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之参与分配制度研究3.doc
民事执行之参与分配制度研究
民事执行之参与分配制度研究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的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法律义务或者强制支付金钱。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参与分配制度是一个重要环节,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以及执行成本的分担等问题。
本文将主要从参与主体、分配原则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参与分配制度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法院和执行机构。
债权人是执行的主要参与方,他们是申请执行和债务人达成的债权主体。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参与分配,可以选择一次性全部追缴债务或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分期追缴。
债务人是执行的被追偿方,他们需要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法院和执行机构是执行的具体执法机关,负责执行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
其次,参与分配制度应当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公平是指在分配过程中不偏袒一方,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公正是指依法公正地进行分配,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
公开是指分配过程应当面向社会公众,允许社会各界监督。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公告、公示等形式宣传执行情况,公开执行成果。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行程序繁琐,执行周期长。
由于案件量大、执行手续复杂,导致执行周期长,执行进展缓慢。
其次,执行成本较高。
执行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较高,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降低了追偿的意愿。
再次,执行结果不一致。
由于执行标准不明确、执行程序不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院执行结果不一致,给债权人和债务人带来困扰。
最后,执行强制力度不够。
一些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隐藏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执行机构的强制力度有限,导致执行无法彻底。
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协调配合,各执行机构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行效率,缩短执行周期。
其次,完善执行成本制度,减少执行费用的征收,降低债务人的负担。
再次,加强执行标准的统一,制定统一的执行标准,提高执行结果的一致性。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发现同一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缺乏清偿全部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参加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使债权得到公平受偿的制度。
其对于保护多数债权人平等受偿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提高诉讼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开展,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和多样化,诉至法院要求解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就执行阶段,出现了债务债权的多样化,不仅同一债务人涉及不同的债权人,而且债务性质也是不仅相同。
如何化解这一冲突,在?执行规定?设置了参与分配制度,在起初的执行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开展的多样化,这一制度,亦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开展。
一、我院辖区所涉及案件及处理情况我院属于工矿企业内的专门法院,因所面对的环境,与外界交往较少,所涉及的案件相比照拟单一。
涉及到进入执行的案件,一般都是民间借贷、合同案件。
涉及的债权人债务人也都是一对一,一个债务人对多个债权人的也很少。
况且涉及到的大多是该企业的职工,经济收入稳定,涉及执行标的都比拟小,一般按照债权人启动执行程序的先后顺序,依次执行完毕。
除非涉及有诉讼保全的,优先受偿。
2007年以后,我院所在辖区的居民搬入嘉峪关市,经济交往活动频繁和多样化,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案件不仅执行标的大、执行为同一债务人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
自2007年以来,我院涉及到同一债务人案件共有60件,其中债务人为单位的有3件,涉及债权人有56人。
债务人为单位的均为涉及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这些案件从发生纠纷到执行一般在2-3年时间,因争议时间长,当事人情绪冲动,不仅在争议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大多数农民工有上访的经历,给最后所处执行阶段的法院增加很多压力。
况且这些债务人工程完工后不知去向。
且与银行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为逃避债务该公司在多家银行开设账户,并且在钱款到帐后立刻转财,致使法院屡次查找财产,要么查不到钱,要么知道该公司账户有钱就是不知道其所开账户使得案件迟迟无法执行。
《2024年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篇一摘要: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是保障众多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制度安排,它通过特定的程序和规则,确保债务人的财产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日益增多,民事执行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而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作为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公平分配,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1. 制度定义: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多个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的制度。
2. 法律依据:该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3. 制度目的:保障众多债权人平等受偿,维护司法公正。
三、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适用于债务人有多项债务、多个债权人且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情况。
2. 程序流程:包括申请、审查、公告、分配等步骤。
3. 分配原则:按照债权比例、执行先后顺序等进行分配。
四、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1. 程序繁琐:申请、审查、公告等程序较为繁琐,导致执行效率低下。
2. 信息不透明:债务人财产情况不易查询,导致债权人难以全面了解债务人财产状况。
3. 分配不公:存在债权比例不公平、执行顺序不当等问题,导致部分债权人利益受损。
五、改进建议1. 简化程序:优化申请、审查、公告等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2. 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完善的债务人财产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债权人知情权。
3. 完善分配机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债权比例、执行顺序等,确保分配公平。
4. 强化监督:加强对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指的是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需要进行拍卖或变卖,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将被拍卖或变卖的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的一种程序。
参与分配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拍卖或变卖程序的公正性以及执行费用的分担等问题。
本文将从以上几个方面对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进行探讨。
首先,参与分配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债权人是在民事执行中主要受益的一方,其权益的保护是执行程序的核心目标之一、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参与分配的目的就是保证债权人能够按照其优先权接受分配,以尽量满足其债权。
在民事执行中,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确定债权人的权益比例,确保债权人的优先顺序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法院还应当重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拍卖或变卖过程中保护债权人的财产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参与分配应当确保拍卖或变卖程序的公正性。
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核心要求,拍卖或变卖财产也不例外。
在参与分配过程中,法院应当公开、公正地进行拍卖或变卖程序,确保参与竞拍或购买的各方在同等条件下有平等的机会。
司法机关应当公开财产的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公示拍卖或变卖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和竞价规则等,提供透明、公正的环境,减少不正当竞争和行为,保障参与分配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再次,参与分配需要合理分担执行费用。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执行费用是必不可少的,包括评估费、拍卖费、仓储费等。
这些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或执行财产的售价扣减后支付,但有时候债务人财产不足,无法支付执行费用,此时应当将费用作为优先权债权在参与分配中优先扣除。
对于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在分配中应当根据其债权比例向其分担执行费用,以保证各方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最后,参与分配需要完善的规则和制度支撑。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涉及到众多权益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协调,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加以约束和规范。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执行程序中不出现腐败现象和违法行为。
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研究
3、协商与裁定。执行法院组织债权人、债务人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结果作 出是否准许参与分配的裁定。
4、分配方案制定与执行。执行法院根据裁定制定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 债务人执行分配方案。
5、异议处理。如果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提 出异议,执行法院将依法处理异议。
五、结论
3、制订分配方案: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情况制订分配方案,确定每个债权 人应得的清偿份额。
4、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将分配方案公示催告,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 人有权提出异议。
5、作出分配决定:人民法院根据公示催告情况作出最终分配决定,将可供 分配的财产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五、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 建议
参考内容二
一、引言
民事执行回转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在特定情况 下,对已经执行的财产进行重新分配,以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本次演示将从民 事执行回转制度的定义、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以及实践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回转制度提供一些参考。
二、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的定义和 适用条件
4、重新执行。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裁定重新执行,将已经执行的财产返还给 被执行人。
四、民事执回转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1、适用条件过于严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回转的适用 条件包括原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执行完毕,这一条件过于严格,导致很多情况下无 法适用执行回转制度。
三、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的实施程 序
实施民事执行回转制度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1、当事人申请。被执行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
2、法院审查。执行法院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原生效法律 文书的审查、对执行情况的审查等。
法学专业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
引言
参与分配制度与世界各国有关民事执行立法的原则是密不可分的,是解决金钱债权的执行竞合问题。在执行中实行完全优先主义的国家,依据债权人请求执行的先后或者依据采取查封措施的先后决定受偿的顺序,因而不可能出现多个债权人对债务人同一财产的执行所得金额请求平均或按比例分配的现象,也就不可能存在我国所述的参与分配问题。而实行平等主义的国家,一旦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为了实现债权平等的原则,需确立一项制度同时满足所有债权人的需要,参与分配制度在这种背景下成为多个债权人针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时如何平均分配,从而均衡的实现各方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工具。
关于参与分配制度,主流观点主要包括三种立法模式:优先主义、平等主义、和团体优先主义。采优先主义的国家主要包括英国和德国,其认为,债权人获得清偿的顺序依据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确定,而非以债权平等的原则平均受偿,有所不同的是,德国的优先主义是赋予优先采取措施的债权人以类似物权担保人的地位,可以在之后的参与分配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权;英国的参与分配制度则是根据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直接决定受偿顺序,而未特别规定法定优先受偿权。支持平等主义的国家主要包括法国,法国关于债权、动产、不动产规定了不同的执行原则,具体针对债权的执行来说,采用“宣示查封有效制度”,即当债权人获得胜诉判决时,对已经冻结的财产有直接划拨给债权人的效力,其他债权人仅得债权人清偿剩余的财产要求分配。针对动产的执行则贯彻了平等主义,根据拍卖的价款所得按照债权比例对债权人进行平均清偿;针对不动产的分配,法国规定了特别的制度,实行“判决权抵押制度”,如果债权人获得胜诉判决并向登记机关登记,则在之后的分配中具有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和未办理登记的债权人。采取团体优先主义的国家主要包括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其认为总体上依据债权平等的原则进行分配,但需依据申请时间的先后分成两个或多个分配团体,每个团体内部按照债权比例平等受偿。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务实研究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务实研究一、参与分配的概念及立法要旨对参与分配的定义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概念一般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发现同一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使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
而法律要做的就是,此时采取何种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不同的债权人实现债权。
狭义上的概念是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国采取的是狭义的的概念。
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关于申请参与分配 ,各国的立法大致体现了三种立法精神:1、优先主义优先主义又称质权主义,是指首先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为强制执行之债权人,得优先于对同一财产为强制执行之后的债权人,受清偿满足之立法主义。
采取优先主义的国家,除大陆法系的德国与奥地利外,还有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等。
但德国法之优先主义与英国法之优先主义在理论上有不同之处。
德国法之优先主义是利用查封质权的方法,使债权人于查封债务人财产时,立即在该财产上取得担保物权人的地位,从而执行债权人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而英国法之优先主义,仅在强制执行之程序上承认债权人按查封执行的时间先后而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如同德国法规定的查封质权制度。
美国法规定在法院判决以前,为预防债务人处分其财产起见,债权人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财产为扣押或债权扣押情形,债权人就债务人之该财产取得优先受偿权。
2、平等主义平等主义是指各债权人于强制执行程序进行中,不因查封时间或申请参与分配时间有先后而致各债权人之受偿权利有优先劣后之分,各债权人不分执行之先后,一律依其债权额公平比例受偿。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探讨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探讨作者:王宏伟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2期摘要:现今,我国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日益突出,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其生成的文书不能得以切实执行。
对此,为了更加公平地解决债务等相关民事问题,我国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制定了相关的参与分配制度,并在实际的工作中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但由于我国当前的参与分配制度中尚存在许多缺陷,有损法律权威性的同时,还无法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当下民事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对策展开了探讨。
关键词:民事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69-01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因债务清偿问题使得其矛盾日益增加,这也加重了我国人民法院工作的难度。
在此情况下,参与分配制度的有效实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重要性日益提升。
同时,随着人们对法律意识的增强,社会中对该项制度的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由于参与分配制度在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的立法起步较晚,其相应的适用性没有明确的标准,因而在实际的民事问题解决中常存在一些不合理现象,进而难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中有关财产的部分而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活动。
而参与分配制度的制定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公平性。
目前,我国在2015年实行《民诉法解释》中对参与分配制度进行了一定的完善。
但由于其中还存在一些缺陷,使得难以真正有效的实现公平原则。
主要体现在:参与分配制度适用性不够,参与分配的主体、资格、对象、申请期限以及“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标准等方面具有不足[1]。
同时,参与分配原则的践行力度不够以及相关程序实行中也具有一定的问题,这意味着我国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的实行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优化参与程序为了有效提升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的公平性,促进该项制度的切实落实,应在法律的指导下不断优化参与程序。
试论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
一、引言在民事司法活动的执行过程中,常有被执行人对多个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而其财产不足履行全部债务的情形,此时就涉及到如何分配被执行人现有财产的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通常是由破产法律制度来进行,而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为一般破产主义的破产法律制度,在我国破产的能力主体只能是企业法人,这只能解决正常的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的财产分配问题。
而对于公民、其他组织以及某些被撤消、注消或歇业时对其负有清算义务者不履行清算义务且其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较少的法人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就要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来处理这一问题。
参与分配法律制度向前可以追溯至罗马法。
罗马法学家保罗《论告示》第59编指出:“当债权人中的一人要求控制债务人的财产时,人们问:是否只有提出了要求的人才能够占有此财产?当只有一个人提出要求并且得到裁判官允许时,这是否使所有债权人均有了占有财产的可能性?确切地说,在裁判官允许占有之后,这不被看作是对提出要求者的允许,而被视为允许所有债权人占有财物”.这就是最早期的参与分配思想,参与分配制度的历史由来已久。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时间短,涉及参与分配法律制度方面的立法较之于世界上市场经济发展较早的国家起步晚、规范少且较为原则。
我国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立法仅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两个以司法解释身份出现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中,而没有“法”的规范,并且在这两个法律规范性文件中也仅有12条的篇幅,且《意见》3条基本被《规定》的规定所覆盖。
现根据我国的现有立法并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律规范,从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参与分配申请人主体的范围、申请条件及分配主持法院和优先制度这四个方面结合实务中的具体情况谈一谈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
二、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目前,对于参与分配制度的定义大致相同,基本都是根据《意见》第297条和《规定》第90条的规定进行叙述的。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的是参与分配制度。
通过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可以为解决多数债权人债权无法平等实现的问题提供一条能够普遍适用的解决路径。
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与时间;二是债权性质;三是执行依据;四是债务人限定。
标签:参与分配制度;制度意义;适用条件一、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参与分配制度是指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后,其他债权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而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处置完毕前,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由法院将执行所得的金钱对各债权人平均清偿的一种执行制度。
二、参与分配制度的意义制定参与分配制度设立首要目的在于使参与分配制度存在使各债权人能够利用同一执行程序获得清偿,以节省执行时间和执行费用。
其次便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平等。
民事执行中,由于普通债权的平等性,多个债权人可依各自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向债务人平等地主张权利。
当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偿付所有债权时,若缺乏统一规制,各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向法院主张债权的执行,可能导致债权实现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则可以合理的安排各债权的执行顺序与债权执行分配程度,可以为解决多数债权人债权无法平等实现的问题提供一条能够普遍适用的解决路径。
三、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分析我国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90条中体现,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財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的探讨
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的探讨发布时间:2023-06-19T08:29:47.503Z 来源:《科技潮》2023年11期作者:王宝珠[导读] 在民事执行领域,当一个债务人需要面对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时,就会涉及到该债务人的财产如何清偿债权的问题,这就使得本来执行难的情况更加复杂。
在此情形下,我国规定了参与分配。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50000摘要:清偿债务是债务人的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实现债权人债权的前提。
当债务人不主动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就需要通过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债权。
而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当债务人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就出现了如何处理债务人所有债务的问题。
为解决债务人的财产如何合理地分配给所有债权人,我国设置了参与分配制度。
关键词:参与分配、历史沿革、建议一、我国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历史沿革在民事执行领域,当一个债务人需要面对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时,就会涉及到该债务人的财产如何清偿债权的问题,这就使得本来执行难的情况更加复杂。
在此情形下,我国规定了参与分配。
所谓参与分配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民事执行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执行后,他债权人请求就执行已得的金额受偿,以实现自己的债权的一种执行法律制度。
[ 谭秋桂.《民事执行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第3版.232.]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意见中首次规定了能够申请分配的申请人条件、财产受偿顺序。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偿还其所负的全部债务时,除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之外的其他债权人、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但是还没有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均有权申请到分配程序中来。
申请分配的期间条件为:申请执行人提交执行申请,执行机关开始执行后,财产被清偿之前。
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顺序为按照比例。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调研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调研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是在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时,为保障多个债权人最大程度的公平受偿而规定的一种程序。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是直接影响债权的满足程序,是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执行制度,而目前对参与分配这一制度只有最高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即1992年7月10日最高院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297条至第298条和1998年6月11日最高院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88条至第99条中作了规定,成为现有的参与分配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
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为公平合理地解决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法人而言,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对个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在执行程序中有必要设定“参与分配制度”。
一、当前参与分配制度的执行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参与分配制度从一定意义上说有利于各债权人的平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原则。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时常会出现认识和适用差异、执行效率不高,执行成本大,不能实现效益最大化等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参与分配概念、司法解释的具体认识和适用的不确定性。
从司法实践中看,各地在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和《执行规定》时关于参与分配立法的规定有很大的争议一是关于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范围问题,参与分配的债权种类不同,提出申请的依据不同。
二关于“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标准问题,《民诉意见》和《执行规定》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作为申请参与分配人提出申请的一个前提条件。
但如何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两个司法解释均无明确的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定。
三是关于法院告知义务的问题,参与分配程序因申请人提起而得以启动,申请人若不向执行法院申请,则无从进入业已开始的执行程序。
但实践中,申请人没有提出申请往往不是因为其主观原因,而是因为客观上不知道法院已启动执行程序,开始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探究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探究摘要: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是新时期我国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核心是通过增加执行参与人的数量,实现民事执行结果的公正、合理分配。
本文通过分析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存在意义及制度基础、主要的参与方式以及其改善执行结果的实际效果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全面探究,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探讨。
关键词:民事执行、法律监督人、债权人会议、司法拍卖、参与分配一、引言民事执行是一种司法行为,它是诉讼中获得法律实施效果的最后手段。
然而在民事执行中,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司法实践,其中之一就是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权益的维护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不断推进司法改革,引进先进的执行理念和管理方式,研究并发展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使其成为实现社会效率和正义平衡的工具。
该制度的出现和完善,强化了人民民主、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民事执行实现公正、合法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存在意义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是新时期我国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其存在意义:1、强化法律监督人的作用。
法律监督人是在执行程序中代表社会监督民事执行的人员,他们的职责是协助执行、制止违法行为、调解纠纷等。
通过法律监督人的存在和参与,可以监督并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2、增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是在执行程序中用于讨论和决定具体执行方案的机构,增加其在执行过程中的决策权,可以避免执行中的不合理现象,排除歧义,使执行结果更加公平、公正、合理。
3、开展司法拍卖。
司法拍卖是一种权利实现方式,通过拍卖所得用以清偿债权债务关系,其具有公平、公正、公开等特点。
通过司法拍卖的形式,实现债权债务关系的调节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为执行结果的的最大程度化、减少执行风险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手段。
三、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实际效果1、增强了债权人的信任感。
在执行难的情况下,执行参与机制使债权人更有信心获得应有的债务偿还,进一步增强了其和其他执行参与者对法院执行制度的信任。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纠纷的发生率也在不断提高。
而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民事执行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方式。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标的不易查处、被执行人资产难以查封等原因,导致执行效率低下、执行效果不佳等问题,在执行案件中经常遇到。
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
该制度能够切实保障执行权利人的权益,同时又能够减少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推动民事执行的顺利进行。
因此,探索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论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就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进行研究。
首先,从理论方面,本论文将就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深入探究,包括制度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设计原则、操作实施等。
其次,从实践方面,本论文将在对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深入了解的基础上,结合大量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探讨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最后,通过实证数据的定量分析,本论文将对我国当前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系统评估,以期为完善和推进该制度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持。
三、预期目标和研究价值本论文旨在解决当前我国民事执行面临的种种问题,探讨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运行机制和优化途径,并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以期在实践中推进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本研究具有以下预期目标和研究价值:1、总结归纳我国实行的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现状和问题,为推进我国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改革提供参考;2、深入分析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发现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措施;3、通过测算和比较不同制度下的执行成本和执行效率,得出最优的制度模式和实施方式,为该制度的推广和推进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4、为推进我国司法改革和加强法治建设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中最终实现权利救济的手段之一,其担负着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任务。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执行难、执行效率低等问题,民事
执行的效力和公信力遭到质疑,妨碍了司法公正与执行效率的双重目标。
为了解决这
些问题,近年来,相关部门主张建立参与保障机制、加强司法监督等措施。
其中,民
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是一种比较新颖的制度安排,其核心思想是利用当事人主体性的
力量来协助实现执行目标,以此提高执行效率和减少执行难度。
因此,本研究拟着重
探讨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论内涵与实践应用,为推进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二、研究目的
1、探讨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应运而生的背景和意义;
2、分析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与传统民事执行程序的界限和关系;
3、分析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现有法律制度体系,并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
4、分析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实施情况、问题与改进措施;
5、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建议,促进民事执行的有效实施。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研究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历史源流、实质内涵、制度安排及其应用等方面。
其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法、比较法、案例分析法、实地调研
法等。
四、预期成果
1、对我国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总结,
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制度提供有力支持;
2、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建议,促进司法公正和实现社
会秩序的稳定。
《2024年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目的是在多个债权人针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时,通过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合理、公平地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行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1. 制度定义与特点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多个债权人按照一定顺序和比例参与分配的制度。
该制度的特点包括公平性、有序性和效率性。
公平性体现在各债权人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分配,确保权益得到平等保障;有序性表现在分配顺序的设定,有利于债权人按照优先级进行受偿;效率性则体现在快速、有效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2. 制度价值与意义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体现了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对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该制度还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维护社会稳定。
三、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与条件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适用于多个债权人针对同一债务人的执行案件。
适用条件包括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各债权人之间无优先受偿权等。
在满足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启动参与分配程序。
2. 分配顺序与比例在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中,分配顺序和比例是关键。
一般情况下,先满足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对于普通债权,则按照债权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
如遇多个债权人同时申请执行的情况,可采取按比例分配的方式。
四、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尽管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在理论上具有重要价值,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法院对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把握不准确,导致分配结果不公;此外,执行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执行难度大等问题,也影响了制度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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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之参与分配制度研究(3)
笔者以为,从执行规定有关的内容上看,是采取了优先原则与同等原则并用的执行分配原则。
但是,该规定只对按债权额比例受偿的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较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对于按采取执行措施先后的顺序受偿的优先原则,该规定在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等方面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此争议也很大。
三、我国参与分配程序的缺陷及完善
参与分配是各国执行法中普通存在的一项制度。
在目的上,国外规定分配的首要目的在于使各债权能够在同一执行程序获得清偿,以节省执行时间和执行用度,其次是使各债权人公平分担债务人退延或不能清偿的风险和损失,与其相反,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重要功能是利用个别执行程序来解决企业法人以外的公民和其他组织资不抵债的题目,应当说,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及《执行规定》中确立的参与分配制度,不过是为解决执行实践中的困难而采取的权宜之计。
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设立比各国晚,在和实践中有很多不足之处,因此,必须
通过立法、司法等手段规范和完善这一制度。
而建立有效的参与分配制度是一项庞大系统的工程,我们应当立足于长远的目标,使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得到解决。
1.分配时间缺陷及完善
关于我国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98条第2款规定的是:“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条件出。
”而《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的是,被执行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至其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可以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两个司法解释在参与分配申请提出时间的始期与终期不一致。
关于申请时间的始期,《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是执行程序开始后。
虽说他债权人参加到已开始的执行程序中,是参与分配的一个重要特征,但参与分配的目的是就执行所得的财产进行公平分配,同等地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若申请执行人刚一申请执行,启动执行程序,就答应他债权人参与分配,一来法院还没有执行到财产,进行分配根本就无从谈起,二来这样会培养他债权人的懒惰心理,使其怠于履行查找、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等义务,这样对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在程序上是不公平的。
而《执行规定》的申请时间始期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是比较公道的。
关于参与分配时间的终期,《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执行规定》是“在被执行人的财产
执行完毕前”。
这两种终期时间规定,在实际操纵中,都比较难以把握,尤其《执行规定》的“执行完毕前”更是含义不明,难以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参与分配终期时间的规定属于概括式。
如何正确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的含义?按通常的概念,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被查封、扣押、冻结、变卖,但不能被“清偿”,只有债权才能被“清偿”。
笔者以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和“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时间,宜理解为被执行人财产被拍卖或变卖终结前,不经过拍卖或变卖的,为首次分配表作成前,而不宜理解为将执行所得金额交付债权人;假如按后者理解,他债权人可以在分配表作成后申请参与分配,就需要再采取执行措施和不断修改分配表,使执行程序难以顺利完结,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所谓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或变卖终结,是指各个标的物拍定或卖定之时而言;但拍卖人逾期不交款而再行拍卖时,有以为以最初的拍卖为准的,有以为即恢复未拍定前之状态而在再行拍定之时为拍卖终结的,熟悉不一。
所谓不经拍卖或变卖,指因强制执行所得的金额未经拍卖或变卖程序而言,如债务人自行缴纳的现金。
我国执行立法在分配时间上要同一,以便于实际操纵。
2.增设参与分配异议和异议之诉制度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与分配的规定,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的他债权人限于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和对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
参与分配的异议是针对无执行依据的他债权人的一种执行救济手段,对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来说,其申请参与分配的准否由执行法院决定,不需要征求各债权人和债务人
的意见,不存在参与分配异议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
但是,担保物权人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担保物请求行使优先受偿权时,使用参与分配异议和异议之诉制度就有其现实意义。
《执行规定》规定担保物权人可以参与分配,在对担保物的执行中,担保物权人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即是参与了执行程序,还是以执行所得受偿,和参与分配的实质一样。
首先,担保物权人所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对其他各债权人及债务人利益的甚大,由于该担保物权并未经依法确认,对其存在、范围和应否行使质疑很正常,执行法院在决定答应其行使时应先征求各债权人及债务人的意见;其次,一旦有债权人或债务人对担保物权本身或其行使予以否认,则发生了关于担保物权及其行使的权益争议,如何妥善处理至为重要。
固然现行参与分配制度没有规定参与分配异议之诉,但执行法院为慎重起见,完全可以告知担保物权人立即起诉,以确认其担保物权的存在,待审判结果以确定是否优先受偿。
这样,一方面使执行职员避开了对关于担保物权益纠纷能否处理、处理当否等纠纷;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公平地保护担保物权人、其他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正当权益。
故建议在执行立法中增设参与分配异议和异议之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