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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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1.2规划兼容性
1.3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1.3.1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类别应当按照用地性质及其适建范围(表1.2、表1.3)
确定;
1.3.2 村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可参照表1.2、表1.3的规定执行。
附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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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 规划建设项目主要类别及建筑分类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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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综合性质用地
1.3.1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混合的建设用地称为综合性质用地。
1.3.2综合性质用地各类建筑规模的比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公共配套需要、周边环境影响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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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
2.1 一般原则
2.1.1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1.2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
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使用和协调。
2.1.3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地规模和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把节约用地
放在首位。
2.1.4严禁安排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用地选址。
2.1.5 严格控制破坏生态环境(如水体、山体)的建设活动。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
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须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
慎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慎建区内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
2.2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
2.2.1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工程咨询单位进行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
2.2.2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的现状调查或说明;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4)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城市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5)建设项目对城市环境的影响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6)建设项目与城市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7)建设项目与城市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等项内容;
(8)建设项目与国家安全保密要求等的协调情况。
第三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
3.1建设项目用地控制
建设项目用地控制主要是指通过规划用地红线图对用地位置和范围进行界定,通过规划设计条件对用地规划指标进行控制。
3.2规划用地红线
3.2.1规划用地红线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界线。
3.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规划用地坐标红线图”示例图样参见图3.1。
图3.1 “规划用地坐标红线图”示例图样
3.2.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红线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选址范围及界线一致。当因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安全、公众重大利益等情况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按城市规划及现状实际情况对原选址范围、界线进行合理校核、调整,一般不超出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的范围。
3.3用地面积计算
3.3.1用地面积指规划用地红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净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的面积。
3.3.2净用地面积指用地面积中扣除代征用地面积后的面积(即可建设用地面积)。
3.3.3代征用地指城市规划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人民政府征用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的用地。
3.3.4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用地、代征绿化用地。
3.3.5代征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
3.3.6邻近建设用地有表3.1所列情况且尚未征用的用地,根据规划需要原则上应纳入代征范围。
代征用地项目表3.1
3.4 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规划设计条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表3.2中的项目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具体指标参阅《增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相关内容。
规划控制要求项目表表3.2
第四节村建设用地控制
4.1 一般要求
4.1.1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各项建设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
4.1.2村庄的规划建设,应当选择集中和相对集中方式,防止建设无序扩散。
4.2村居住用地
4.2.1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而安排的村民复建用地,必须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由项目业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具体位置和规模。
4.2.2在增城市中心城区及各镇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4.2.3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
4.3 村经济发展用地
4.3.1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留用的村经济发展用地,必须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由项目业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具体位置和规模。
4.3.2村经济发展用地的规划建设参照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控制。
4.4 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4.1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行政管理用地、教育机构用地、文体科技用地、医疗保健用地、公建配套及金融用地。
4.4.2新村建设和旧村改造时,必须统筹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设施。
4.4.3村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4.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