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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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厉有为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特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积极维护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扶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下同)负责管理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公安、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结合特区的具体情况制订特区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特区城市管理监察队伍,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具体监督检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深交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2〕1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二○一二年四月九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2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02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03 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04 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投入运输05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06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07 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08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09 从事港口经营10 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11 港口建设项目许可12 道路及场(站)建设项目开工许可13 占用、挖掘道路14 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15 跨越、穿越道路修建设施或架设、增设管线设施16 在道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管(杆)线17 在道路两侧设置道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18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道路、桥梁、隧道19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道路的机具在道路行驶20 水路运输经营权21 营运船舶经营权22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01号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一、行政许可内容(一)深圳市范围内从事道路客运(包括道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二)深圳市范围内从事道路货运经营(包括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运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修改)第六条、第八条;(四)《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8号公布);(五)《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公布)第三条、第十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4年3月19日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称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是指在道路红线范围之内设置的停车位及停车收费、监控、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以下称道路停车)的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及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并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称道路停车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并可以委托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实施与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城管、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二)负责道路停车设施维护;(三)对道路停车位内的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四)依法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五)协助实施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六)受委托实施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七)协助开展道路停车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八)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职责。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文件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第五条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审批流程图(非地铁项目)

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审批流程图(非地铁项目)

占用、挖掘道路非高速道路(含临时开设路口)审批流程(非地铁项目)
深化方案(预计3-7天)
申报材料准备(1天)
网上预审(1-2天)
不通过通过(即日)
现场审核
不通过不符要求补齐、补正正材料即日
材料流转至交管部门(1-2个工作日)
材料不齐全审核通过(3-5个工作日)
不通过通过(3-5个工作日)
领证(收到办结短信后)
初步交通疏解方案向辖区中队、大
队汇报整体占道、疏解思路
最终交通疏解方案确定
申报材料上传系统
网上预审
根据初审意见修改窗口递交材料
现场审核
不予受理材料不符合要
求,可以更正的确认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现场更正
交管部门审核
系统告知:
补齐补正勘察现场
不予受理受理、出证、办结
窗口凭回执领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深府[1987]42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深府[1987]42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1987年9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坚决制止违章占地、违章建筑及破坏城市总体规划的违法行为,现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用地:(一)使用的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使用土地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的;(二)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三)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四)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五)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二、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建筑:(一)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二)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三)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四)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三、违章处理办法:(一)经检查确认属违章用地或违章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接到规划、城管部门的违章处理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工,听候处理。

对不服从制止的,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划、城管部门的通知协同处理;基建施工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单位的施工证书;开户银行停止拨款;供水部门停止供水;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房管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工商部门不发或吊销营业执照;规划部门停止办理用地、报建业务,直至结案为止。

继续违章抢建的,要加重处理,强行拆除或按每平方米罚款一千元。

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者,则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局汇总了2020年度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深圳市司法局2021年4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5期,下称《公报》××××年第××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5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8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区健康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15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19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5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3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44期)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6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7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12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13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4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5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7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41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政策性纾困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45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50期)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88件)(一)市发展改革委(共8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8期)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9期)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定价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29期)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3期)5.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35期)6.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6号,《公报》2021年第1期)7.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首批纯电动泥头车(2018-2019)运营里程考核及超额减排奖励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7号,《公报》2021年第1期)8.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延期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8号,《公报》2021年第3期)(二)市教育局(共7件)1.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深教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22期)2.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24期)3.深圳市教育局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26期)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教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41期)5.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等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教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48期)6.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48期)7.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科研基地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规〔2020〕7号,《公报》2021年第2期)(三)市科技创新委(共16件)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5期)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7期)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7期)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3期)5.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保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9期)6.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4期)7.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6期)8.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7期)9.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28期)10.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28期)1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28期)1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32期)1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40期)1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4号,《公报》2020年第45期)15.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5号,《公报》2020年第47期)16.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6号,《公报》2021年第2期)(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14件)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补充通知(深工信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5期)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鼓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1期)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1期)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11期)5.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扩大产能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20期)6.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大力度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19期)7.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20年中小微企业上云资助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0期)8.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0期)9.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20期)10.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41期)1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41期)1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4号,《公报》2021年第2期)(五)市民政局(共3件)1.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2号,《公报》2021年第2期)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3号,《公报》2021年第5期)(六)市财政局(共9件)1.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财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5期)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捐献配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6期)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7期)5.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38期)6.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规程》的通知(深财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45期)7.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46期)8.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47期)9.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及注销备案规定》的通知(深财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50期)(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共23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5期)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1期)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深人社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1期)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28期)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27期)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7期)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8期)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9期)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30期)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预防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员工适岗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36期)1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4号,《公报》2020年第36期)1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5号,《公报》2020年第38期)1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6号,《公报》2020年第38期)1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扶贫基地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7号,《公报》2020年第38期)1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8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申报管理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9号,《公报》2020年第46期)2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以工代训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0号,《公报》2020年第47期)2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1号,《公报》2021年第5期)2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2号,《公报》2020年第49期)2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和吸纳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3号,《公报》2020年第50期)(八)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5件)1.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6期)2.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24期)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23期)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4号,《公报》2021年第5期)5.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5号,《公报》2021年第5期)(九)市生态环境局(共4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环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32期)2.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积极服务企业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资金措施》的通知(深环规〔2020〕2号,《公报》2021年第1期)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深环规〔2020〕3号,《公报》2021年第3期)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环规〔2020〕4号,《公报》2021年第7期)(十)市住房建设局(共17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9期)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9期)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3期)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21期)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23期)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3期)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3期)8.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务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3期)9.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23期)10.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2020年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建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24期)1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24期)1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35期)1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的通知(深建规〔2020〕14号,《公报》2020年第35期)1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5号,《公报》2020年第36期)1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6号,《公报》2020年第47期)1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7号,《公报》2021年第1期)(十一)市交通运输局(共10件)1.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防疫期深圳市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出车奖励发放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大鹏湾引航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深交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21期)3.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整顿和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30期)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3期)5.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深交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33期)6.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交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35期)7.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巡游出租车经营权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交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37期)8.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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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导言深圳市是中国发达城市之一,经济发展迅速,城市道路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维护公众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深圳市制定了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这些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

一、道路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 道路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城市道路秩序井然,保障公众出行的安全、便捷和顺畅。

2. 原则: 道路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依法、科学、规范,安全、环保、便民,高效、节约、可持续。

二、道路管理的责任主体1. 政府部门: 深圳市交通局、城管局等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道路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

2. 道路使用单位: 道路使用单位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的道路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并保障道路设施的安全和完好。

三、道路使用和交通设施规定1. 道路使用: 道路使用者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持道路秩序,不得违法停车、乱倒垃圾,不得损坏道路设施和交通标志。

2. 交通设施规定: 道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和维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确保其清晰、准确、有效。

四、道路维护和修复1. 道路维护: 道路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道路,确保道路平整、无障碍,防止出现道路损坏、塌陷等问题。

2. 道路修复: 发现道路损坏或需要修复时,道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及时发布交通提示,引导车辆绕行或采取其他合理的交通控制措施。

五、道路交通管理1. 交通管理: 道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保证道路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如有需要,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2. 交通巡查和执法: 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和执法工作,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道路交通秩序的正常运行。

六、道路改造和建设1. 道路改造: 道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对已建成的道路进行改造,提升道路的运行能力和交通安全性。

2. 道路建设: 政府部门应当加大投资力度,加快道路建设进度,提高道路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2年4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现场文明施工组织设计 (2)第三章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3)第四章交通组织 (8)第五章文明施工措施费 (9)第六章文明施工管理及奖罚 (11)第七章附则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施工管理,维护市容整洁,减少工程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使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保障文明施工,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交通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统筹建设和负责行业监管的交通建设工程。

前款所指的交通建设工程,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和拆除的道路工程、水运工程和交通场站工程。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等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现场文明施工组织设计第四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一并对现场文明施工进行专项组织设计,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将现场文明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审查内容之一。

第五条现场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包括临时设施、现场交通、现场作业区、临时水电管网的布置、施工设备及机具的布置,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堆放等;(二)现场围挡的设计;(三)封闭管理的设计;(四)现场临时工程标志牌的设计;(五)临时建、构筑物,仓库、加工场等单体设计;(六)施工道路、场地硬地化及交通组织设计;(七)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清运、除四害消杀、车辆保洁等现场污染源的控制措施;(八)现场消防制度和防火措施;(九)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环境和文物的保护;(十)安全保卫及不扰民措施;(十一)保健急救措施;(十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十三)交通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第六条在我市城市主干道、高快速路、景观道路、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等主要路段进行施工,且施工工期超过30天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边界设置围挡并实行封闭。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深公[法]字[2006]26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06.04.14【实施日期】2006.04.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14日深公(法)字〔2006〕267号)《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3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2 占用和挖掘道路3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4 爆炸物品储存、使用、购买、运输许可5 核发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安全作业证6 工程爆破许可7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8 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印章刻制许可9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10 机动车注册、变更、注销核发牌证11 开办、变更及注销经营性停车场12 机动车延缓报废13 准许车辆作为校车运载学生01号许可事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一、行政许可内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第七条、第十条;(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5月5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零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4年4月16日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下管线管理,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管线以及海域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气、石油管道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面以下的给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含交通信号、公共监控)、燃气、石油及其他物料输送等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测绘、验收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建设工程实体。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公路,以及桥梁、隧道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提升质量的原则。

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管线使用地下空间的,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从事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维护及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保密法规、规章的要求。

第五条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以及综合协调工作,会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

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审批所需资料清单

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审批所需资料清单

占用、挖掘非高速道路(含临时开设路口)审批所需资料清单1.深圳市路政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业主盖章(1)申请表中申请单位代理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2)“申请事项具体内容”一栏请描述清楚施工参数,现状情况等内容;(3)纸质版需签字盖章。

2.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业主盖章含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或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上级单位建设任务下达文件等。

3.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开设永久路口批文,复印件1份;业主盖章4.建设工程涉路部分设计文件和图纸,(1)项目施工图纸1份(蓝图、盖出图章);(2)交通疏解图纸原件各1份(盖业主、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章)。

(1)文件图纸须由设计单位盖出图章确认;(2)设计文件和图纸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平面图和断面图等;(3)铁路、轨道交通与高速公路交叉或近距离并行的,提交省交通运输厅对涉路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意见;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与高速公路交叉的,提交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涉路施工方案的技术审查意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使高速公路改线的,应提交有权限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批复意见。

5.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承诺书,原件1份;按模板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业主盖章、施工单位盖章。

6.日常养护作业方案,原件1份;施工单位盖章。

7.交通疏解方案,原件2份;施工单位盖章。

8.施工组织方案(项目主体),原件2份;施工单位盖章。

9.申请单位证明文件,原件2份;业主盖章含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含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注:占用、挖掘路段必须在《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计划管理系统》有上报计划,否则无法办理。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是指对深圳市内的道路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条例。

它的出台旨在提高道路的使用效率,保障道路的秩序,保障市民出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一、管理范围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市内所有道路,其中包括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支干道、城市环路、城市快速轨道等。

二、道路使用规定1.机动车道规定机动车道是指为机动车通行而设置的道路。

在机动车道上通行的车辆必须按照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标志指示的行驶方向和车道行驶。

2.非机动车道规定非机动车道是指为了方便行人或非机动车通行而设置的道路。

在非机动车道上通行的车辆必须按照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标志指示的行驶方向和车道行驶。

3.停车规定机动车在停放时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或者道路标线停放,在规定时间内离开。

禁止在道路或者非机动车道上停放、占用、阻碍交通或者进行经营活动。

4.道路清洁规定禁止在道路上乱扔垃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道路上的垃圾和污染物必须及时清除和处理,维护道路的干净整洁。

三、管理措施1.交通信号灯设置针对道路交通量大、交通流量密集的地区可以通过交通信号灯的设置来规范交通秩序。

2.交通标志设置不同的道路都设置了不同的交通标志,这些交通标志对于驾驶员来说起到了引导作用。

3.民警执勤民警是保障交通秩序的主要力量,他们可以在交通繁忙、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开展执勤工作。

4.道路监控通过道路监控系统可以随时监控道路的通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四、处罚措施1.罚款凡是违反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罚款的处罚。

2.拘留对于交通肇事或侵犯公共安全的行为将受到拘留处罚。

3.吊销驾驶证对于交通违法行为严重的驾驶员,将被吊销驾驶证。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深圳市的交通安全和道路秩序维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深圳作为一个现代化城市,将会有更多的城市管理办法出台和实施,以进一步提升城市的综合管理水平。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02]15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02]15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8月23日深府[2002]157号)《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深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深圳市范围内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必须进行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执法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六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公安机关安排适量警力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统一或专项执法行动。

第二章职能与职责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以下职能:(一)行使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绿化、风景区、市政设施、爱国卫生、犬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和未经批准焚烧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规定,违法凿井、损坏消防栓等供水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章搭建和开采河砂、毁坏植被采石取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档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流动无照商贩和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挖掘道路或违法占用道路施工、摆摊设点、堆放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七)行使房屋租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八)行使畜禽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九)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

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

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二零一八年十一月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占用挖掘道路管理,规范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道路功能,维护道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高速公路外所有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第三条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是本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局负责统筹本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工作,指导各辖区交通运输局编制占用挖掘道路计划并对外公示,监督各辖区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工作各辖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的核发、占用挖掘道路日常监管、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及组织开展修复工作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行政许可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占用挖掘道路建设工程是指占用挖掘道路、桥梁,埋设硬线、- 1 -软线等管线工程施工、轨道交通建设及其交通疏解施工、人行道改造施工、交通隐患整治、道路品质提升施工、道路黑化施工以及占用挖掘道路进行勘探等工程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占用挖掘道路计划是指统筹考虑各单位占用挖掘道路施工需求制定的年度占用挖掘道路计划,是各辖区交通运输局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的主要依据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占用挖掘道路计划的对外公示是指已列入年度道路占用挖掘的计划,通过市交委官方网站对外公示公示信息包含占用挖掘道路的名称、起讫点以及占用挖掘时间等信息本办法所称的重要道路是指除高速公路外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道路本办法所称的新路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五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三年内的道路本办法所称的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是指工程已竣工验收,且办理道路产权移交,由市交委负责日常养护的道路本办法所称应急抢修是指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漏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需要紧急占用挖掘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占用挖掘道路行为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工程占用挖掘道路管理严格实行计划管理,重要道路的占用挖掘应当从严控制- 2 -市交委根据年度道路建设、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需求和道路现状编制本市建设工程年度占用挖掘道路计划,确保道路畅通和设施完好第六条道路建设、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申报年度占用挖掘道路计划的,应当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的占用挖掘道路计划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x月x日前报送市交委第七条市交委应当统筹各行政区占用挖掘道路实际需求,组织各辖区交通局编制年度占用挖掘道路初步计划,在每年的12月组织各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会审会议,并根据会审意见在每年的12月底前公示占用挖掘道路年度计划原则上同一路段一年内只能安排一次占用挖掘道路计划,在公示路段有占用挖掘需求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可自行调整施工计划并与公示路段主体建设单位协商同步施工第八条根据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变化情况和工程建设单位建设施工的需求,每年的6月,市交委可以召开年度计划调整会审会议,对占用挖掘道路年度计划作出调整工程建设单位未按年度计划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或者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后未按期实施的,应当将情况说明书面报辖区交通运输局辖区交通运输局经核实后作出延期或者撤消的处理意见,报备市交委对虚报、瞒报占用挖掘道路计划或取得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后- 3 -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将在市交委诚信管理体系中进行记录第九条占用挖掘同一路段的多个工程建设单位应自行协商明确一家为申请主体,承担主体责任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挖掘深度“由深及浅”的原则,自行协调施工计划并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第三章许可管理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向施工项目所在的辖区交通运输局申请《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时,需提供下列材料:《深圳市路政许可申请表》;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属开设永久路口的,提交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开设永久路口批文;建设工程涉路部分设计文件和图纸;施工组织方案;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承诺书;日常养护作业方案;涉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 4 -应当提交原桥梁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安全意见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涉及增加桥梁荷载和改变原桥梁、隧道结构的,应当提交原桥梁、隧道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和相应的风载、荷载试验报告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涉及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水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活动的,提供保护方案;书面延期申请报告;《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简化申请材料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申请材料齐备,辖区交通运输局应当予以受理辖区交通运输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申请材料内容符合要求的,核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的审批流程如下:申请申请人在行政服务窗口或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备、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 5 -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应当予以受理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核查结论决定批准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行政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凭道路挖掘修复费缴纳回执领取决定、证件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规定的要求施工施工期间《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必须张贴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未按规定张贴《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的,由市交委行政执法支队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期间,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局部移动施工位置、扩大施工面积的,应当事先向核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的原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依据材料原审批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1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同意变更的予以换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第十四条辖区交通运输局在核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时,应当注明施工起始日期、截止日期以及施工占用的道路路段、面积建设单位不能按照核定的施工 - 6 -期限完成施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1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由原核准部门重新换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因配合*举办重大活动,被指令暂时停工或者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施工而延误工期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辖区交通运输局提供延期施工申请及有效证明,由辖区交通运输局审核决定第十五条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道路原则上不予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须经市人民*批准第十六条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漏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地下管线产权单位需要紧急占用挖掘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应当立即向所在辖区交通运输局报告抢修单位可以先行占用挖掘道路抢修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辖区交通运输局报备或补办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第四章修复管理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在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期间,应当符合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标准化作业要求,严格执行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第十八条工程建设单位应按道路修复工程量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挖掘修复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上缴深圳市财政专户道路挖掘修复工程修复单价标准参照当年道路日常养护招标中标标底价执行- 7 -轨道交通建设及其交通疏解施工占用挖掘道路不收取挖掘修复费,道路恢复工程由申请人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免征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工程项目可以免征挖掘修复费第十九条辖区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占用挖掘新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加收道路挖掘修复费:道路竣工一年以内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五倍;道路竣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三倍;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竣工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一倍加收的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当年道路日常养护招标中标标底价收取加收的道路挖掘修复费应当上缴市财政,用于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第二十条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交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作为验收依据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修复路面路面修复由市交委委托道路养护企业实施第二十一条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道路挖掘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道路恢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道路挖掘修复相关技术标准负责修复工程的保修隐蔽工程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路面沉降、塌陷- 8 -等现象影响道路正常使用时,原工程建设单位应负责隐蔽工程的返工,保证工程质量,按照道路修复工程量缴纳相应的道路挖掘修复费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辖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的日常巡查,对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的案件,要及时通报执法支队处罚第二十三条辖区交通运输局发现占用挖掘道路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下达整改通知书,通知工程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对拒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辖区交通局应当及时通报执法支队进行处罚,并由执法支队在国家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中进行记录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试行期3年- 9 -。

深圳市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技术指引

深圳市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技术指引

精心整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占道作业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指引(试行)二○一二年九月目录前言 ........................................................................................................................... I I 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占道作业类型 (3)前言随着深圳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占道作业成为一个越发普遍的现象。

所有的占道作业都会对城市交通造成影响,并有可能会危及市民的出行安全。

因此道路施工人员或单位要确保占道作业有适当的照明、标志及防护等配套设施,为占道作业提供清晰的预先警告,减轻影响。

因此,为使我市占道作业的安全管理更科学规范。

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了《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技术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积极吸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并针对深圳市占道作业的特点,总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技术指引1范围本指引规定了占道作业的类型、作业区的构成、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的类型及其设置的技术要求。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道路占道作业的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引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引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指引,但鼓励根据本指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引。

3.3占道作业RoadWork需要占用道路的工程施工、道路日常养护、绿化、照明、灯光景观、广告设施、交通信号、交通监控设备等设施施工或养护作业。

3.4作业区WorkZone为服务占道作业,用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交通控制区域。

作业区由预警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全部或部分组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及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决定-深府[1988]25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及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决定-深府[1988]25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及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及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决定(1988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制止违法违章占用土地的行为,做好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用地的清理,登记和发证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市政府一九八二年以来的有关文件规定,对违法违章占地以及土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特作如下决定。

一、关于非法占用土地。

根据在1982年1月1日至1988年1月2日期间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四条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非法占用土地。

(一)未经市政府及其授权机关批准而占用国家和集体土地的;(二)用欺骗手法骗取批准土地的;(三)超过批准数量多占土地的;(四)利用国家征用土地之机,以回扣土地作为条件,向征用单位回扣土地的;(五)农村私人住房每户宅基底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六)国家干部、职工在特区的私人建房用地,未经深圳市清理私人建房领导小组验收认可的;(七)采取其它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对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

根据1982年5月14日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市政府1982年7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至本决定颁发以前非法占用的土地及其责任作下列处理:(一)尚未建成使用的,但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应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

(二)已建成使用的,但不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经报市房地产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处以60元(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公共福利事业可以酌情减免)罚款后,补办手续,允许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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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零一九年六月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占用挖掘道路管理,规范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道路功能,维护道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高速公路外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养护的道路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占用挖掘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占用挖掘道路建设工程是指占用挖掘道路、桥梁、隧道,埋(架)设硬线(燃气、上水、排水等管道)、软线(通信信息、监控、电力电缆等线缆)等管线工程施工、轨道交通建设及其交通疏解施工、人行道改造施工、交通隐患整治、道路品质提升施工、路面改造施工以及占用挖掘道路进行勘探等工程。

第四条道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经许可占用挖掘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道路除按法定程序变更城市规划功能外,不得永久性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道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道路和影响道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各区道路的许可审批、占用挖掘管理、道路修复管理、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市本级(区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积极推动同一空间位置的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立项;统筹编制并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积极协调引导具备条件的项目至同一时间范围开工建设,保障道路挖掘项目修复资金安排。

第七条市公安交警局负责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申请出具交通安全方面的意见,负责监督管理交通疏解方案的落实情况,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责任。

第八条市财政局依据职责负责统筹管理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以及道路挖掘修复的资金保障工作。

第九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综合交通布局规划,统筹编制供水、供电、供气、轨道交通、通信管道、治安监控、交通监控等市政规划,避免道路反复开挖。

第十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道路挖掘工程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道路挖掘工程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局、市公安交警局、市建筑工务署、各区建筑工务局、各街道办负责指导、监督本单位及本行业涉路工程施工行为,履行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单位主体责任、安全监管责任。

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十二条本市建设工程挖掘道路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的挖掘应从严控制。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市本级(区级)涉路工程项目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将同一空间位置涉及道路挖掘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统筹至同一年度下达,推动项目同步建设、统一修复。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年度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需求和道路现状编制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在保证施工期间必要通行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将相同施工路段的工程项目统一安排在同一时段内集中进场施工,施工完成后统一进行路面修复,尽量减少反复开挖。

第十三条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单位)申报年度道路挖掘计划时,应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的道路挖掘计划、涉路范围(提供具体的cad图或坐标)、项目开工完工时间等关键性信息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平台,实现涉路工程挖掘计划申报情况、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和年度道路挖掘计划调整情况的动态更新,消除各部门间信息壁垒,推动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的落地实施。

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道路挖掘工程实际需求,组织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编制年度道路挖掘初步计划,并组织各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会审会议,根据会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公示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在公示路段有挖掘需求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自行调整施工计划并与公示路段主体建设单位协商同步施工。

第十五条根据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变化情况和工程建设单位建设施工的需求,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召开一次年度计划调整会议,对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做出调整。

调整后的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和调整原因应对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如实申报道路挖掘计划。

工程建设单位未按年度计划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或按年度挖掘计划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后未按期实施的,须将情况说明向社会公示并报工程所在地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对虚报、瞒报道路挖掘计划或取得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在诚信管理体系中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挖掘同一位置的多个工程建设单位应明确一家工程建设单位为申请主体,自行协商编制施工计划、交通疏解方案并签订相关管理协议。

各工程建设单位对申请主体有争议的,由所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确定。

申请主体依据规定须对申请范围内管线工程设计规划、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交通疏解承担监管、履约责任,不得故意设置障碍,阻止申请范围内其他管线工程建设。

各参建工程建设单位须无条件服从申请主体统筹安排。

第四章许可管理第十八条占用挖掘道路包括因挖掘道路施工造成道路结构损坏,以及临时占用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各类建设、养护、维修、管理等固定或流动作业。

第十九条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由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从产权管理方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交通秩序管理方面进行办理。

许可部门须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查。

地下管线施工穿越道路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采用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施工技术;纵向挖掘的,须根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

占用挖掘道路许可事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交通疏解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交通安全审核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施工时间,尽量避免交通高峰期施工。

占用挖掘道路许可事项影响其他单位权益的,工程建设单位须征询相关单位意见。

第二十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根据电子政务建设要求,统一使用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占用挖掘道路申请,统一使用在线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在统一的电子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对外公布下列事项:(一)许可依据、范围、程序、时限、办理部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具体管理部门或机构及投诉举报电话;(三)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许可事项的内容,包括占用挖掘单位(或个人)、地点、范围、期限及施工作业时间;(四)依照本办法制订的全市道路挖掘施工计划。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占用挖掘道路许可时,需按照统一政务服务平台公布的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

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简化申请材料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申请材料齐备,各区政务服务部门应予以受理并转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申请材料内容符合要求的,核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须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对影响道路完好和交通安全畅通的各类养护、维修、管理等固定或流动作业行为实行集中许可,申请人可一次性提出一年之内的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申请。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占用挖掘道路申请:(一)未列入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竣工通车、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三)横破挖掘双向六车道以上主干道的;(四)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设同类管线或已建多功能杆的道路上设置同类杆件的;(五)所提交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六)工程建设单位因违反本办法或者有关占用挖掘道路及管线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被纳入诚信管理负面清单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许可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确因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申请人还须提交确需占用挖掘的有关证明材料。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审批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规定的要求施工。

施工期间《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必须张贴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未按规定张贴《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的,由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期间,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局部移动施工位置、扩大施工面积的,应事先向核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的原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依据材料。

原审批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同意变更的予以换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核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时,应注明施工起始日期、截止日期以及施工占用的道路路段、面积。

建设单位不能按照核定的施工期限完成施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由原核准部门重新换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

因配合政府举办重大活动,被指令暂时停工或者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施工而延误工期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延期施工申请及有效证明,由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决定。

第二十八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因应急抢修工程需要紧急占用挖掘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应立即向所在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工作人员赴现场核查抢修情况并估算道路修复工程量。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可先行占用挖掘道路实施抢修作业,但应在事故发生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占用挖掘道路许可。

应急抢修工程是指因既有地下管线发生管道爆裂、燃气泄漏、通信或电力中断或因地下管线故障造成路面塌陷等突发事故,需要紧急占用挖掘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占用挖掘道路行为。

第五章修复管理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在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期间,应符合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标准化作业要求,严格执行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含应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应自行委托开挖路段当年中标道路养护企业进行道路修复,或按道路修复工程量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托开挖路段当年中标道路养护企业进行道路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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