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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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和监督,防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沂南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和《沂南县教育体育局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约谈办法》等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在学校内的安全和与学校责任相关的校外安全及学校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学校安全责任是指在校园校舍设施、饮食卫生、疾病预防、道路交通、学生宿舍、安全教育、危化物品、特种设备、消防、学生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情形负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
第二章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在学校校园校舍设施、饮食卫生、疾病预防、道路交通、学生宿舍、安全教育、危化物品、特种设备、消防、学生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形成安全隐患或引发一般安全事故的,由教体局实施安全责任追究;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教体局协助上级机关进行事故调查,由上级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条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各学校校长负责本学校的各项安全工作,对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或中层干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教职员工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三)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章安全责任追究的种类和追究的程序
第七条对安全工作不到位的学校责令整改并记入不良办学行为记录台账,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引发安全事故的责令学校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疏漏,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及相关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整改、书面检查、大会检讨、诫免谈话、取消评优树先资格、通报批评、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同时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可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对聘用制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扣津贴(奖金)、辞退(解聘)。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县教体局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督查,派调查组协同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拟写调查报告,县教体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学校及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实施责任追究,需要责令限期整改的,由教体局相关科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由县教体局依程序作出书面决定;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由纪检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安全责任追究的办法
第九条学校安全职责划分:
(一)学校校长负责本学校安全工作管理:
1、健全学校安全管理领导机构,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安全工作的文件要求和会议精神,完善学校安全设施装备。
2、对学校及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定期开展督查,督促学校相关人员落实安全工作责任。
3、对学校及辖区内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进行事故抢救和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积极协助上级机关进行事故调查。
(二)校长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管理:
1、健全学校安全管理领导机构,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安全工作的文件要求和会议精神,保障学校安全设施装备。
2、完善学校安全制度,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3、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进行事故抢救和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积极协助上级机关进行事故调查。
4、不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活动,不将学校场院地出租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5、组织教职工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发现教职工中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有不良行为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后勤等工作的,及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不组织学生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以外的商业性活动,不得使用证照不全的车辆接送学生。
(三)学校分管安全的副校长(或安全办主任)负责学校安全
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查:
1、协助校长管理全校的安全工作,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安全排查报告制度,领导、组织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和教职工,明确各自分工,经常开展校园校舍管理、教育教学设施管理、饮食卫生管理、传染病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危险化学物品保管、消防、学生活动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3、督促安全管理人员和教职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负责组织师生开展安全教育、演练、警示活动,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和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
4、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进行事故抢救和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积极协助上级机关进行事故调查。
(四)教职员工要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积极协助学校搞好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完成各自承担的安全工作:
1、门卫要严格遵守门卫登记制度,对外来人员进行有效证件登记,制止外来人员、机动车辆随便进出校园,防止师生及外来人员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管制器具带入校园,防止学生私自离校出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学校。
2、保安人员(含值班)要坚守岗位,定时巡逻巡查,发现可疑人员、行为要及时制止,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发现并阻止流动商贩在学校校门前设置摊位;发现并阻止农用车、三无车在校门口接送学生,发现并阻止他人在校门口堆放杂物或在校园围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