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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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法律问题

程巧玲200710525062

摘要:笔者从劳动关系的定义为入口,收集了学术上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然后提出了笔者赞成的观点。即劳动关系是指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所有人的情况下,劳动力所有者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指示工作,生产资料所有者向劳动力所有者支付劳动报酬,从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关于非标准劳动关系,学术上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笔者收集了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以及在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的主要法律问题。收集了学术上关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反感。笔者力图与所创新,希望为我国的非标准劳动关系社会保险问题的立法和司法提供一个粗略的参考.

关键词: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一劳动关系与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界定

(一)劳动关系的界定

1.劳动关系的广义说1

“劳动关系广义说”认为劳动关系是人们在劳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雇佣关系及社会保障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我们这里所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过程时和劳动力使用者即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行政之间所发生的关系.由于生产社会化,劳动关系的概念也就扩大化了,它不仅包括直接生产过程中发生劳动关系,而且也包括监督、协调、管理等方面所发生的劳动关系。"在这里,劳动关系内容中加入了在监督、协调、管理等方面所发生的劳动关系。在解释这种关系时,指出劳动关系除了包括工时、休假、劳动报酬、职工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内容外,还包括“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必须给以物质帮助,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劳动保险制度。”

“劳动关系广义说"是我国一定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通说,有着体制上的原因。由于我国传统劳动法学的严重滞后,我国劳动法学的一些观点,虽然流行于80世纪年代,但实际上反映的却是我国长期形成的体制弊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单位、个人形成一种纵向序列,每一个劳动者客观上都被囿于“单位”这一狭小的空间。单位人是以强调不等性为特征的.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单位本身不负盈亏,只是国家管理的一个层次,单位与职工的关系就完全成为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格局,同时也成为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

2.劳动关系狭义说2

狭义说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生的社会关系.认为劳动关系狭义说从劳动法学研究的角度,揭示了所要研究的劳动关的主体为劳动者、劳动力使用者劳动关系的性质为社会关系,而且是劳动过程中的社会关系。这就排除了很多劳动过程以外的许多劳动行政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

关于劳动关系的概念,学术界有不同的表述。有观点认为劳动关系是由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建立起来的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学者许建宇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又称雇工,通常是工勤人员与用人单位又称雇主,通常是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建立的一种兼有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双重属性的社会关系。学者杨德敏认为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学者

1秦昌东: 我国劳动关系界定标准之探析[ J].苏州大学法学院 2006,(6)

2秦昌东: 我国劳动关系界定标准之探析[ J].苏州大学法学院 2006,(6)

张国华认为,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所有人的情况下,劳动力所有者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指示工作,生产资料所有者向劳动力所有者支付劳动报酬,从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除了包括工时、休假、劳动报酬、职工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内容外,还包括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必须给以物质帮助,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劳动保险制度。

(二)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界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劳动关系也随之改变。一系列新型的劳动关系出现了。如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的“远程就业”,雇主并不一定对工作日、工作时间起止或工作场所提出明确的要求,也不一定加以监督、检查。但仍被国际劳工组织定义为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因此,我们有必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加以思考。

这些新型劳动关系在“组织从属性”的变化反映在两个趋势.从劳动者的角度,劳动者对组织的依赖逐渐弱化;从组织的角度,雇用组织开始分化,从一个单一的组织分化为产业链上的多个组织3。

其一,在如“远程就业”、“家庭就业”、“独立就业”、“承包就业”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组织关系开始逐渐弱化,劳动者不以参与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成为其一员,或出现在特定生产场所为要件。劳动者可以自己决定生产场所,不与用人单位的组织发生直接联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距离上甚至可能是跨国界的。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人格从属性"并没有因此削弱.依黄越钦教授语:“劳动法在近代国家法律体系中,系指对从属劳动者之特别法;凡经纳人他人劳动组织中,受指示而为劳动力之给付者概为从属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指示给付劳动并换取报酬这一劳动关系的核心并没有发生动摇。

另一方面,劳动者不再长期从属于一个组织。从横向看,劳动者可能在同一时段内不只从属于一个雇主,如“兼职就业”中,劳动者从属于两个以上的生产组织,“独立就业"、“自营就业”“家庭就业”等均可能同时从属于多个生产组织。从纵向看,传统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较长期的从属关系正在被打破,劳动者可能在较短的周期内连续不断从属于不同的生产组织,如各种临时就业模式,短期就业、季节性就业等。同时,劳动者还可能维持一个较长期组织从属的同时,不断建立其他从属关系典型的如劳动派遣关系.

其二,另一种被普遍忽视的情况是,劳动关系中“组织从属性”正在发生异化.这些劳动关系从外观上看,是一个完全标准的劳动关系,但劳动者不仅要从属与其直接雇主,还可能从属与直接雇主的采购商、产品定牌企业。典型的如”三来一补"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品牌公司负责设计、营销,而定牌厂商负责产品制造.定牌厂商的生产过程是在品牌公司的直接管理之下的.一般来说,定牌厂商在生产中使用的机器设备、生产流程、原材料等均是严格按照品牌公司的要求,甚至由品牌公司提供。品牌公司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价格也会对定牌厂商的生产过程作详细的规定,甚至也会直接参与生产管理。定牌厂商很大程度上只是品牌公司的雇主指令执行人.因此,定牌厂商对品牌公司而言实际上是一个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地位的“生产车间”.这种形式上完全标准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实际上从属于多个生产组织,接受了多重雇主指令权4。

有鉴于,劳动关系的上述新特征,为区别于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我们称之为“非标准劳动关系”。历史地看,从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时代

3董保华: 劳动关系非标准趋势下的劳动力派遣[ J].中国劳动2006,(3) 6-8

4董保华: 劳动关系非标准趋势下的劳动力派遣[ J].中国劳动2006,(3)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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