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课之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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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法律案例分析_继承(3篇)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_继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继承问题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日益凸显。

本案涉及一起因遗产继承引发的纠纷,涉及道德、法律以及家庭伦理等多方面因素。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旨在探讨在继承过程中如何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家庭内部因继承问题产生的矛盾。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男性,60岁,退休工人;被告乙,女性,55岁,甲的妻子;被告丙,男性,30岁,甲与乙的儿子;被告丁,女性,28岁,甲与乙的女儿。

甲与乙育有一子一女,甲于2020年去世,留下房产一处、存款若干以及价值不菲的金银首饰。

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及存款全部赠与乙,金银首饰由乙与丙、丁共同继承。

甲去世后,乙、丙、丁三人因遗产分配问题发生纠纷。

乙认为甲的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丙、丁则认为遗嘱有效,应按照遗嘱执行。

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三、案件分析1. 遗嘱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本案中,甲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且甲表示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甲的遗嘱符合法定条件,应为有效。

2.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规定。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本案中,甲立有遗嘱,乙、丙、丁作为继承人,应按照遗嘱继承甲的遗产。

因此,乙、丙、丁无权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3.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本案中,乙认为甲的遗嘱无效,主要基于以下两点:一是甲在立遗嘱时未征求乙的意见,违背了家庭伦理;二是甲将大部分遗产留给丙、丁,有失公平。

从道德角度来看,乙的担忧不无道理。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甲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乙无权干涉。

大学思想道德与法治之继承法(习题无答案)

大学思想道德与法治之继承法(习题无答案)

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 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 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在乙、丙均已工作。 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李某,女,49岁,间歇性精神病人,北京某报社 记者。李某与其14岁儿子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其丈 夫常年在深圳开公司、每两个月回京探家一次。2000 年3月,李某精神病发作,丈夫不在家。李某的弟媳得 知这一情况后即从天津赶来看护、照顾李某。一天深 夜,李某在弟媳睡着时吞服大量安眠药,经抢救无效 死亡。处理后事时,李某的弟媳出示了一份李某住院 时亲笔手书的遗嘱:为感谢弟媳的照顾,将自己的手 饰及孩子学琴用的钢琴一架赠与弟媳。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具体适用于下列情况: 第一,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或遗赠的; 第二,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第三,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第四,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第五,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 第六,遗嘱未处理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 序
2.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解除。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 死亡期间,其子女为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 未经本人同意主张收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 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请求返还原物。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 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 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 三人可不予返还。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思修继承法

思修继承法

四、继承权民事权力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

1、继承的定义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死者叫做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叫做遗产,而依法继承遗产的人就是继承人2、法定继承A 定义: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原则进行的财产分配。

B 分配原则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原则上均等。

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应适当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案例1王某,女,58岁,未婚;李某,男,61岁,两人同创办了一公司。

李某妻子去世多年,无子女,两人在半年前登记结婚。

但因忙没举行婚礼。

不幸李某得病身亡。

李某的侄子要求继承李某的财产,并指责王某说:“你和李某结婚,没有举行过婚礼,亲朋好友也没请过,我们不承认你是李家的人,你无权继承李某的财产。

我是他亲侄子,才是他唯一的继承人。

”王某认为她才是李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答:王某正确。

3、胎儿的继承问题“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为死体,不再保留份额,出生后死亡的,其保留份额进行法定继承。

案例2谷某,妻子已亡,有一子谷子、一女谷女,均已成家。

谷子已生有一子谷孙,因与其妻金某均为少数民族,经批准生育二胎。

1992年4月,金某已怀胎6个月,起名谷弟,谷子在外出时遇事故死亡,留下个人遗产40000元胎儿谷弟有无继承权?谷子的遗产继承人应为:父谷某、妻金某、子谷孙、金某腹中胎儿谷弟案例3谷某,妻已亡,子谷子、女谷女,均已成家。

谷子有一子谷孙,妻金某。

1992年4月,金某已怀胎6个月,谷子在外出时遇事故死亡,留下个人遗产房屋4间、存款4000元。

《思修期末复习资料》继承法.doc

《思修期末复习资料》继承法.doc

民事权力制度之继承权民事权力主耍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

1、继承的定义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死者叫做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叫做遗巴而依法继承遗产的人就是继承人1985年4月10第6届人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2、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第〔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原则上均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应适当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上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案例1王某,女,58岁,未婚;李某,男,61岁,两人同创办了一公司。

李某妻子去世多年,无子女,两人在半年前登记结婚。

但因忙没举行婚礼。

不幸李某得病身亡。

李某的侄子要求继承李某的财产,并指责王某说:"你和李某结婚,没有举行过婚礼,亲朋好友也没请过,我们不承认你是李家的人,你无权继承李某的财产。

我是他亲侄子,才是他唯一的继承人。

〃王某认为她才是李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3、胎儿的继承问题“遗产分割时,应出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案例2谷某,妻子已亡,有一子谷子、一女谷女,均已成家。

谷子已生有一子谷孙,因与其妻金某均为少数民族,经批准生育二胎。

1992年4月,金某已怀胎6个月,起名谷弟,谷子在外出时遇事故死亡,留下个人遗产40000元谷子的继承入:父谷某、妹谷女、子谷孙、妻金某胎儿谷弟有无继承权?谷子的遗产继承入应为:父谷某、妻金某、子谷孙、金某腹中胎儿谷弟案例3谷某,妻已亡,子谷子、女谷女,均已成家。

谷子有一子谷孙,妻金某。

1992年4月,金某已怀胎6个月,谷子在外出时遇事故死亡,留下个人遗产房屋4(可、存款4000元。

金某因悲伤过度,孩子胎死腹中。

思修法律继承法案例分析(3篇)

思修法律继承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老汉,男,75岁,退休教师,有子女三人,分别为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小。

张老汉的妻子在多年前去世,家中遗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轿车以及一部分存款。

近年来,张老汉的身体状况逐渐恶化,生活不能自理。

在一次家庭聚会中,张老汉与子女们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了分歧,长子张大认为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处理遗产,而次子张二和女儿张小则认为应该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导致了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遗产继承方式:法定继承还是遗赠扶养协议?2. 张老汉遗产的具体数额和分配方案。

三、案例分析(一)关于遗产继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赠的,按照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

”在本案中,张老汉生前并未留下遗嘱,也没有遗赠,因此遗产继承方式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关于遗产的具体数额和分配方案1. 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遗产包括被继承人的财产、债务、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2. 轿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动产,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轿车也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3. 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和其他财产权利,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存款也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关于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之间应当协商一致,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对遗产进行分配。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子女三人可以协商一致,按照各自的贡献和需要,对遗产进行分配。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张老汉的遗产包括房产、轿车和存款。

2. 房产、轿车和存款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由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和女儿张小三人平均分配。

思修法律继承法案例分析(3篇)

思修法律继承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5岁,一生勤劳俭朴,育有四个子女:大儿子张大、次子张二、三女儿张花和小女儿张兰。

张老汉和老伴王老太共同居住在一所自建房屋内,房屋及周围土地均属于张老汉个人财产。

张老汉和老伴王老太在2018年相继去世,留下了一笔遗产。

在张老汉和老伴去世后,四个子女对如何处理遗产产生了分歧。

张大认为,作为长子,他应该继承更多的财产;张二认为,自己一直照顾父母,应该得到更多的补偿;张花和小女儿张兰则认为,作为女儿,她们也有权平分遗产。

由于意见不合,四个子女未能达成一致,遂将此事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2. 遗产继承人的继承顺序;3. 遗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案例分析(一)关于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应包括其个人所有的房屋、土地以及存款等合法财产。

(二)关于遗产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王老太和四个子女继承。

由于王老太已经去世,故其遗产应由四个子女继承。

(三)关于遗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思修继承法

思修继承法

练习: 练习: 王老汉夫妇,膝下有三儿一女, 王老汉夫妇,膝下有三儿一女,分别 是甲、 甲娶妻戊, 是甲、乙、丙、丁。甲娶妻戊,生有一子 乙娶妻庚,生有一女辛。丙娶妻壬, 己。乙娶妻庚,生有一女辛。丙娶妻壬, 尚无子。丁至今未嫁。多年来, 尚无子。丁至今未嫁。多年来,王老汉夫 妇一直与儿子丙及其妻壬同住, 妇一直与儿子丙及其妻壬同住,但好景不 丙于2005年遭遇车祸死亡,王老汉 年遭遇车祸死亡, 长,丙于 年遭遇车祸死亡 闻讯遂卧床不起, 闻讯遂卧床不起,由王老太及儿媳壬负责 饮食起居,甲乙丁则经常探望。 饮食起居,甲乙丁则经常探望。2008年 年 王老汉去世。 初,王老汉去世。老汉生前与妻子共有存 款50万元,请问,哪些人有权继承王老汉 万元,请问, 万元 的遗产,各应继承多少? 的遗产,各应继承多少?
商标权
知识产权
专利权 著作权中与财产权有关的权利
债 权
有价证券:股权、 有价证券:股权、基金
(二)继承权: 继承权: 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依被继承人生 前所立遗嘱的指定而取得遗产的权利。 前所立遗嘱的指定而取得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 (三)继承法: 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继承权的取得、放弃和丧失 继承权的取得、
(三)丧失
指继承人因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 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取 消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消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杀害被继承人的;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 情节严重的 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 重的。

继承法 思修资料

继承法 思修资料

继承法思修资料一、概述《继承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85年4月I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继承法》的核心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继承法》共五章37条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继承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护全民的财产继承权,维护家庭成员的经济利益,发扬家庭成员间养老育幼相互扶助的好传统有重要的意义。

(一)、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继承{就是公民死亡后,依法将其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被继承人⏹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处理继承关系的基本准则。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继承权平等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2.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公民在某些情况下因履行义务而享有继承权(如丧偶的儿媳、女婿),并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而丧失继承权(如虐待、遗弃被继承人);各继承人中根据尽义务情况不均等地分配遗产。

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还体现在遗赠扶养协议之中,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和遗赠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协议约定,扶养人自愿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接受被扶养人遗赠财产的权利。

设立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有利于保证孤寡老人安度晚年。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无偿的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只有履行了约定的义务,才有权接受遗赠;遗赠中的受遗赠人一般只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除非遗赠人在遗赠中附加义务。

(3)遗赠扶养协议自协议订立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遗赠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这一基本原则,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条件和家庭职能所决定的,也是实现法律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任务的必然要求。

思修-继承法 2

思修-继承法 2

6、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a、代位继承 (1)、概念: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 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注:晚辈直系 血亲没有辈份的限制,只要是晚辈就可以。) 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 嘱继承;代位继承人的人数不论多少,只能继承 其父或母有权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 的限制,但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4、法定继承
a、概念:是指在无遗嘱的情况下,直接依据法律规定的继 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一种继承方式。 b、适用情形: 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的;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或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被继承人的配偶怀有胎儿的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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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征: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 亲; 代位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得的继承 份额;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 用遗嘱继承。
b、转继承 • (1)、概念:又称第二次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 亡后,继承人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之前就死亡, 其应继承的份额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 (2)、特征: • 继承人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以前死 亡; • 继承人必须拥有继承权,即没有丧失或放弃继承 权。(妻子可以成为转继承的继承人)
二、遗嘱和遗赠 • 1、遗嘱 • a、概念:是指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 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 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 b、遗嘱的有效要件:实质要件;形式要件
2、遗赠 • a、概念:是指公民以无偿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 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 赠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 b、特征: • (1)赠是遗赠人亲自进行的单方、无偿、并于其死后生 效的要式法律上行为; • (2)受遗赠人只能是国家、集体或是法定继承以外的人; • (3)受遗赠人不得由他人行使(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 (4)、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思修法律案例遗产(3篇)

思修法律案例遗产(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男,60岁,退休工人,住在某市A区。

张先生有一子一女,儿子李明,女儿李芳。

张先生的老伴去世多年,独自抚养子女成人。

近年来,张先生身体多病,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子女照顾。

张先生有一套房产,位于B区,是该房产的唯一所有者。

二、案例经过2019年,张先生因病住院,病情恶化。

在此期间,李明和李芳为争夺房产继承权产生了纠纷。

以下是具体经过:1. 张先生住院期间,李明和李芳都表示愿意照顾父亲,但李明提出要继承父亲的房产。

李芳认为,房产是父亲的遗产,应该由所有子女共同继承,不应该只归李明一人所有。

2. 张先生病重期间,李明曾提出将房产过户给自己,以方便照顾父亲。

但张先生考虑到女儿的感受,拒绝了李明的提议。

3. 张先生病逝后,李明和李芳就房产继承问题再次发生争执。

李明以照顾父亲为由,要求独占房产。

李芳则认为,父亲生前并未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李明,因此房产应该由所有子女共同继承。

4. 李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房产由自己和李明共同继承。

三、法律分析1. 遗产继承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遗产继承的原则遗产继承应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原则: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照顾原则: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保留必留份原则: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保留其必要的遗产份额。

3.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先生去世后,李明和李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根据平等原则,李明和李芳应共同继承房产。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李明在照顾父亲的过程中,可能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考虑到这一因素,适当调整遗产分配比例。

《思修期末复习资料》继承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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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力制度之继承权民事权力主耍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

1、继承的定义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死者叫做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叫做遗巴而依法继承遗产的人就是继承人1985年4月10第6届人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2、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第〔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原则上均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应适当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上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案例1王某,女,58岁,未婚;李某,男,61岁,两人同创办了一公司。

李某妻子去世多年,无子女,两人在半年前登记结婚。

但因忙没举行婚礼。

不幸李某得病身亡。

李某的侄子要求继承李某的财产,并指责王某说:"你和李某结婚,没有举行过婚礼,亲朋好友也没请过,我们不承认你是李家的人,你无权继承李某的财产。

我是他亲侄子,才是他唯一的继承人。

〃王某认为她才是李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3、胎儿的继承问题“遗产分割时,应出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案例2谷某,妻子已亡,有一子谷子、一女谷女,均已成家。

谷子已生有一子谷孙,因与其妻金某均为少数民族,经批准生育二胎。

1992年4月,金某已怀胎6个月,起名谷弟,谷子在外出时遇事故死亡,留下个人遗产40000元谷子的继承入:父谷某、妹谷女、子谷孙、妻金某胎儿谷弟有无继承权?谷子的遗产继承入应为:父谷某、妻金某、子谷孙、金某腹中胎儿谷弟案例3谷某,妻已亡,子谷子、女谷女,均已成家。

谷子有一子谷孙,妻金某。

1992年4月,金某已怀胎6个月,谷子在外出时遇事故死亡,留下个人遗产房屋4(可、存款4000元。

金某因悲伤过度,孩子胎死腹中。

思修继承法

思修继承法

继承法一、基本原则1.继承权男女平等2.养老育幼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二、遗产(一)概念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二)范围包括财产、债权,也包括债务。

三、继承的开始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继承权的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司法解释]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司法解释]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四、继承的形式(一)法定继承(1)范围基于血缘关系:近亲属,儿媳女婿原则上无法定继承权;非基于血缘关系: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2)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姊妹、(外)祖父母(3)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的;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4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5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4)遗产分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原则上均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应适当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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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母亲承租公有住房两间,并与张 某的侄子同住。两年前张某的母亲去世, 侄子将房屋租给他人。现在,张某的二 哥从国外归来,想继承母亲的房屋。公 有住房能否继承?
玉田县的孙某与李某结婚后,孙某购买 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为10万元;还 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5万元, 指定受益人为妻子李某。其女与李某如 何分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 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 继承人。
林金的同胞弟弟张宁于4岁时送给邻 村张某作养子,现已20余年。林金父亲最 近去世,留有6间房屋,张宁认为自己也 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为此事与林金发生 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0条第 2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 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 人遗产的制度
袁保国,32年结婚,95年死亡 袁绍良55年 袁胜利,54年生
袁合作,76年
袁振东
吕丙与其妻没有婚生子女,早年收养王某 为养子,改名吕乙,吕乙婚后生一子吕甲, 1987年,吕乙因病早逝。1982年,吕丙与 其妻先后逝世。吕甲以吕丙收养孙的身份 要求继承祖父的遗产。吕丙的胞弟吕丁也 提出要继承其兄吕丙的遗产,理由是吕甲 是吕丙的第三代,而且是养孙,没有继承 权。自己是吕丙的同辈人,而且是同胞兄 弟,是吕丙的遗产唯一继承人。为此,二 人发生争执。
被继承人王甲生前系河北某大学教授,曾写过 许多专著,其中《遗传法》和《病理学》两本 书在他去世时还未出版。1980年他去世后,其 子王子和女儿王女对其它遗产进行了分割。 1981年1月王子病死,留下妻子刘某和两个儿女 王丙、王丁。此后,1981年10月,王甲的遗著 《遗传学》和《病理学》出版,出版社送来了 稿费3000元,成为王甲的遗产。王女要求作为 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全部稿费,刘某及儿 女提出异议。
• 某甲与某乙1950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子一个养 子和一个养女。养子成年后娶某丙为妻,生一儿子某丁。 夫妻俩共有积蓄24万元。养女婚前有个人财产1万元, 1994年与某戊结婚,生一女儿某已。1996年8月养子外出 旅游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遗产。1997年1月,某甲到 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某乙共有私房8 间,存款3万元,我死后属于我的那4间房由养女继承,孙 子某丁继承属于我的1万5千元存款。后因某丁与社会上不 三不四的人来往密切,某甲看不过去,决定变更遗嘱:我 死后属于我的全部遗产由养女继承。1988年1月,某甲与 养女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顺序无法确定。 • (1)养子的遗产由谁来继承?如何分割? (2)某甲的遗产由谁来继承,如何分割? (3)养女的遗产由谁来继承,如何分割? (4)若某甲死亡时存款已经用尽,遗产如何分割?
二、遗产的范围
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 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 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 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 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 财产,如债权和有价证券。
不久前,我继承了已病故的父亲的 遗产,总价值4000多元。但继承后发现, 父亲生前在开办个体工商户时你银行贷 款5000元未返还。而父亲全部遗产仅有 4000元,尚不够还贷款,请问在这种情 况下我应该怎么办?
夫妻共有财产
60万
父亲 一套房产、1/2股金
母亲 一套房产、1/2股金
小煜父亲母亲
17.5万 3.5万 两房屋、股金 一房屋 1/2股金 60万
一房屋 1/2股金
13万
三、继承人
法定继承: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 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 原则将遗产转归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必须合法 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 人的继承权。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 额。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5.遗嘱形式必须合法
• 2006年7月,小陈的爷爷和小陈因拆迁分得一套房 屋,产权人为小陈的爷爷和小陈两个人。2007年9 月小陈的爷爷因病去世。去世后,小陈与两个姑 姑就爷爷所留下的这二分之一房产起了争执。小 陈拿出了爷爷生前2006年8月立下的由律师见证的 遗嘱,遗嘱上爷爷明确将二分之一房产赠与小陈 。而两个姑姑则认为小陈爷爷自2005年就因中风 反复住院治疗,而且这种病情直到过世一直处于 持续状态,且爷爷患有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具 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小煜父亲母亲
17.5万 3.5万 两房屋、股金 一房屋 1/2股金 母亲 3.5/4万 1/4房屋 一房屋 1/8股金 1/2股金 爷奶 小 爷奶 煜 小 煜 姥 爷 60万
13万
姥 姥
遗嘱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按其生前所
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
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赠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按其生前所 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法定 继承人以外个人、组织继承的一种 方式。
小煜父亲母亲
17.5万 两房屋、股金 60万
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7万元
生前医疗费 7万元
剩余 3.5万元
小煜个人财产
已花费
父亲个人财产
小煜父亲母亲
17.5万 两房屋、股金 60万
姥爷姥姥的赡养费 2万元 姥爷姥姥 个人财产
生前医药费 45万元
剩余 13万元
已花费
母亲个人财产
小煜父亲母亲
17.5万 两房屋、股金
• 周医生的丈夫在一次翻车事故中死亡,当时 ,周已怀孕6个月。丈夫死后,遗有属于他 个人的存款3000元,婆母要求与儿媳平分这 笔遗产。有人告诉周医生,孕妇可多分遗产 。
• 周某系河南省某村农民,老伴早亡。生有二子周江 和周海。1976年和1978年周江、周海相继结婚。周 江无工作,在家务农,财贸固定收入,而周海在村 小学任教,经济较其兄要好,并收入稳定。1980年 ,周某考虑到这一情况下,立下遗嘱,“我死后, 房产归周江继承。”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此后 ,周江进城开办了贸易公司,生意越做越红火,收 入颇丰,相比之下,仍当小学教师的周海显得寒酸 多了。根据变化了的这一情况,1990年,周某又写 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周海继承。”写后将遗 嘱交给了周海。1992年,周某去世,周煤、周海因 房产继承发生了争执,二人各持一份遗嘱,
大脑死亡说
死亡说
呼吸停止 心脏脉搏停止跳动说
1 I继承,小煜父亲死亡时
呼吸停止 2 Ⅱ继承,小煜母亲死亡时 心脏脉搏停止跳动说
被继承人王甲生前系河北某大学教授,曾写过 许多专著,其中《遗传法》和《病理学》两本 书在他去世时还未出版。1980年他去世后,其 子王子和女儿王女对其它遗产进行了分割。 1981年1月王子病死,留下妻子刘某和两个儿女 王丙、王丁。此后,1981年10月,王甲的遗著 《遗传学》和《病理学》出版,出版社送来了 稿费3000元。王女要求作为唯一第一顺序继承 人继承全部稿费,刘某及儿女提出异议。
林某的生父早年去世,母亲于1985年改嫁, 林某当时14岁,姐姐已婚,林某仍与姐姐 住生父的房子,生活费由继父和母亲供给。 林某16岁到继父家生活,后来又到原籍继 承了生父的房屋,但在经济上仍与继父来 往。继父建房时林某姐弟俩出资,继父、 母亲的生活均由他们照料。继父临终时把 房产证给林某并嘱料理后事。继父去世后, 他的从未尽过义务的儿子周某要求继承全 部房屋,其理由是:林某已继承了生父的 遗产,母亲改嫁时姐已结婚。请问这些理 由对吗?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继承的份额 同一顺序继承人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杜玉军有两个孩子,儿子叫杜广平,女儿叫 杜广梅。儿子平中专毕业后留在县城工作,并已 成亲。1992年,女儿梅与外村青年于东方结婚并 生一女儿于俊。2003年,梅患癌症去世。由于杜 广平夫妇居住在县城,不能经常回家照顾杜玉军 夫妇,而杜夫妇年老多病,的确需要照顾。为此, 于东方带着女儿与两位老人一起生活,承担起照 顾老人生活的重担,2005年1月,杜玉军去世。 留下6间平房,8400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 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 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 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 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有效遗嘱的条件
1.遗嘱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转继承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 承人继承的制度
最近,外祖母病故,我母亲在料理丧事期 间,因食物中毒抢救无效死亡。外祖母遗 下瓦房五间,本应由我母亲和舅舅共同继 承,由于母亲死亡,有人认为我和姐姐可 代位继承,也有的认为我父亲也可继承。 请问,外祖母的遗产怎样继承?
• 李某晚年一直单独生活,2000年10月1日,李某所在 地居民委员会为照顾他,与他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 协议,协议约定:居民委员会承担李某生养死葬的 义务;李某将其房屋遗赠给居民委员会。此后,居 民委员会一直供养着李某。2006年5月1日,李某却 另立遗嘱,将其房屋指定由其弟弟继承。2007年2 月1日,李某病逝,居民委员会将其安葬。在处理李 某遗留的房屋时,李某弟弟持其兄所立遗嘱要求继 承此房屋,而居民委员会则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诉至人民法院
张安夫妇和女儿张珊外出打渔,同时遇难,张 安夫妇留下23000元遗产。张安的妹妹张静和 其妻子的父亲孙某均要求继承。
如遇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同 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 时间的,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 死亡;如几个人辈份相同,则推定他们 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由他 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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