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规范上海口岸进境动物源性食品检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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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批179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批179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批179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3.04
•【文号】国质检认[2013]123号
•【施行日期】2013.09.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批179项出
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2013年3月4日国质检认[2013]123号)经审查,现将《出口食品中蜡样芽胞杆菌检测方法》等179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2013年第一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附件:
2013年第一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进境动物产物及动物源性食品生产

进境动物产物及动物源性食品生产

精心整理进境动物产品及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申请表申请企业申请日期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申请须知㈡申请企业应按、《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1(国家质检总局第49及有关图片。

备案。

附三:上海检验检疫局进境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食品加工、仓储单位兽医防疫卫生要求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境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食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的检疫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各进境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食品加工、仓储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建立有企业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防疫小组,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切实做好兽医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国外疫病的传播影响我分开。

以厂区或库区为中心半径1建有与门同宽的消毒池(槽、垫),出。

消毒。

械,并有专库存放,专人管理。

开具的有关单证,发现未检验检疫的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食品不得入库、投产加工,并应及时通知检验检疫机关,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实施必要的检疫及消毒措施。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进境动物产品易地加工或放行出库。

第九条各单位应建立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食品入出库及加工的详细记录,统计材料档案可供查核。

每月应认真如实填写进口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食品加工、仓储月报表,并在月底按期报送检验检疫机关。

第十条进境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食品须有专库存放,进口原料与国产原料不得混堆、混放,应有专人管理,并有明显的标记。

进口原料应有专门的生产车间。

第十一条操作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或注射疫苗,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

皮肤有外伤的人员不能在仓库、加工车间工作。

第十二条操作工进出仓库和加工车间前,须更衣换鞋、洗手消毒并经消毒池(槽、垫)进出,工作时须穿戴工作服、鞋、帽等防护用品。

操作工离开工作场所时须更换防护用品,并应定期对防护品进行洗涤消毒。

第十三条加工工艺流程要符合兽医防疫要求,对包装物、下脚料、污水的处理方法应采取严格的消毒措施。

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

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

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GB/T 18088-2000前言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要求,为规范出入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采样,避免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传播而制定。

本标准对活动物的采样数量根据国际兽疫局(OIE)《国际兽医疾病诊断和免疫手册(1996)》中所提出的概率把关的采样原则及OIE《国际水生动物疾病诊断手册(1997)》中所指定的采样数量确定。

动物产品的采样数量根据OIE《国际兽医疾病诊断和免疫手册(1996)》中所提出的概率把关的采样原则和该文提到的参考文献中的计算公式推导得出。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运生、胡永强、陈书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088-2000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sampling for entry and exit animal quarantine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出入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采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出入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采样。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际兽疫局(OIE)国际兽医疾病诊断和免疫手册(1996)。

国际兽疫局(OIE)国际水生动物疾病诊断手册(1997)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合同货物contract goods一次发运或接收的货物,其数量以指定的合同或货运清单为凭证。

可以由一批或多批批量货物组成。

3.2批量货物batch goods数量确定的货物,品质必须均匀一致(同一品种或种类,产地相同,包装一致等)。

属于合同货物中的某一批,通过它们可以综合评价合同货物的质量。

3.3抽检货物sampling goods从批量货中的一个位置取出的少量货物。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4.25•【文号】总检动字[1992]10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总检动字[1992]10号1992年4月25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动物产品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物种类表(动物检疫部分)》。

第三条国家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境动物产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实施检疫及检疫处理;对进境动物产品的装卸、运输、加工、存放等环节实施检疫监督制度;对加工、存放进境的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蜂蜜、蚕蛹、蚕茧、蚕卵等动物产品的工厂、公司、饭店、宾馆、专用仓库等,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第四条输入动物产品,货主或代理人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在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时,要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

第五条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动物产品进境前提前3-7天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预报其重量、运输工具种类、启运时间、启运港口、途径国家或地区、进境时间等,并提供有关和约、协议副本等资料,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据此做好有关检疫、消毒器械的准备工作。

动物产品到达口岸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填具报检单,并持《进境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单》、和约或协议、货运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及过境国家或地区兽医官签发的检疫证书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第六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上述单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接受报检。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或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动物产品卸离运输工具。

第七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据下属规定进行现场检疫:1.查询动物产品的启运时间、港口、途径国家或地区,查看运行日志等。

上海口岸进境水果查验场库检验检疫要求

上海口岸进境水果查验场库检验检疫要求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附件:上海口岸进境水果查验场库检验检疫要求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口岸进境水果检验检疫查验场地及存放冷库(以下简称为“查验场库”)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68号局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涉及的查验场库是指向上海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符合进境水果检验检疫要求,与相关企业协定(议)设立的从事进境水果现场检验检疫查验、采样、检疫处理及水果存放等工作的场地及冷库。

查验场库的设置应当以“确保检验检疫的有效把关,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和工作效能”为首要原则,总体分布和物流路线需合理,并着眼当前,兼顾未来,方便进出。

第三条各机构应当在考核合格的进境水果查验场库开展进境水果检验检疫业务工作,不得在非查验场库实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

第四条查验场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㈠经营资质及功能。

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中应当列明可经营水果存放业务。

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㈡场地、设施条件。

⒈查验场库应符合物流方向,进出道路状况良好,交通顺畅。

⒉查验场库布局合理,集装箱堆放区、现场查验区、办公区、集装箱装卸设备及工具停放区、水果存放冷库等区域划分明显,其中集装箱堆放区域应划分为待检区、查验区、放行区、扣箱区等区域。

具有满足进境水果检验检疫业务需要,以及能够存放进境集装箱和装卸货物的平整水泥场地,集装箱堆放区域场地面积必须满足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一般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

⒊具有能满足检验检疫查验需要的专用平台,平台数量至少应满足3部以上的集装箱卡车同时停靠;查验平台可进行铲车掏箱作业。

⒋具备能满足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用的集装箱起落及水果掏箱装卸设备,如集吊、铲车、掏箱工具、衡器设备设施等。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4.25•【文号】总检动字[1992]10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总检动字〔1992〕10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现将《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出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出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暂行规定》、《过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及《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出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3.《出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暂行规定》4.《过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5.《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1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动物为饲养、野生的活动物。

第三条大中动物是指黄牛、水牛、牦牛、马、骡、驴、骆驼、象、斑马、猪、绵羊、山羊、鹿、狮、虎、豹、狐狸等。

小动物是指犬、兔、貂;鸡、鸭、鹅、鸽等禽类、鸟类;鱼、蟹、虾等水生动物以及蜂、蚕、蛤蚧等其他动物。

第四条输入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按《进境动物审批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根据中国与输出国政府签订的动物检疫条款或检疫要求,在输入动物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派遣动物检疫人员赴输出国执行检疫任务,所需费用由输入动物的货主或代理国承担。

第六条输入大中饲养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抵达口岸前60天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输入其他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抵口岸前15天报检。

第七条输入的大中饲养动物须在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进口动物隔离检疫场隔离检疫,输入其他动物须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有
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公布日期】2011.04.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4月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公告第44号),现就执行公告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2011年3月11日前生产的日本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可允许进口。

二、对日本福岛、枥木、群马、茨城、千叶县等5县生产的除乳品、蔬菜及制品、水果、水生动物及水产品以外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以及上述5县以外地区生产的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 2011年4月8日(含4月8日)前离港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可允许进口。

三、2011年4月8日后离港的,请有关单位依照总局公告第44号要求,配合我局做好检验检疫工作。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附件:《关于上海口岸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通知》(略)。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启用新版《进境动物源性食品货物清单》的通知-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启用新版《进境动物源性食品货物清单》的通知-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启用新版《进境动物源性食品货物清单》的通

正文:
----------------------------------------------------------------------------------------------------------------------------------------------------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启用新版《进境动物源性食品货物清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自2012年2月2日起,上海口岸进境肉类、水产品报检时须提供新版《进境动物源性食品货物清单》(详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
进境动物源性食品货物清单
进口企业名称(公章):填报人:
报检号:原产国(地区):
集装箱号/提单号
品名
生产厂家名称
注册号
生产批次号
生产日期
规格
证书编号
CIQ现场查验人员签字确认
进口企业人员签字确认
□上述申报信息正确。

□上述申报信息有误,说明如下:
签字:
日期:
签字:
日期:
填表说明:
1、同一报检单下,不同集装箱/空运提单号、不同品名、不同生产厂家(注册号)的产品须逐行填写。

2、多个生产批次号之间用“、”隔开。

——结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5.07
•【文号】国质检认[2012]237号
•【施行日期】2012.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质检认〔2012〕237号2012年5月7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家质检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经审查,现将《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附件:。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便利化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通知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便利化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通知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便利化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20•【文号】质检办动〔2016〕827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便利化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通知质检办动〔2016〕82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贸易健康发展,现就实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便利化措施通知如下:一、授权检疫审批按照稳妥推进、过程可控原则,各局应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和《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和以下有关要求开展经总局授权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工作。

(一)制定工作规范。

各局应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局授权检疫审批工作规范,包括辖区内授权审批非食用动物产品正面清单。

有关工作规范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函报总局动植司备案。

未报备的,不予以授权审批。

(二)提高审批效率。

检疫审批全部通过“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系统”完成,分为受理、审核、终审3个环节,终审须由直属局业务管理处室完成。

同一环节限一人完成,不可设置同环节多人审核,同一人不可担任2个及以上环节工作。

各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流程。

(三)加强人员管理。

从事检疫审批人员应熟悉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和检疫审批业务,具有签证兽医官或动物检疫现场查验岗位资质。

应加强检疫审批人员培训,确保工作质量。

(四)严格审核审批。

各局要严格对照《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验方式》(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和《允许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国家或地区及产品种类名单》(质检总局动植司网站热点关注栏目)认真做好授权检疫审核,重点审核运输路线、指定企业是否明确标注,以及申请产品是否来自疫区、是否完成检疫准入和是否暂停审批、进口等情况。

国质检动函〔2014〕597 号附件-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管理规范(试行)

国质检动函〔2014〕597 号附件-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管理规范(试行)

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确保进境粮食口岸达到技术条件要求,提升口岸安全把关能力,实现进境粮食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制订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动态调整并公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名单。

第三条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直属局)负责本辖区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组织与协调,承担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申请受理、初审推荐与日常监督检查。

直属局对地方申报进境粮食口岸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条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分支机构)负责进境粮食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参与粮食指定口岸建设、改造,提供技术指导与协助工作。

第二章口岸技术条件要求及分类第五条进境粮食口岸应当符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技术条件要求”(见附1)。

原则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口岸,不得从事进口粮食及检验检疫监管业务。

第六条结合进口粮食业务量大小,兼顾海港船运散装、集装箱装运(海港、内陆)、边境陆运等不同类别,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分大型(年进口量百万吨以上)、中型(年进口量在万吨与百万吨之间)、小型(年进口量万吨以下)3种类型,并实施分类管理。

大型粮食口岸的条件,应在上述技术条件要求基础上相应提高。

小型粮食口岸,以及边境口岸、木薯干专用口岸可在上述技术条件要求上,给予适当放宽。

第三章口岸申报与核准第七条进境粮食口岸符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技术条件要求”后,应由口岸经营单位报经地级以上(含地级)地方政府同意推荐后,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申请时应提供《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申报表》(见附件2)及相关申报证明材料。

第八条直属局受理申请后,应结合本辖区进境粮食口岸布局及粮食贸易发展需求等综合情况,组织初审。

确认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向总局正式推荐。

推荐时,直属局应确定申报口岸在本辖区所有进境粮食口岸综合能力的排序。

上海口岸食品安全监管处关于加强进口燕窝及其制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通知

上海口岸食品安全监管处关于加强进口燕窝及其制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通知

上海口岸食品安全监管处关于加强进口燕窝及其制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口岸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上海口岸食品安全监管处关于加强进口燕窝及其制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要求,现就上海口岸进口燕窝及其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进口燕窝及其制品的范围进口燕窝:HS编码为0410001000的干制燕窝产品,如燕盏、燕角、燕碎或燕饼。

进口燕窝制品:经深加工制成的燕窝制品(如冰糖燕窝、燕窝饮料等),常见HS编码2106909090、 2202900099。

二、进口燕窝及其制品备案管理要求进口燕窝及其制品境外出口商及代理商、进口收货人需在上海口岸实施备案管理,具体备案流程参照《关于实施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的通知》(详见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专栏)。

三、进口燕窝检疫审批要求进口燕窝入境前需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一)对于进口后将再加工(如分装、深加工等)的燕窝,在首次申办许可证时还须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口燕窝国内加工企业信息表》(详见附件一),有效期内可免于重复提交。

(二)对于进口后不再加工(如分装、深加工等)的燕窝,在申办许可证时须提交《进口燕窝用途说明》(可参考附件二模版)。

(三)申办检疫审批及纸质材料要求参照上海局官方网站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栏综合业务中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相关内容。

(四)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1.“品名”栏须填写能够区分燕窝品种(白燕窝或血燕窝)及形态(燕盏、燕角、燕碎或燕饼等)的具体、准确名称;2.“产地(国家)”栏须填写原产国家或地区名称;3.“其他境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出口商”栏须填写国内加工厂名称(如进口后需要再加工的)或国内仓储企业名称(如进口后不再进行加工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制度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制度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制度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9•【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制度的公告为了规范食用水生动物进境口岸的建设和管理,防止水生动物疫病传入,保护渔业生产和消费安全,提高口岸安全把关能力,促进水生动物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实施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应持续符合附件1的要求。

二、经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现公布符合要求的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名单(附件2)。

未列入名单的,须向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质检总局评估合格并列入名单后,方可开展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贸易。

三、质检总局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实施动态和分类管理。

四、对台和边境小额贸易涉及的食用水生动物进境口岸建设和管理要求另行制定、公布。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基本要求2. 全国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名单质检总局2016年7月29日附件1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基本要求一、口岸(一)进境口岸应为国家对外开放口岸。

(二)指定口岸辖区范围内应建立现场查验场所。

(三)指定口岸所在地应有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符合要求的扣检场所。

扣检场所是指按照质检总局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安全风险预警要求,在检验检疫合格放行前,用于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暂时扣留的场所。

(四)指定口岸应具有满足进口需求的专业协查人员。

二、查验场地及场所设施设备指定口岸应具备防风防雨的查验场地、采样场所、办公场所及检疫处理等配套设施设备,并满足以下要求:(一)查验场地面积应与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数量、批次相适应,查验场地面积一般不小于200平方米。

上海口岸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须知

上海口岸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须知

上海口岸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须知一、即日起,经由上海口岸进口的食品化妆品样品(以下简称样品)可依本须知要求办理进口检验检疫手续。

二、进口单位应依法依规使用进口样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进口样品仅被用于检测研发、非商业用途。

样品应不以食用/试用为目的。

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进口报检时贸易方式应申报为“样品”。

三、入境样品不得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入境的物品。

进口样品应符合相关检疫要求。

进口样品须检疫许可的,在报检时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口样品属检疫风险较高的动植物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报检时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四、经检验检疫部门判定为样品的,口岸机构签发通关证明并免于检验,不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五、样品进口单位进口专供检测研发用的样品,可以向口岸机构提交加盖进口单位公章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作为检验检疫机构判定该批食品化妆品为样品的依据。

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并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六、有长期进口检测研发用样品需求的单位可自愿提前向上海局食品处报备进口样品资质,报备资料要求同申报材料,经审核合格的给予进口样品单位资质确认书。

已备案单位进口检测研发用途样品时,除必要的报检资料外,凭资质确认书及说明本次进口样品用途、核销方式的材料报检,无需再提交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申报材料。

七、官方检测用样品指为申办相关批件(如化妆品、保健食品)送官方指定检测机构检测所需的样品。

官方检测用样品进口报检时,除必要的报检资料外,还应向口岸机构提交官方送样通知正本,样品名称应与送样通知书中保持一致,样品数量应不得多于送样通知书中的数量。

八、小批量非商业用途企业自用样品为不向消费者销售及不以食用/试用为目的的企业自用样品。

样品进口单位进口小批量非商业用途企业自用样品,可以向口岸机构提交加盖进口单位公章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作为检验检疫机构判定该批食品化妆品为样品的依据。

上海口岸的检验检疫作业流程

上海口岸的检验检疫作业流程

上海口岸的检验检疫作业流程第一步:预约申请第二步:预期接受在预约的时间和地点,进口商或报关员需要将商品送到指定的查验区域,并出示相关的货物单证和申报文件,以便检验人员核对相关信息。

通常需要提供货物进口许可证、合同、提单、装箱单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三步:查验查验第四步:放行放行如果货物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标准和法规要求,检验人员将核发放行证明,允许货物继续通关。

放行证明通常包括货物的基本信息、检验结果、放行时间和经办人签名等。

第五步:查验结果检验人员将查验结果通知进口商或报关员,包括货物是否合格、存在的问题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或改进。

进口商或报关员根据检验结果,可以选择解决问题或调整进口计划。

第六步:放行放行如果货物满足检验要求,并且不存在其他问题,相关部门将对货物发放进一步放行证明,允许货物继续通关。

放行证明是货物顺利进入或离开口岸的关键凭证。

第七步:样品送检在一些情况下,需要对货物进行抽样检验。

这些样品将在检测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测,以确保货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进口商或报关员负责将样品送往指定的实验室,并在检验结果出来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步:检验结果检测实验室将根据送检样品进行全面检测,得出检验结果。

结果通常分为合格、不合格和允许进一步处理等三个类别。

不合格的货物需要由进口商或报关员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直到符合相关标准。

第九步:入境物品查验查验、出境通关通关对于入境物品,海关将对货物进行进一步查验,包括货物的数量、分类和进口许可等。

对于出境物品,海关将对货物进行通关,包括出口许可、货物数量和分类的核对等。

上海供港活中猪检验检疫工作探讨

上海供港活中猪检验检疫工作探讨
根 据 2 1 年 度 供 港 澳 食 用 活 动 物 安 全 监 控 计 划 , 合 01 结 上 海 地 区供 港 猪 食用 的 饲 料及 预 防 用 药 的实 际 使 用 情 况 , 我
局 对供 港 猪 安 全 监控 计 划 实施 动 态 调整 。
上 海 供 港 活 中猪 作 为 上 海 口岸 的传 统 出 口 商 品 , 然 量 虽
不 大 , 是 其 政 治 意 义 重 大 。 上 海 供 港 活 中 猪 由 于 品 质 优 但
强 化 发 运 站 的 现 场 检 验 检 疫 与 监 装 、 证 工 作 。 实 施 出
“ +2 工 作 制 , 论 节 假 日 , 逢 发 运 当 日 , 疫 人 员 在 清 5 ” 不 每 检
再 次 实 施 临 床 检 疫 , 实 数 量 , 查 标 识 加 施 情 况 。检 疫 合 核 检
作 为 上 海 检 验 检 疫 人 有 责 任 与 义 务 保 持 这 一 特 色 农 产 品 的 出 口 。但 是 供 港 猪 安 全 问题 , 直 是 我 们 工 作 的 重 中之 重 , 一 来 不 得 半 点 马虎 。2 l O 1年 央 视 的 3 1 特 别 节 目曝 光 的 双 汇 ・5 “ 肉 精 ” 件 , 惊 了 全 国 , 露 了 我 国 生 猪 饲 料 过 程 中 的 瘦 事 震 揭 “ 规 则 ” 更 是 把 供 港 猪 安 全 问 题 推 到 了 风 口浪 尖 。 虽 然 确 潜 ,
企业 的 出 口检 验 检 疫 工 作 , 保 不 耽 误 企 业 出 口计 划 。 确
对 饲料 中 2 1种 药 物 与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的监 控 , 保 证 供 港 中 以 猪 能食 用 符 合 要 求 的 、 全 的 饲 料 。 安

海关总署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12.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海关总署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加强海关对动植物检疫准入的管理,海关总署起草了《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进入“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29日。

海关总署2021年12月29日附件1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防范和应对动植物疫情传入和外来物种入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某一国家或者地区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准入管理。

获得检疫准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方可进入中国境内。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规定的检疫准入是指海关总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参照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在对拟输入中国境内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疫情风险以及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植物检疫监管体系和生物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准予其进境并确定相应检疫要求的程序和活动。

第四条【准入原则】检疫准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以科学为依据,遵循预防为主、风险分析、公开透明、非歧视和对贸易不利影响最小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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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规范上海口岸进境动物源性食
品检验检疫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布部门】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2007.08.20
【实施日期】2007.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规范上海口岸进境动物源性食品检验检疫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上海口岸进境动物源性食品检验检疫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境肉类产品在完成口岸查验后,所有采样批须按要求尽快调入许可证指定冷库仓储。

同时,收货人须在24小时内,登陆“上海口岸进境动物源性食品采样批流向网上申报系统”(http:///EntManage),填报相关信息。

二、进境水产品在报检时,须由收货单位提供书面承诺,确保将水产品采样批调离至上海地区水产品备案冷库仓储。

口岸查验结束后,收货单位应尽快将该批产品调离至上述备案冷库。

三、相关冷库凭《抽/采样凭证》或《入境货物口岸检疫合格证明》办理入库手续。

每批采样批入库和出库后24小时内,须登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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