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解读与研究
干部回避制度总结汇报
干部回避制度总结汇报干部回避制度是组织机构中一种重要的规范管理制度,旨在保证公正、客观、透明的决策和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它在干部选拔任用、参与决策、管理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对干部回避制度的相关内容的详细总结汇报。
一、干部回避制度的概念和作用干部回避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于可能受到利益冲突或可能导致疑似违规行为的干部,要求其自觉回避,不参与相关决策和管理行为的一种制度。
其作用主要有:1. 维护决策的公正性和执行的合法性。
通过要求干部回避,避免利益冲突,保证决策的公正性,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2. 提升组织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干部回避制度的实施,使组织管理更加透明,增加公众对组织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3. 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干部回避制度可以避免利益输送,确保公共资源按照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进行配置和利用。
二、干部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原则1. 适用范围。
干部回避制度适用于涉及利益冲突的决策和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干部选拔任用、项目投资决策、招投标活动、资源配置、档案管理等。
2. 回避原则。
干部回避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性原则。
干部回避应自觉自愿,自行申报,并主动退出相关决策和管理活动。
(2)确定性原则。
回避的情形应具体明确,应根据法律法规、党内规定或组织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确定。
(3)关联性原则。
干部回避应与其直接利益相关。
直接利益包括个人经济收入、亲属利益、个人事业发展等。
三、干部回避制度的实施方式和程序1. 制定制度文件。
组织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干部回避制度,明确适用范围、回避情形和回避程序等内容。
2. 回避申报。
当干部发现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有疑似违规行为时,应主动向组织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填写回避申报表。
3. 组织审查。
组织机构应对干部提出的回避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4. 决策执行。
经过审查后,组织机构对干部的回避申请作出决策,并通知相关部门执行。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_工作体会
实行党政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干部任用条例》颁布以来,XXX市从实际出发,积极抓好市直部门、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取得了一些成效。现就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结合XXX实际,谈几点不成熟的观点。 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改善干部队伍结构的重要途径。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个别人从小圈子选人的不良现象,注重选拔任用德才兼备的干部,有利于把那些政治上成熟、业务上过硬、作风上正派的干部选拔上来,有利于提高本部门、单位以及整个干部队伍素质,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近三年来,XXX市通过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先后调整交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37名。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决于决策者的立场,取决于决策的利益取向。长期以来,有的党政干部的亲属在本人直接领导的机关工作,从而造成一些领导干部受各种复杂关系困扰和不利因素的羁绊,处理问题丢不开情面,放不开手脚。有的干部长期在一个部门担任领导,缺乏领导才能,不能驾驭全局,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一些部门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不尽合理,班子内部关系不够协调,影响了工作和整体功能的发挥,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可以有效避免领导干部为了局部或个别亲属利益而决策失误,使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都出于公心,站在全局的高度,心中始终装着群众,有利于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公检法等部门是一个地区比较重要的部门,实行任职回避,将这些部门置于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可以克服和改善党政干部在工作中因地域、亲属关系等一些因素造成的消极影响,有利于保证党政干部的为政清廉,为干部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促进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需把握的几个原则 坚持正确用人导向的原则。要通过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对真抓实干、长期在一个部门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要及时交流提升;对缺乏领导才能、不能驾驭全局、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的干部,要果断采取组织措施,形成求真务实、踏实苦干的浓厚风气,形成培养、吸引和用好各类人才的科学机制和良好环境。 坚持遵循干部人事工作规律的原则。要准确把握需回避干部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积极稳妥、适度地对干部进行调整交流,配强配顺各级领导班子,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坚持适度交流、增强活力原则。要全面准确地考察、客观公正地评价、有的放矢地培养、人尽其才地使用、持续有效地激励和严格及时地监督干部,建立健全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制度,通过交流,实现干部的任职回避,改善干部的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的全面素质,增强队伍的生机与活力,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制度建设,提供任职回避的制度保证。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一要靠教育,二要靠制度。要走制度创新的路子,总结探索干部任职回避的成功经验。要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推进任职回避的规范化、制度化。一是要研究出台一批保证、监督、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相关制度,如《任职回避保证制度》、《任职回避监督制度》、《任职回避考核制度》等。二是要严格落实任职回避制度,包括将任职回避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领导本人及任命机关的考核范畴,形成任职回避的意见。同时建立了领导干部亲属档案,对领导干部的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及近姻亲关系亲属全部进行登记,为监督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提供依据。 (二)加大监督力度,构建任职回避监督体系。健全完善任职回避监督体系是规范干部任职回避的重要手段。一是构建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要扩大干部监督中的民主,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坚决克服班子副职对班子正职不愿监督和不敢监督的现象。二是构建完善社会监督体系。要疏通监督渠道,健全监督制度,坚持在完善群众监督体系、人民团体监督体系、行政监督体系、舆论监督体系等四个方面寻找突破。组织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设立监督投诉想等方式,方便群众监督。 (三)加强干部交流,保证有序流动。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大领导干部任职地域回避和一些敏感、热点专业职务的重点回避,把干部交流与班子换届、班子调整和实行干部任期制度结合起来,与锻炼、培养年轻干部结合起来。在交流中,注意做好干部岗位轮换工作,使干部在多个岗位上经受全面锻炼。同时,加强做好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干部自觉服从党的需要和组织上的工作安排,强化服从组织的意识,做到那里要求就到那里去,到那里要努力把工作做好。
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指在党的领导岗位上的干部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调整和管理的制度。
这个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维护党的纪律和组织的正常工作秩序。
首先,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要求领导干部不能在同一单位连续任职,在一定的任期后必须调整到其他职位。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减少干部长期在同一单位服务而导致的权力过分集中和腐败问题,有利于实现权力的分散和监督的有效进行。
其次,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还规定领导干部应当避免与自己直接管理的单位有商业往来或者与其有其他利益关系。
这样的规定能够有效避免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防止利益输送或者利益输送问题的发生。
此外,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还要求处于退休状态或者将要退休的领导干部不得再在原先领导的单位任职,以免造成权力资源的滥用和党内干部选拔任用体制的不公平。
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干部的流动和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性。
通过干部的流动,可以促使干部更好地了解各行各业的情况,增强对宏观问题的把握能力,有利于党和国家的决策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但是,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也需要注意平衡,不能过分强调调整的频繁性和范围,以免不利于干部的培养和积累经验。
同时,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考核,确保任职回避制度的有效实
施。
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督和考核,才能确保制度政策的落实,最终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和科学。
中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
中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
回避暂行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5年任期内应保持稳定
该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
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范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同一职位最多连任两期
该《规定》指出,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达到退休年龄的;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指中共和政府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回避的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回避制度,是为了有效防止任人唯亲、考察失真、用人失误等现象的发生。
根据中共中央1995年2月9日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2002年7月正式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行的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是指:(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2)担任县(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3)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1/ 1。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等问题调研报告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等问题调研报告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等问题调研报告[注意]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等问题调研报告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等问题调研报告一、基本情况全县共有党政机关XXX个,科级企事业单位XXX个,县级干部XXX名,科级干部XXX名。
在科级干部中正科级XXX人,副科级XXX人,男XXX人,女XXX人;汉族XXX人,维吾尔族XXX人,其他民族5人。
其中乡镇科级领导XXX人,汉族XXX人,维吾尔族XXX人,其他民族3人。
20xx年以来,共对XXX名科级干部进行交流,其中符合回避条件占XXX人;涉及XXX个部门(单位),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情况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央“5+1”文件精神,以交流回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为突破口,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一大批优秀年轻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领导班子的结构改善了,干部队伍的活力增强了,鼓实劲、干实事、争一流的风气形成了,有力地推动了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快速发展。
在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与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执行干部回避制度,不断健全干部回避工作机制,使干部回避工作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迈进。
(一)我县开展干部回避制度的基本情况及做法和成效2、积极推行干部任职地域回避制度。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等重要领导职务,按照干部任职地域回避的要求,积极推行干部异地任职制度,避免在其原籍、出生地、成长地担任上述领导职务。
目前,在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重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中除检察院党组书记、公安局政委未实行回避外,都已实行回避;全县XXX个乡镇领导干部实行回避的XXX人,未实行回避XXX人,乡镇基本上做到了党政正职和主管经济的常务副乡长不在其出生地、成长地任职,XXX个乡镇的政法书记和9个乡镇的纪检书记达到了任职地域回避。
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
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是公务员管理中的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公务员队伍的公正、廉洁、高效,促进政府部门的良好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意愿,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形式,在机关内部、机关之间以及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活动。
1、调任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任的目的在于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
在实施调任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调任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能力素质。
2、转任转任是指公务员在机关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
转任的目的在于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促进公务员的全面发展,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活力。
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3、挂职锻炼挂职锻炼是指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挂职锻炼是一种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重要方式,有助于公务员开阔视野,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公务员交流制度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
通过交流,可以将不同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能力特长的公务员配置到更合适的岗位,实现人岗相适,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促进公务员的成长和发展。
交流使公务员能够接触不同的工作环境和任务,拓宽视野,积累经验,提升能力,激发创新思维。
再者,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活力。
交流打破了公务员长期在一个单位、一个岗位工作的局面,避免了工作的单调和僵化,调动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然而,在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交流的计划性和针对性不够强,有时存在为了交流而交流的现象;交流后的跟踪管理和服务不到位,对交流公务员的工作和生活关心不够;部分公务员对交流存在抵触情绪,担心交流影响自身的发展和利益等。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的情况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的情况一、概述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了防止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以及促进干部队伍的良好交流和合作,建立和完善的制度安排。
这些制度旨在保障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执行能力,是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我国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的情况。
二、回避制度的落实情况1. 回避制度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干部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进行回避,以确保公平公正。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回避制度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并不清晰,操作性不强,导致回避制度的落实存在较大的困难和障碍。
2. 回避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机制针对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目前在各级组织中,对于回避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不够到位,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渠道,导致回避制度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三、交流制度的实施情况1. 交流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交流制度是指干部在一定期限内调往其他单位或地方,进行工作经验的交流和学习。
该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对于拓宽干部的视野、提高综合素质和执行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交流制度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缺乏标准化和规范化,容易引发干部关系的错综复杂和工作效率的下降。
2. 交流制度的评估和总结对于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的情况,应该及时进行评估和总结。
通过对交流制度的评估,可以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提高制度执行效果。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对于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执行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制度的不完善和落实的困难依然存在。
应该加强制度设计和改革,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提高制度执行的效果和效率。
总结通过对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的探讨,可以得出结论:回避和交流制度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但目前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解读与研究
【2014年】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解读与研究一、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解析2014年开始施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二、优化领导班子结构,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交流工作(一)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干部交流工作,优化各级地税部门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地税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对全省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实职)和县(市、区)地税局局长的领导干部要有计划的实行交流。
(二)全省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地税局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方式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三)领导干部交流的重点是市(州)、县(市、区)两级领导班子成员及省局和市(州)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2、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3、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5、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I{乍研究●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口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课题组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是加强干部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大干部交流力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如何贯彻落实好这一要求,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与任职回避制度,做好干部交流与任职回避工作,是当前各级党委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我们就这一课题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查,认真总结了省内近年来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工作的基本做法与主要成效,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剖析各地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原因,探讨对策思路,为切实完善新形势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提供积极的参考意见和建议.(一)理滑思路,把握完善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制度的目标方向把握实质内涵.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是既有交叉又相对独立的两个概念.干部交流主要是指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有计划地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积极的调换. 任职回避主要是指为了保证不因地域,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对其所任职务,任职地区等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明确主要目的.一是培养锻炼干部,使干部得到比较全面的锻炼和考验,积累经验,增长才干.二是优化班子结构,在更大范围内合理调配干部,提高整体效能.三是加强廉政建设,使干部从各种关系和矛盾中解脱出来,坚持秉公办事,廉洁从政.四是促进事业发展,加强地区间的联系协作,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坚持基本原则.一是依法进行的原则,即严格按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等法规开展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工作.二是适才适用的原则.三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四是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五是成本减量化的原则,即通过规范程序,严明纪律和强化监督,尽可能降低交流成本. (二)调整充实,明确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工作的基本要求明确干部交流的对象和类型.首先,要明确界定干部交流的对象范围.一是易地交流,这是"有限交流",对人事,审计,财政等部门不必易地交流的职位,可不作硬性规定;二是新提拔或在同一岗位满5年的工商,税务,土管等"条"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必须纳入易地交流的对象范围;三是机关内设机构中层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满5年或在同一处室工作满lO年的,必须进行岗位轮换,四是因个人能力或业务专长不适合本职工作需要的应进行交流.其次,要进一步明确干部交流的基本类型.一是培养性交流.重点对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优秀年轻干部进行交流.二是回避性交流.三是优化性交流.重点交流那些符合交流地区班子素质结构需求的领导干部.四是支援性交流.重点交流符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求.具有丰富领导经验或专业技术特长的领导干部. 明确任职回避的对象和类型.一是回避对象的职级范围可适当扩大到省,市一级党政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二是人事,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不列为易地<2D06.3④●I作研究●任职回避的对象,而工商,税务,土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列入.三是将有同学,战友,同乡等特殊关系的干部适度纳入任职回避的范围. 四是对党政领导干部近亲属或家族在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的问题进行规定和约束. 任职回避的基本类型可分为以下四种:一是避籍.干部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成长地所在省,市,县担任关键岗位,重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二是避亲.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必须交流或回避.三是避故.有同学,战友,同乡等特殊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四是避利.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除不得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地区经商办企业外,领导干部也不得在上列亲属关系经营的企业较多或者规模较大的地方担任市,县党政正职和省级以下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领导职务.把握干部交流的适当时机和比例.干部交流的时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干部成长规律及工作需要来把握.届中调整时,一般结合干部"补缺"进行,但当…个班子各项工作难以有所突破或一个班子内部矛盾比较突出, 采取其他措施难以解决时,则要果断进行调整. 还要科学确定交流干部的合适比例.换届时,同一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党政正职一律不得同时交流,每次交流人数不超过班子成员总数的30%;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交流,原则上占党政主要领导总数的50%,党政主要领导l0年内至少交流1次;部门党政正职交流占部门正职总数的30%,部门副职交流占部门副职总数的20%.防止频繁交流给少数干部带来不恰当的心理预期.确定干部交流的主体流向和合适跨度.干部交流的基本流向可分为纵向交流和横向交流. 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把优秀领导干部交流到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交流到"急,难, 险,重"的岗位,并使之成为干部交流的主体流向.干部交流的跨度主要包括地域跨度,年龄和时间跨度.地域跨度以行政辖区为限,其中党政正职,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等主要领导干部宜省级跨省,市级跨市,县级跨县,对能力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市,县两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交流的地域跨度可上调一级.部门领导干部主要是在同层级跨部门,跨行业进行轮岗交流,对能力全面,表现优秀的可交流到地方任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最高年龄和时间跨度也需有一定的限制.(三)规范程序,理顺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步骤干部交流的基本程序.一是科学规划,制定方案.结合地方换届,制定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的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每次交流干部之前, 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以防止干部交流时紧时松或连续性不够,针对性不强等问题. 二是岗位公开,民主推荐.对支援性交流,挂职锻炼性交流,在一定范围内先公开拟交流职位,岗位要求,资格条件等,通过群众推荐,个人自荐,领导推荐和组织推荐,依据交流地的需要确定人选.三是认真考察,离任审计,防止干部"带病交流".四是集体讨论,科学决策, 努力做到人岗相适,适才适用.五是岗前培训, 跟踪考察.对从下一级新提拔到上一级岗位工作的年轻干部或跨部门,跨行业交流的干部需进行岗前培训;对培养锻炼性交流的干部,特别是挂职锻炼的干部需跟踪考察.任职回避的基本程序.一是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由干部所在单位提出回避建议,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要求.二是组织(人事) 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对确属需要任职回避的及时提出回避方案,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作出任职回避方案.三是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回避决定.(四)健全机制,强化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工作的保障措施(五)统筹推进,解决影响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工作的相关问题(摘自1月26日《组织八事报》)<==重要2o06.3t。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第一条为了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推进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交流是指领导干部按照组织决定,在县、市(工、行委)之间、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进行的调动或者挂职锻炼。
第三条干部交流工作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培养锻炼干部与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以下人员为重点交流对象:(一)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二)州级部门领导成员,州级有关部门重要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州级部门内设机构中人事、财务及其他需要交流的科室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干部交流的主要类型:(一)培养型交流1、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必须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
2、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
3、州级部门和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要有计划地安排到艰苦地区、关键岗位任职或者挂职锻炼。
(二)回避型交流1、县、市(工、行委)党政领导班子正职,以及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正职,一般不得由本地籍或本地出生、生长的干部担任。
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县、市(工、行委)任职满一届的党政领导班子和上述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必须易地或者在部门之间交流。
2、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等亲属关系,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者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
(三)任职期满交流1、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xx年的,必须交流。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的情况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的情况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的情况1. 引言在现代社会,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是确保公正、透明和有效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举措。
回避制度是指干部应根据自身利益关系、人际关系、经济利益、亲属关系等情况,回避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以确保公正性和中立性。
而交流制度是指干部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交流、轮岗,以提升其工作能力和适应能力。
然而,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和观点。
2. 深度评估2.1 回避制度的情况回避制度是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干部应根据自身利益关系、人际关系、经济利益、亲属关系等情况,自觉回避与其利益冲突的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有些干部可能出于私利考虑,故意隐瞒或不主动回避,从而导致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回避制度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一定困难,如如何准确定义“利益冲突”,如何建立健全的回避制度等等。
2.2 交流制度的情况交流制度是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提升干部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的有效途径。
通过交流,干部有机会在不同工作岗位中历练和锻炼,提升自身的能力和眼界。
在我国,交流制度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干部通过交流获得了提升和进步。
然而,相对而言,交流制度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的落实并不充分。
有些干部往往依旧停留在自己“熟悉”的工作岗位上,缺乏新的挑战和机会,从而限制了其个人发展和成长。
3. 广度评估3.1 回避制度的影响和效果回避制度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性、透明性和中立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过回避制度,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结果可以更好地符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避免个人意志和偏见的干扰。
回避制度也有助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通过搭建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得更多优秀的干部得到机会,推动干部队伍的优化。
3.2 交流制度的影响和效果交流制度对干部的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的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指中共和政府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回避的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回避制度,是为了有效防止任人唯亲、考察失真、用人失误等现象的发生。
根据中共中央1995年2月9日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2002年7月正式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行的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是指:(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2)担任县(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3)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1/ 1。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第一篇: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度,是为了有效防止任人唯亲、考察失真、用人失误等现象的发生。
根据中共中央1995年2月9日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2002年7月正式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行的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是指:(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2)担任县(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3)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 1第二篇: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解答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解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现就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理解和执行问题,解答如下: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有哪些?答: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另外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任职回避制度实践思考
任职回避制度实践问题的原因分析
制度设计缺陷
回避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导致 执行难度大。
思想认识不足
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回避制 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 乏遵守制度的自觉性。
管理监督不到位
相关部门对回避制度的监 督和管理不到位,导致制 度执行不严格。
04
完善任职回避制度的对策 建议
增强任职回避制度的意识教育
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回避制度的执行力度和效果因地区和单位而异。
任职回避制度实践中的问题
01
02
03
制度规定不明确
有些法律法规对回避制度 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 际操作中存在争议和不确 定性。
执行不严格
有些单位或个人对回避制 度执行不严格,导致制度 形同虚设。
监督机制不完善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 得回避制度的执行效果难 以保障。
总结词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对任职回避制度的认 识和理解。
VS
详细描述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包括 讲座、培训、案例分析等,向广大公职人 员和群众普及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性和相 关规定,提高对任职回避制度的认识和理 解。
明确任职回避制度的规范范围
总结词
完善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 回避范围和对象。
任职回避制度通常适用于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国有企业 高管等需要承担公共职责的人员,以及可能涉及敏感利益关 系的职位。
任职回避制度的历史沿革
任职回避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科举制度,那 时就有回避籍贯的规定。
在现代,任职回避制度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得到了推广和 应用,例如美国的《公务员法》和欧洲的《公务员法典》 都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工作心得体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三一文库()/心得体会范文/工作心得体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实行党政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
《干部任用条例》颁布以来,XXX市从实际出发,积极抓好市直部门、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取得了一些成效。
现就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结合XXX实际,谈几点不成熟的观点。
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改善干部队伍结构的重要途径。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个别人从小圈子选人的不良现象,注重选拔任用德才兼备的干部,有利于把那些政治上成熟、业务上过硬、作风上正派的干部选拔上来,有利于提高本部门、单位以及整个干部队伍素质,改善干部队伍结构。
近三年来,XXX市通过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先后调整交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37名。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避免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的重要举措。
一项决策的正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策者的立场,取决于决策的利益取向。
长期以来,有的党政干部的亲属在本人直接领导的机关工作,从而造成一些领导干部受各种复杂关系困扰和不利因素的羁绊,处理问题丢不开情面,放不开手脚。
有的干部长期在一个部门担任领导,缺乏领导才能,不能驾驭全局,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
一些部门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不尽合理,班子内部关系不够协调,影响了工作和整体功能的发挥,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可以有效避免领导干部为了局部或个别亲属利益而决策失误,使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都出于公心,站在全局的高度,心中始终装着群众,有利于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公检法等部门是一个地区比较重要的部门,实行任职回避,将这些部门置于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可以克服和改善党政干部在工作中因地域、亲属关系等一些因素造成的消极影响,有利于保证党政干部的为政清廉,为干部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促进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最新-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研究 精品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研究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研究**县委组织部干部交流是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干部交流工作,是保证实现人适其事、事得其人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社会良性运行的必要途径。
当前,如何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促进干部交流,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已成为各级党委高度重视的一个研究课题。
一、过去一段的基本做法和成效2000年以来,我县共交流领导干部324人次,其中乡镇之间交流167人,县直机关之间交流67人,从乡镇流向县直机关31人,从县直机关流向乡镇59人。
在过去几年的干部交流过程中,我们的主要作法是:1、坚持四个原则。
一是坚持回避原则。
在同一单位(管辖区内)里,做到避自籍、避亲属、避朋友。
在原籍任主职的干部交流异地任职;在同一单位有近亲、姻亲关系的交流任职;在同一单位(或管辖区内)有老同学、老朋友、老战友关系的交流任职。
二是坚持人尽其才原则,坚持用人所长,扬长避短,促进干部成长。
三是坚持合理流向原则,注重由上层向下层交流,从发展较快向发展较慢的单位交流,使之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四是坚持公道正派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从工作需要出发,以德才标准和专业特长交流任职,使干部交流呈现健康、良性的趋向。
2、突出四个重点。
一是以年轻干部为重点的培养性交流。
就是以培养锻炼为主要目的对年轻干部进行交流。
近几年来,我们对一些自身素质较好但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年轻干部和一些工作经历单一的年轻干部有计划地进行分期分批交流,以丰富其工作经验,多岗位锻炼成长。
由于注重对年轻干部交流的培养,我县有大批富有潜力的年轻干部走上了科局级领导岗位。
现在全县35岁以下的乡镇和县直单位正职有9人。
撤区并乡时期,虹桥镇一位年轻的农技干部交流到大坪乡任副乡长,任职两年后,组织上考虑到该同志专业知识较突出,且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将他交流到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效益日益滑坡的原官塘农场(副科级单位)任总支书记和场长。
中国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成因及优化对策研究
中国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成因及优化对策研究作者:莎孔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01期【摘要】作为公务员人事管理制度重要内容之一的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目前,中国公务员回避制度主要有三种形式: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域回避。
回避制度在中国古代就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在中国现阶段提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观念和要求的前提下,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必定将发挥更加不可估量的作用。
因此,本文从分析中国公务员回避制度之一——任职回避制度的内容入手,针对中国目前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入手,结合中国对公职人员宏观的政策,来进一步探讨其优化的对策。
【关键词】公务员;任职回避;问题;对策一、前言截至2015年底,中国共有公务员716.7万人i,2016年底,中国共有公务员719万人ii。
公务员在中国的日常运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作为中国政治运作中重要的元素,对其日常行为、权力行使加以正确的规范显得十分必要。
作为一个高度重视亲属等社会关系的泱泱大国,中国深知这项优良传统对中国公务员任职产生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落实这一制度,中国在1993年出台实施了《中国公务员暂行条例》,于2005年出台并在2006年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2011年12月,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人事部门印发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这些规定旨在完善中国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履职尽责,防止公务员利用亲属关系和地缘关系,在行政、司法机关内部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结党营私,为其自身及其他人牟取非法利益,从而设定一些法定事由禁止其在某些地区担任某些职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其主要是为了保证公务员不因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共行政产生不良影响,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任职地区和执行公务等方面作出限制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健全和完善干部交流机制研究
健全和完善干部交流机制研究内容摘要:健全和完善干部交流机制,必须认真落实干部交流有关政策规定,始终把握干部交流的正确导向,立足干部队伍现状,深入分析干部交流在规划制定、制度建设、体制障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决定原则、整体效能原则、竞争激励原则和保持工作连续性原则,建立健全统筹调控、教育激励和监督机制,促进干部资源实现优化配置。
关键词:干部交流机制研究Abstact: Improve and perfect the mechanism for the exchange of cadres, cadres must earnestly implement the exchange of relevant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always grasp the correct guidance exchange of cadres, cadres based status quo,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exchange of cadres in the planning of the development, institution building, institutional barriers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problem, insist on personal organization decided to obey the principles, the principle of overall performance, competition and incentive to keep working principle and the principle of continuity,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overall regulatory, educational incentives and oversight mechanisms to promote cadres to achieve optimal allocation of resources.Keywords:The cadre exchange Mechanism Research健全和完善干部交流机制,必须立足干部队伍现状,认真落实干部交流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交流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建立有利于干部交流的工作机制。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指中共和政府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回避的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回避制度,是为了有效防止任人唯亲、考察失真、用人失误等现象的发生。
根据中共中央1995年2月9日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2002年7月正式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行的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是指:(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2)担任县(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3)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1/ 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4年】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解读与研究一、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解析2014年开始施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二、优化领导班子结构,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交流工作(一)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干部交流工作,优化各级地税部门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地税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对全省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实职)和县(市、区)地税局局长的领导干部要有计划的实行交流。
(二)全省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地税局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方式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三)领导干部交流的重点是市(州)、县(市、区)两级领导班子成员及省局和市(州)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2、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3、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5、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对市(州)、县(市、区)两级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实行交流。
对省局和市(州)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实行交流。
对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经省局党组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任职交流时间。
对在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领导干部,各级地税局党组要有计划地进行岗位交流,锻炼提高他们的领导能力。
(四)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1、离规定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2、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4、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五)领导干部交流可以在省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之间,各市(州)局之间,省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市(州)局之间,县(市、区)局之间,市(州)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县(市、区)局之间进行。
对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在省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之间、各市(州)局之间、省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市(州)局之间交流。
对县(市、区)地税局局长一般在县(市、区)局之间、市(州)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县(市、区)局之间交流。
省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市(州)局之间、各市(州)局之间、市(州)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县(市、区)局之间、各县(市、区)局之间的领导干部交流,重点围绕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进行。
省局和市(州)局应当注意选调表现突出、能力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特别是市(州)和县(市、区)局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分别到省局和市(州)局机关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省局和市(州)局机关干部分别到市(州)和县(市、区)局班子任职。
(六)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地税局党组组织实施。
领导干部交流应当按照组织程序开展工作。
一是人事部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二是征求干部调出、调入部门或单位的意见;三是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四是党组书记或者人事部门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五是人事部门办理具体调动手续。
领导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
对市(州)、县(市、区)两级地税局班子正职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进行交流。
领导班子成员中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七)严肃干部交流工作纪律,保证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正常开展。
领导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工作纪律:1、各级地税局党组必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2、各级地税局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
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3、领导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
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
对跨市(州)跨县(市、区)跨部门交流的干部,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4、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地税局党组决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5、调出单位应尽快向调入单位转递调任领导干部的档案,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调入单位应当认真审核调任领导干部的有关材料。
6、领导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领导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八)对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地税党组及其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对干部交流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干部交流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九)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交流激励机制,为交流领导干部创造较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要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的原则,要切实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干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接受锻炼,经受磨练,建功立业,培养成才。
各级地税党组要切实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妥善安排交流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和作用。
干部调入、调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给交流干部创造较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1、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地税局可以购买产权归单位所有的公用住房,解决交流干部的住房等生活问题。
对没有条件购买公用住房的市(州)、县(市、区)地税局可采取租房居住,租房费用在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
2、公用住房的装修原则上10年装修一次,装修费用按购房价值的15%控制。
租住房屋的装修费用控制在1万元以内。
标准以内的装修费用在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3、交流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是否随调随迁,应尊重本人意愿,对配偶、子女在工作的,按有关规定由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对配偶、子女不在的,各级地税党组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部门,妥善解决和安排其调动、就业、就学等问题。
4、交流领导干部个人购买住房的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规定执行。
5、交流领导干部居住公用住房或租用住房的,其开支的水电费个人负担50%、单位负担50%,电话费、取暖费、物业费在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领导干部本人不再享受电话费和取暖费补助。
各级地税党组及其人事部门应当跟踪了解交流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进一步加强对交流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四、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对全省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实职)的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内的回避制度。
(一)对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的同一机关内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二)领导干部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请同级地税局党组作出决定。
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请同级地税局党组作出决定。
必要时,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三)任何个人和任何组织有权反映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人事部门做出处理。
各级地税人事部门在提出回避意见报请党组决定前,可以听取领导干部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各级地税局党组应及时指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