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作时间认定
内蒙古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内蒙古职工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内蒙古地区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考勤管理,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地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单位”)全体在职员工。
2. 本制度所称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及实习人员。
三、工作时间1. 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为:- 上午:09:00 - 12:00- 下午:14:00 - 18:00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时间,但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2. 职工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到岗到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 单位因工作需要,可安排职工加班。
加班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并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4. 职工应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会议、团建等。
5. 特殊岗位或特殊工作性质需实行弹性工作制度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 职工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开始前进行签到,签到方式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采用电子签到、纸质签到卡等方式。
- 签到时,职工需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不得代签、伪造签到记录。
- 职工签到后,应立即开始工作,不得无故离岗。
2、签到次数和时间- 每日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前和下午上班前。
- 上午签到时间不得晚于09:00,下午签到时间不得晚于14:00。
- 若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度,签到时间根据具体工作时间调整。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 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的,职工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报告,并在外出返回后第一时间完成签到。
- 职工需提供因公外出的有效证明,如外出公函、会议通知等,以便考勤管理人员核实。
4、忘记签到处理- 职工如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应在发现后尽快向直接上级报告,并由上级在考勤记录上注明情况。
内蒙古关于临时工工龄认定文件
内蒙古关于临时工工龄认定文件摘要:一、临时工的定义与分类二、临时工工龄认定的政策规定1.1988 年12 月31 日以前被招为长期工的临时人员2.城镇待业青年在劳服、联社企业中做临时工的3.在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合作社中做临时工的三、临时工工龄认定的依据与流程1.临时工转为正式工的连续工作时间2.临时工的用工期限与工作时间计算3.临时工工龄认定的政策咨询与申诉途径四、临时工的权益保障与劳动法保护正文:一、临时工的定义与分类临时工是指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内,按期限限定时间或特定工作任务等临时性用工方式从事劳动的劳动者。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临时工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计划内临时工:经过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临时工。
2.城镇待业青年临时工:在劳服、联社企业中做临时工的城镇待业青年。
3.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合作社临时工:在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合作社中做临时工的人员。
二、临时工工龄认定的政策规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临时工的工龄认定如下:1.1988 年12 月31 日以前被招为长期工的临时人员:除城市待业青年以外的人员做临时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做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城镇待业青年在劳服、联社企业中做临时工的:其临时工期间可以全部计算工龄。
在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合作社中做临时工的,其工龄最早可以从1979 年4 月算起。
其档案中应有《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定表》及档案原始记载为准。
三、临时工工龄认定的依据与流程1.临时工转为正式工的连续工作时间:临时工转为正式工后,在本单位以工资收入为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计算的工龄是从工作开始时计算。
2.临时工的用工期限与工作时间计算:临时工的用工期限应当在1 年以内,超过1 年则应转为正式工。
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应当计算在总的工龄中,以便于工资、社保等待遇的确定。
3.临时工工龄认定的政策咨询与申诉途径:有关临时工工龄认定的问题,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
内蒙古人才信息库信息采集说明
内蒙古人才信息库信息采集说明2017年目录一、人员采集范围 (3)二、单位用户 (4)(一)注册操作说明 (4)(二)数据审核操作说明 (5)(三)数据录入操作说明 (6)(四)批量导入操作说明 (6)三、个人用户 (7)(一)个人用户注册 (7)1.单位用户批量导入 (7)2.单位用户从数据录入模块逐条录入个人用户 (7)3.个人用户自行注册 (8)(二)个人用户信息完善 (8)1.基本信息 (8)2.详细信息 (10)(1)专技资格 (10)(2)职(执)业资格 (12)(3)学习经历 (13)(4)工作经历 (15)(5)获奖情况 (15)(6)荣誉称号 (16)(7)外语 (17)(8)培训情况 (17)(9)论文 (18)(10)获得授权专利 (19)(11)论著和译著 (19)(12)承担课题项目 (20)(13)学术团体任职情况 (21)(14)兼职 (21)(15)留学情况 (21)(16)获得资助情况 (22)(17)展出和表演 (23)四、常见问题解决办法 (23)1.单位用户注册时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输入错误并已注册成功怎么办? (23)2.单位用户忘记密码怎么办? (23)3.个人用户忘记密码怎么办? (24)4.个人用户提交审核后发现信息不完整或者发现信息有误,怎么办? (24)5.个人用户注册时选错了所在单位,且已经提交审核,怎么办? (24)6.个人注册时或单位批量导入、逐条录入个人信息时提示信息已存在,而本人确定未注册过,单位也从未添加过该个人,怎么办? (24)7.个人用户自己注册账户以后,如何归属到所在单位下? (24)8.附件格式大小都符合要求,但上传失败怎么办? (25)9.在修改信息时,学位下拉选项信息无法获取怎么办? (25)10.单位用户批量导入信息时遇到导入失败、报302错误、进度条不动怎么办? (25)11.工作经历从什么时候开始录入? (25)12.学习经历从什么时候开始录入?学历学位证书丢失怎么办? (25)13.要求上传的证书丢失怎么办? (25)14.论文附件要求上传哪些内容? (25)15.为什么个人注册以后在单位添加或导入的时候都无法添加或导入了呢? (25)16.在单位数据录入中添加的人员个人如何登录? (25)17.单位为什么不能审核个人信息? (26)18.附件上传以后如何查看已上传附件? (26)系统要求使用浏览器:QQ浏览器(如本人电脑上未安装,可在系统首页的文件下载中下载安装)系统网址:声明:本系统采集人员范围不包括公务员和参公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内人社办发[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2]87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2011]12号)的精神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68号)的要求,现就我区开展2012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条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赤峰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细则( 2010 年修订)
【法规标题】赤峰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细则(2010年修订)【发布部门】赤峰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赤政办发(2004)38号发布、赤政办发[2010]062号修订【适用区域】赤峰市【发布时间】2004-11-11【生效时间】2004-11-11【关键词】工伤管理,劳动权益保障,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赤峰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赤政办发[2010]06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2010年5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3号),要求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为贯彻落实内政办发〔2010〕43号通知精神,市政府办公厅对1985年以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查,认为市政府办公厅2004年发布的《赤峰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赤政办发〔2004〕38号)第二十六条关于计发一次性伤残津贴的规定,与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存在执行异议,涉嫌加重企业负担,且依据缺失,明显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抵触。
根据内政办发〔2010〕43号通知第二条有关之规定,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赤峰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一、删除《赤峰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二、将《赤峰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细则》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定额的综合工日
内蒙古定额的综合工日1.引言1.1 概述概述内蒙古定额作为工程施工领域广泛应用的一种工作量标准,对于工程项目的合理组织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定额工日是指在进行工程施工时,根据一定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对各个工种的作业工时进行量化和综合。
通过定额工日的实施,可以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一个较为客观的参考,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程施工效率。
本文将对内蒙古定额的综合工日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将介绍内蒙古定额的定义和其在工程施工中的意义。
随后,将详细阐述内蒙古定额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包括工种划分、工作内容细节以及相关单位工时的确定等。
通过对内蒙古定额的全面解析,旨在提供一个对该标准有充分了解的参考,为工程管理者和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便利。
然而,内蒙古定额并非完美无缺,本文也将对其优势和局限性进行深入剖析。
在对内蒙古定额的优势进行探讨中,会重点强调它对于工程施工流程的规范性和标准化的重要作用。
同时,也将指出内蒙古定额所面临的一些局限性,如灵活性不足、标准难以适应不同地域和项目类型的差异等。
最后,本文将提出一些针对内蒙古定额的建议和展望。
鉴于内蒙古定额标准的局限性,可以在其基础上进行更新和改进,以更好地适应施工行业的需求。
同时,提倡加强内蒙古定额的宣传和培训,以提高工程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对于定额工日的认知和应用水平。
通过本文的研究和探讨,相信读者对内蒙古定额的综合工日会有更全面的理解,从而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作量计算和工时管理有更为准确的把握。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编写: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讨论内蒙古定额的综合工日: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
引言部分旨在为读者提供对整篇文章的整体了解,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后续的内容。
第二部分是正文部分,将详细探讨内蒙古定额的定义和意义,以及其计算方法和标准。
在这一部分中,将通过分析内蒙古定额的背景和相关概念,介绍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和价值。
内蒙古劳动合同年限
内蒙古劳动合同年限一、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
在内蒙古地区,劳动合同的年限也有相应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内蒙古劳动合同年限的相关内容。
二、内蒙古劳动合同年限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在内蒙古地区,劳动合同的年限同样遵循这些规定。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具体的期限,到期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在内蒙古地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年限一般为1-3年,具体年限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期限,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在内蒙古地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年限一般为一年,但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3.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一个具体的工作任务,任务完成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在内蒙古地区,这种劳动合同的年限一般根据工作任务的性质和预计完成时间来确定。
三、内蒙古劳动合同年限的变更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年限。
在内蒙古地区,劳动合同年限的变更需要遵循以下规定:1. 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年限的变更应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书面修改。
2.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年限的变更应当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在变更劳动合同前向劳动者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内容,并给予劳动者合理的考虑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内政发〔2014〕65号【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时间】2014-06-05【生效时间】2014-06-05【关键词】工伤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6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逐步建立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明确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内蒙古休假管理制度
内蒙古休假管理制度一、休假制度的目标和原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内蒙古地区员工的休假管理,明确休假权益和责任,保障员工的休息和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本制度遵循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以员工为本,体现人性化管理的理念。
二、工作时间与考勤管理1. 工作时间: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执行。
2. 考勤管理: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或调休,需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流程办理请假手续。
三、各类休假类型及其资格条件1. 病假:员工因病无法上班,可申请病假。
病假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及公司规定执行。
2. 事假:员工因个人原因无法上班,可申请事假。
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
3. 婚假:员工结婚可申请婚假,婚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4. 产假:女性员工生育可申请产假,产假期间享受产假工资待遇。
5. 年假: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带薪年假。
四、休假时长和安排规定1. 各类休假时长按照国家及公司规定执行。
2. 员工休假应提前申请,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审批。
3. 员工在休假期间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工作交接,确保工作不受影响。
五、请假流程与审批标准1. 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申请单》,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
2. 请假审批标准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各级管理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请假申请进行审批。
六、调休安排及补偿规定1. 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加班的,可申请调休。
调休时间应与加班时间相等。
2.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可享受法定节假日工资待遇。
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及公司规定执行。
3. 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可享受休息日工资待遇。
具体标准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4. 员工在正常工作日工作的,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七、年假安排与执行情况监督1. 年假的安排根据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兼顾各项工作和员工需求实现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的有序安排、充分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爱与尊重。
内蒙古劳动合同书8篇
内蒙古劳动合同书8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内蒙古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某区某街某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乙方(劳动者):李某某性别:男年龄:28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某区某街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XX个月,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的工作岗位为:技术员。
工作地点:内蒙古某公司。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并达到相应的工作标准。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得超过每日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甲方应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每周至少安排乙方休息1天。
乙方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应安排休假,具体休假时间根据甲方安排执行。
第四条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甲方按月及时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工资报酬为XXXX元。
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表现,有权对乙方的工资报酬进行调整。
乙方享受公司提供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具体社会保险的缴纳比例和方式按照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乙方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发生工伤事故。
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乙方应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安全意识。
甲方应制定并执行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严禁违章作业。
对于因乙方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和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24•【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对人才工作各项决策部署,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激发释放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切实服务自治区高质量发展大局,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现就做好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人员范围符合《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规定的人员。
二、时间进度安排(一)评审进度安排1.各盟市、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自主评审单位按照统一要求,于5月10日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部署本地区、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并将通知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原则上6月2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9月30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
2.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时间以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下发的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体育、工艺美术、文学创作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要求和时间,待新评审条件印发后,由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另行发文部署。
3.各盟市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自治区统一时间进度安排执行。
(二)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当年职称申报截止时间(考评结合系列或专业的截止时间以评委会组建单位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时间定额
内蒙古自治区时间定额摘要:1.内蒙古自治区时间定额的概述2.内蒙古自治区时间定额的具体内容3.内蒙古自治区时间定额的作用和意义4.内蒙古自治区时间定额的实施情况5.内蒙古自治区时间定额的未来展望正文:一、内蒙古自治区时间定额的概述内蒙古自治区时间定额是指对自治区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活动、项目等所需时间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和规定。
这一制度旨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浪费,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时间定额的制定,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内蒙古自治区时间定额的具体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时间定额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作时间定额:对自治区范围内的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等单位的工作时间进行规定,以保证工作效率和质量。
2.项目时间定额:对自治区范围内的各项工程项目、投资项目等所需时间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以便于对项目的进度进行有效监控。
3.活动时间定额:对自治区范围内的各类文化、体育、旅游等活动所需时间进行规定,以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内蒙古自治区时间定额的作用和意义内蒙古自治区时间定额的实施,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推动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时间定额的制定还能够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自治区的整体竞争力。
四、内蒙古自治区时间定额的实施情况内蒙古自治区时间定额在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事业单位、企业等都积极响应,严格按照时间定额的要求进行工作安排,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内蒙古自治区时间定额的未来展望随着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推进,时间定额制度也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在未来,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强时间定额的科学性、合理性,以更好地服务于自治区的各项事业发展。
总之,内蒙古自治区时间定额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推动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常某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常某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6【案件字号】(2021)内25行终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格日勒图雅冯逸岩任力【审理法官】格日勒图雅冯逸岩任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常某;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锡林郭勒盟协力交通监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常某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锡林郭勒盟协力交通监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常某【当事人-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锡林郭勒盟协力交通监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锡林郭勒盟协力交通监理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原审第三人锡林郭勒盟协力交通监理有限公司职工宁志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及入院初次诊断时间距医院宣布死亡时间已超过48小时并无异议。
【权责关键词】违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原审第三人锡林郭勒盟协力交通监理有限公司职工宁志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及入院初次诊断时间距医院宣布死亡时间已超过48小时并无异议。
对于上诉人常某提出的宁志远入院48小时内已脑死亡应视同工伤的上诉理由。
首先,当事人提交的宁志远的医院病历中并无明确记载诊断为脑死亡的相关内容。
其次,我国《现代汉语词典》将死亡解释为:有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结;失去生命。
与“生存”相对。
虽然在医学领域有脑死亡的提法,但脑死亡并不等同于有机体生命活动、新陈代谢的终结和生命体征的消失。
内蒙古自治区党代会-内蒙古乡镇工作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党代会-内蒙古乡镇工作补贴乡镇工作补贴政策解读乡镇工作补贴一、实施范围乡镇工作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上级政府长期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
不含开发区和挂职人员,“三支一扶”服务期未满、大学生村官不在实施范围之列。
二、补贴标准按照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素,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省里决定我省乡镇工作补贴标准以200元/月作为起步水平,结合乡镇艰苦偏远程度和工作年限具体划分为两类四档。
其中,艰苦偏远乡镇比一般乡镇标准每月高90元,最高500元/月。
具体为:在一般乡镇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00元;11-20年的,每人每月260元;21-30年的,每人每月330元;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410元。
在艰苦偏远乡镇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90元;11-20年的,每人每月350元;21-30年的,每人每月420元;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
三、乡镇划分考虑到我县乡镇情况比较复杂,有里山区和畈区乡镇,各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交通便利程度、距离县城远近等不尽相同,将乡镇分为一般乡镇和艰苦偏远乡镇两大类,艰苦偏远乡镇原则上不超过乡镇总数的50%。
为便于各地准确把握,省里规定:艰苦偏远乡镇是指,乡镇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全县平均水平;交通不便,上下班交通费用较高; 距离县城路途较远,工作期间一般住在乡镇等。
综合考虑,我县将太平畈乡、太阳乡、漫水河镇、上土市镇、大化坪镇、单龙寺镇、磨子潭镇、东西溪乡八个乡镇确定为艰苦偏远乡镇,佛子岭镇、诸佛庵镇、黑石渡镇、落儿岭镇、下符桥镇、但家庙镇、与儿街镇、衡山镇八个乡镇确定为一般乡镇。
四、资金来源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执行时间乡镇工作补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六、相关政策1、新调入乡镇工作的人员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随工资发放。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自治区绿色通道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自治区绿色通道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5.26•【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101号•【施行日期】202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自治区绿色通道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23〕79号)精神,为做好2023年度自治区绿色通道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一)评审类1.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的技术负责人。
2.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77号)有关规定,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3.不具备职称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要求,但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
4.在海外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显著业绩成果的海外归国人员。
(二)认定类5.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留在自治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6.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单位或军队到我区工作(就业),在原地区(单位、部门)已取得职称证书,但不能通过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以及各地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核验的人员。
二、时间安排(一)评审(认定)时间绿色通道职称评审原则上每年评审两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评审;认定时间根据材料申报情况,适时组织专家认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示范文本2019版
注意事项一、本合同文本供用人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二、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
三、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四、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劳动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交劳动者的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甲方(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注册地:经营地: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 户籍地址: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及用工备案第一条甲乙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作任务完成。
4.甲方应为乙方进行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建立职工电子档案),1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乙方工作岗位是,岗位职责为。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内蒙古考勤管理制度依据
内蒙古考勤管理制度依据一、目的为确保公司正常运营秩序,加强员工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全区范围内公司所属各子公司、部门、直属单位的全体在岗员工。
三、工作时间1. 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如下: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中午休息时间为12:00-13:30。
2.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各部门可适当调整工作时间,但需保证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3. 公司实行双休日制度,周六、周日为休息日。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放假。
4. 特殊岗位或业务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时间,但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报备,并确保员工合法权益。
5. 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直接上级报告。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员工每日需按时签到,签到方式由公司指定,包括但不限于指纹识别、刷脸识别、IC卡打卡等。
签到记录将作为员工出勤的依据。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每日签到两次,分别为上班签到和下班签到。
(2)上班签到时间为工作日上午08:45至09:15,下班签到时间为工作日下午17:30至18:00。
(3)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者,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者,视为旷工一天。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需提前填写《因公外出申请表》,经直接上级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外出期间,员工需通过手机APP或其他指定方式打卡,以记录出勤情况。
4、忘记签到处理员工如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应在当天内向直接上级报告,并由上级核实情况后,在考勤系统中进行备注。
忘记签到超过3次者,将视为违反考勤规定,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5、考勤管理责任分配(1)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考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部门考勤执行情况,处理考勤异常问题。
内蒙古异地工伤认定流程
内蒙古异地工伤认定流程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唠唠内蒙古异地工伤认定的那些事儿。
一、啥是异地工伤认定。
你想啊,咱们在内蒙古,有时候工作可能会跑到别的地方去,结果在外地受伤了,这就可能涉及到异地工伤认定。
比如说,你是内蒙古的一个建筑工人,被派到别的城市去盖房子,在那个城市的工地上受了伤,这时候就得走异地工伤认定的流程啦。
简单说呢,就是确定你在外地受的伤算工伤,这样你就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和保障啦。
二、受伤后要做啥。
1. 及时就医。
受伤了可别拖着,赶紧找附近的正规医院去看病。
这就像你饿了就得赶紧找吃的一样。
一定要保存好所有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这些东西哦,这可都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就好比你去参加一场比赛,这些东西就是你的参赛资格证。
2. 通知单位。
得尽快把你受伤的消息告诉单位。
你可以打电话、发微信或者找同事帮忙转达都行。
单位知道了才好进行下一步的事情嘛。
这就像是你在外面闯了祸,得赶紧告诉家里人一样。
三、单位的责任。
单位在这个时候也不能闲着呢。
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这就要求单位得把你的受伤情况、工作相关的情况都写清楚。
要是单位拖着不办,那可不行哦。
你可以时不时地去催催单位,毕竟这关系到你的切身利益。
就像你借了别人东西,别人要是不还,你肯定得去要回来,这是你的权益呀。
四、提交材料。
1. 申请表。
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这上面的信息可一定要写准确哦。
像你的个人信息、工作信息、受伤的经过这些。
可别乱写一气,要是填错了可能会影响认定的结果呢。
2. 劳动关系证明。
得拿出能证明你和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材料,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这些。
这就像你要证明你是某个大家庭的一员,得有一些证据才行。
3. 医疗诊断证明。
前面咱们不是说要保存好医院的那些证明嘛,这时候就派上用场了。
把这些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啥的都交上去。
4. 其他材料。
有时候可能还需要一些其他的材料,比如说证人证言。
如果有同事看到你受伤的过程,让他们给你写个证人证言,这也是很有用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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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档案管理和劳动关系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2010-01-28
内劳社办字[2010]24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解决好因个别用人单位对职工档案管理不规范,导致职工档案不健全或丢失、损毁等问题,进一步确认职工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用人单位应制定职工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真实,严禁用人单位或个人擅自涂改、损毁档案内容,对擅自涂改档案内容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工作,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地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确保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在尊重历史的原则下,现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要严格遵守,规范认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不得随意突破,避免因地区、行业间的不平衡,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职工档案规范管理工作。
监督、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妥善保管在职职工档案;加强对改制企业职工档案的监管,督促指导企业及时、安全地移交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
档案接收或代保管单位应认真审核档案内容,对缺少要件、内容不完整的不予接收,待用人单位收集整理齐全或补办有关手续后再予接收。
在执行此文件过程中遇有问题请以文字材料向劳动工资处反映。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管理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表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因组织或个人原因造成的职工档案丢失、要件损毁、残缺而无法接续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等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中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档案丢失、损毁、残缺等原因,致使有关部门无法确定其初次参加工作时间,需对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进行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在职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到同级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第五条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档案托管单位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第六条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工作,由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负责办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职工现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职工的身份证、户口薄;
(三)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章的各类证明材料(派遣、调配、入伍、知青上山下乡手续的存根);
(四)社会保险局出具的单位或个人参保证明;
(五)由消防、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档案因火灾、被盗等而全部或部分损毁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职工初次参加工作时所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凭证、工种卡、工作证、入伍证、职工登记表、劳动调配(调转)、晋级增资、考核、学历、奖惩、政审、任职材料、加入中国共产党、青年团及民主党派材料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材料;
(七)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劳动者与档案托管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书;
(八)《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表》一式三份,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对证据充分、材料齐备的,要及时予以认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应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内蒙古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表》及相关附件归入职工档案,作为确认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职工与档案托管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书;
三、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薄;
五、社会保险局出具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六、消防、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职工参加工作时所在单位的工资发放凭证、职工登记表等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其中,三至七项均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