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渝北区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
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其他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两级责任分担机制。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应当在参保时提供职工职业健康档案。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并建立和完善职工工伤管理档案。
第二章第二章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规定,共有四条。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按月将实际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全额上解到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当年基金结余转为储备金。
储备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和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工伤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王某某与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某与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1)渝01行终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邹萍李宜王蓓【审理法官】邹萍李宜王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安容;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杰成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王安容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杰成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安容【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杰成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宸粼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宸粼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宸粼【代理律所】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安容【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杰成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渝北区人社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法定职权。
被上诉人提交的对王安容、周某、樊某的调查笔录以及医院病历资料等证据,能够证明艾某某于2020年2月18日17时许突发疾病后被送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其家属于2020年2月20日12时01分自愿办理出院手续,同日13时艾某某死亡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质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当事人在一审中举示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渝北区人社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职工视同工伤的情形,必须同时具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三个条件。
重庆市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重庆市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重庆市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1.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重庆市伤残等级评定标准采取国家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依据伤残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对伤残人员的评定项目、评分及评定等级作如下解释:(1)评定项目:a. 功能丧失:指因残疾导致个体在生活、劳动和社交等方面的重大、持久功能障碍,丧失基本能动性能力妨碍了某些重要活动的开展。
b. 外观严重变形和精神障碍:指因残疾导致个体的外貌畸形、严重变形以及严重表现的精神缺陷,从而对社会适应、交往能力、个人和行为举止有较严重的影响。
c. 残废程度:指残疾造成的程度,包括身体组织的缺陷、肢体缺损、躯体都是、身体残缺、身体残损、身体红翼和行动障碍等。
(2)评分及评定等级:a. 功能丧失评定:1~9级;评分越高,等级越高。
b. 外观变形评定:1~5级;评分越高,等级越高。
c. 残废程度评定:1~14级;评分越高,等级越高。
2. 赔偿标准重庆市根据《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制定了伤残赔偿标准,赔偿标准如下:(1)伤残人员由领导按照能力支付生活补贴金、护理费、改造住所和助学金等;(2)对于依法应当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的伤残人员残疾金、生活护理费、医疗费和误工费、残疾辅具及使用费等赔偿,责任人应当负担相应部分;(3)对于伤残人员和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碰撞事故,依法应由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保险公司赔偿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4)伤残人员因工负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赔偿金。
结论重庆市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旨在维护伤残人员的权益,实现社会公正和谐,促进伤残人员的经济、社会和人身发展。
各级领导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宣传和教育,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管理和监督,不断优化服务环境,深化改革创新,为伤残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2018年湖北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湖北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湖北工伤赔偿标准2018年湖北省工伤赔偿内容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伙食补助费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四、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重庆工伤赔偿2023标准明细
重庆工伤赔偿2023标准明细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重庆工伤赔偿2023年的最新标准明细。
以下是具体的赔偿项目及其标准。
1. 劳动能力丧失赔偿金对因工致残程度被评定为伤残等级1至10级的工伤职工,按照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予劳动能力丧失赔偿金。
各级残疾赔偿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月平均工资的60%- 二级伤残:月平均工资的55%- 三级伤残:月平均工资的50%- 四级伤残:月平均工资的45%- 五级伤残:月平均工资的40%- 六级伤残:月平均工资的35%- 七级伤残:月平均工资的30%- 八级伤残:月平均工资的25%- 九级伤残:月平均工资的20%- 十级伤残:月平均工资的15%2. 伤残津贴对于被评定为伤残等级1至10级的工伤职工,每月支付伤残津贴。
各级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月平均工资的30%- 二级伤残:月平均工资的25%- 三级伤残:月平均工资的20%- 四级伤残:月平均工资的15%- 五级伤残:月平均工资的10%- 六级伤残:月平均工资的5%- 七级至十级伤残:月平均工资的3%3. 医疗费用对于工伤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具体比例根据工伤情况而定,最高不超过医疗费用总额的80%。
4. 工亡抚恤金对于因工死亡的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亡抚恤金。
工亡抚恤金标准为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倍数,具体倍数根据工伤情况而定。
请注意,此文档为目前所了解的重庆工伤赔偿2023年的最新标准明细。
标准可能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变动而进行调整,请及时查询官方公告获取最新信息。
以上是关于重庆工伤赔偿2023年标准明细的简要介绍,仅供参考。
如需详细的法律解释和专业意见,请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重庆市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重庆市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重庆市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为了确保伤残人士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同时保护其合法权益。
以下是对重庆市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重庆市伤残等级评定标准:1. 一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丧失自理能力,丧失思维能力,双重丧失或其他特别严重的伤残情况。
2. 二级伤残:丧失Ⅰ级劳动能力,丧失Ⅰ级自理能力,重度精神疾病,重度肢体缺陷,重度听力、语言、视力损失等。
3. 三级伤残:丧失Ⅱ级劳动能力,丧失Ⅱ级自理能力,中度精神疾病,中度肢体缺陷,中度听力、语言、视力损失等。
4. 四级伤残:丧失Ⅲ级劳动能力,丧失Ⅲ级自理能力,轻度精神疾病,轻度肢体缺陷,轻度听力、语言、视力损失等。
5. 五级伤残:一定程度上丧失劳动能力或一定程度上丧失自理能力,一定程度上出现肢体缺陷、精神疾病、听力、语言、视力损失等。
二、重庆市赔偿标准:1. 一级伤残:根据伤残者年龄、工作能力、改造环境以及家庭状况等因素,给予一次性补助金和每月护理费。
2. 二级、三级伤残:根据伤残者的工作能力、家庭状况以及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助金和每月护理费。
3. 四级、五级伤残:根据伤残者的工作能力、家庭状况以及伤残程度,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金和每月护理费。
此外,根据伤残人士的具体情况,还可以提供免费医疗、康复服务、就业援助等相关支持。
三、伤残等级评定申请程序:1. 申请人应当向当地社区或残联提交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
2. 社区或残联会组织专业人士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并按照重庆市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3. 根据评定结果,申请人可以申请相关赔偿或福利待遇。
四、维护伤残人士权益的相关政策和举措: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伤残人士的关注度和理解度。
2. 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伤残人士的合法权益。
3. 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侵害伤残人士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
4. 加强相关机构的建设和能力建设,提升服务伤残人士的质量和水平。
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及计算标准
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及计算标准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及计算标准一: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院照料费、护理费等,其中医疗费是工伤保险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工伤津贴:根据工伤程度和工资标准,给予伤残职工或丧失劳动能力职工一定时期的津贴。
3. 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和工资标准,给予伤残职工一次性的补助金。
4. 生活护理费:给予需要他人帮助照料生活的伤残职工每月一定金额的护理费。
5. 家属抚恤金:对于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可以享受一次性抚恤金。
6. 假肢、辅助器具费:对于需要使用假肢、辅助器具的伤残职工,提供购买费用的补偿。
7. 工亡补助金: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支付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
8. 抢救费:对于工伤职工发生急救费用,可以向工伤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抢救费。
9. 职业技能培训费用: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提供一定金额的职业技能培训费用。
二:工伤保险赔偿计算标准1. 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合理费用标准支付。
2. 工伤津贴:根据伤残程度和职工工资标准计算,津贴金额为基本工资的相应比例,伤残等级分为十级,津贴标准根据工资档次确定。
3. 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和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给伤残职工。
4. 生活护理费:根据伤残程度和职工工资标准计算,每月支付给需要他人帮助照料生活的伤残职工。
5. 家属抚恤金:根据职工的平均工资和家庭人口数,支付给职工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
6. 假肢、辅助器具费:根据需要购买的假肢、辅助器具的实际费用支付。
7. 工亡补助金:根据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工龄和工资指数支付。
8. 抢救费:根据实际抢救费用支付。
9. 职业技能培训费用:根据需要进行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实际费用支付。
附件:参考标准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法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范围、享受条件、赔偿标准等内容。
工伤赔偿表格
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表1:医疗康复费用金额及法律
表2:伤残待遇支付金额及法律依据
表3:工亡待遇支付金额及法律依据
相关解释:
1.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35条)
2.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
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5条)
3.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岁,女工人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
4供养亲属抚恤金中,参见《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配偶或父母要求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
重庆市误工费赔偿标准
重庆市误工费赔偿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工伤包括工作中突发的、因工作引起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工伤后死亡、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当工人发生工伤导致需要休养时,雇主应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工人支付误工费。
误工费的标准一般以工人的工资为基础来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工伤期间每天的误工费=工人的月工资/月天数*误工天数。
在重庆市,工伤误工费的最低标准为工人在订定工作周期内平均工资的60%。
如果工人的工资不固定或无法核定,则按照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误工费的金额。
重庆市还规定了误工费的最高标准,即误工期间每天的误工费不得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需要注意的是,重庆市在规定误工费赔偿标准时还考虑了不同伤残程度对误工费的影响。
具体来说,对于因工伤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要比其他伤残程度较轻的工人更高。
对于工人在工伤期间需要进行康复训练或者接受其他治疗的情况,雇主应负责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误工费的标准。
重庆市对于工伤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工人在工伤情况下的基本权益。
通过合理的计算方法和区间设置,既能保证工人在误工期间的生活水平,又能避免雇主因误工费赔偿而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
希望在今后的实践中,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更好地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共计】2000【字】。
第二篇示例:重庆市误工费赔偿标准指的是因为某种原因导致工人在工作中受伤或生病,无法正常工作,需要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对于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一种方式。
在重庆市,误工费赔偿标准具体规定如下:一、误工费的计算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者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误工费的计算方法为:误工费=基本工资×误工天数×1.5。
基本工资是指工人在发生事故前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误工天数是指工人因工伤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的天数。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费用一览表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费用一览表一、工伤保险赔偿标准1. 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工伤津贴: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 伤残赔偿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4. 死亡赔偿金:职工因工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5. 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 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7. 交通费: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单位支付受害人就医期间的交通费用。
8. 护理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9. 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 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保险费用1.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等。
2.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根据行业类别有所区别,按照不同的费率档次进行缴纳。
3.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4.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那么员工发生工伤时将无法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
三、工伤保险赔偿流程1. 员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保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重庆市10级工伤赔偿标准计算
2013年重庆市最新职工十级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法)来源:chongqinglvshi:日期:2013-01-20简要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2月13日以渝府发〔2012〕22号文件印发了《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原有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新《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工伤待遇作了较大修改,现将新的工伤赔偿待遇项目、计算方式、工资标准作如下介绍: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受伤职工本人月工资×7个月;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前提)=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前提)==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四、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转院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赔偿。
具体为:(1)医疗费:按100%享受。
(2)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4个月,在此期间的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享受。
(4)转院费用: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享受。
(5)生活护理费:依据鉴定结论享受不同待遇分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三个等级。
完全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享受。
大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享受。
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享受。
(6)辅助器具费:按国家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最新最全)2018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
2018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一、工伤认定标准: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
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
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2018年四川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四川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四川工伤赔偿标准一、医疗费《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 第45条规定:“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46 条规定:“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根据该规定,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第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第五、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停工管理。
四、护理费(一)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把护理费分为三类:1、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2、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3、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注: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护理的费用,因为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因而不应列入护理费。
2018版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
【知识】2018版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本文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大家介绍工伤1-10级的赔偿标准,第二部分着重分析工伤认定的实务要点。
工伤赔偿标准▌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8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善后处理必备)
2018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比上年增长6.5%。
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2018年因工死亡的标准有所提高。
现对2018年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进行如下总结:一、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全国统一标准)计算公式:36396元/年*20年=727920元36396元为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注: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6396元/年*20年=727920元;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1195元/年*20年=623900元;201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8844元/年*20年=576880元;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6955元/年*20年=539100元;201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4565元/年*20年=491300元;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1810元/年*20年=436200元;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9109元/年*20年=382180元二、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丧葬补助金=2018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广东省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71*6=36426元;广州市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7425*6=44550元(2018年7月才会颁布广东省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三、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2、其他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但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而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重庆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重庆工伤保险赔偿标准重庆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具体标准如下:1. 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 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待遇水平。
- 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工伤鉴定机构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 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与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对照表:| 劳动能力鉴定等级 | 待遇水平 ||------------------|----------|| 一级 | 80% || 二级 | 70% || 三级 | 60% || 四级 | 50% |2. 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轻伤程度的,按照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倍确定赔偿金。
- 重伤程度的,按照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倍确定赔偿金。
3. 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倍确定抚恤金。
- 职工本人因工死亡,丧失赡养人员扶养能力,同时依法赡养亲属未达到法定赡养年龄的,由社会保险基金按劳动保险关系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确定抚恤金。
4. 临时工伤期间工资待遇:- 在临时工伤期间,劳动者无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劳动者上一年度缴费工资额的80%发给临时工伤期间待遇。
- 劳动者接受治疗却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实际缴费工资发给临时工伤期间待遇。
5. 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纳入医疗保险费用中。
- 工伤保险待遇不包含工伤医疗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为重庆市工伤保险赔偿的基本标准,具体的赔偿金额可能会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进行调整。
具体赔偿金额以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中央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分等部分制订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偕行业的工感冒险水平肯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肯定多少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制订,报国务院核准后公布施行。
重庆工伤生活津贴标准
重庆工伤生活津贴标准
重庆工伤生活津贴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旨在保证工伤职工在工伤期间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重庆工伤生活津贴标准如下:
一、基本生活费:
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在工伤待遇期限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最低工资标准是由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制定的,因此不同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二、伙食和交通补助:
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照当地一般企事业单位职工标准支付伙食和交通补助费。
这些费用的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可以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进行适当调整。
三、护理费:
对于失能等级达到一定标准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护理费。
地方政府会根据不同失能等级给予不同的护理费标准。
四、专项费用:
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需要,拨付一定金额用于支付医疗费、康复费、助残器具费等。
以上是重庆工伤生活津贴的一般标准,具体的津贴标准可能会
根据地方政府的制定有所不同。
重庆市政府会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以确保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合理的生活保障。
总之,重庆工伤生活津贴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帮助他们渡过难关,重返正常生活。
重庆2023年工伤赔偿待遇项目及标准
重庆2023年工伤赔偿待遇项目及标准1. 背景介绍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身体伤害或患职业病。
为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重庆市将于2023年实施新的工伤赔偿待遇项目及标准。
2. 工伤赔偿待遇项目2.1 医疗费用重庆市将对工伤者的医疗费用进行全额支付,覆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诊断费用检查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药品费用2.2 护理费用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者,重庆市将提供护理费用补偿,具体标准如下:重度丧失劳动能力:每月3000元中度丧失劳动能力:每月2000元轻度丧失劳动能力:每月1000元2.3 伤残津贴重庆市将根据工伤者的伤残程度,提供相应的伤残津贴,具体标准如下:一级伤残:一次性补贴30万元二级伤残:一次性补贴20万元三级伤残:一次性补贴10万元四级伤残及以下:一次性补贴5万元2.4 丧葬费对于因工伤而导致死亡的工人,重庆市将支付相应的丧葬费用,具体标准如下:基本丧葬费:5000元丧葬费补助:5000元(适用于困难家庭)3. 工伤赔偿待遇标准3.1 判定伤残程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者的伤残程度将由医疗鉴定机构进行评定,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类。
3.2 家庭经济状况评定重庆市将根据工伤者家庭的经济状况,调整相应的工伤赔偿待遇标准。
具体评定标准如下:低收入家庭:将增加10%的综合待遇标准特困家庭:将增加20%的综合待遇标准3.3 工伤赔偿支付重庆市将在工伤认定后的一个月内,按月支付工伤赔偿待遇,直到工伤者符合停发条件。
4.重庆市2023年工伤赔偿待遇项目及标准的实施,将为工伤者提供更为全面和优化的赔偿待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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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渝北区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渝北区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2018年渝北区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
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
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
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
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
费标准支付交通费。
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
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
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
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
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
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
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
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
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
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十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