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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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主要内容
■航班延误4小时以上必须即时报告当地民航管理部门
■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延误4小时以上应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
■因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延误后不作有效处理,造成航班延误12小时以上的,将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撤销航班或航线经营许可权
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使全年航班正点率达到80%以上,民航总局最近出台了三项举措,即建立航班正常报告制度,就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提出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航班正常与(航线)(航班)经营权挂钩的具体措施。
将于7月1日实行的航班正常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各航空公司每月10日前要向总部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报送上月航班正常报告书,并抄报民航总局运输司,报告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各航空公司内部要建立航班延误即时报告制度,根据延误程度逐级报告,及时、妥善地作出处理。凡发生延误2小时以上航班,必须即时报告当日值班领导;凡发生延误4小时以上航班,必须即时报告当地管理局和安全监管办公室,地区管理局和安监办值班领导及有关部门对延误航班的处理进行督促检查。
《民航总局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的主要内容是: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除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好航班不正常情况下的服务工作之外,还应根据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含)以上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航空公司应根据并尊重旅客本人的意愿和选择,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为避免进一步延误影响后续航班和旅客,防止空勤人员疲劳驾驶形成飞行安全隐患,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取登记、信函寄回等方便旅客的办法完成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方法和方案由各航空公司在此框架下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
民航总局在指导意见中还要求各机场、空管部门认真做好工作,向航空公司提供优质服务。机场要维护好候机楼内的秩序,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误后,采取“罢乘”、“占机”等过激方式,影响运输生产正常进行。
民航总局在指导意见中强调,《民航法》第126条对因航班延误给旅客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其免责条件作了规定。本指导意见所指“补偿”措施,属在发生航班较长时间延误的情况下,航空公司主动安抚旅客、加强服务的措施。旅客因航班延误造成损失向承运人的索赔争议,应按有关法律程序处理。
关于将航班正常与航线(航班)经营权挂钩的具体措施包括四项内容:一是对今年上半年航班正常率、航班计划执行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航空公司,在审定下一航季航班计划
时,限制其航班总量的增加。二是对前一季度航班正常率较低的航空公司,停止审批下一个季度的加班包机飞行;在运输旺季,有限制地审批加班包机飞行。三是对擅自改变所给定的航班时刻,或售票时刻与公布时刻不一致的航空公司,撤销该航班经营许可和飞行时刻。四是对因航空公司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延误后不作有效处理,造成航班12小时以上延误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撤销该航班(或航线)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