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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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的是参与分配制度。

通过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可以为解决多数债权人债权无法平等实现的问题提供一条能够普遍适用的解决路径。

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与时间;二是债权性质;三是执行依据;四是债务人限定。

标签:参与分配制度;制度意义;适用条件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后,其他债权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而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处置完毕前,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由法院将执行所得的金钱对各债权人平均清偿的一种执行制度。

二、参与分配制度的意义
制定参与分配制度设立首要目的在于使参与分配制度存在使各债权人能够利用同一执行程序获得清偿,以节省执行时间和执行费用。

其次便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平等。

民事执行中,由于普通债权的平等性,多个债权人可依各自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向债务人平等地主张权利。

当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偿付所有债权时,若缺乏统一规制,各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向法院主张债权的执行,可能导致债权实现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则可以合理的安排各债权的执行顺序与债权执行分配程度,可以为解决多数债权人债权无法平等实现的问题提供一条能够普遍适用的解决路径。

三、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分析
我国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90条中体现,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財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通过对该条文的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参与分配的申请时间限定
执行规定90条确定了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即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完毕前,并未明确说明起始时间。

从参与分配制度的属性分析,参与分配制度的本质
是通过同一个执行程序来实现多个债权人的债权平均受偿,因此参与分配的申请必须自执行程序开始后才能提出,此为申请时间的形式要件。

另根据执行规定90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还需满足被执行人“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条件。

此规定可理解为参与分配时间的实质要件,因为只有法院已查封、扣押或冻结债务人财产后,才存在“债务人财产”可供执行分配,参与分配才有实际意义。

(二)债权性质限定为金钱类债权
民事执行所涉及的债权一般为两类,分别是金钱类债权和非金钱类债权。

非金钱类债权例如:为特定行为的请求权、特定物的交付请求权等均具有特定性或排他性,一旦出现请求权竞合的情形较难适用通用的规则去分配,须通过对个案的审理来确定最终的执行方案。

金钱类债权直接以货币为内容,具有可分性的特点,故执行规定90条将参与分配的债权明确限定为金钱类债权,以保障多个金钱类债权竞合情形下分配的公平。

(三)债权必须已取得执行依据
所谓执行依据是指已经生效的能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取得执行依据的规定排除了没有取得执行依据但已经起诉的债权人。

从程序效率的角度分析,提起诉讼并不等于取得了执行的依据,如果债权人嗣后仍然没有取得执行依据,势必会对已经进行债权分配造成实质的执行障碍,于是,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排除了没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资格。

从参与分配公平的角度分析,参与分配制度本身即是民事执行程序的一部分,不应赋予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同已获得执行依据的申请人同样的待遇,否则可能出现债务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伪造债权参与分配的情形出现。

此外,未经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必然存在争议,若允许在执行过程中解决该争议并径行分配显然与执行程序的职责不符,并且也难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债务人限定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我国实行有限破产主义,即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企业法人,当债务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且发生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付所有债权时,债权人无法通过破产程序来获得较为公平的清偿,参与分配制度很好的弥补了有限破产主义所缺失的功能。

然而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执行规定第96条对债务人限定条件做了例外补充,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执行程序相较破产程序而言更易于启动,若对企业债务人大量适用执行规定第96条可能弱化对破产程序的适用,导致参与分配制度的滥用。

参考文献
[1]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94.
[2]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78.
作者简介:张曦(1984—),男,上海人,研究生,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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