以保障争议双方充分进行辩论,切实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来看,比较通行的做法是设立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进行处理。

比如德国有规定,第三人主张在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上有阻止让与的权利时,可以向实施强制执行的地区的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1]我国采取的是先异议后诉讼的思路,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先由执行法院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案外人、当事人对该初步审查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再区分不同情况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提起诉讼寻求救济。

[2]在实践操作中,对于理解和适用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等制度时则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案外人异议的主体确立问题,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是不能提出案外人异议的,但在实践中如果被执行人的继承人被变更为被执行人时,该继承人只需在继承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执行法院超越了遗产继承范围,对该继承人自身固有财产予以了执行,此时,为了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赋予艽提出案外人异议的权利。

(2)由于案外人异议的审查需要一定时间,为充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将案外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予以执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在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可以对执行标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研究》范文

《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研究》范文

《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执行救济制度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其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与案件无直接关联的案外人因各种原因受到不利影响的情况,这就需要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发挥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实施现状以及完善路径,以期对现行法律体系中的漏洞进行填补。

二、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理论基础(一)定义及内涵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执行行为导致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该第三人可依法申请救济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护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执行行为受到不当影响。

(二)理论基础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法律公正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

这些原则要求在执行过程中,既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关注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权益,确保法律公正和程序正当。

三、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的实施现状(一)实施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案外人权益受损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逐步建立了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

(二)实施情况目前,我国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异议复议、第三人撤销之诉等途径。

这些途径为案外人提供了申请救济的渠道,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申请条件严格、审查标准不明确等。

四、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路径(一)放宽申请条件为了更好地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应适当放宽申请条件,降低申请门槛。

例如,可以降低申请人的资格限制,扩大可申请救济的范围等。

(二)明确审查标准应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

在审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并确保审查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同时,应加强对审查结果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加强司法监督应加强司法监督力度,对执行过程中可能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惩处。

《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范文

《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范文

《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仲裁程序中,除了当事人双方之外,有时会涉及到案外人的权益。

这些案外人的权利如未能得到妥善保护和救济,将可能对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对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关于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

在仲裁程序中,案外人的权利往往容易被忽视,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尽管有一些法律法规对案外人的权利保护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救济途径和程序,案外人的权利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现行法律对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有效保护案外人的权利。

2. 救济途径不畅:案外人在仲裁程序中往往无法及时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缺乏专门的救济途径和程序,导致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及时救济。

3. 仲裁程序不透明:仲裁程序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案外人难以了解仲裁进程和结果,导致其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四、完善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仲裁案外人的权利范围、救济途径和程序,为案外人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2. 设立专门救济途径:应设立专门的仲裁案外人救济途径,如设立独立的仲裁监督机构或专门的仲裁案外人申诉机构,为案外人提供专门的救济渠道。

3. 提高仲裁程序透明度:应加强仲裁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案外人能够了解仲裁进程和结果,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4. 加强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应加强对仲裁程序的监督,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防止出现侵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况。

五、结论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论案外人异议制度的适用

论案外人异议制度的适用
行 异议 和案 外人异 议之 诉 。 《 民事诉讼 结合 民事程序 法 的基本原理 和执行 工作 中 的相 关经验 ,
执 行过 程 中, 案 外人 对执 行标 的提 出书面 异议 , 由人 民法 院对该 认为 当前 案外 人异 议制度 主 要存 在如下 几 点不足 :
异议 和案外 人异议之 诉具有 相 同的价值取 向, 两 者共 同为案外 人 行 异议 作 为案外 人异 议之 诉 的前 置程 序可 能并 没有 起 到提 高司
避 免案 外人权 益遭 受执 行程序 的侵 害 。 2 2 7条 的规 定 ,案 外人执 行异 议是 案外 人异 议之诉 的前置 程序 , 即案 外人 必须 先提 出执行 异议 , 方可 提起 执行 异议 之诉 。 二、 案外 人异议 制度 中存 在的 不足
民事诉 讼 中的案 外人 异议 可 以进一 步 细分 为案 外人提 出执
案外 人异 议之 诉 的 目的是阻止 或 撤销执 行 机构 对执 行标 的 的执 是 案外人 执行异 议程序 , 立法 者可 能考虑 的是这 样的制 度安排 能
行, 是“ 执 行实 务中利 用最 为广 泛的 执行 救济制 度” 。 案外 人执 行 够 提高 执行 效率 , 且避 免案外 人滥 用权 利 。遗憾 的是 , 案外人 执
规则上存在很 多差别。现行 《 民事诉讼法》 将案外人执行异议作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 但是这一制度安排存在诸 多问题待 解 , 如执行 机 构的 审查 方式和 审 查 内容 、 审执 分 离原则 的 维护 、 案 外人 提起 审判监 督程 序 与既判 力原理 之 闻的协
调、 相 关法律 条 文的进 一步 解释等 。拳 文在 详解 案外人 异议制 度 的基础 上 , 结合 民事执 行 原理和 民事 执行 实践 , 就 案, l - z . 异议 制度 的 完善 展 开 了一 些有 益探 讨 。 关键 词 案外 人异议 案 外人 异议 之诉 前 置程 序 审执分 离 既判 力原理

《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研究》范文

《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研究》范文

《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执行过程中出现案外人利益受损害的情形逐渐增多。

为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体系中应运而生了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的内涵、适用条件、救济方式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的内涵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因执行行为导致案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案外人可依法申请救济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平衡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三、案外人执行救济的适用条件1. 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执行行为的损害;2. 案外人须与执行标的物有直接利害关系;3. 案外人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救济申请;4. 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并确认案外人的救济申请。

四、案外人执行救济的方式1. 异议之诉: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可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停止执行或撤销执行行为;2. 复议:案外人可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法院对原执行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新的决定;3. 赔偿: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请求国家赔偿。

五、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完善:现有法律对案外人执行救济的规定尚不够详尽,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2. 救济途径单一:目前的救济方式无法满足所有案外人的需求,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3. 审查标准不统一:不同法院对案外人执行救济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公平现象。

六、完善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对案外人执行救济的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救济条件、程序和方式;2. 丰富救济途径:增加新的救济方式,如调解、仲裁等,以满足不同案外人的需求;3. 统一审查标准:各级法院应统一审查标准,确保司法实践中的公平公正;4.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七、结论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是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论我国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论我国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论我国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摘要】案外人异议制度是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案外人权益保障相关的救济制度主要包括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案外人异议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从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我国的案外人异议制度立法现状、防止恶意异议三个角度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执行救济;案外人异议;恶意异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重要的治国方略,法治的根本目的就是确认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纠纷领域,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多元化的,既有私力救济、也有公力救济;而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也是多样的,包括和解、调解、仲裁乃至最终的民事诉讼。

在所有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中,司法救济是最有效、最权威、能起到终局性作用的方式,司法救济具体在民事领域表现形式就是民事诉讼制度。

无救济无权利,有司法救济的存在,才能实现维护和实现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一、我国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概述民事诉讼程序由多个环节构成,民事执行程序无疑是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将以生效判决为代表的生效判决文件付诸实行,实现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事执行制度担负着连接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重要职责,是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但“因民事执行重在迅速的特性,案外人难免会遭受侵害,为此应该给予案外人救济”。

因此在民事诉讼制度中,设置执行救济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执行救济是指当事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而受到侵害时,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法和制度。

执行救济具有权利性、事后性、合法性、从属性等特征。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执行救济一般分为三类,程序上的救济、实体上的救济以及程序实体的双重救济方法。

执行异议属于程序上的救济,实体上的救济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实体的双重救济是指执行依据被撤销尤其是通过再审程序改判后引起的执行回转。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由于执行回转是执行依据被撤消后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一种执行措施,而不是救济方式。

执行异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执行异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执行异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执行异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问题的存在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一种救济途径。

执行异议作为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其存在本身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随着执行异议的普及和执行程序的复杂化,其存在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执行时间延长。

执行异议程序包括申请执行异议、审理执行异议、决定执行异议、撤销执行异议和恢复执行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的审理时间都长短不一,加之有诉讼程序存在,整个执行时间不可避免地会延长。

2.执行成本增加。

因执行异议而诉讼费用的增加是不争的事实,一般的情况下,执行异议程序的费用相对于一般的法律程序而言要高。

3.执行效率降低。

执行异议程序的推进需要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其本身的复杂性也可能导致执行效率的降低。

4.执行规则不统一。

针对不同情况下的执行异议程序完善的规则并不完全一致,甚至有机构之间也会出现差异。

这不仅导致了各地执行异议处理的效率与质量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时也容易出现不必要的误判与纠纷。

二、完善建议1.多元解决办法。

为了实现快速、高效、低成本地解决执行异议案件,应面向具体情况,灵活多样地采取不同的方式,如诉调对接、调解、行政裁决等,以充分发挥类案组织与司法衔接的优势,实现有声有色解决案件的目的。

同时,还应搭建基于大数据分析的快速仲裁平台,能够为当事人在异议案件中提供地面实现快速便捷的仲裁。

2.优化执行异议程序。

为了有效解决执行异议程序耗时长、费用高、效率低等问题,应当在程序上进行合理优化。

例如,规定执行法院应在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及时启动程序、设定规定期限办结等等。

3.加强法院执行效率。

法院执行的效率是诉讼活动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增设区域分解的执行机构、增加明确的执行用人标准和制定更严格的考查指标,这些都可以增加执行机构的能力,提高执行效率,进而缩短执行程序并减少讼费。

4.完善执行异议制度。

应根据执行异议的实际情况,以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为基础建立标准的执行异议制度,明确执行异议的权利、义务、程序和效果等方面的内容,如该异议申请人的法律地位、异议程序的开始和终止时间、适用法律等,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加强对异议程序的严格管理。

执行异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执行异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执行异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执行异议制度是执行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因强制执行行为不当或违法而受到侵害时,所设立的救济制度。

执行异议的审查不仅有利于及时有效查清争议的事实,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利,而且可以增强执行工作的公开透明度,有效实施内部制约及外部监督,规范执行秩序,提高办案质量效率,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执行公正。

现行法律只作原则性的规定,过于笼统,造成实际操作困难、无法可依。

司法公正的核心是程序公正。

因此,执行异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已成为执行机制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之一。

一、现行法律对执行异议制度的规定及其缺陷和不足我国现行法律对执行异议制度的规定只有两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第70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第71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民诉法第208条规定进行审查”,以及第72至第75条的规定。

根据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上述法律规定存在着以下缺陷和不足:(一)根据上述规定,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仅限于案外人,不利于对执行案件当事人(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行为和措施违法或不当,遭受侵害时实施救济,违背了民诉法对当事人权利予以平等、全面保护的原则,难以保证执行公正。

提起执行异议的内容仅限于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不利于对案外人实体权利的保护。

根据规定第72条,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规定第73,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标的物,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研究》范文

《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研究》范文

《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执行救济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执行程序对无辜第三方的侵害。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救济制度的有效运行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概述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因执行行为导致案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案外人可依法申请救济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异议之诉、执行异议等救济途径,旨在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执行程序对无辜第三方的侵害。

三、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较为有限,难以满足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需求。

其次,执行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权利保障不充分等问题,导致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最后,司法实践中存在对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认识不足、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制度的运行效果。

四、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的问题分析(一)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有限当前,我国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异议之诉、执行异议等途径,但这些途径往往难以满足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需求。

例如,对于涉及不动产的案外人执行救济,现行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相对较少,导致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二)信息不对称和权利保障不充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权利保障不充分等问题,导致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例如,在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复杂案件中,执行法院往往难以充分了解案外人的权益状况,从而导致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被忽视或侵犯。

(三)司法实践中对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的认识不足和操作不规范由于对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的认识不足和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滥用、误用等情形。

这不仅影响了制度的运行效果,还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

五、完善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的建议(一)拓宽救济途径为满足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需求,应拓宽案外人执行救济的途径。

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对于保护案外人利益至关重要。

当前,我国法院案较多且复杂,该制度在提高审判效率,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意义重大。

因此,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需要专门的研究和深入的分析,并找出完善对策。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和特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对讼争的执行标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其目的是排除他人对该标的的权利主张,维护自己对执行标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民事权益,而请求执行法院作出该标的不予执行的判决。

据此,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可向法院提出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权益且足以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法院对其进行程序审查,作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

如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则案外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向法院对执行标的提起诉讼的方式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以保护自身权益。

通过该制度一方面可以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另一方面则可以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

因此,兼具确权和救济的双重目的和功能。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现行立法和实践状况(一)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立法状况1.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起条件作为民事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时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此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提出主体为案外人。

案外人系原诉讼案件的第三人,是因在原诉讼的执行程序中,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利而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排除原诉讼当事人对该执行标的的诉讼主张。

原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并根据被执行人的异议与否来确认其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第二,以案外人异议为前置条件。

只有案外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且被法院驳回时才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有排除执行的理由。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中需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联。

第四,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内提起。

民事诉讼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完善

民事诉讼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完善

民事诉讼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完善
党悦
【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30)003
【摘要】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案外人维护权利、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目前,案外人异议之诉在程序、提起事由及滥用防范方面存在问题,应完善相关程序法律规范,细化提起异议之诉事由,取消前置程序,并建立防范滥用案外人诉权的制度.
【总页数】3页(P17-19)
【作者】党悦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2
【相关文献】
1.案外人异议之诉在实践中的操作问题——兼评新《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2.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完善
3.民事诉讼执行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浅析
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及其证明
——兼评"安徽高院裁定三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5.论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完善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而 不 是 案 件 当 事 人 或 第 三 人 。 谓 案 外 人 , 指 除 执 行 所 是
程 序 办 理 ; 原 判 决 、 定 无 关 的 , 以 自裁 定 送 达 之 与 裁 可
E起 1 t 5日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制 度 对 于 切 实 有 该
当 事 人 以 外 .其 法 律 上 的 权 利 因执 行 行 为 而 受 到 损 害
第 二 . 提 起 异 议 的 理 由 须 是 对 执 行 标 的 主 张 自 己 的 权 利 通 常 情 况 下 . 外 人 大 都 基 于 对 执 行 标 的 物 享 案

案 外 人 异 议 制 度 的 制 度 价 值 及 适 用 条 件
案 外 人 异 议 属 于 狭 义 的 执 行 异 议 . 指 在 执 行 过 ‘
事人 和 案 外人 的合 法权 益起 着 十 分 重要 的作 用 。但 由 于 法律 规 定 过 于 原 则 .该 制 度 适 用 中 出现 了不 少 实 际 问题 .远 不 能发 挥 其 作 为执 行 救 济途 径 的保 护 和 矫 i 作 用 。 为 了切 实有 效发 挥 该 制 度 的 应 有 作 用 .应 针 对 具 体 适 用 中的 缺 陷和 不 f -
程 中 . 外 人 对 执 行 标 的提 出 了 不 同 意 见 , 求 人 民 法 案 请 院 排 除 对 特 定 标 的 物 的 强 制 执 行 的 救 济 制 度 [(5案 1p9 ]7 ) 外人 异议 制度 的法理 根基 . 在 于 民事诉 讼法 本 身 . 不 而
在 于 民 事 实 体 法 其 所 要 救 治 的 并 非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的 违 法 性 。 是 执 行 标 的 之 实 体 适 当 性 。 此 . 外 人 异 而 因 案

申 请 执 行 人 和 被 执 行 人 .执 行 过 程 中 也 可 能 会 对 法 院
执 行 有 不 同 意 见 .如 认 为 某 些 财 产 不 能 作 为 执 行 对 象 等 . 不 得 作 为 案 外 人 提 出 异 议 , 可 以 通 过 申诉 或 其 即 但
他 法 律 途完善 案 外人 异 议 制 度 关 键 词 :案 外人 异 议 :适 用 条 件 :适 用程 序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 2 7 ( 0 0 3 0 1 — 4 0 7 8 0 2 1 )0 — 1 8 0 中图 分 类 号 :D9 51 2 .
有 所 有 权 而 提 出执 行 异 议 但 案 外 人 异 议 所 主 张 的 实 体 权 利 并 不 限 于 所 有 权 .案 外 人 对 执 行 标 的 还 享 有 承 包 经 营 权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等 用 益 物 权 或 享 有 担 保 物 权 . 者 其 他 足 以 阻 止 标 的 物 交 付 或 让 与 权 利 的 , 可 或 均
面 异 议 之 日起 1 5日内 审 查 . 由 成 立 的 , 定 中 止 对 该 理 裁 标 的 的 执 行 ; 由 不 成 立 的 , 定 驳 回 。 外 人 、 事 人 理 裁 案 当
对 裁 定 不 服 , 为 原 判 决 、 定 错 误 的 , 照 审 判 监 督 认 裁 依
权 利 , 根 据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 外 人 异 议 的提 起 有 着 严 但 案 格 的条 件 限制 : 一 , 起 异议 的 主体 只能 是 案外 人 , 第 提
以 提 起 案 外 人 异 议 如 果 案 外 人 仅 仅 对 法 院 的 执 行 工 作提 出意 见或建议 . 不属 于案外 人 异议 。 则
议 制 度 虽 然 是 民 事 执 行 中 的 程 序 制 度 .其 实 质 却 是 对 实体 性权 利进 行救济 由于在 执 行 实践 中 . 行 程序 贵 在迅 速 、 时 。 执 及 执 行 机 构 基 于 审 执 分 立 的 要 求 和 执 行 效 率 的 考 虑 .遵 循 外 观 主 义 和 形 式 化 原 则 .仅 仅 依 据 执 行 标 的 之 财 产 归 属 的 外 观 情 况 以 及 申请 人 的 陈 述 和 被 执 行 人 的 报 告 来 判断 . 因此 . 法 避 免 因 外 观 事 实 与 实 体 事 实 不 一 致 而 无 导致 在 对执 行 标 的物 进行 查 封 、 押 、 结 等措 施 时 , 扣 冻
收 稿 日期 :2 0 — 1 0 091—6 作 者 简 介 : 李 斌 ( 9 7 ) 男 ,浙 江桐 乡人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 研 究 方 向 为 诉 讼 法 、 经 济 法 ; 郭 百 顺 J6 一 , ( 9 2 ) 男 ,河 南人 , 浙 江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审判 员 ,研 究 方 向 为行 政 法 、诉讼 法 。 J 7一 ,
《 事 诉 讼 法 》 2 4 规 定 “ 行 过 程 中 , 外 人 民 第 0 条 执 案
对 执 行 标 的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的 .人 民法 院 应 当 自收 到 书
着 十 分 重 要 的 作 用
虽 然 我 国 《 事 诉 讼 法 》 予 了 案 外 人 提 起 异 议 的 民 赋
l 竹t与硅
涪 掌 沧 坛
游 圆寨
口 李 斌 ,郭 百顺
海宁 34 0 ) 14 0
制 庭 的 尊
( 宁 市 人 民法 院 ,浙 江 海

要 :案 外 人 异 议 是 案 外 第三 人 请 求 人 民法 院排 除对 特 定 标 的 物 执 行 的 一 项 重要 法律 制 度 .它 对 于切 实 维护 当
的人 . 与执 行标 的有利 害关 系 的人 。 行 当事 人包括 即 执
效 保 护 案 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现 执 行 公 正 , 着 重 要 作 实 起 用 。 由 于 规 定 过 于 简 单 . 运 作 机 制 和 适 用 条 件 等 方 但 在 面 还 有 诸 多 内容 需 要 充 实 和 完 善 。 笔 者 拟 结 合 执 行 实 践 . 案外 人异议 制度 运作 模式 进行架 构式 探索 。 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