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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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种粮大户补贴的申报、审批、拨付和监管工作,根据《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黑财经〔2012〕81号)和《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贷款融资管理暂行办法》(黑财经[2012]9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分配拨付。

第三条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的使用要体现国家和省确定的总体政策目标,通过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和粮食生产方式转变,鼓励发展农业循环经济,逐步实现“高效种粮”和“绿色种粮”,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第二章贷款利息补贴资金管理

第四条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信联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共同建立种粮大户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厅每年将用于贴息的财政资金存入省联社,主要用于贷款贴息和风险损失补偿,省联社按20倍比例放大,安排信贷资金解决种粮大户的土地规

模经营贷款需求。

第五条风险担保贷款和贷款利息补贴资金的对象,指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经〔2012〕81号)规定,经村、乡(镇)、县(市)三级审核确认并纳入档案管理的种粮大户。

第六条种粮大户取得的风险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解决种粮大户在土地流转和耕种经营中支付承包费和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第七条贷款额度的核定。由农信联社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经营实力,并有相应农机设备,按照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贷款规定,本着“水旱分开,区别品种”来核定、核算贷款额度。

第八条种粮大户使用信贷资金时,一般应采用支付令形式进行支付。对一次性支付信贷资金超过5万元的支付项目,由乡财政所开具支付令,即借款人需支付承包费、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大笔资金时,应向所在村提出申请支出项目及额度,村级组织审核无异议后,报乡财政所进行审核,并由乡财政所开具支付令转农信联社进行支付,对直接支付经销商的资金,可采取由农信联社直接支付方式。村级组织和乡财政所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种粮大户零星贷款资金支付,由

当地农信联社根据借款人申请及贷款额度和实际支出需要进行审核支付。

第九条贷款到期后,因借款人粮食尚未售出造成无力还款的,或年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借款人还款资金补足的,农信联社可以在担保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一次展期。

第十条对于不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逾期后,农信联社和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共同进行催收贷款。逾期满90天后,由农信联社和乡财政部门分别逐级汇总逾期贷款情况,省联社将全省逾期贷款数额及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省财政厅确认后,以风险补偿向省联社代偿70%违约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认真履行相关义务,积极筹措资金,在贷款期限内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按期还本付息的种粮大户,省财政给予适当比例的贷款贴息补助,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农信联社,再由农信联社与种粮大户进行利息结算。

第三章项目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补贴对象为按照《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资格审定及管理办法》(黑财经〔2012〕82号)有关规定,经村、乡(镇)、县(市)三级审核确认并纳入档案管理的粮食种植面积

在规定面积亩以上的超级种粮大户。

第十三条为鼓励超级种粮大户改善生产条件、加大农田水利建设等基础设施投入,提高耕地质量和产能,依据超级种粮大户当年项目实际投入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补贴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补助。依据超级种粮大户当年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入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仓储设施建设支出补助。依据超级种粮大户当年对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以及维修改造实际支出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对农机具购置支出补助。依据超级种粮大户当年用于粮食生产的农机具购置支出情况,结合国家相关补贴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四)对粮食生产保险支出补助。依据超级种粮大户当年粮食生产保险实际支出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也可与保险部门对接,直接降低种粮大户保费)。

上述补贴项目均不包括实际已享受各级政府有关补贴政策的项目。

第十四条对超级种粮大户项目的具体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依据国家每年下达的超级种粮大户奖励资金额度和县(市)申报情况一年一定。原则上每户每年各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超级种粮大户按照自身粮食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每年在上述补贴项目中选择1至2个项目,确定投资金额和资金来源,提出项目计划申请,报经村、乡(镇)、县(市)批准执行。

(一)超级种粮年初向项目(耕地)所在村提出购建项目计划申请(说明购建项目内容、数量、投资额、资金来源和购建时间等),填报《超级种粮大户年度项目计划申请表》。

(二)项目(耕地)所在村对超级种粮大户申报的项目计划,经核实认定符合国家和省粮食生产发展有关规定,并能够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等要求后,由当地村委会主任、会计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报当地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所在县(市)财政部门,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4月末前正式下达超级种粮大户项目购建计划,并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对购建的项目(耕地)不在同一村或同一乡(镇)的,由超级种粮大户按照上述程序经有关村、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分别填制《超级种粮大户年度项目计划申请表》,一并报送到超级种粮大户耕种最大面积土地的所在村,由其汇总后上报所在乡(镇)政府并按第(二)项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

(四)省农垦系统超级种粮大户,按农场、分局、总局(粮食局)三级进行审核确认。地方农、林、牧场及其他单位等种粮大户项目计划,按场(单位)、县(市)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可以省略)、县(市)财政和有关部门三级进行审核确认。具体程序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超级种粮大户项目工程完工后,应按要求及提出项目补贴申请,报经村、乡(镇)、县(市)逐级验收审查。

(一)超级种粮大户根据县(市)年初批准的购建项目计划和项目完工、投资情况,填报《XXX超级种粮大户补贴项目申报表》(另行下发,下同),同时向项目(耕地)所在村提报项目购建支出原始凭证及相关材料,由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逐级对超级种粮大户购建项目规模和成本支出情况进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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