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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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核心提示】
何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按照什么标准进行救助?如何申请享受该救助?除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外,我市还有哪些针对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政策?针对上述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报今天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热点关注】
问:什么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由于患重病需住院医治,政府为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按照一定比例,对其社保报销后的住院和特定病种门诊费用给予救助的一项制度。
问:符合哪些条件可申请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
保险,持有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人员: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低收入家庭成员;
3、特困供养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在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内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政策规定,包括:整个家庭产权房屋不超过1套;家庭人均存款、有价证券人均市值不超过12个月低保金总额;家庭无非营运用机动车辆、无企业商业所有权登记等等。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两人及以上患病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
问:门诊费用能申请医疗救助吗?
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主要针对住院费用,但肾移植术后
(限抗排斥治疗)、骨髓移植术后(限抗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限长期透析治疗)、肝移植术后(限抗排斥治疗)、血友病及恶性肿瘤(放、化疗)等特定病种所产生的门诊费用,可视同住院申请医疗救助。
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救助政策有何不同?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针对困难群体医疗开支的专项救助政策,与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和临时困难救助相比,有以下特点:一是侧重点不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主要对困难群众的住院费用进行救助,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主要资助“双低”家庭成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临时困难救助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而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二是救助标准不同。重特大疾病市级年度救助限额为20万元,平均救助比例达到了80%以上。临时困难救助个人年度救助限额按目前低保标准计算最高为8064元。
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医疗费用通常由医保统筹、自付费用和自费费用三部分构成。根据《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市一级主要解决自付费用,各镇区主要解决自费费用。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
问:一年内申请的市级医疗救助金已超过20万元,且在镇区也申请了医疗救助,但家庭生活仍然困难,怎么办?
答:医疗救助对象在接受市、镇两级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困难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此外,我市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人士对医疗负担较重、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居民给予人道主义救助。
问: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一)实行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人员对象住院及特定病种门诊就医“一站式”结算服务,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人员对象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保险待遇结算时同步完成医疗救助结算。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通过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医疗救助。
问:申请人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救助对象持有效的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并出示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定点医疗机构将减免其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并对其应享受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费用减免以及市级医疗救助费进行一次性结算。
未获“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医疗救助对象(即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医疗救助,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如实填写的《中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
(四)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提交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提交《救助申请家庭经济及财产状况申报表》、《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及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情况材料。
(七)市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问:目前,医疗救助审批时限是多久?
答:(一)市民政部门委托镇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中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
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并于次月5日前将申请资料转送市民政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处理结果以市民政部门名义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市民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救助申请的全部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医疗救助的决定,对不予救助的,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未实施“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医疗救助申请,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市民政部门作出医疗救助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四)镇(区)财政负担的医疗救助金暂不实行“一站式”结算,由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按镇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医疗救助程序执行。
(五)镇(区)财政负担的医疗救助金,应在同意给予医疗救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问:哪些不属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范围?
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救助范围:
(一)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减免的费用;
(二)不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的;
(三)由于个人故意行为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等(精神和智力残疾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