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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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延政发[2010]78号
【发布部门】延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11
【实施日期】2010.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延政发〔2010〕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支持金融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进一步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延安实际,紧紧抓住金融业支持延安城乡统筹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不动摇,以建立全方位的政策支持体系、多层
次的金融市场体系、立体化的金融服务体系为基础,加强各级政府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为金融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提升金融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把延安建成陕北区域性金融中心,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二)我市金融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到2015年,金融机构总存贷比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力争部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延安辖区设立分支机构,成立1家地方商业银行,5家村镇银行和15家小额贷款公司,辅以农村资金合作组织,实现农村金融空白网点全覆盖;力争实现3家企业上市融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实现保费收入15亿元;担保机构资金实力增强,担保贷款实现年均3%的递增;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全省平均水平,金融生态环境良好。
三、主要任务
(三)大力推进金融创新。顺应金融业务综合化、金融活动国际化、金融交易电子化、金融产品多样化和金融服务个性化的发展趋势,支持各金融机构进一步更新金融发展理念,增强金融创新意识。针对延安特色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及重要民生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金融需求,积极推进金融体制和机制、金融组织体系和发展模式、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工具和技术、金融调控和监管方式的创新。建立鼓励金融企业开拓业务和自主创新激励机制,实施支持金融创新的财政政策和金融监管措施。积极稳步推进金融创新的综合经营试点。
(四)进一步深化银行和非银行业改革。按照现代银行制度的要求,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和严格、规范、诚信、创新的原则,配合搞好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积极支持办好邮政储蓄银行。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组建“地方性商业银行”。积极发展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企业。鼓励延安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加入全国同行业资本市场。
(五)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按照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农村金融体系的要求,发挥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和引导村镇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适合农村需求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完善和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
(六)大力培育小额信贷组织。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在抓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基础上,支持和引导各类资本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各县区至少设立1-2家小额贷款公司。
(七)规范和完善信用担保市场。进一步整合优化现有担保机构。发挥好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市(境)内外各类资本进入担保市场,支持组建大型担保集团。县区至少设立1-2家由政府扶持,为中小企业和农村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
(八)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做好企业上市培育工作,支持市内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行融资。积极吸引省内外证券机构到延安发展。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积极培育和发展期货市场,发挥期货市场在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九)加快保险业发展。支持保险机构拓展业务范围,做好煤炭开采等高危行业和公共聚集场所、旅游等行业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研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