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浅析参与分配制度的常见问题
浅析参与分配制度的常见问题一、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现状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企业法人“资不抵债”的情况确立了“有限破产主义”制度,明确了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进行财产分配的问题。
而该破产制度对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并不适用。
为了实现债权平等原则及弥补有限破产主义之不足,最高院遂以五部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非法人体“资不抵债”时的参与分配制度:1992年的《民诉意见》、1998年的《执行规定》、2009年的《执行问题解释》、2015年的《民诉解释》及2022年《民诉解释》。
2022年《民诉解释》执行分配内容较2015年的《民诉解释》并无变化。
通过第506条至510条、514条共6个条文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
第506条延续了《执行规定》中有关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范围和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范围的规定。
第507条第一款保留了之前对参与分配程序的相关规定,但第二款对于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表述变更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第508条延续了之前参与分配平等原则及继续清偿制度;第509条、510条延续了《执行问题解释》中有关参与分配救济程序的规定;514条系针对无法移送破产的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按照优先原则进行参与分配的规定。
三、当前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问题1、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认识标准不统一参与分配程序适用的前提是“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这毫无疑问,但是各地法院对这一前提的判定标准,如何把握,在实践中的认识大相径庭。
奢望凭借债权人自力救济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全部状况,很不现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的责任应在执行法院,只有法院才有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查明的技术手段和能力。
但是,即使是对法院而言,也不应对进入参与分配程序的被执行人财产清查作过高要求,因为准确评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显然不是在参与分配阶段能够全部查明的。
对银行存款等货币型资产而言,容易确定其准确金额。
而车辆、设备等动产与房产、土地等不动产的价值,在未经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的情况下,很难对其财产数额作一个货币化的衡量。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论文关键词]民事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参与分配资格[论文摘要]我国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弥补破产主体有限性及其功能发挥上的缺陷,但由于其与破产制度在功能和价值目标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的弊端,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试对目前学术界关于参与分配的方案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参与分配制度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债权人以外的对同一人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其他债权人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请求平均受偿,以实行自己债权的一种制度。
根据各国的立法例进行分析,设置参与分配制度是为了配合现行破产制度,弥补破产制度功能发挥上的空白与不足。
例如,在英美国家,参与分配的优先原则是与一般破产原则相配合;而在法国、意大利。
参与分配的平等原则是与商人破产原则相配合。
我国的破产制度实行的是商人破产原则,那么。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能否使参与分配制度发挥弥补破产原则的功能,就成为我们研究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公民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如果发生资不抵债情况的是公民和其他组织,各债权人就无法利用破产程序来获得公平清偿。
当某一债权人为满足其金钱债权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强制执行时,如果不允许其他债权人就其执行所得申请参与分配,那么各债权人中就只有执行债权人获得清偿,而债务人迟延乃至不能清偿债务的风险和损失,势必将由其他债权人全部承担,这对其他债权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
正是为了在公民和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为各债权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途径,我国最高人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确立了参与分配制度。
民事执行之参与分配制度研究
民事执行之参与分配制度研究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的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法律义务或者强制支付金钱。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参与分配制度是一个重要环节,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以及执行成本的分担等问题。
本文将主要从参与主体、分配原则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参与分配制度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法院和执行机构。
债权人是执行的主要参与方,他们是申请执行和债务人达成的债权主体。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参与分配,可以选择一次性全部追缴债务或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分期追缴。
债务人是执行的被追偿方,他们需要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法院和执行机构是执行的具体执法机关,负责执行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
其次,参与分配制度应当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公平是指在分配过程中不偏袒一方,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公正是指依法公正地进行分配,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
公开是指分配过程应当面向社会公众,允许社会各界监督。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公告、公示等形式宣传执行情况,公开执行成果。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行程序繁琐,执行周期长。
由于案件量大、执行手续复杂,导致执行周期长,执行进展缓慢。
其次,执行成本较高。
执行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较高,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降低了追偿的意愿。
再次,执行结果不一致。
由于执行标准不明确、执行程序不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院执行结果不一致,给债权人和债务人带来困扰。
最后,执行强制力度不够。
一些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隐藏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执行机构的强制力度有限,导致执行无法彻底。
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协调配合,各执行机构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行效率,缩短执行周期。
其次,完善执行成本制度,减少执行费用的征收,降低债务人的负担。
再次,加强执行标准的统一,制定统一的执行标准,提高执行结果的一致性。
《2024年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篇一摘要: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是保障众多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制度安排,它通过特定的程序和规则,确保债务人的财产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日益增多,民事执行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而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作为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公平分配,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1. 制度定义: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多个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的制度。
2. 法律依据:该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3. 制度目的:保障众多债权人平等受偿,维护司法公正。
三、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适用于债务人有多项债务、多个债权人且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情况。
2. 程序流程:包括申请、审查、公告、分配等步骤。
3. 分配原则:按照债权比例、执行先后顺序等进行分配。
四、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1. 程序繁琐:申请、审查、公告等程序较为繁琐,导致执行效率低下。
2. 信息不透明:债务人财产情况不易查询,导致债权人难以全面了解债务人财产状况。
3. 分配不公:存在债权比例不公平、执行顺序不当等问题,导致部分债权人利益受损。
五、改进建议1. 简化程序:优化申请、审查、公告等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2. 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完善的债务人财产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债权人知情权。
3. 完善分配机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债权比例、执行顺序等,确保分配公平。
4. 强化监督:加强对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指的是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需要进行拍卖或变卖,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将被拍卖或变卖的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的一种程序。
参与分配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拍卖或变卖程序的公正性以及执行费用的分担等问题。
本文将从以上几个方面对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进行探讨。
首先,参与分配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债权人是在民事执行中主要受益的一方,其权益的保护是执行程序的核心目标之一、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参与分配的目的就是保证债权人能够按照其优先权接受分配,以尽量满足其债权。
在民事执行中,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确定债权人的权益比例,确保债权人的优先顺序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法院还应当重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拍卖或变卖过程中保护债权人的财产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参与分配应当确保拍卖或变卖程序的公正性。
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核心要求,拍卖或变卖财产也不例外。
在参与分配过程中,法院应当公开、公正地进行拍卖或变卖程序,确保参与竞拍或购买的各方在同等条件下有平等的机会。
司法机关应当公开财产的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公示拍卖或变卖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和竞价规则等,提供透明、公正的环境,减少不正当竞争和行为,保障参与分配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再次,参与分配需要合理分担执行费用。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执行费用是必不可少的,包括评估费、拍卖费、仓储费等。
这些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或执行财产的售价扣减后支付,但有时候债务人财产不足,无法支付执行费用,此时应当将费用作为优先权债权在参与分配中优先扣除。
对于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在分配中应当根据其债权比例向其分担执行费用,以保证各方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最后,参与分配需要完善的规则和制度支撑。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涉及到众多权益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协调,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加以约束和规范。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执行程序中不出现腐败现象和违法行为。
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研究
3、协商与裁定。执行法院组织债权人、债务人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结果作 出是否准许参与分配的裁定。
4、分配方案制定与执行。执行法院根据裁定制定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 债务人执行分配方案。
5、异议处理。如果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提 出异议,执行法院将依法处理异议。
五、结论
3、制订分配方案: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情况制订分配方案,确定每个债权 人应得的清偿份额。
4、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将分配方案公示催告,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 人有权提出异议。
5、作出分配决定:人民法院根据公示催告情况作出最终分配决定,将可供 分配的财产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五、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 建议
参考内容二
一、引言
民事执行回转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在特定情况 下,对已经执行的财产进行重新分配,以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本次演示将从民 事执行回转制度的定义、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以及实践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回转制度提供一些参考。
二、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的定义和 适用条件
4、重新执行。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裁定重新执行,将已经执行的财产返还给 被执行人。
四、民事执回转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1、适用条件过于严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回转的适用 条件包括原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执行完毕,这一条件过于严格,导致很多情况下无 法适用执行回转制度。
三、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的实施程 序
实施民事执行回转制度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1、当事人申请。被执行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
2、法院审查。执行法院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原生效法律 文书的审查、对执行情况的审查等。
试论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
一、引言在民事司法活动的执行过程中,常有被执行人对多个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而其财产不足履行全部债务的情形,此时就涉及到如何分配被执行人现有财产的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通常是由破产法律制度来进行,而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为一般破产主义的破产法律制度,在我国破产的能力主体只能是企业法人,这只能解决正常的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的财产分配问题。
而对于公民、其他组织以及某些被撤消、注消或歇业时对其负有清算义务者不履行清算义务且其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较少的法人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就要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来处理这一问题。
参与分配法律制度向前可以追溯至罗马法。
罗马法学家保罗《论告示》第59编指出:“当债权人中的一人要求控制债务人的财产时,人们问:是否只有提出了要求的人才能够占有此财产?当只有一个人提出要求并且得到裁判官允许时,这是否使所有债权人均有了占有财产的可能性?确切地说,在裁判官允许占有之后,这不被看作是对提出要求者的允许,而被视为允许所有债权人占有财物”.这就是最早期的参与分配思想,参与分配制度的历史由来已久。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时间短,涉及参与分配法律制度方面的立法较之于世界上市场经济发展较早的国家起步晚、规范少且较为原则。
我国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立法仅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两个以司法解释身份出现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中,而没有“法”的规范,并且在这两个法律规范性文件中也仅有12条的篇幅,且《意见》3条基本被《规定》的规定所覆盖。
现根据我国的现有立法并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律规范,从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参与分配申请人主体的范围、申请条件及分配主持法院和优先制度这四个方面结合实务中的具体情况谈一谈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
二、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目前,对于参与分配制度的定义大致相同,基本都是根据《意见》第297条和《规定》第90条的规定进行叙述的。
浅析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浅析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摘要]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由于司法解释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比较多,各地法院具体操作不一,已严重影响司法统一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本文对参与分配制度中存在的难点问题,略做探讨,权作抛砖引玉。
[关键词]执行程序;参与分配;主体范围;期限所谓“参与分配”,指债权人申请执行法院,就债务人之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所得之金额,债权人向执行法院声明,其债权应平均受偿而言[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参与分配制度没有作出任何规定,我国关于参与分配制度仅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两个以司法解释身份出现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中,而缺乏较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并且在这两个法律规范性文件中也仅有12条的篇幅。
但由于这两个司法解释的内容均较为原则,对许多具体问题的规定存在一些模糊、冲突之处,给司法适用带来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适用之。
一、关于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范围问题根据《意见》第297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是已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
这里所称的债权人包括了两个部分,其一是已经取得了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这些执行依据包括人民法院生效的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已生效的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由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
持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时,所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必须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
其二是已经起诉的债权人,这部分人与被执行人有着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尚未就此作出判决书、调解书或所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尚未生效。
法院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解读
法院执⾏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解读法院执⾏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解读法院执⾏过程中,经常出现多份法律⽂书确定⾦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分别对同⼀被执⾏⼈申请执⾏,但是被执⾏⼈的财产却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在此情况下,为了实现公平公正,保障债权⼈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所谓“参与分配”是指执⾏程序开始后,被执⾏⼈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被执⾏⼈的其他债权⼈依法向⼈民法院申请对执⾏财产按其债权性质或者债权数额按⽐例予以受偿的法律制度。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个地区法院对参与分配制度理解不⼀,造成了办案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争议和⽭盾,为了完善参与分配制度,江苏省⼈民法院于2020年3⽉12⽇发布了《关于正确理解和适⽤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参与分配制度作了详细解释。
笔者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对参与分配制度相关内容作⼀梳理。
⼀、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1、已经取得执⾏依据的债权⼈,或者虽未取得执⾏依据但对执⾏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等情形的债权⼈有权向主持分配法院申请参与分配;2、未取得执⾏依据的普通债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也可申请参与分配:(1)债权⼈对执⾏财产⾸先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2)债权⼈为职⼯,请求⽀付其被拖⽋⼯资、医疗及伤残补助、抚恤费⽤、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的;(3)受害⼈基于⼈⾝损害赔偿请求权主张赔偿的;(4)债权⼈主张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5)⼈民调解协议的债权⼈已申请司法确认的;(6)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作为债权⼈以被执⾏⼈拖⽋其⼯资为由申请参与分配的,按照债务⼈的普通职⼯正常应当⽀付的平均⼯资计算为其预留款项,但⼯资债权超过12个⽉的除外。
上述第2条规定了参与分配申请主体的例外情形,未取得执⾏依据的普通债权⼈也可申请参与分配在实践中往往是⽐较容易忽略的,却是也应当给予保护的情形,与第⼀条参与分配不同的是,主持分配法院应根据未取得执⾏依据的普通债权⼈在诉讼、仲裁或者公证程序中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预留相应的财产份额,⽽不是与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同时分配财产。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的是参与分配制度。
通过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可以为解决多数债权人债权无法平等实现的问题提供一条能够普遍适用的解决路径。
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与时间;二是债权性质;三是执行依据;四是债务人限定。
标签:参与分配制度;制度意义;适用条件一、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参与分配制度是指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后,其他债权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而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处置完毕前,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由法院将执行所得的金钱对各债权人平均清偿的一种执行制度。
二、参与分配制度的意义制定参与分配制度设立首要目的在于使参与分配制度存在使各债权人能够利用同一执行程序获得清偿,以节省执行时间和执行费用。
其次便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平等。
民事执行中,由于普通债权的平等性,多个债权人可依各自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向债务人平等地主张权利。
当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偿付所有债权时,若缺乏统一规制,各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向法院主张债权的执行,可能导致债权实现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则可以合理的安排各债权的执行顺序与债权执行分配程度,可以为解决多数债权人债权无法平等实现的问题提供一条能够普遍适用的解决路径。
三、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分析我国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90条中体现,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財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2024年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目的是在多个债权人就同一债务人的财产申请执行时,通过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公平、合理地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1. 概念及法律依据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由多个债权人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制度。
其法律依据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2. 制度价值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价值在于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的财产分配。
同时,该制度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三、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包括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多个债权人就同一债务人的财产申请执行等情形。
2. 程序流程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程序流程包括申请、审查、分配等环节。
具体而言,当债务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后,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法院在审查申请后,按照一定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分配比例问题在民事执行参与分配过程中,如何确定各债权人的分配比例是一个难题。
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
2. 程序繁琐问题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程序相对繁琐,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
这不仅降低了司法效率,还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 监督机制不足问题目前,我国对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因此,需要加强对该制度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其公平、公正地实施。
五、完善建议1. 明确分配比例规定为解决分配比例问题,建议我国法律对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的比例进行明确规定,如可以参照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以确保公平、合理。
民事执行之参与分配制度研究
民事执行之参与分配制度研究民事执行之参与分配制度研究一、参与分配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对同一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简称他债权人),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加进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将执行所得对各债权人公平清偿的一种执行制度。
参与分配中确当事人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他债权人。
这样,在参与分配这一关系中就存在着三方面确当事人:一是申请执行人也是被执行人多头债权人之一;二是被执行人,它是多头债务人,而且其所负的债务系属于不同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之中;三是他债权人,所谓他债权人,是相对于作为债权人之一的申请执行人而言的,系指申请执行人之外的被执行人的债权人。
总体来说,参与分配制度包括参与和分配两方面的,参与程序即他债权人申请参加的程序,是规定申请加进已开始的执行程序的主体、时间、等内容的,分配程序是关于就执行所得对各债权人实行公然清偿的顺序、方法的程序。
我国规定参与分配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 ___《关于适用〈 ___民事诉讼法〉若干 ___》(以下简称《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和《关于人民 ___执行工作若干题目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
最高人民 ___《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76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的一般处理原则;第298条、第299条规定了参与分配的条件和程序。
《执行规定》的第88条第1款规定多个金钱债权按照执行先后顺序清偿的基本原则;第88条第2款规定不同种类的多个债权按照种类顺序受偿;第88条第3款规定同一种类债权在一份法律文书中确定时,按照比例受偿原则;第 ___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走破产程序;第90条至第95条规定对非法人执行实行参与分配;第96条规定对企业法人在特殊情况下比照参与分配的有关规定执行。
可见,参与分配有明显的特征:第一、参与执行分配的主体的限定性。
即他债权人参与执行分配时,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和他债权人都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的探讨
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的探讨发布时间:2023-06-19T08:29:47.503Z 来源:《科技潮》2023年11期作者:王宝珠[导读] 在民事执行领域,当一个债务人需要面对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时,就会涉及到该债务人的财产如何清偿债权的问题,这就使得本来执行难的情况更加复杂。
在此情形下,我国规定了参与分配。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50000摘要:清偿债务是债务人的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实现债权人债权的前提。
当债务人不主动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就需要通过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债权。
而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当债务人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就出现了如何处理债务人所有债务的问题。
为解决债务人的财产如何合理地分配给所有债权人,我国设置了参与分配制度。
关键词:参与分配、历史沿革、建议一、我国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历史沿革在民事执行领域,当一个债务人需要面对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时,就会涉及到该债务人的财产如何清偿债权的问题,这就使得本来执行难的情况更加复杂。
在此情形下,我国规定了参与分配。
所谓参与分配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民事执行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执行后,他债权人请求就执行已得的金额受偿,以实现自己的债权的一种执行法律制度。
[ 谭秋桂.《民事执行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第3版.232.]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意见中首次规定了能够申请分配的申请人条件、财产受偿顺序。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偿还其所负的全部债务时,除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之外的其他债权人、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但是还没有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均有权申请到分配程序中来。
申请分配的期间条件为:申请执行人提交执行申请,执行机关开始执行后,财产被清偿之前。
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顺序为按照比例。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探究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探究摘要: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是新时期我国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核心是通过增加执行参与人的数量,实现民事执行结果的公正、合理分配。
本文通过分析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存在意义及制度基础、主要的参与方式以及其改善执行结果的实际效果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全面探究,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探讨。
关键词:民事执行、法律监督人、债权人会议、司法拍卖、参与分配一、引言民事执行是一种司法行为,它是诉讼中获得法律实施效果的最后手段。
然而在民事执行中,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司法实践,其中之一就是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权益的维护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不断推进司法改革,引进先进的执行理念和管理方式,研究并发展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使其成为实现社会效率和正义平衡的工具。
该制度的出现和完善,强化了人民民主、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民事执行实现公正、合法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存在意义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是新时期我国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其存在意义:1、强化法律监督人的作用。
法律监督人是在执行程序中代表社会监督民事执行的人员,他们的职责是协助执行、制止违法行为、调解纠纷等。
通过法律监督人的存在和参与,可以监督并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2、增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是在执行程序中用于讨论和决定具体执行方案的机构,增加其在执行过程中的决策权,可以避免执行中的不合理现象,排除歧义,使执行结果更加公平、公正、合理。
3、开展司法拍卖。
司法拍卖是一种权利实现方式,通过拍卖所得用以清偿债权债务关系,其具有公平、公正、公开等特点。
通过司法拍卖的形式,实现债权债务关系的调节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为执行结果的的最大程度化、减少执行风险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手段。
三、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实际效果1、增强了债权人的信任感。
在执行难的情况下,执行参与机制使债权人更有信心获得应有的债务偿还,进一步增强了其和其他执行参与者对法院执行制度的信任。
最新整理对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思考
对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思考近期,我院受理了16件执行案件,本院16份生效判决书,16个申请执行人,1个被执行人。
同时,我院还受理了14件要求参与分配的案件,针对的也是同一被执行人。
30起案件合起来申请执行标的总共近4000万元,而本案经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的执行款计1050万元。
对于这些案件的处理涉及到执行上的“参与分配”问题,结合案件,笔者谈一谈对“参与分配”的认识和理解,以求商榷。
一、适用参与分配的条件所谓“参与分配”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执行程序,并要求对可供执行的财产,共同公平受偿的一种执行制度。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债务人必须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中,只有当债务人(被执行人)是公民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时,才能适用“参与分配”。
如果债务人(被执行人)是法人则不能适用“参与分配”。
本案中,两个债务人(被执行人)是公民,具备这一条件。
(二)债务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就是说只有当债务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才能请求“参与分配”。
“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指的是除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以外,债务人就没别的财产了。
“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指的是除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外,债务人(被执行人)还有别的财产,但是,这些财产不能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全部债权。
本案中,被执行人经查明的财产只有经评估并拍卖的价值1050万元的股权,除此以外,没有别的财产。
所以,也符合这一条件,假如债务人除了这些财产以外,还有别的财产,但这部分财产,仍然不够清偿,那么,也得把这些财产和其他财产合起来,给30个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
如果别的财产足够偿还其他债权人(指已取得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债权人)的债权,这时法院才可以按采取措施的先后顺序执行,法院给谁查封的就执行给谁。
浅析民事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浅析民事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在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的程序中,清偿债权的一般做法是遵守顺位清偿原则,即按照权利顺位在先、强制措施顺位在先的原则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
具体地讲,一是优先清偿权利顺位在先的债权,如抵押权、质押权,再清偿普通债权; 二是在普通债权中,优先清偿强制措施实施顺位在先的债权人,再清偿强制措施实施顺位在后的债权。
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出现被执行财产小于债权的矛盾。
如果按照前面的清偿办法,各债权人的利益就难能平等地得到保护。
为了解决这种矛盾,法律上就产生了参与分配制度,即由实际处置该财产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分配原则和比例在债权人中进行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一种特殊的平等保护多个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执行制度。
由于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尚未制定,我国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健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诉讼意见》)第297条至第29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从90条到96条对参与分配制度作了规定,但各地执法部门在理解和具体贯彻该项制度上差异很大,从而不利丁•平等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此,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对参与分配制度的实质作一个肤浅分析,以期共同探讨。
一、参与分配制度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有的观点认为:“参与分配,是指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开始执行程序以后,该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己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向执行法院申请,使债权平均受偿的制度。
”这种观点把正在起诉的债权人也纳入了参与分配申请人的范畴,虽然符合我国的司法解释,但易产生分配方案不确定、执行效率不高、浪费执行资源的弊端。
从司法实践来看,很少有正在起诉,却没有执行名义而主持分配的法院允许债权人(原告)参与分配的案例。
浅谈执行中的“参与分配”
浅谈“参与分配”的主体限制与行权条件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对于已被申请执行的债务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执行程序,并要求对可供执行的财产,共同公平受偿的一种执行制度。
当某一债权人追索的偿债对象同时被其他债权人追索,且其他债权人已对其可变现的财产提起执行申请时,“参与分配”对于尚未提起执行申请的债权人是一个非常高效的救济手段。
提起“参与分配”,有很多细节问题值得研讨和关注,笔者谨选取两点,与大家共享。
一、“参与分配”的主体限制“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对法人一般不实行参与分配。
所谓其他组织,一般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实务中可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蛇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等。
二、“参与分配”的行权限制——债权人已获得执行依据在这一点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第297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规定”)第90条存在冲突。
按照“民诉意见”,尚未获得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但是已经提起诉讼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但是,根据“执行规定”,债权人必须获得“执行依据“,方可申请参与分配。
个人认为,“民诉意见”和“执行规定”均为司法解释,属于同一层级的法律文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1998年的“执行规定”明显晚于1992年的“民诉意见”,而且在“执行规定”第137条中明确写明,“本院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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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作者:张曦
来源:《丝路视野》2017年第36期
【摘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的是参与分配制度。
通过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可以为解决多数债权人债权无法平等实现的问题提供一条能够普遍适用的解决路径。
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与时间;二是债权性质;三是执行依据;四是债务人限定。
【关键词】参与分配制度;制度意义;适用条件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后,其他债权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而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处置完毕前,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由法院将执行所得的金钱对各债权人平均清偿的一种执行制度。
二、参与分配制度的意义
制定参与分配制度设立首要目的在于使参与分配制度存在使各债权人能够利用同一执行程序获得清偿,以节省执行时间和执行费用。
其次便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平等。
民事执行中,由于普通债权的平等性,多个债权人可依各自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向债务人平等地主张权利。
当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偿付所有债权时,若缺乏统一规制,各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向法院主张债权的执行,可能导致债权实现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则可以合理的安排各债权的执行顺序与债权执行分配程度,可以为解决多数债权人债权无法平等实现的问题提供一条能够普遍适用的解决路径。
三、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分析
我国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90条中体现,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通过对该条文的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参与分配的申请时间限定
执行规定90条确定了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即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完毕前,并未明确说明起始时间。
从参与分配制度的属性分析,参与分配制度的本质是通过同一个执行程序来实现多个债权人的债权平均受偿,因此参与分配的申请必须自执行程序开始后才能提出,此为申请时间的形式要件。
另根据执行规定90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还需满足被执行人“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条件。
此规定可理解为参与分配时间的实质要件,因为只有法院已查封、扣押或冻结债务人财产后,才存在“债务人财产”可供执行分配,参与分配才有实际意义。
(二)债权性质限定为金钱类债权
民事执行所涉及的债权一般为两类,分别是金钱类债权和非金钱类债权。
非金钱类债权例如:为特定行为的请求权、特定物的交付请求权等均具有特定性或排他性,一旦出现请求权竞合的情形较难适用通用的规则去分配,须通过对个案的审理来确定最终的执行方案。
金钱类债权直接以货币为内容,具有可分性的特点,故执行规定90条将参与分配的债权明确限定为金钱类债权,以保障多个金钱类债权竞合情形下分配的公平。
(三)债权必须已取得执行依据
所谓执行依据是指已经生效的能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取得执行依据的规定排除了没有取得执行依据但已经起诉的债权人。
从程序效率的角度分析,提起诉讼并不等于取得了执行的依据,如果债权人嗣后仍然没有取得执行依据,势必会对已经进行债权分配造成实质的执行障碍,于是,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排除了没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资格。
从参与分配公平的角度分析,参与分配制度本身即是民事执行程序的一部分,不应赋予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同已获得执行依据的申请人同样的待遇,否则可能出现债务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伪造债权参与分配的情形出现。
此外,未经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必然存在争议,若允许在执行过程中解决该争议并径行分配显然与执行程序的职责不符,并且也难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债务人限定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我国实行有限破产主义,即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企业法人,当债务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且发生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付所有债权时,债权人无法通过破产程序来获得较为公平的清偿,参与分配制度很好的弥补了有限破产主义所缺失的功能。
然而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执行规定第96条对债务人限定条件做了例外补充,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执行程序相较破产程序而言更易于启动,若对企业债务人大量适用执行规定第96条可能弱化对破产程序的适用,导致参与分配制度的滥用。
参考文献
[1]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94.
[2]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78.
作者简介:张曦(1984—),男,上海人,研究生,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