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有限公司科技著作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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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著作权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鼓励塔西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技人员和职工的创作活动,促进公司科技事业的发展,繁荣科技学术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中油股份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的作品是指职务科学作品,主要包括:
1.2.1 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和资金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工艺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勘探开发规划部署、地图图件、油气集输系统设计方案、摄影、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1.2.2 由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科技专著、软科学研究、报道、教材、辞书、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的著作权。
2 著作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2.1 公司科委是公司著作权的管理机构,科委办公室(设在工程技术部科技科)负责日常工作。
2.2 著作权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2.2.1 宣传、贯彻、执行“著作权”;
2.2.2 制定公司著作权管理标准及其有关规章制度;
2.2.3 调处公司内有关著作权纠纷;
2.2.4 与合同管理部门一道共同处理公司与公司外单位的有关著作权纠纷;
2.2.5 协助公司作者发表、出版有关科技作品;
2.2.6 其它有关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2.3 公司所属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著作权管
理工作。
3 科技著作权的归属
3.1 在职职工为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职务作品中:
3.1.1 对1.2.1所规定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它权利归公司所有;
3.1.2 对1.2.2所规定职务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公司所有;
3.1.3 其它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本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本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本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3.2 作者利用业余时间作出的与其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无关的并且未利用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其它作品称为非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作者享有。
3.3 公司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作品,应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确定著作权的权利归属。
3.4 由公司或作者所在单位资助完成的非职务作品,由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著作权的管理
4.1 职务作品未经单位允许,任何人不得公开发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4.2 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对作品进行创作的作者;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职务作品,由合作者共同署名。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者,不得在职务作品上署名。
4.3 作者的署名顺序,应根据其对作品贡献的大小按先后次序排列。
4.4 与公司外单位合作完成的作品,应在合同中规定作者的排列次序。
5 著作权许可合同管理
5.1 职务作品的许可权利归公司或作者所在单位所有,作者个人不得与他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5.2 使用他人作品或许可他人使用公司持有的作品,应当签订许可合同。许可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5.2.1 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5.2.2 许可使用的权利;
5.2.3 许可使用的范围、时间;
5.2.4 付酬标准及办法;
5.2.5 违约责任;
5.2.6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5.3 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订。
5.4 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由科技科和合同管理部门审
查、备案。
6 奖励与纠纷调处
6.1 职务作品发表后,其稿酬归单位所有,由单位根据贡献大小对作者进行奖励。
6.2 职务作品的作者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后,单位应从所得收入中提取25%作为作者的报酬。
6.3 公司内各单位之间发生著作权纠纷时,由公司科委负责调处。
7 附则
7.1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7.2 本办法由工程技术部科技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