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软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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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软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第一条新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取得学籍,准予注册,由学生工作部统一发给学生证。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证是高等学校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珍惜、爱护、妥善保管,随身携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作抵押品。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按学生注册管理规定由所在班级将完清费用学生的学生证收齐登记后统一到教务部办理注册手续,在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第四条学生证中乘车区间的火车站,由学生本人填写离家庭住址最近最方便的火车站名(父母分居只能选择一方,在校期间不能变动),如确系家庭住址变更,需家长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方能办理改换地址手续。
第五条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生证,如有遗失,学生本人应及时挂失,学生遗失学生证后不报告、不挂失,如发生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学生如将学生证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挂失,并作书面检查,填写学生证补办申请表,写明遗失或损坏的原因、时间、地点。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送系办公室审查同意,方可到院学生工作部办理。学生在校期间,一般限补领一次学生证。补领学生证收取成本费十元,并处以1-5倍罚金。
第六条学生丢失学生证,在补发后又找到时,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部,一个学生不得持有两个学生证。
第七条学生证不准擅自涂改,不准转借送人。凡将本人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或一个人使用两个学生证或在申请补发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本人除需检讨外,视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第八条学生毕业或因转学(指转出)、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部注销,方能离校。如确属丢失,必须写明丢失原因,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交系办公室,并缴纳罚金。丢失学生证缴1-5倍罚金。
第九条凡拾到学生证的,应立即交学校学生工作部或各系办公室。谨防坏人利用我校学生证为非作歹,发现此类情况时,应立即报告院学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