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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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2.08.31
•【字号】甘交建〔2012〕137号
•【施行日期】2012.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甘交建〔2012〕137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各相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12年8月31日
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从事公路建设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
第五条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包含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监控通信收费设施、服务管理设施、绿化工程的新建、改建,养护大中修项目及与公路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建设内容。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负责公路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咨询、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查和相关人员培训工作,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路建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
(三)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评价,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四)负责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公路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
强评标专家管理。
(五)对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发布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及从业单位、人员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六)负责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编制和修订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补充定额,发布造价信息。
(七)负责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和组织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八)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公路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的审查和审批。
(九)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派驻项目纪检监察组履行宣传教育、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帮助、督促驻在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二)指导驻在单位加强对工程参建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奉公的宣传教育。
(三)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进场、劳务队伍的管理,以及征地拆迁、工程质量、设计变更、材料采购、资金使用和党风廉政等工程建设内容。
(五)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工程廉政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六)督促驻在单位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七)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搞好工程廉政建设的项目考核。
(八)在工程建设项目结束时,对派驻期间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章市场准入管理
第十一条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可进入甘肃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二条本省公路工程咨询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由省交通运输厅进行初审或核发,具备公路工程相应资质的从业单位方可进入省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对公路建设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作出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方可进入省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并符合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
政府还贷收费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情况报相应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非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建设管理单位的情况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全面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