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4.25•【字号】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5号•【施行日期】1997.04.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25日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新能源,改善和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新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开发利用,包括新能源技术和产品的科研、实验、推广、应用及其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与经济发展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发与节约并举的原则,宣传群众,典型示范,效益引导,实现能源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开发利用新能源作为一项产业,加强对新能源工作的领导,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综合运用税收、价格和信贷等手段,扶植新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

新能源开发利用所需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逐年增加。

第六条对在新能源开发利用以及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有重大发明创造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新能源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职责与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能源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新能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新能源开发利用规划、计划,报新能源建设项目,组织、指导新能源的科研、实验、推广和应用工作;(三)上报、审查、监督大中型新能源建设项目专业技术的设计、施工工作;(四)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新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地方标准,监督检查新能源产品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五)负责新能源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部门间的协调工作,组织新能源科技开发、专业培训、知识普及、咨询服务和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六)负责乡镇企业和农村生产、生活用能节约的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

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
标准和要求。
05
新能源技术创新与人才培 养
技术创新支持政策
财政支持
条例规定政府应设立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能源技 术创新、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税收优惠
对新能源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加 大研发投入。
金融扶持
鼓励金融机构对新能源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 业上市融资。
考核结果的应用与反馈机制
考核结果应用
新能源项目的考核结果将作为项目实施单 位业绩考核、政策支持、行业管理等方面 的重要依据。同时,对于不符合标准或规 定的项目,能源主管部门将要求实施单位 进行整改或停工。
反馈机制
能源主管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新能源项 目的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 于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能源主 管部门将及时向实施单位反馈并提出改进 意见。
考核评价标准与方法
考核评价标准
新能源项目考核评价的标准主要包括项目 实施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方面,以 及项目对当地环境和生态的影响。同时, 还需考虑项目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 献。
VS
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方法主要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 料、现场检查和专家评审等。其中,专家 评审是重要的考核评价方式之一,由相关 领域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和打分。
04
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
项目申请流程
申请前准备
项目申请前需完成相关规划 和方案编制,并取得相关支 持和批准文件。
申请材料准备
项目申请需提交规定的申请 材料,包括项目计划书、可 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批准文 件等。
申请受理与审查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 理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进 行下一步审批程序。
审批决定

河北省电力条例(2024年修订)

河北省电力条例(2024年修订)

河北省电力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河北省电力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电力条例(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电力生产与运行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五章电力设施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电力事业发展,推动电力系统建设和安全运行,保障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运行、供应与使用、电力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力事业发展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安全高效、绿色低碳、适度超前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利用新能源、清洁能源发电,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服务新型能源强省建设,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电源结构和布局,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与使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力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力事业发展、电力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运行、供应与使用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能源管理制度的政策与法律依据

新能源管理制度的政策与法律依据

新能源管理制度的政策与法律依据新能源的发展成为全球范围内的一个重要议题。

为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新能源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新能源管理制度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以期对新能源发展的推动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新能源管理制度的政策1.能源转型政策能源转型政策是各国政府为推动新能源发展制定的重要政策之一。

这种政策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应对越来越严重的气候变化问题和传统能源供应的不可持续性。

通过调整能源结构、提高新能源比重,能源转型政策旨在减少对传统化石燃料的依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2.清洁能源政策清洁能源政策是新能源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鼓励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

在政策层面上,各国政府可以通过提供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制定规定等方式,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

例如,美国政府设立了各类清洁能源奖励计划,并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应用。

3.能源监管政策能源监管政策是新能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各国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能源监管机构,加强对能源市场、能源企业和能源项目的监管,保证新能源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并执行规章制度,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以确保能源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供应的稳定性。

二、新能源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1.新能源法新能源法是推动新能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大多数国家都有相关的新能源法律法规,明确了新能源的定义、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等。

新能源法律依据为新能源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2.能源法能源法是各个国家在能源领域的基础法律。

能源法律的出台为新能源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能源法规定了能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则和制度,为新能源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框架。

3.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新能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而环境保护法旨在保护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

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

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

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展规划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新型能源强省建设,推动新能源开发利用,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能源的调查、规划、开发、建设、利用、储存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氢能、核能等能源。

第三条新能源发展应当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遵循统筹规划、系统衔接、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多元支撑的新型能源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能源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新能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新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新能源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综合采取资金支持和金融扶持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新能源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发展促进工作。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张家口市能源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现将《河北省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6月20日河北省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推动新型能源强省深入实施,进一步发挥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在促进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系统谋划、分步实施、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优质高效”的原则,在充分尊重企业主体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开发区不同应用场景、不同产业用电负荷需求和未来产业项目布局,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开发利用,进一步加快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2024年,启动一批具有丰富屋顶、闲散空地资源和较好电力消纳能力的开发区,开展分布式新能源建设试点,力争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装机100万千瓦以上,创新示范工程30个左右。

2025年,在第一批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再次启动一批试点,力争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装机200万千瓦以上,创新示范工程60个左右。

2026年,全面推进全省剩余省级以上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建设,力争到2030年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高质量发展模式创新取得积极进展,各类新场景、新应用不断涌现,分布式新能源助推开发区绿色低碳转型成效初步显现。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
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07.22
•【字号】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施行日期】2004.07.22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废止
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废止以主任会议名义提请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议案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保留和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
项目及实施主体情况》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34件地方性法规中的82项行政许可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01123 中国农村能源发展现状与展望 (Hao Xianrong)

101123 中国农村能源发展现状与展望 (Hao Xianrong)

“Anhui Provincial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 of Rural Energy” (Oct 1,1998) “Hubei Provincial Management Method of Rural Energy”(Dec 16,1998)
(二)管理体系日益完善
ii. The management system has increasingly improved

建立健全了全国农村能源管理推广服务体系。目前,全国 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管理与推广、研究 与开发、培训与质检体系,从业人员4.1万人,同时培养了 一支27.59万人的农民技术员队伍,有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Rural energy management, extension and service systems have been established and improved throughout the whole country. Currently, there have been relatively complete management and extensio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nd training and quality inspection systems across the whole country with 41,000 professional staffs, and 275,900 farmer technicians have been trained. This will serve as an ideal basis for our work.
China Association of Rural Energy Industry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不能恢复耕种的塌陷地,有关矿山企业应给予一次性补偿或办理征地手续,然后安排改造利用。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条 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因村镇制宜,改造旧村镇,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土地,讲求实效的原则制定规划。农村的建设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已征用的矿山塌陷区、矸石山、尾矿坝、迁村旧址等占地,国家暂不使用并能恢复耕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借给村民委员会安排耕种,其全民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二十九条 因采矿造成集体所有土地塌陷的,有关矿山企业可按矿产物的年产量提取整治费,交市、县人民政府用于塌陷地的整治。整治费的提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四)征地申请被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勘测,并根据建设顺序和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期交付使用;
(五)办理批准征用手续后核减耕地亩数。
第二十一条 跨县、区的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气、输水管线等建设征用土地的,可以分段报批。
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旧场地。确需征地的,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改造方案和年度计划,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新能源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新能源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新能源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新能源发展的政策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旨在加强新能源管理,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新能源利用的高效和安全。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与新能源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新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等非可再生能源。

第四条本单位应制定新能源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不断提升新能源利用效率和发展水平。

第五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新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第六条本单位应加强对新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制定开发计划,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第七条本单位应加强对新能源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运行。

第八条本单位应定期对新能源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保证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九条本单位应合理规划新能源项目,推动各项项目的实施,提升新能源的发展水平。

第十条本单位应加强对新能源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积极推动新技术的应用,提高新能源产业的竞争力。

第三章新能源节能减排管理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加强新能源的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制定节能减排计划,明确目标和措施,实现能源消耗的减少和污染物的减排。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新能源在交通、建设、工业等领域的广泛应用,促进能源的低碳发展。

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加强对新能源利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的监测和治理,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新能源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加强新能源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施的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加强对新能源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的排查和处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

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对新能源设施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本单位应加强对新能源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十八条 大力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开始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该推动节能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布装配式标准、节能政策,定期正式发布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等信息,为社会提供节能指导和具体指导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也须制定措施,鼓励、支持利用工业余热向居民供暖。县级专以上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业余热纳入供热专项规划,制定热源热网等供热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优先选用工业余热,并并行制定供热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建筑节能应当逐步提高主管部门标准,鼓励采用新型节能建筑材料和重型建筑技术,推行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加速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降低建筑周期性全寿命周期的能耗。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健全运行机制能源统计工作体系,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加强能源消费和利用消费需求状况的计量学,根据工作需要向节能主管部门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公报。
第十四条 本省闽东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城镇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实行集中供热。鼓励采用热电冷联产、多能互补、能源梯级利用、分布式能源、能源互联网等技术,大大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
在已经全面推行实行集中供热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式燃煤供热设施;对已经建成的分散式燃煤供热交通设施,应当依法限期改建,并将集中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三章 用能与节约
第二十条 用能单位区县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行节能计划技术和节能技术措施,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制、奖惩制度、教育和岗位培训制度,优化用能结构,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市农牧局对市本级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单位:唐山市农牧局市农牧局主要负责对各行政许可相关业务单位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明确行政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规范业务审查行为;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对市农牧局本级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二)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间的合法性;(四)行政许可相对人被许可行为的时效性;(五)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许可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各业务单位和许可相对人不同的业务审查内容、程序予以协调、统筹。

对问题梳理归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乃至处罚。

(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反映、申诉等,对实施市本级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

调查结果及时反馈。

四、监督检查措施市农牧局在实施市本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七)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8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6月18日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为做好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以下简称“调查评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有关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矿产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工作安排,按照“分级负责、分类评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开展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

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公示系统”)数据为基础,开展生产矿山和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根据评估值对评估对象进行排序划档,通过激励约束措施,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助力全省矿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一)调查评估对象矿山:上一年度正常生产6个月及以上的矿山(不含油气)。

地区:上一年度正常生产6个月及以上矿山所在的县(市、区)。

(二)调查内容“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指标:信息公示系统中矿山年采出矿量、年度消耗资源储量、精矿年产量、精矿品位、实际入选矿量、原矿入选品位等与“三率”相关的生产数据。

新能源规章制度

新能源规章制度

新能源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是指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氢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条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坚持节约优先、合理开发、清洁利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能源开发第五条国家鼓励新能源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强新能源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

第六条新能源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和新能源产业政策,充分考虑资源条件、环境容量和市场需求。

第七条新能源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估。

第八条新能源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审批机关应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九条新能源开发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运营管理,确保项目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条新能源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新能源上网电价,并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

第三章新能源利用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用电企业签订长期供用电合同,稳定新能源消纳渠道。

第十二条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新能源发电并网,提供便捷、高效的并网服务。

第十三条电网企业应当加强新能源并网运行管理,确保新能源发电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十四条新能源利用过程中,应当遵循节能减排、环保低碳的原则,减少能源损失和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新能源利用企业应当加强设备运行维护,提高新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政策支持与优惠第十六条国家对新能源产业给予政策支持,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等。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新能源产业,支持新能源企业上市融资。

第十八条国家对新能源科研、生产和利用给予优惠电价政策。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9.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行政强制法在我省的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从2011年9月份开始,开展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河北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建议,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现将我省现行有效的省的地方性法规目录予以公布(详见河北人大网首页),请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组织提出清理的意见和建议。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11年10月15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来函或电子邮件请注明“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38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050051意见反馈信箱:**************传真: 87906030附:河北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1年9月20日河北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省本级176件)法规名称1.河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3.河北省保障律师执行职务条例4.河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5.河北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条例6.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正在修改)7.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8.河北省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条例9.河北省国家机关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10.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1.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12.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1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4.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15.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16.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办医机构管理的决定1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8.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19.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1.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22.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3.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24.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5.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7.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2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9.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30.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3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3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33.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34.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正在修订)3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36.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37.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38.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39.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正在修订)40.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41.河北省禁止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的规定42.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4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44.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45.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46.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47.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4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4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50.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51.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52.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适用于清西陵保护管理的决定5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54.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55.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56.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5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58.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59.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60.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61.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监督管理条例62.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6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64.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65.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66.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67.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68.河北省酒类监督管理条例69.河北省旅游条例70.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71.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72.河北省建筑条例73.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74.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75.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76.河北省统计条例77.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78.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7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80.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81.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8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83.河北省国防教育条例84.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85.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86.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87.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88.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89.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90.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91.河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92.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93.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94.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9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96.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97.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98.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9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100.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101.河北省渔业条例10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103.河北省奶业条例10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的办法105.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10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07.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10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09.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110.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111.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11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1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1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115.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16.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17.河北省公路条例118.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119.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120.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2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2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123.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条例124.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12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126.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27.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128.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9.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130.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31.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32.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3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34.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135.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36.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13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3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39.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40.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41.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142.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14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44.河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145.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146.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47.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148.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49.河北省私营企业条例150.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151.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152.河北省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153.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54.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55.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56.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15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158.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59.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160.河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161.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162.河北省信访条例16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64.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165.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66.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67.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168.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169.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170.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171.河北省消防条例172.河北省实施《水法》办法173.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74.河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175.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76.河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河北省新能源

河北省新能源

河北省新能源河北省是我国的一个省份,也是我国新能源发展的重要区域之一。

随着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断提高,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在河北省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本文将从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三个方面来介绍河北省新能源的发展情况。

太阳能是一种洁净、可再生的新能源,河北省因具备充足的太阳能资源而具有良好的太阳能发展潜力。

河北省积极推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在河北省建设了大量的太阳能电站。

目前,河北省的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已经超过了500万千瓦。

太阳能光伏发电不仅能满足当地电力需求,还能向外供应电力,为城市的工业和民用用电提供了可靠的能源保障。

风能是另一种重要的新能源,在河北省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开发利用。

河北省拥有丰富的风能资源,尤其是位于沿海地区的风能资源更是丰富。

河北省在过去几年里积极开展风能开发,建设了众多的风电场,风能发电装机容量也在迅速增长。

目前,河北省的风能发电装机容量已经超过300万千瓦。

风能发电不仅能替代传统的火电,减少污染排放,还能为当地贫困地区带来经济效益,提供就业机会。

水能是一种传统的清洁能源,在河北省也得到了充分的开发利用。

河北省不仅有丰富的河流资源,还有一些湖泊和水库,这些都为水能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河北省目前正在积极发展小水电和中水电项目,建设水电站,提高水能发电的装机容量。

水能发电不仅能满足当地电力需求,还能实现常年稳定的发电,为河北省的工业和农业生产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综上所述,河北省在新能源开发利用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三个方面的发展成果为河北省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持。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政策的引导,相信河北省的新能源发展将会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支持利用工业余热向居民供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业余热纳入供热专项规划,制定热源热网等供热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优先选用工业余热,并同步制定供热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提高建筑节能标准,鼓励采用新型节能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推行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降低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能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农村推广节能建筑,引导农村个人自建自用住宅按照农村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

第二十八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鼓励其他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既有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

第二十九条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应当严格遵循照明设计标准规范;已建设施不符合照明设计标准规范的,应当进行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电管理,推广使用节能照明产品,优化节能控制技术,严格控制公共场所以及大型建筑物的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网络和服务体系。

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优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交通工具。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公交专用道和非机动车道,加强公共充电桩、公共自行车等设施建设。

鼓励公众采用公共交通、非机动交通、步行等绿色低碳的方式出行。

第三十二条鼓励港口建设和使用岸电设备,为靠港船舶和码头设施的货物装卸、航道清淤、照明厨炊等生产生活提供电力。

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科学决策,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表率作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冀发改能源〔2022〕239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水利(水务)局、统计局,省地矿局、煤田地质局局属单位,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及有关部门,张家口市能源局:为稳妥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国能发新能规〔2021〕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全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现就具体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地热能开发利用。

地热能是一种分布广泛、稳定可靠的可再生能源,是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重要途径,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各司其职,依法依规推进地热能科学有序、清洁高效发展。

二、做好存量项目摸底登记工作。

认真落实《实施意见》要求,对已建成投运项目按照“两表一册”(见附表)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分类提出处置意见。

存量项目登记工作于3月20日前完成,逐级审核后于3月底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严把新增项目审核关。

新增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实行三级审核、省级备案制度,由用热单位申请、县级上报、市级审核、省级备案,逐级上报需征求同级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四、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市、县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规范管理项目建设运行,落实监管属地责任,对于违法违规项目实行“零容忍”,坚决制止到位、查处到位、关闭取缔到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新能源,改善和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开发利用,包括新能源技术和产品的科研、实验、推广、应用及其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与经济发展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发与节约并举的原则,宣传群众,典型示范,效益引导,实现能源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开发利用新能源作为一项产业,加强对新能源工作的领导,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综合运用税收、价格和信贷等手段,扶植新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

新能源开发利用所需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逐年增加。

第六条 对在新能源开发利用以及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有重大发明创造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新能源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能源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新能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新能源开发利用规划、计划,上报新能源建设项目,组织指导新能源的科研、实验、推广和应用工作;
(三)上报、审查、监督大中型新能源建设项目专业技术的设计、施工工作;
(四)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新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地方标准,监督检查新能源产品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
(五)负责新能源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部门间的协调工作,组织新能源科技开发、专业培训、知识普及、咨询服务和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
(六)负责乡镇企业和农村生产、生活用能节约的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新能源管理机构,保持机构的相对稳定。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应当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新能源技术的推广工作。

新能源管理部门的培训、试验、服务基地及其财产,任何部门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技术和产品,加强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推广和科技知识普及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经贸、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支持新能源管理机构做好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科研与实验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有关专家、学者、科技人员积极参加新能源科研、实验活动。

对民间组织和个人从事新能源科研、实验项目的,应当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十二条 新能源管理机构应当对新能源重点科研、实验项目组织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确认其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后,方可付诸实施。

第十三条 新能源管理机构设置的质量检测单位,应当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后方可承担质量检测工作。

新能源产品和农村用能节约产品研制完成后,必须报新能源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方可生产和销售。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四条 制订具体措施各级新能源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措施,普及新能源技术知识,推广新能源产品,培训专业技术人员。

新能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先进的新能源技术信息,,为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下列新能源技术应当重点推广应用:
(一)户用沼气池综合利用技术,工农业有机废弃物和城镇生活污水厌氧净化处理及供气技术;
(二)秸杆等生物质气化、炭化技术;
(三)太阳能热水、采暖、种植、养殖技术;
(四)风力、太阳能发电技术;
(五)利用地热资源种植、养殖和集中采暖技术;
(六)其他成熟的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技术。

第十六条 从事新能源技术和产品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推广技术成熟、性能先进、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的技术、产品,对用户实行建、管、用跟踪服务,传授安全操作知识,防止造成人身伤害和主体工程损坏。

第十七条 地热资源开发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梯级利用,保护资源和环境。

开发地热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审批,实行有偿使用,不得随意开采。

第十八条 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技术和产品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开发利用新能源属于国家高新技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金、信贷、税收以及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二)来本省投资进行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享受本省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三)农村集体和居民兴建新能源生态综合利用设施,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鼓励和扶植政策。

第五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九条 从事新能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当地新能源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并如实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接受新能源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承担大中型新能源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接受省新能源管理机构的专业技术审查。

第二十一条 销售省外生产的新能源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或者省级新能源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新能源管理机构协助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接受省新能源专业技术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新能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从事新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