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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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达市府发[2016]15号
【发布部门】达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达市府发[201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达州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9日
达州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和潜力,形成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和新的增长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等精神,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实施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包括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实现市场化运营管理、承担的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融资平台公司。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市级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监督管理。按照政府债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控债务规模,积极防范债务风险,实施动态管理。严格项目成本核算、补贴政策制定,实时监测股权退出或回购时间、方式、支付等情况。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PPP项目监管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应建立PPP项目库、中介服务机构库、专家库,组织审核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参与项目采购、执行、移交,开展宣传培训、业务指导、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高标准、多领域、规范化。
第六条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治理,平等合作。在依法行政的框架下,政府和社会资本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双方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对等,在充分协商、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确立合作关系,并依法平等地主张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依法保护PPP项目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二)立足实际,量力而行。立足我市中长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市政府财力状况和PPP项目的管理水平,既积极推进,又谨慎稳妥,在不同约束条件下选择最合适的项目、规模、路径和方法。每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存量资产的引导作用,以市场化运作机制和价格杠杆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平等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的PPP项目。
(四)试点先行,稳妥推进。优先选择急需建设、盈利性较强、条件较为成熟和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的项目进行试点,谨慎科学地选择合作模式,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争取做到试点一个成功一个、实施一个带动一批。
(五)风险共担,互惠共赢。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在保障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的同时,按照权责利结合的原则,建立科学的收益分享和风险分担机制,明确社会资本承担
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理分担。
(六)公开透明、有效监督。建立政府和社会多方共同参与的监督体系,及时做好方案审查、招投标、伙伴确立、价格管理、回报方式、进入退出机制等方面信息的公示公开,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项目识别
第七条 PPP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发起,社会资本方也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建议发起并报行业主管部门,以行业主管部门发起为主。
第八条项目识别应严格把握PPP项目标准。
(一)突出重点项目领域。
1.基础设施领域。包括能源(电厂及电网建设、天然气输送管道及气站建设、集中供热、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等)、交通(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水利(综合水利枢纽、河湖堤防整治)等。
2.公用事业领域。包括市政公用(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城市道路、地下综合管廊、城市供排水管网等)、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城市公交及场站、公共停车场等)、环境保护(污水处理、固废处理、垃圾发电、流域治理、湿地建设、饮用水源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等。
3.农林和社会事业领域。包括农业(农业灌溉、农村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