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管辖权
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精选题1
2015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精选题1【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
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
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
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
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
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
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
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
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诉讼管辖权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诉讼管辖权案情: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定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
新办公楼施工进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
两边在交涉进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裁决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两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在一审法院审理进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予。
开庭审理进程中,原告提交了两边在履行合同进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记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
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前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记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通过审理,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以为一审裁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两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进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裁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到协议,表示认可部份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
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
二审法院通过审理,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2.假设本案起诉前两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劳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3.一审法院未依原告请求裁定被告停工是不是正确?为何?4.两边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记要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按照?为何?5.原告关于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是不是成立?为何?6.假设二审法院以为本案不该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置?7.对于海北公司提出的反诉,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置方式是什么?8.天南公司已经认可增加的工作量,法院在裁决中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按照?答案:1.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
2024年司法考试实务卷真题及详解
2024年司法考试实务卷真题及详解一、选择题1. 甲市A区居民李某在乙市B区犯罪,后逃至丙市D区。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甲市A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B. 乙市B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C. 丙市D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D. 甲市A区、乙市B区、丙市D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解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犯罪地为乙市B区,因此乙市B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选项B正确。
2. 下列哪一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A. 甲为索回其赌债,将乙扣押并关押在地下室B. 乙因与邻居发生纠纷,将邻居扣押并关押在房间内C. 丙为索赔其工伤,将老板扣押并关押在办公室D. 丁为要求单位解决其编制问题,将单位领导扣押并关押在会议室[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选项A 中,甲为索回其赌债,将乙扣押并关押在地下室,构成非法拘禁罪。
选项A正确。
二、案例分析题案例一:甲市A区居民王某在乙市B区犯罪后逃至丙市D区。
甲市A 区公安机关对王某立案侦查,并上网通缉。
后丙市D区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归案。
关于此案,回答以下问题:1. 甲市A区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对王某进行立案侦查?2. 丙市D区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将王某抓获归案?[解析]1.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地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分子进行立案侦查。
因此,甲市A区公安机关有权对王某进行立案侦查。
2.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抓获逃犯的公安机关可以将逃犯移交给犯罪地公安机关。
因此,丙市D区公安机关有权将王某抓获归案,并将其移交给甲市A区公安机关。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管辖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 管辖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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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级法院的管辖1.重大的涉外案件(1)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①争议标的额大;②案情复杂;③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 即属于重大。
(2)以下任何一个因素涉外:①当事人;②法律事实;③诉讼标的物, 即属于涉外。
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其他级别法院的管辖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三)一般的地域管辖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即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①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不到一年: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 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考点:非军人(原告)对军人(被告)提出的离婚诉讼, 如果军人(被告)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 一方(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 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考点:①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 一方(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 且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民诉管辖权的案例分析
A与B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2001年A以缺乏夫妻感情为由,向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B离婚。
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调查,原告A住所和工作单位均在北京市北城区,被告B虽然家住北京市南城区,但其工作单位却在L省三河市,其户口也在三河市。
北京市南城区法院认为此案不应由自己管辖,而将案件移送给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城区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法院对该案也没有管辖权,于是又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2001年10月,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给北城区法院复函称:我院受理案件后,经两次传B谈话,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而且B也要求回原籍处理;同时,被告人所在单位现已搬迁L省D县该案已不属我院管辖,特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你院审理。
2003年3月,北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所在单位既然已从L省三河市迁至L省D县,就应由L省三河市直接将案卷材料移送D县人民法院审理,于是又将该案材料移送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2003年12月,L省D县人民法院接到三河市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以被告已于2000年11月返家休养1年以上,至今未回工作单位为由,又将案卷材料移送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1)本案中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移送管辖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2)原告于2001年提起离婚之诉时,本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3)若原告于2003年12月提起离婚之诉,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4)若2003年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法院是否受理?若受理,法院如何送达诉讼文书?【参考答案】: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37条和《民诉意见》第34条的规定,本案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的移送管辖都是不对的,理由如下1.原告张三于2001年起诉离婚时,受理法院是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该院经审查认为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才是正确的。
【司法考试】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地域管辖
【司法考试】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地域管辖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地域管辖”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确定标准:当事人所在地,其中,对于公民而言,其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
注意经常居住地的判断(意见第5条):公民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与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确定管辖时的区别。
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1、赡养费案件的管辖确定;(意见第9条)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公民迁出户籍未落户时的管辖确定;(意见第7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公民离开住所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确定。
(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规律:其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纠纷案件除外;其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2020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管辖权
2020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管辖权[案情介绍]陈A等不服拓荣县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及罚款决定案原告:陈A,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桐山镇。
原告:王B,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
原告:张C,女,195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桐山镇。
原告:陈D,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桐山镇。
原告:李E,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桐山镇。
被告:福建省Z县公安局。
1994年6月18日,陈A等人雇车运载着自福安市赛岐镇购得美国产健牌香烟38箱途径Z县乍洋乡,被Z县公安局扣押。
同日下午5时许,陈A及司机张F被带至Z县公安局至下午8时许才释放。
计被羁押约3个小时。
6月25日,Z县公安局以陈A等5人无任何手续贩运走私香烟为由,根据海关法对原告5人罚款73000元,扣押的香烟放行,但未作出处罚决定书。
原告陈A等5人不服向福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贩运香烟适用海关法进行处理,并采取罚款处罚,显然超越职权,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罚款决定。
同时,原告陈A认为被告无任何手续将其从Z县乍洋乡带到Z县公安局,限制其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失。
被告Z县公安局没有提出答辩状。
审理中,被告Z县公安局以(1995年)柘公10号文《关于撤销对陈A等5人罚款的决定》,决定撤销原已对陈A等5人作出的罚款决定,决定对陈A等5人的行为进行刑事侦查,另案处理。
并在庭审中辩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复存在,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情分析]本案中,对于公安机关扣押香烟及罚款属于超越职权违法行为没有异议,但对于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拥有管辖权等问题争议颇大。
一、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拥有管辖权的问题这一问题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只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可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涉及不动产的行政案件除外)。
法律管辖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中国公民)与被告李某某(美国公民)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跨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各自国家开展业务,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业务合作产生纠纷,原告张某某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支付合同款项。
被告李某某则主张,根据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故应向美国某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律管辖权问题,即我国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原告主张:原告张某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合同签订地为我国,且被告李某某在我国有住所地,故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被告抗辩:被告李某某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本案中,双方已签订仲裁协议,故我国法院无权受理。
3.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但仲裁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本案中,双方未就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故仲裁协议无效。
4.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由于仲裁协议无效,被告李某某的管辖权抗辩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支付合同款项。
四、案例评析本案涉及法律管辖权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仲裁协议的效力:本案中,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无效。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的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
也称领域管辖、属地优越权。
是指国家对其领⼟范围内的⼀切⼈、物、事有权⾏使管辖权。
(1)对⾏为地的认定有⾏为发⽣地或结果发⽣地说。
(2)属地管辖权相对于其他管辖权被认为具有优越权。
(3)该管辖权的⾏使受国际法及国家承担的相关的国际义务的限制。
2.属⼈管辖权。
也称国籍管辖、属⼈优越权。
是指国家对⼀切在国内和国外的具有本国国籍的⼈,有权⾏使管辖权。
国家⾏使属⼈管辖权的对象包括:⾃然⼈,具有该国国籍的法⼈,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可获得国籍的特定物。
3.保护性管辖权。
是指国家对于外国⼈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国家和公民的重⼤利益的⾏为有权⾏使管辖权。
保护性管辖权⾏使的条件:外国⼈在领⼟外的⾏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或规定且应处⼀定刑罚以上的罪⾏该⾏为根据⾏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
保护性管辖权⾏使的⽅式:⾏为⼈进⼊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对⾏为⼈的引渡 4.普遍性管辖权。
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的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为,不论这些犯罪⾏为发⽣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各国都有权⾏使管辖权。
战争、破坏和平、违反⼈道、海盗四种⾏为是管辖的对象,即: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道罪、海盗罪。
(⼆)国家主权豁免 1.概念。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国家的司法豁免,⼀般包含三项内容:(1)⼀国不对他国的国家⾏为和财产进⾏管辖,⼀国的国内法院⾮经外国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外国国家⾏为为诉由的诉讼。
(2)⼀国法院不能对外国国家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任何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3)不能对国家财产强制执⾏。
该制度是国际法上的⼀项原则。
三项内容相互联系⼜彼此独⽴,放弃⼀个不等于对其他的放弃。
2.学说。
关于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主要有两种学说:绝对豁免说和限制豁免说。
法律管辖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张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张某持械将李某打伤。
李某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发后,张某潜逃至外地。
2019年7月,李某家属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
二、法律管辖问题在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中,涉及的法律管辖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张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A市,因此A市人民法院具有地域管辖权。
然而,张某潜逃至B市,B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的藏身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B市人民法院作为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审判机关,具有对张某案件的审判权。
2.级别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在本案中,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由于B市人民法院作为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审判机关,其对张某案件的审判权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
因此,本案的级别管辖问题得以解决。
三、案例分析1.地域管辖问题在本案中,张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A市,按照法律规定,A市人民法院具有地域管辖权。
但是,张某潜逃至B市,B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的藏身之处。
此时,B市人民法院作为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审判机关,具有对张某案件的审判权。
这种情况下,地域管辖权与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审判权发生了冲突。
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地域管辖权为主,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审判机关地域管辖权为辅。
(2)在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地域管辖权与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审判权的冲突。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问题】:1.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侯一城是否有权利参加诉讼?为什么?若其在侯大华与侯小华的诉讼过程中并未回国,待回国后发现法院的.生效判决侵害了自己的权利,侯一城可以如何救济?3.在法庭辩论期间,侯小华能否申请回避?4.对于侯小华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人民法院的准予撤诉的做法是否正确?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有什么变化?【答案】1.本题考查的是专属管辖。
甲县和乙县人民法院对于本案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为本案属于遗产继承纠纷,应当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甲县)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乙县)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
2.侯一城有权利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有独立的请求权。
本题中侯一城对于原被告争议的三头耕牛由独立的请求权,所以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
若侯一城在侯大华与侯小华的诉讼过程中并没有回国,待回国后发现法院的生效判决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决。
3.侯小华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所以侯小华可以在法庭辩论期间提出。
4.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并决定延期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44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本案中侯大华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管辖概述和级别管辖
「管辖概述」1.民事诉讼管辖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级别管辖-纵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地域管辖-横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主管解决的是法院的对外关系,即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管辖解决的则是法院系统内部不同级别、不同地域法院之间的分工。
主管解决的是归不归法院管,而管辖解决的是由哪个法院来管。
主管是管辖的前提,管辖是主管的落实。
民诉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四个部分。
确定管辖的“两便”原则: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法院审理案件。
受理案件后发现管辖错误的处理方式为移送管辖;受理案件后发现主管错误的处理方式是驳回起诉。
2.管辖恒定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
此后不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适用管辖恒定的具体情形(1)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2)诉讼过程中因为行政区划的变动导致法院辖区的变化;(3)例外: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额增加或者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而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
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不予审查。
3.专门法院的管辖除普通地方法院,还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法院。
「级别管辖」我国法院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是划分四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纵向坐标)。
1.基层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小额程序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地域管辖介绍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上原告就被告」1.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不是就医)。
没有住所地也没有经常居住地: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若不能确定,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被告和原告住所地均不明确:仍原告就被告(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4.双方法院都能管辖(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2)被告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离婚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有两条途径:一是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局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
2015《民诉解释》351条第一款规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法考《案例分析指导用书》考点归纳表(民诉法)
刘某与淘宝管辖权异议案 合同纠纷管辖
如果原告根据合同关系,选择主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则应根据民事诉讼 法第23条的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 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自然人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辖。以经常居住地确定案件管辖时,不仅要符合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条件,还应 满足起诉时被告仍在该地居住的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根据民诉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 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 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张某机场托运行李遗失损 害赔偿案
适格当事人
如果原告提起的是合同之诉,则其购买的是西方航空公司的机票,与其自 然存在合同关系。但机场不可能涉及合同纠纷的主体,也不能成为违约责 任的适格被告。 如果原告提起的是侵权之诉,直接侵权人是拿走其行李的旅客,但警方介 入后该旅客身份依然无法确定,民事诉讼的被告首先必须明确,因此直接 侵权人无法构成有效被告。在此情况下,机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可能构 成侵权责任的民事主体,而西方航空公司托运行李交付后,成为该行李的 占有人,在运输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负有保障该行李的义务,如因过错导 致行李丢失,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刘某与淘宝管辖权异议案
电商合同纠纷诉 讼规则的选择和 确定
一、消费者需要明确自己索赔的对象是谁,向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还是同时向两者主张权利。电商平台提供者仅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了交易场所,既不是生 产者也不是经营者,不承担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但电商平台提供者明知在其网络上交易的商品为假冒产品而故意销售,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 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其行为与生产经营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判断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应遵循的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则。实务中出现的“发生争议由违约方的对方当事人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为不明确的约定。因为判断守约与违约是实体审理方能确定的,此约定无效。 三、证据的收集和采纳。网购纠纷诉讼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大多是电子数据,由于电子数据属于新型证据形式,容易遭受修改且不易留痕,可通过无利害关系的第 3人在场证明而进行现场网页信息保存,并及时进行网页证据保全公证。
法律管辖权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跨国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被告某跨国科技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国外的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销售涉嫌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产品。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则认为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管辖权的确定,即本案应由我国法院管辖还是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其网站上销售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产品,因此侵权行为地应为被告网站所在地。
被告则主张其总部位于国外,应适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被告虽然总部位于国外,但其在我国设有分支机构,且被告通过其分支机构向我国市场销售侵权产品,因此被告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同时,被告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综上,法院裁定本案由被告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跨国公司侵权纠纷管辖权问题,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管辖原则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2. 跨国公司侵权纠纷管辖权争议在跨国公司侵权纠纷中,由于被告可能位于国外,因此确定管辖权成为一大难题。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案例分析
202X-202X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试题解析——主观题〔202X年〕六、〔此题20分〕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2X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
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
赵军不同意。
202X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
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全部,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
该款项分2期支付:202X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2X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2X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
赵文、赵武于202X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其它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
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
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觉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
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2X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X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
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汇报,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全部权是自己的。
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全部权是自己的。
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2X 年11月1日〕才了解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
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
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2X年9月30日。
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管辖权.doc
2020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管辖权1995 年 3 月,香港狄某从香港经深圳 A 区海关走私了价值 50 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
深圳市 A 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
1998 年 4 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 县走私汽车,价值达 500 万港制, 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狄某。
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
深圳 A 区公安分局与福州市 B 县公安局发生争执。
经有关部门协调,管辖问题终获解决,最后由C市 C法院审理此案。
C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 C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
C市政府批复,港商狄某在C市有巨额投资,应从轻判处,上级法院也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
C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政府的批复和上级法院的意见,对狄某走私一案作出了判决意见,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
请问:(1)对狄某走私一案, A 区公安局和 B 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 ?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根据我国划分瑾管辖的基本原则,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 ?简要说明理由。
(3)在 C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 C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 ?这些错误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哪些基本制度 ?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A 区公安分局与 B 县公安局均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 24 条规定: "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
该案的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 B县,故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
(3)C 法院的有:①C法院将案件 C市政府批,做上成了由政府部理决定案件,背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判的原。
②C法院将案件上法院提出意,做上使二成了一,害了被告人上人利,背了两制。
③C法院判委会在合庭开庭判前决定案件,做使合庭开庭理不能作用,害了《刑事法》开庭理中的制度。
解思路第(1) 、(2) 均考管。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劳动争议中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分析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劳动争议中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分析“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劳动争议中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分析”一文由司法考试栏目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劳动争议中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分析【案情回放】宏安公司注册地为江苏省赣榆县,瓦庄煤矿系宏安公司下属企业,住所地为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
贾汪区境内尚有宏安公司下属企业唐庄煤矿及马庄煤矿,宏安公司在马庄煤矿北邻设有办事机构并挂牌宏安公司,办理相关业务。
法律教育网1995年10月,陈某与宏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实际在瓦庄煤矿工作。
2006年9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9月至2009年9月,2010年1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自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
合同第八条约定: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到赣榆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合同系格式合同。
2010年4月,陈某向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待遇,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实体裁决。
瓦庄煤矿不服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驳回陈某起诉,令其到赣榆县劳动仲裁委员会重新申请仲裁。
贾汪区法院一审认为:首先,劳动争议案件在理论原则上不适用约定管辖的相关规定;其次,本案双方约定管辖的条款系格式条款,不能真实反映双方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的意思表示;第三,本案合同履行地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均在贾汪区,约定管辖没有正当的基础,与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相背离,故本案的约定管辖无效。
遂判决由瓦庄煤矿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等待遇,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瓦庄煤矿提出上诉,徐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方观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
用人单位则积极应对,一方面积极主动调整不规范用工行为,如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修改和完善规章制度等;另一方面,研究法律,尽量规避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争议,选择对己方最有利的方式维护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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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管辖权出guo司法提供了xx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管辖权,司法考试行政案例中关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及罚款决定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展开了思考,管辖权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有复习到又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行政案例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
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陈A等不服拓荣县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及罚款决定案原告:陈A,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桐山镇。
原告:王B,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
原告:张C,女,195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桐山镇。
原告:陈D,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桐山镇。
原告:李E,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桐山镇。
被告:福建省Z县公安局。
1994年6月18日,陈A等人雇车运载着自福安市赛岐镇购得美国产健牌香烟38箱途径Z县乍洋乡,被Z县公安局扣押。
同日下午5时许,陈A及司机张F被带至Z县公安局至下午8时许才释放。
计被羁押约3个小时。
6月25日,Z县公安局以陈A等5人无任何手续贩运走私香烟为由,根据海关法对原告5人罚款73000元,扣押的香烟放行,但未作出处罚决定书。
原告陈A等5人不服向福鼎县 * 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贩运香烟适用海关法进行处理,并采取罚款处罚,显然超越职权,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罚款决定。
同时,原告陈A认为被告无任何手续将其从Z县乍洋乡带到Z县公安局,限制其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失。
被告Z县公安局没有提出答辩状。
审理中,被告Z县公安局以(1995年)柘公10号文《关于撤销对陈A等5人罚款的决定》,决定撤销原已对陈A等5人作出的罚款决定,决定对陈A等5人的行为进行刑事侦查,另案处理。
并在庭审中辩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复存在,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情分析]本案中,对于公安机关扣押香烟及罚款属于超越职权违法行为没有异议,但对于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拥有管辖权等问题争议颇大。
一、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拥有管辖权的问题这一问题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只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可由原告所在地的 * 管辖(涉及不动产的行政案件除外)。
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原告所在地法院受理本案就涉及到对原告陈A有否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审查认定问题。
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有足够证据证明陈A在香烟被扣之日被公安机关无任何手续限制人身自由3小时,尽管时间不长,但不影响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成立。
因为立法上并没有规定相对人的人身自由须被限制多长时间才构成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更何况,本案已体现了陈A的人身自由确实受到约束,而且是强制约束。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二、关于本案原告不同的诉讼请求能否合并审理的问题对于陈A不服公安机关罚款之诉能否与限制人身自由之诉合并审理,也是本案在审理阶段原、被告双方争执的焦点之一,而行政诉讼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这就涉及到对最高 * 于1993年7月9日作出的(93)行他16号《关于江西省高级 * 赣高法函〔1993〕4号请示的答复》:“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均不服,向原告所在地 * 提起诉讼,原告所在地 * 可以将当事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的规定。
能否适用于本案,我们认为尽管该批复所规定的合并审理条件与本案有所不同,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本案可以合并审理,且与最高 * (93)行他16号批复精神是吻合的。
理由是:(1)本案的合并审理体现了“两便原则”,即便于原告起诉,便于 * 审理案件,这与(93)行他16号批复中所隐含的“两便原则”是相一致的。
(2)(93)行他16号批复所规定的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是基于同一事实同一当事人,而本案陈A两项诉讼请求符合该前提条件。
(3)尽管扣押财产与罚款行为属于不同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该两行为所共同涉及的客体均为财产权。
另外,对于王B等4人不服公安机关罚款之诉能否与陈A不服罚款之诉合并审理,也是涉及到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拥有管辖权的又一问题。
我们认为可以合并审理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1)公安机关对原告5人作出罚款73000元的处罚是一并作出的,开具的是同一张罚款收据,从该收据上看,看不出公安机关对原告5人分别作出多少罚款,因此,王B等4人不服罚款之诉与陈A不服罚款之诉属于不可分之诉,应予以合并审理。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 * 可以合并审理,本案符合该条的规定。
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原告几个不同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是正确的。
三、原审判决将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确认为传唤行为是否错误的问题1.经二审审理查明,公安机关对陈A人身自由进行约束时,并未出示有关传唤手续,也未说明其对陈A实施过传唤行为,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该行为属于传唤行为并判决予以维持的主要证据不足,是错误的。
2. 从传唤的主体本意及类型上看,并不等同于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传唤源自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分为三种类型: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和强制传唤,而这三种类型的传唤中,只有强制传唤才有可能存在着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
因此原审法院在受理本案后又以判决形式认定该行为属传唤是错误的,所以二审法院才在二审判决中予以改判。
四、关于原审法院在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罚款行为时,是否要一并判决其限期返还罚款的问题。
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看, * 只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且对此只能作出维持或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除外)。
现在的问题是,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后,是否应当一并作出其他判决的内容(如: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判决给付)在立法上未作明确规定,但原审法院在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罚款行为的同时,一并作出判决公安机关限期返还罚款是基于以下考虑:由于受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 ,导致本案所涉及的罚款行为已在 * 受案之前已执行完毕,因此,当原审法院在作出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罚款行为时,虽然按照立法原意和判决意向,可以理解为该罚款行为应当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然而作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只有载明执行的具体内容,才能为执行提供明确具体的指向,否则就会给执行带来困难,以致于无法进行,且还会带来不利于行政审判工作的消极影响。
因此,原审法院在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罚款行为的同时,判决其限期返还罚款金额是可行的。
福鼎市 * 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陈A进行传唤是合法的,原告陈A要求撤销被告对其传唤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为和请求赔偿损失,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对原告进行罚款时没有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且被告在适用法律上没有引用具体条款,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依照《 *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3目的规定,该院于1995年5月 31日作出判决:(一)维持被告Z县公安局1994年6月18日传唤原告陈A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撤销被告Z县公安局1994年6月25日对原告作出的罚款决定;(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将罚款73000予以返还。
Z县公安局不服,向宁德地区中级 * 提起上诉。
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有:1.一审法院判决该案程序错误。
主要表现在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为公安局未对陈A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因此,本案应由Z县法院受理,退一步说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存在,那么对于限制人身自由与罚款之诉,不能合并审理,与最高 * (93)行他16号批复内容不一致。
2.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主体资格有误。
在公安局出具的罚款收据上,虽只有写“陈A等五人”,但本局未对王B等4人进行行政处罚,因此,他们4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3.一审判决返还罚款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行政诉讼法并没有返还判决的规定。
陈A等5人依法进行了答辩,其答辩的主要理由是:1.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拥有管辖权,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 * (93)行他16号批复已作了规定。
2.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罚款行为是正确、公正的,判决公安机关限期返还罚款是合情合理的。
宁德地区中级 * 审理认为,Z县公安局根据海关法对原告陈A等5人作出罚款730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且未制作、送达处罚决定书,其处罚程序不当;原审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并判令限期返还是正确的。
Z县公安局没有办理法定手续非法限制被上诉人陈A人身自由,原审法院认定是传唤行为,并判决予以维持不当,应予改判。
Z县公安局提出的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 *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3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3目、第4目之规定,该院于1995年12月13日作出判决:一、撤销福鼎市 * (1995)鼎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第(一)项;二、撤销Z县公安局1994年6月18日非法限制陈A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三、维持福鼎市 * (1995)鼎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第(二)、(三)项。
一、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拥有管辖权的问题这一问题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只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可由原告所在地的 * 管辖(涉及不动产的行政案件除外)。
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原告所在地法院受理本案就涉及到对原告陈A有否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审查认定问题。
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有足够证据证明陈A在香烟被扣之日被公安机关无任何手续限制人身自由3小时,尽管时间不长,但不影响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成立。
因为立法上并没有规定相对人的人身自由须被限制多长时间才构成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更何况,本案已体现了陈A的人身自由确实受到约束,而且是强制约束。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二、关于本案原告不同的诉讼请求能否合并审理的问题对于陈A不服公安机关罚款之诉能否与限制人身自由之诉合并审理,也是本案在审理阶段原、被告双方争执的焦点之一,而行政诉讼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这就涉及到对最高 * 于1993年7月9日作出的(93)行他16号《关于江西省高级 * 赣高法函〔1993〕4号请示的答复》:“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均不服,向原告所在地 * 提起诉讼,原告所在地 * 可以将当事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的规定。
能否适用于本案,我们认为尽管该批复所规定的合并审理条件与本案有所不同,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本案可以合并审理,且与最高 * (93)行他16号批复精神是吻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