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进入政府投资管理中心项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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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进入政府投资管理中心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投资,质量,和工期目标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
建设的项目:
1、财政预算内资金;
2、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附加;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使用或部分使用县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债项目资金等;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的自筹资金;
6、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三条经县政府指定,由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2、部门合理分工,协同共管,实行从前期到实施、竣工的全过程管理;
3、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4、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5、实行计划直接下达,资金直接拨付制度,逐步推行公共财政原则。
第五条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
划编制、前期审批和组织实施。财政、国土、建设、规划、审计、监察、招投标办及其它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协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根据财政支出的可能,突出重点,分批确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1、县级有关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申请;
2、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库》;
3、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选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4、列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项目设计,积极向上争取投资项目。
第三章前期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行管理,300万元以下项目可适当从简,权限以上或县级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由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上级
审批。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程序为:
1、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审定项目投资概算;
3、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申请立项应当包括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