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团)高层领导离任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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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团)高层领导离任审计制度

目的

1.1为了加强对集团总部及各所属公司高层领导在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及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在任期内的工作成果、正确界定高层领导的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完善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公司运营管理的高层领导向投资者负责,全面履行职责,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和侵犯,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基本制度》规定,特颁布《公司离任审计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其下属全资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

3.名词术语

3.1本制度所称高层领导,指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总裁、总经理或负责人;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负责专项经营业务项目并下达独立经营考核指标的负责人员;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财务总监。

4.审计内容

4.1离任审计是指上述人员在任职期满,调任(辞)职、免职、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由审计部门负责对该离任人员在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做全面评价,包含但不限于:廉政情况审查和评价;对其所属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资产、收支、负债及损益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价;对其管理职责、权限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审查和评价,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

任。

4.1.1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在其任职期内因对其分工主管的经济事项管理不当,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公司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具体有以下行为:

4.1.1.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或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4.1.1.2授意、指使、强令、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件或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4.1.1.3失职、渎职的行为;

4.1.2领导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4.1.3负责全面经营管理的各所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按照上述内容要求全面审计;其他管理人员离任,重点根据本人负责的工作职责范围确定审计的内容。

5.审计部门

5.1由集团审计部组织实施离任审计。

5.2集团审计部可独立进行离任审计工作,也可抽调所属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协助审计。

5.3在审计工作中,凡涉及到财务、经营管理问题时,集团战略、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及所属公司相关部门应提供支持和协作,必要时可组成联合审计小组进行审计。

6.审计原则

6.1高层领导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未经离任审计或遗留问题处理责任不明确的,不得办理离任(离职)手续。

6.2离任审计,应当以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6.3审计人员应保守实施离任审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6.4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当回避。

6.5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公司应主动配合离任审计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领导和个人不得干涉。

7.实施细则

7.1公司高层领导离任,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集团审计部。

7.2审计部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组织成立审计组,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按规定流程报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7.3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三日前,向被审计的公司领导人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本人及委托部门。

7.4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在五个有效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报告。

7.5审计报告在报送集团公司领导审阅前,审计部应与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公司交换意见。被审计人两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同意审计报告。

7.6离任审计结果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7.6.1审计部出具审计报告,并附被审计人反馈的意见,报集团审计总监审批后下发,同时抄送集团人力资源部,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处理离任事宜。

7.6.2审计部在离任报告中根据审计结果可以提出处理建议,对严重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的,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交国家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7.6.3对审计报告意见和领导批示,被审计单位及离任领导人员要按要求及时落实,并将结果报集团公司审计部;审计部跟踪检查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

8.离任审计的配合:

8.1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做好应审准备,积极配合审计组开展工作,并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如实的提供以下资料:

8.1.1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生产经营计划及重大决策的有关资料;

8.1.2财务预决算资料、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8.1.3业务订单及购销合同;

8.1.4资产盘点清册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8.1.5工作总结、会议纪要、财务管理办法及内控制度等;

8.1.6单位自查报告;其他有关资料。

8.2被审计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于接到审计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资料准备完毕。

8.3被审计者应全面配合审计组的审查工作,应向审计组提交任职期间的书面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个工作日送交审计组。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8.3.1任期内所在公司的基本情况;

8.3.2本人任期内的职责范围;

8.3.3本人履行职责情况;任期内的重大经营、投资、融资决策等情况;

8.3.4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8.3.5本人遵守财经法规、集团公司制度以及廉政规定情况;

8.3.6需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9.资料档案

9.1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应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审计资料及工作底稿立卷存档,以保证审计资料的完整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10.附则

10.1本制度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集团审计总监进行仲裁。

10.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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