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全文)
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全文)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制定了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单位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单位生活垃圾。
第四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管理及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极推进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服务。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确定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的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处置方式。
第七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政府督办嘉峪关市环境保护问题整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政府督办嘉峪关市环境保护问题整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2•【字号】政办发〔2016〕132号•【施行日期】2016.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政府督办嘉峪关市环境保护问题整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16〕132号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省政府督办嘉峪关市环境保护问题整改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日省政府督办嘉峪关市环境保护问题整改任务分解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督办通知》(甘政办秘三督〔2016〕2号)要求,我市对5个环境保护督办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问题一:截至2016年11月17日,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值为97微克/立方米,高出年度目标值11微克/立方米,与2013年同期比上升6.6%。
截至11月22日,2016年嘉峪关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均值为97.2微克/立方米,比2016年度目标值(86微克/立方米)高出11.2微克/立方米。
2013—2015年,我市实际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分别为93微克/立方米、133微克/立方米、98微克/立方米,三年均值为108微克/立方米。
下一步采取的措施:1.对于思想上不重视、履职不力、措施不落实、工作推诿扯皮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严厉问责。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责任人:王荣山完成时限:长期2.建成区内除居民供暖外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一律停运。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人:侯银泉完成时限:2016年11月30日3.对未按要求落实料场抑尘措施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人:侯银泉完成时限:2016年12月5日4.辖区内涉气工业企业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改,对整改不及时的依法进行处罚。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嘉政发[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1〕23号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嘉峪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建设局负责本市规划区域内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受市建设局委托对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市容市貌进行管理,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环卫局负责本市规划区域内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区、规划局、园林局、工商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文物局、运管局、国土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嘉峪关市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开展全民爱国卫生暨全域无垃圾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嘉峪关市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开展全民爱国卫生暨全域无垃圾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嘉办字〔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嘉峪关市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开展全民爱国卫生暨全域无垃圾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今年是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两连冠”冲刺之年,也是国家卫生城市复核之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要论述精神和中央、省委部署要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全民爱国卫生暨全域无垃圾大整治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两连冠”为目标,以巩固全国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为抓手,在全市集中开展全民爱国卫生暨全域无垃圾大整治行动,进一步推动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环境卫生和社会氛围,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习惯,革除不文明、不卫生的生活陋习,为力争蝉联全国文明城市、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复核、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奠定坚实基础。
二、行动主题洁净家园·文明同行三、行动时间2020年4月16日—5月31日四、主要任务(一)开展单位环境卫生整治行动。
彻底清理整治机关、企事业单位室内外环境卫生,清除各种杂物垃圾、卫生死角死面,做到室内窗明几净,物品排放整齐。
楼道、卫生间干净整洁,卫生间无异味。
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院内路面干净整洁,无杂物堆放和违章建筑,车辆停放有序。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爱卫办)责任单位:全市各部门、各单位(二)开展社区环境卫生整治行动。
落实环境卫生管理措施,强化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彻底清理整治居民小区环境卫生,及时清除道路、绿地、楼道、楼顶、地下室通道等处的杂物垃圾和建筑装潢垃圾,清除“小广告”,规范张贴便民信息,清除卫生死角死面。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嘉政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5日嘉峪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嘉峪关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落地,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甘政发〔2020〕68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基础,系统评价嘉峪关市空间生态环境基础状况与结构功能属性,统筹衔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各项制度要求,形成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嘉峪关市规划、项目环评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提供支撑,提高生态环境参与综合决策,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优先。
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持续优化发展格局,守住自然生态安全底线。
强化分区管控。
集成生态保护红线及一般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环境管控要求,形成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的空间管控体系。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正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发布建设部令第2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党组开展“三纠三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党组开展“三纠三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嘉政办发〔2017〕120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党组开展“三纠三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120号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中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党组开展“三纠三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5日中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党组开展“三纠三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推动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在我市落地生根,奋力推进“两个率先”目标任务实现,根据省纪委《关于开展“三纠三促”专项行动的通知》和《中共嘉峪关市委印发<关于开展“三纠三促”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结合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时“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着力发展现代农业、着力推进扶贫开发、着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加强社会管理、着力改进干部作风”等八个方面的具体要求,聚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努力做到思想到位、行动对标,切实用习近平总书记“八个着力”这个有力武器解决不担当不作为和弄虚作假问题,通过在全市政府系统集中开展“三纠三促”专项整治行动,促进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落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促进政府各部门和政府系统广大党员干部作风明显好转。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把牢方向,强化自觉。
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在学思践悟中补足“钙”、筑牢“魂”、强化“责”,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增强政治自觉。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对上述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利用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城)区通行证》的审批发放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发放、年度审验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及运输许可的批后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七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行为,向相应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第八条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并规定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专业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并规定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0•【字号】嘉政办发[2004]68号•【施行日期】2004.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68号)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日嘉峪关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2004年7月30日市编委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嘉峪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更名为嘉峪关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为全额拨款的县级事业单位,直属市政府管理。
一、主要职责负责拟定全市环境卫生行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对全市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检查和管理;负责市区道路及市政所辖居民区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运输及无害化处理;负责城市水冲公厕及旱厕的管理、粪便清运(掏)管理及无害化处理;负责环卫设施的管理、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受托清运建筑垃圾;受托清运属于“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卫生清扫、垃圾清运、垃圾处理等费用;负责指导、检查酒钢公司、铁路地区和农村的环境卫生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对下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逐步向市场化经营过渡。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内设2个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全局日常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社会治安、财务、信访、公文处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党群党务、组织人事、精神文明、普法、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
(二)环境卫生管理科负责拟定全市环境卫生行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对全市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对垃圾清运公司和垃圾处理场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管理环卫设施设备和公厕;指导、检查酒钢公司、铁路地区和农村的环境卫生工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0•【字号】嘉政发〔2013〕47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20日嘉峪关市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落实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充分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规章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对全市范围内闲置土地及擅自改变用途土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工作,通过排查方式准确掌握我市闲置土地分布状况,对排查出的闲置土地及改变用途土地依法处置。
通过此次清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土地供应监管的各项管理制度,杜绝闲置土地和违法用地行为发生。
二、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常守远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世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马先锋及市规划局局长保元庆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土地清理处置具体工作。
为使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决定从雄关区、镜铁区、长城区、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监察局、工业园区办、规划局、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信访局及酒钢公司办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清理工作联合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城管局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中心城区(含经济开发区)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在建设施工和装饰装修活动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淤泥、废石、弃料等废弃物,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0日内,持《建设工程招标书》、《建设工程放线任务书》,以及建设工程开挖、回填和排放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符合条件的,注明和核实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排放方式、装载和消纳地点、行驶线路、运输时间及有效期限,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市办发〔20**〕48号文件)批准核定的标准征收,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方式和期限进行。
需要运输的,可以自行运输,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或经营单位运输。
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交纳清运处置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组织实行有偿清运。
第八条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须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清运登记手续,按一车一证申办《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准运证”期限为一年,实行年审制度。
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应当具有载重量5吨以上的自卸车辆,运输车辆应当具备相应的密闭运输条件。
第十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指定地点装车和消纳;(二)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得沿途抛、洒、滴、漏;(三)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四)驶离现场时车身、车轮清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五)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4修正)
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0日嘉峪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4月23日嘉峪关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和前期物业第三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监督管理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建设和谐宜居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服务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党建引领下的治理架构。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和协调物业服务管理各项工作,推进物业服务管理规范化、市场化。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0•【字号】嘉政办发[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4号)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嘉峪关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嘉峪关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嘉峪关市城市市区、近郊区和城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嘉峪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第五条嘉峪关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甘肃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甘肃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本文是关于甘肃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甘肃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市、县(区)、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弃土及其它废弃物。
其中,弃料是指各种废弃砖瓦、混凝土、木材、管材、沥青等建筑废弃物;弃土是指工程开挖后需外运的余泥土石方。
第四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执法、公安、环保、物价、规划、国土、工商、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分类管理,集中处置。
鼓励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在技术和经济许可范围内,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
利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和财政优惠政策。
第六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处置。
委托具备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置。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本市、县(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设施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弃料、弃土以及其他废弃物的用途分类设置。
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2•【字号】嘉办字〔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确保如期完成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根据《甘肃省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紧盯国家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对标“7+4”标志性战役和专项行动,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生态环境保护,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圆满收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攻坚目标(一)总体目标全面完成《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甘肃省污染防治攻坚方案》《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嘉峪关市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胜利,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十三五”目标任务,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21〕47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试行)的通知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试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5日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试行)(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2年)编制单位: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1月目录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试行)使用说明表1 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表2 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表3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表4 嘉峪关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表5 甘肃嘉峪关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试行)使用说明一、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体系包括甘肃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所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嘉峪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嘉峪关工业园区准入清单。
甘肃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所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基础性、底线性的要求,与省级准入清单的要求一致。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结合嘉峪关市重大环境问题,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要求4个方面,对全市提出了通用要求,反映市域范围内的全局性、基础性要求。
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体现各环境管控单元的差异性、落地性要求。
从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中将嘉峪关工业园区单独列出,形成嘉峪关工业园区准入清单,便于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
嘉峪关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嘉政发[2004]44号
嘉峪关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正文:---------------------------------------------------------------------------------------------------------------------------------------------------- 嘉峪关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嘉政发[2004]44号2004年12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垃圾的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具体负责城市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建设、房管、环保、卫生、公安、商务、旅游、交通、工商、市场管理中心、酒钢公司、铁路办事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城市垃圾产生和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管理,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量。
对已经产生的垃圾,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条鼓励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限制消费品的过度包装,开展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废电池、废电器等的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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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垃圾的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具体负责城市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建设、房管、环保、卫生、公安、商务、旅游、交通、工商、市场管理中心、酒钢公司、铁路办事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城市垃圾产生和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管理,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量。
对已经产生的垃圾,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条鼓励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限制消费品的
过度包装,开展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废电池、废电器等的回收利用。
第二章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七条城市垃圾的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垃圾的管理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八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保、卫生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运及处理现状与评价;
(二)产生量的预测与特性分析;
(三)治理目标和指导原则;
(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措施;
(五)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方式;
(六)处理场(厂)、废物综合利用场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布点、规模,垃圾运输车辆等运输工具的停放及修造场所,环卫工作网点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积;
(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点规划。
第十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按照城市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与标准,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分拣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及规模,按照垃圾治理规划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局和规模,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治理规划统一确定。
第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
严格执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质
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技术标准。
禁止建设没有防渗隔离层和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简易填埋场。
第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建标准化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现有的住宅垃圾道应当逐步封闭。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档、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八条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中的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九条集贸市场的开办或者主管单位应当负责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自行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清扫、收集和运输垃圾,并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十条全市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自行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自行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清扫、收集和运输垃圾。
第二十一条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所产生的垃圾,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垃圾,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所在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收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垃圾作业单位负责收集,居民自行分拣装袋并就近放置于生活垃圾存放容器内。
所需垃圾袋由居民自行解决或向物业管理部门、垃圾作业单位购买。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前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拆除、封闭环卫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
第二十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垃圾处理设施。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应当会同市城区工作办公室、环保、卫生等部门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推行袋装化、压缩式收集和运输,禁止敞开式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并积极配合进行分类收集。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负责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确保环境卫生各项工作符合文明工地的要求。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档、临时厕所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从事车辆运营、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到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申报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
第三十一条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协调安排。
第三十二条从事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将城市垃圾运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厂)和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三十三条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混入城市垃圾或进入垃圾处理场。
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安排专用车辆运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四条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做到密闭、整洁、完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扬撒、遗漏垃圾。
第三十五条城市垃圾的贮存和处理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外观整洁,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经营权,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拥有先进技术、服务质量好的单位经营。
第三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的政策、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要按照规定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清扫作业和垃圾清运应在夜间进行。
第三十九条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及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奖惩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揭发。
对及时进行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性给予10----300元的奖励。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八、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三、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从事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