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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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员工管理,严格劳动纪律,健全考勤制度,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分行实行统一的考勤制度,各单位应有负责人分管考勤工作,并设一名兼职考勤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建立考勤登记表,及时准确登记员工出勤情况,每月按时报分行人力资源部。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全行的考勤情况,掌握全行出缺勤动态,并对各单位执行考勤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的劳动合同员工及劳务人员。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职责
1、负责全行员工的考勤管理,直接管理各单位负责人的日常考勤数据信息;
2、负责全行考勤系统的管理和考勤情况的实时监测;
3、负责全行兼职考勤管理员的管理;
4、负责审核各单位负责人的请假;
5、负责对违反考勤纪律行为的处罚。
第六条信息技术部职责
1、负责各单位考勤系统软件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2、负责各单位考勤系统移机的软件安装;
3、负责通知考勤系统维护公司上门服务。
第七条行政事务部职责
1、负责全行考勤系统打卡器等硬件的维护及故障处理工作;
2、负责搬迁或装修网点的考勤系统硬件的安装。
第八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1、负责审批本单位所有员工及劳务工的请假;
2、负责监督本单位员工日常考勤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兼职考勤管理员
1、负责本单位考勤管理和考勤系统的维护,保证考勤系统正常运行;
2、负责每日运行考勤系统分部程序,保证考勤数据实时接收,做好考勤系统中的未考勤录入,同时确认员工的出勤情况,发现旷工情况应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3、负责做好《请销假登记表》(附件七)的纸质表格记录和电子表格录入;
4、负责每月对本单位上月的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并按时将未考勤情况登记表(附件五、六)交人力资源部;
5、支行网点的考勤管理员负责每月或每周给轮班的柜员进行考勤时间的授权;
6、如考勤系统出现故障,负责于当日向人力资源部作出说明,并立即联系信息技术部解决;
7、负责本单位员工考勤卡的办理。如发现因卡损坏、丢失等情况不能参加考勤的,负责于发现当日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事宜。
第三章请销假管理权限
第十条员工不能正常出勤必须严格按规定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在上班一小时内报告有关领导批准,并于假期满上班后补办请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请销假审批按照请假人员的职务等级、请假类别和请假天数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办理请销假的审批。
第十二条请假程序:
1、一般员工:
(1)请假需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请假审批表(附件一、二、四),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按要求办理;
(2)除正常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以外,事假超过2天、其他达到5天和因私出境请假的,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分行人力资源部审批;
(3)请生育假需提前1个月填写请假审批表(附件一),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分行人力资源部审批;
2、各单位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级以上干部:
(1)请假须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请假审批表(附件一、三、四),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分行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行领导审批;
(2)请生育假需提前1个月填写请假审批表(附件一),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分行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行领导审批;
(3)利用公休日离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需提前2个工作日填写请假审批表(附
件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其他相关规定
(1)请计划生育假、晚婚假、生育假,支行网点人员需先报基层单位计生员核准假期天数,分行本部人员需先报本部门计生员核准假期天数,再履行正常请假手续;
(2)员工连续旷工2天,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书面报告;
(3)在工作时间、地点发生意外伤亡事故需请假的,需于事故发生后3天内向分行人力资源部报告。经人力资源部向社保局申报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其所休假期为工伤假;
第十三条续假:请假期满不能按期上班的,必须在假期满前按审批程序续假,并于续假期满上班后及时补办续假手续。续假未经同意的,必须按期回行上班,否则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销假:请假期满,请假人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人向所在单位考勤管理员确认销假日期,并由其签字确认。请假人为单位负责人的,还需向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
第四章病假
第十五条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的,可凭深圳市区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和请假审批表(附件一、二)请病假。
第十六条员工出差或探亲离开本市因急病需休病假的,应在3日内报告本单位领导,病假期满凭当地区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和请假审批表(附件一、二)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员工休病假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医疗期限,医疗期及病假期间的薪酬福利待遇按《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患病员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试用期人员,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相应延长其试用期。
第五章事假
第十九条员工因私事非本人不能处理时,经领导批准,可办理请事假的手续。请
事假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2天时间,年度累计不得超过10天。
第二十条员工请事假,基本工资按每半天扣50元,一天扣100元计。并相应扣发绩效工资。
第六章福利假
第二十一条福利假主要包括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生育假、计划生育假、看护假、工伤假、婚假、丧假。福利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除探亲假外,其他假期不影响绩效工资的发放。
第二十二条法定节假日
1、新年1天(1月1日);
2、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二十三条年休假
1、在本行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由员工提出,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安排,不能因年休假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
2、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每年可享受年休假7天;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0天;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4天;
3、年休假可在当年内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4、年休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年休假:
(1)年度病假累计超过30天;
(2)无故旷工1天以上;
(3)当年已休探亲假者。
第二十四条探亲假
1、在本行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符合条件的均可休探亲假;探亲假是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2、探亲假原则上一次性安排,不得分次使用,逢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合并计算为假期的天数;
3、若当年已休年休假,而年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可补足探亲假天数;
4、待遇:在规定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天数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