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车牌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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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借用承诺书(通用3篇)

车辆借用承诺书(通用3篇)

车辆借用承诺书(通用3篇)车辆借用承诺书1本人借一辆。

用于期间使用。

车主姓名:车牌号:。

发动机号:车架号:。

借用车辆完好,无任何损坏,行驶里程数:。

本人因私借用车辆承诺如下:1、不用于营利性活动,不将车辆转借其他人员(尤其是非驾驶员),借车期间所发生的违章行为及事故均由本人承担。

2、借用期间出现的任何事故均由本人自行承担,公司及汽车所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事故内容包含:刮蹭、划痕、车祸、被偷盗等;借用人必须负担除保险公司应该支付的赔偿金以外的任何所有费用。

3、借用人还车日期:借用人联系电话:借用人身份证号:借用人紧急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后附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

借用人承诺签名:日期:车辆借用承诺书2本人因春节返乡,需暂借公司车辆使用,车号x,并做出以下承诺:1、车辆暂借期间,严格依据交通法规驾驶车辆,如有违规现象,均由个人承担,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

2、驾驶车辆期间,严格按照操作规范驾驶,爱护车辆,确保车辆车况良好,如出现因个人驾驶原因造成的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费维修用由个人承担。

3、车辆暂借期间出现任何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及后果均有个人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车辆暂借结束后,及时归还车辆,并保持车辆内外洁净、卫生。

5、车辆暂借期间所发生的油费及停车费用等相关附加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借用时间:承诺人:车辆借用承诺书3本人在春节期间借用公司车辆(车号)使用,本人承诺如下:1、遵守交通法规,保证不饮酒开车;2、保证车辆只限本人驾驶,不外借给他人驾驶;3、油费自负;4、以上如有违反,愿接受公司规定处罚。

5、如发生交通事故,本人承担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公司如果负连带责任,本人偿付所有费用。

承诺人:日期:。

交通事故中借车人承担怎样的责任

交通事故中借车人承担怎样的责任

The flowers are not to bloom, but to bloom more brilliantl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交通事故中借车人承担怎样的责任开车人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理应根据其过错责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车辆所有人管理不善,将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或存在其他过错,而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为你推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闯黄灯算违章吗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火车票退票手续费交通事故中,肇事人要为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借车的情形较为特殊,借车人承担责任也比较特殊,那交通事故中借车人承担怎样的责任?如果借车人要赔偿的话,那交通事故中借车人要如何赔偿?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分别进行阐述,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一、交通事故中借车人承担怎样的责任1、借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咎开车人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理应根据其过错责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车辆所有人管理不善,将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或存在其他过错,而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应注意当地法院司法实践做判例。

2、如果借车人为无证驾驶,又在事故中死亡的处理:借车出事故造成损害,出借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借车人无证驾驶,出借人明知而出借的,更要承担责任。

借车人自己造成损害,属于自己风险,是对自己安全的漠视,原则上应当自担风险,但是出借人明知借车人为无证驾驶而出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3、借车人有驾驶证,借车时有明确约定事故自负的借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将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出现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根据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原则,在机动车辆所有人将机动车辆合法转移(出租、出借)给他人占有时,车辆的承租人、借用人已成为机动车辆运行支配者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

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承租人和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辆所有人出租或出借时明知机动车辆有缺陷而仍然出租、出借,或明知承租人和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或技能而仍然出租、出借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车牌号借用协议书

车牌号借用协议书

车牌号借用协议书借用指为了当时或临时的使用而借别人的东西用,那么关于车牌号的借用协议书是怎样的呢?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车牌号借用协议书范文篇,供大家参考!车牌号借用协议书范文篇一甲方:xx医药有限公司乙方:XXXX为了鼓励乙方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双方就配车奖励事项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 甲方确认乙方符合甲方规定的销售人员配车奖励政策,将以下车辆提供给乙方无偿使用,期限3年(自车辆实际交付之日起计):车辆商标/型号XXXX,生产厂商XXXXX,车辆牌照号码XXX,车架号XXXX.二. 乙方愿意在享受购车贷款时与甲方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并接受甲方对其工作绩效的考核评估及管理。

三. 就车辆使用/奖励/转让等事项,双方同意按照下述条款执行:1. 若乙方累计2年完成销售回款指标1200万元,甲方同意将已配车辆产权奖励给乙方,将车辆过户给乙方(车辆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以下同);2. 车辆无偿使用期满后,乙方若未能符合上一条款要求的,则双方同意按照车辆的市场评估价格转让并过户给乙方。

3. 若乙方未满服务期限因个人原因辞职或因业绩原因/违纪等原因被辞退,甲方同意按按上款所述办法将车辆计价转让并过户给乙方。

4. 乙方同意车辆转让款可以从购货保证金/销售提成奖励/费用及工资中扣除。

5. 若因甲方经营不佳而被收购重组、破产解散等原因导致乙方中途离职,则乙方应将车辆退还给甲方,乙方无需支付车款。

6. 因不可抗力(如严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性疾病等)而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可以视不同情形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可不视为违约.但当事人(或其家属)须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对方,以最大程度减少对方损失。

7. 作为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丙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中承担乙方的连带责任。

四.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好心借车给朋友,万一出事故,这4种情况下车主有连带责任!借车风险如何避免?

好心借车给朋友,万一出事故,这4种情况下车主有连带责任!借车风险如何避免?

好心借车给朋友,万一出事故,这4种情况下车主有连带责任!借车风险如何避免?借车有风险,最怕出事故!朋友向自己借车却出了事故,车子受损先不论,万一要是出现人员伤亡还会扯上一大摊子事,自己当冤大头还得赔偿。

曾经就发生过这样类似的事情,肇事司机因酒驾导致1死3伤,被判八年刑罚,而借车给他的车主呢,则因草率借车之举同样也要对事故发生承担连带责任,被判赔偿近60万!说冤是真的冤,毕竟谁也不知道下一秒会发生什么,但好朋友借车也不好意思直接拒绝吧...那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关于出借车辆出事故,车主到底要不要担责和赔偿的问题。

01 机动车所有人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到底由谁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一)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 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什么情况是机动车所有人(即车主)有过错的情况呢?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这一点是兜底性条款,要通过具体的案情来进行分析)02 机动车所有人未购买保险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从第一点我们可以知道,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有买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如果车主没有为机动车购买保险,保险公司自然不会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机动车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我们都知道,车辆必须要购买交强险,但是商业险就看车主自愿了。

车牌借用协议书(精选12篇)

车牌借用协议书(精选12篇)

车牌借用协议书(精选12篇)车牌借用协议书 1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出借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借用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丙方(担保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京牌照提供给乙方使用,并由乙方出资、以甲方名义购买车辆,乙方承担使用牌照及车辆期间的一切责任,丙方提供担保,具体约定如下:一、因乙方尚未取得北京市机动车牌照,故经甲方同意,借用甲方所有的京牌照;并由乙方出资、以甲方名义购买车辆(乙方以甲方名义购买车辆后,应当向甲方备案该车辆的有关信息),车辆所有权归乙方(不包括甲方牌照);乙方在使用期间,应当承担包括交纳相关税费、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日常维修保养、承担使用车辆造成的事故赔偿、违章罚款等使用牌照、车辆的所有责任。

二、牌照借用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借用期满,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到车辆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查询该牌照被借用期间是否有未了之保险费用、车辆管理费用、事故赔偿责任、违章罚款等,如存在前述情况,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如因存在上述情况而乙方又未能在借用期结束时或甲方要求归还时结清的,乙方应当按照每拖延一日赔偿甲方人民币100元整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如因乙方在借用牌照期间车辆发生罚款、事故等被第三方起诉或处以有关处罚的,均由乙方承担,如导致甲方的支出(包括误工费、律师费、诉讼费、罚款及滞纳金、保险费、赔偿第三方的费用等)亦均由乙方承担,且由于乙方未能及时缴纳罚款或赔偿第三方或履行相应义务导致诉讼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的损失补偿,甲方有权收回牌照,且乙方应当将车辆交付甲方保管直至乙方按照本协议和甲方的要求履行全部义务为止。

车牌号借用免责协议书范本

车牌号借用免责协议书范本

车牌号借用免责协议书范本甲方(出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借用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车牌号(以下简称“车牌号”)出借给乙方使用,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出借条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车牌号信息1.1 甲方同意将车牌号为:______________的车牌号出借给乙方使用。

1.2 甲方保证其拥有上述车牌号的合法所有权,并有权出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借用期限2.1 本协议书有效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2 借用期限届满,乙方应无条件归还车牌号给甲方。

第三条借用费用3.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车牌号借用费用,具体金额为:______________元。

3.2 乙方应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支付上述费用。

第四条责任免除4.1 甲方声明并保证,其对车牌号的使用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使用车牌号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及其他相关责任。

4.2 乙方承诺,其在使用车牌号期间,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4.3 乙方在使用车牌号期间,若发生任何交通事故、违章行为或其他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书约定支付借用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未支付借用费用的_____%。

5.2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书约定期限归还车牌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归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每日_____元。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书的解释、履行、变更、解除等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车主车借给别人有连带责任吗

车主车借给别人有连带责任吗

车主车借给别人有连带责任吗
一、车主车借给别人有连带责任吗
车主车借给别人没有连带责任,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车主承担民事赔偿的情形有什么
车主承担民事赔偿的情形有:
1.车主与驾驶员为雇佣关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驾驶员为职务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3.车主出租、分包车辆。

赔偿权利人既起诉发包人、出租人,又起诉承包人、租赁人的,判决发包人、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发包人、出租人请求根据合同关系判由承包人、租赁人承担责任的,告知另案处理。

4.机动车挂靠登记车主。

挂靠车辆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挂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挂靠人予以垫付;被挂靠人承担垫付后,可以另案向挂靠人追偿;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请求区分内部责任的,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

5.车主出借机动车。

三、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算。

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

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是按照什么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是按照什么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是按照什么法律依据现实中,机动车车主与实际驾驶⼈员分离的情况也不少,但是有些情况下作为车主并不会对发⽣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有些情况下却需要车主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是按照什么法律依据呢?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是按照什么法律依据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当然是有条件的,不是说所有的交通事故,车主都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千⼆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管理⼈与使⽤⼈不⼀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等情形机动车所有⼈、管理⼈与使⽤⼈不是同⼀⼈时,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由机动车使⽤⼈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管理⼈对损害的发⽣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千⼆百⼀⼗条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当事⼈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由受让⼈承担赔偿责任。

第⼀千⼆百⼀⼗⼆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机动车侵权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由机动车使⽤⼈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管理⼈对损害的发⽣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千⼆百⼀⼗五条 【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侵权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与机动车使⽤⼈不是同⼀⼈,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由盗窃⼈、抢劫⼈或者抢夺⼈与机动车使⽤⼈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追偿。

第⼀千⼆百⼀⼗四条 【拼装车或报废车侵权责任】以买卖或者其他⽅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和受让⼈承担连带责任。

把车借给别人撞死人了怎么办

把车借给别人撞死人了怎么办

把车借给别人撞死人了怎么办在现实生活中,在现实生活中,将车辆借给他人的情形是非常多的,将车借给他人时,有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那么,把车借给朋友撞死了人怎么办呢?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把车借给别人撞死人了怎么办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把车借给别人撞死人了怎么办车辆出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超出限额的由使用人赔偿,出借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开车时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发生车祸事故造成伤害的,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那么,在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怎样可以减轻责任?对于这点,肇事司机可以根据自动投案减轻责任。

开车发生车祸,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的,肇事司机可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自动投案后,即可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是免除处罚的机会。

《民法典》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借车给朋友出事故车主要赔偿吗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车主借车给别人驾驶的,通常情况下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

赔偿责任首先是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不足的,由实际使用人,即借用车辆的人承担。

三、什么才是车主有错(一)明明知晓借车人饮酒、吸毒却还是将车借给借车人的。

假如借车人在借到车后饮酒或吸毒的,车主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明知道自己的车有故障却还是将车借出的。

借车交通事故跟车主有关系吗

借车交通事故跟车主有关系吗

借车交通事故跟车主有关系吗在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借车给朋友或者亲人开,当别人真的需要车的时候,你又不好拒绝,有些车主就会担心如果车子发生事故怎么办?那么借车交通事故跟车主有关系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借车交通事故跟车主有关系吗借车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一般没有责任,但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民事法律责任是民事主体对于自己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或者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人身权利所造成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交通事故可以只起诉部分侵权人吗受害人只对部分侵权人提起赔偿诉讼是可以的,但只起诉部分侵权人的,被起诉人只承担自己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不管是受害者,还是肇事方,都是有资格去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

不管是哪一方向法院起诉,都是需要提交民事诉状的,在此诉状之中,必须要说明起诉的理由,然后需要提交能佐证自己理由的证据。

三、借车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是谁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车主连带责任是什么

交通事故车主连带责任是什么

交通事故车主连带责任是什么车主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两种,车主和驾驶⼈不⼀致,车主对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有过错;驾驶⼈未经允许驾驶机动车,车主对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有过错,车主要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交通事故车主连带责任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交通事故车主连带责任是什么1、在交通事故中,车主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下:(1)机动车车主和驾驶⼈不⼀致,驾驶⼈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车主对事故发⽣的过错的,要承担连带责任;(2)驾驶⼈未经允许驾驶机动车,发⽣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车主对效对交通事故发⽣有过错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零九条、第⼀千⼆百⼀⼗⼆条⼆、盗取他⼈汽车后撞伤⼈该如何赔偿1、盗窃⼈的责任:盗窃⼈未经允许驾驶他⼈汽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驾驶盗取的车辆撞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其为主要责任的,其是直接的加害⼈,⾃然需要进⾏赔偿。

因此,受害⼈可向盗窃⼈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

如果造成伤残甚⾄死亡的,还可要求残疾赔偿⾦、死亡赔偿⾦、被抚养⼈⽣活费、丧葬费等。

2、车主的责任:由于其汽车是被盗窃的,并不是车主本⼈的意愿,所以应由盗窃⼈⾃⼰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车主有过错,也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受害⼈即使找不到实际的开车⼈,⽐如盗窃⼈撞伤⼈后逃逸,只找得到车主的情况下,受害⼈也不能找其要求赔偿。

3、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追偿。

对于其他费⽤,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车主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两种,车主和驾驶⼈不⼀致,车主对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有过错;驾驶⼈未经允许驾驶机动车,车主对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有过错,车主要承担连带责任。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出借机动车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出借机动车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出借机动车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答:出借机动车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车主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车主倘若明知对方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然将车辆借给其驾驶,则主观上存在过失。

无证者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仍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主观上也属于过失。

车主与无证者二人具有共同的过失,并造成了他人被撞伤的损害后果,构成了共同侵权。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出借他人发生事故由车主买单时间:2008-12-09 20:45:53 文章分类:案件择览[案情]2007年8月27日19时许,周某驾驶苏HNU002号二轮摩托车在城区行驶,撞到由路西向路东步行横过公路的田某,致田某受伤,车辆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驾驶未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夜间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违反相关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无责任。

田某伤后用去医疗费3472.05元。

发生事故的苏HNU002号二轮摩托车系被告刘某所有,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被告周某系为办理个人事务而借用刘某的苏HNU002号二轮摩托车。

后受害人田某起诉要求肇事驾驶员周某与车主刘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被告周某违章驾车发生事故,造成田某损伤,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因周某所驾车辆系被告刘某所有,其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对车辆借用人周某在事故中对田某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投保义务人刘某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田某损失超出限额的部分,应由周某按其所负事故责任负责赔偿。

公司将车辆出借给他人的法律风险

公司将车辆出借给他人的法律风险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如果将公司所有的车辆出借给员工,存在一定的风险。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使用人因驾车不当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公司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所有人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承担交通损害赔偿的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条法律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所面临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承担(一)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已投保的情形(1)保险公司的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可知,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范围是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若存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2)使用人和所有人的责任由《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可知,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须承担保险公司强制责任险不足以赔偿第三人损失时的责任。

所有人在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车借他人出事故,车主是否要担责

车借他人出事故,车主是否要担责

【论坛“看”法】当前,私家车已经成为我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亲戚朋友间借车使用也是常有的事,有些车主不愿意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一方面是担心自己的爱车被刮伤,更多的是担心在借给他人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碍于情面,又不得不将车出借。

车辆在外借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责任等等,今天我们将用真实的案例“以案说法”。

【案情介绍】2009年6月的一天,上午8点半,北京市某路段车水马龙。

蔡某驾驶的汽车突然被石某开的汽车撞翻,尾随石某汽车后的王某来不及刹车,撞上了石某的车尾,这种追尾顺延到王某车后的李某开的车石某表示肇事的汽车是向朋友张某借来的,于是蔡某将车主张某、实际驾驶人石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近六万元。

王某、李某、谢某也要求张某、石某等赔偿追尾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案情分析】由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案件在实务中很常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车辆所有人出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规定是什么?机动车主把机动车借给别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并不会仅仅因为自己是车辆的所有人就必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还要看其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

可见,机动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是判断其是否需要赔偿的一个关键因素,因此,对车主张某过错把握将成为处理这个案件的重要问题。

一、车主的过错内容通常来说行为人的过错包括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但在不同的责任认定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不同的认定标准。

具体到机动车交通事故,笔者认为判断车主是否有过错,过错的范围应当限定在重大过失和故意。

因为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并不是实际的车辆控制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导向性,因此在认定其过错时,应当仅包括重大过失和故意,否则从公平的角度,对非实际使用人的车主就过于严苛。

◆什么是故意的过错?故意应当指在出借前,借车人驾驶的危险性是明显的,发生概率很高的,而车主对此已经有认识或完全有能力认识,却不采取任何措施,仍然出借车辆放任这种可能性很高的交通事故的发生。

车子外借的法律后果(3篇)

车子外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在便利的同时,车子外借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车子外借的法律后果出发,详细探讨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

一、车子外借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借用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借用物,不得擅自处分。

借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借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明确了车子外借的法律依据。

二、车子外借的法律后果1. 侵权责任(1)借用人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借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借用人应当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2)借用人擅自改变车辆性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借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违约责任(1)出借人将车辆出借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导致交通事故的,出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出借人未告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交通事故的,出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责任免除(1)因不可抗力导致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2)借用人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4. 刑事责任(1)借用人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2)出借人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出借车辆给他人,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交通肇事罪。

三、车子外借的风险防范1. 确认借用人具备驾驶资格,确保其能够安全驾驶。

2. 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消除安全隐患。

3. 在出借车辆时,明确告知借用人车辆性能、使用范围等,避免因误解导致纠纷。

4. 与借用人签订车辆借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赔偿标准等。

5. 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报警,保留现场证据,以便后续处理。

6. 出借人应购买车辆保险,以降低自身风险。

四、总结车子外借作为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

了解车子外借的法律后果,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贵州省⾼级⼈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及时、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步规范执法⾏为,依法保障当事⼈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事故处理阶段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严格按照《交通事故处理⼯作规范》要求,告知各⽅当事⼈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指导当事⼈通过相关途径正确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查明机动车所有⼈、实际⽀配⼈、驾驶⼈的姓名、住所或实际居住地、联系⽅式以及机动车保险等有关详细情况,并依法及时扣留肇事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实际⽀配⼈、驾驶⼈书⾯申请缴纳事故责任保证⾦的,可予准许。

在其缴纳了相当于承担全部责任时的损害赔偿数额的保证⾦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将检验、鉴定完毕后的机动车予以返还,但⽆牌证、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等⽆合法来源的机动车除外。

3、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员伤亡,需⽀付抢救或⼫体处理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等有关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管理机构垫付,也可通知机动车⼀⽅垫付。

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管理机构、机动车⼀⽅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垫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并告知其可向⼈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

⼈民法院应依法及时⽴案,并裁定先予执⾏。

4、对扣留的机动车进⾏技术检验鉴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送达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时,应告知各⽅当事⼈返还机动车的时限,对于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告知当事⼈可向⼈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I河北IH EBEINONGJI摘要: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难以避免,也必然导致一定的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

在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对于赔偿的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责任承担成为一大难题。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竝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此规定仍存在争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适用此规定,受害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本文主要是从无偿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这一角度,来研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以及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受害者的利益。

关键词:借用机动车;归责原则;受害者利益保护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陈省日常生活中,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已经屡见不鲜。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仍存在着诸多问题,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受害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1我国机动车现状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水平日益提高,各式各样的机动车在我国的数量越来越多,私用家庭车辆成为人们出行的普遍交通工具,平均每3户家庭就拥有一辆私用车辆,借用他人机动车也就成了一种常见的现象。

在借用他人机动车时,无论是轻微的刚蹭还是严重的多车连环相撞都必然会导致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则必不可少涉及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如何确定责任的承担并且充分及时地对被害人进行救助,至关重要。

2出借机动车的法律属性机动车出借事实具有两个法律层面上的属性。

一是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机动车所拥有的绝对控制权,学术上称之为“运行支配”。

另一个则是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的运行过程中,可以从中获得收益,学术上称之为“运行利益”。

立足于当前学术界,关于“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这两种法律属性,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与理解。

一部分学者认为,“运行支配”包含有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的实际控制和间接控制。

“运行利益”包含宜接的实际利益和间接利益,即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所产生实际利益或收获的在情感上得以满足、精神上得到快乐的收益。

无偿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责任之承担

无偿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责任之承担

无偿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责任之承担作者:谢纯怡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第09期【摘要】对于无偿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实际驾驶人即借用人需要承担责任自不待言。

但是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则是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本文主要探讨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承担问题,第一《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所有人的责任承担;第二《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所有人的责任承担;第三特殊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即所有人无过错且借用人逃逸或无力赔偿时的责任承担;第四关于此问题在立法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无偿借用机动车;所有人;借用人;责任承担一、《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借用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

关于此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即对于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及形式,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我国并未形成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形式——所有人责任1、过错责任,即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这种观点认为,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应由借用人承担责任,只有当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时,才需承担过错责任。

理由是,无偿借用机动车属于无偿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并不因此而获得相应的物质或经济利益,即不享有运行利益,加之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借给他人,其已经丧失了运行支配,根据运行利益与运行支配相关原理,应当确定借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在明知或应知借用人无驾驶机动车资质、行为能力欠缺或机动车车况存在安全隐患时出借的,鉴于机动车所有人在履行注意义务上有过失,机动车所有人则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2、无过错责任,即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也承担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机动车致人损害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理由是,机动车这个合法的危险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危险责任和机动车所有人的管理地位、管理责任、以及决定事故防止的可能性、控制的可能性、运行利益的归属等因素,均作为判定责任主体及责任份额时的考量因素。

车辆车牌借用免责协议

车辆车牌借用免责协议

甲方(出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乙方(借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持有车牌但自身无用车需求,乙方因实际用车需求迫切但屡次摇号未中签,因而提出借用甲方拥有的一个车牌用于购车。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车牌借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车牌借用及使用1. 甲方同意将车牌号[车牌号码]借给乙方使用,用于乙方购买车辆。

2. 乙方承诺在借用期间,将车牌号[车牌号码]用于购买一辆符合条件的车辆,并承担购买车辆的全部费用。

3. 乙方在购买车辆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车辆号牌。

二、借用期限1. 本协议的借用期限为[借用期限],自乙方与汽车销售商签订购车合同之日起计算。

2. 如乙方在借用期限届满前,已成功购买车辆并办理相关手续,则本协议自行终止。

三、费用及税费1. 乙方应承担购买车辆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购车款、税费、保险费等。

2. 乙方在使用车牌期间,产生的相关税费、保险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车牌使用期间的义务1. 乙方在使用车牌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将车牌号用于非法途径。

2. 乙方在使用车牌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违法违章等,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3. 乙方在使用车牌期间,应妥善保管车牌,防止车牌丢失或损坏。

五、协议终止1. 如乙方在借用期限届满前,已成功购买车辆并办理相关手续,则本协议自行终止。

2. 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

六、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在借用期限届满前购买车辆,或使用车牌号进行非法途径,甲方有权收回车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 如甲方在借用期限届满前,未经乙方同意,将车牌号借给他人使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七、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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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牌遭遇交通事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随着私家车的逐渐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也在不断的增加,当出借自己的车牌或者是将自己的车辆借给别人人都有可能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咱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一下出借车牌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

如果您遇到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我们的400-000-6111的免费法律咨询热线,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会为您解答。

交通事故之出借车牌责任连带案
【案情追溯】
2013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甲驾驶套牌的赣FC×××号小轿车在某路段时,因天下暴雨,视线不好,被告甲开车又快,与同向驶来的原告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甲将原告紧急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双侧额叶多发性脑挫裂伤,原告住院20天。

后,县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被告甲因超速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庭审及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甲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作为直接侵权人,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赣FC×××车牌登记所有人丙,明知甲套用自己的机动车号牌而不予阻止,且提供方便,纵容套牌小车在公路上行驶,丙的行为属于出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规定。

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将会纵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套牌在道路上行驶,增加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号牌出借人同样存在过错,对于肇事的套牌车一方应负的赔偿责任,号牌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甲赔偿原告乙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110元,被告丙承担连带责任。

【涉案法律常识】交通事故连带责任的多种情形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的17种情况
从交管部门了解到,60%以上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是由肇事司机、肇事车辆所有人、肇事司机所在单位等主体不知各自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引发的。

交管部门提示: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要有17种情况。

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
2、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佣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权属未改变,车主也是车辆运行受益人。

若承包、承租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包、转租或借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他人维修、保管车辆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6、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7、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8、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9、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10、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肇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不属同一单位,司机与使用机动车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先行垫付赔偿;
12、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机与受益人共同负赔偿责任;
13、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只在所继承财产额度内承担责任。

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因无遗产可供继承,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4、旅客持票或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无票旅客乘车,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5、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原则上不能免除司机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司机赔偿责任;
16、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7、学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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