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作文之2000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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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劳动合同

【篇一:劳动法案例分析】

案例1:2008年9月4日19时许,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印刷厂负

责烧锅炉的刘先生于单位回家时,骑摩托车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死亡。同年10月21日刘先生的妻子赵女士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刘先生的死亡属于工伤。小红门印刷厂不服,提起诉讼,认为刘先生是私自外出期间办理私人事务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而且

是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才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工作

原因上下班途中出车祸,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的范围,请求法院撤销社保局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案例2:2007年3月底,沈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此后,原单位上海某制品公司继续聘用沈女士从事冲床

工作,并签订期限自2007年12月3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

退休返聘协议,沈女士每月平均工资1600元。2008年4月25日,

沈女士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沈女

士为因工致残程度达到9级。2009年5月,沈女士就工伤待遇申请

仲裁,仲裁裁决后,上海某制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某制品公司诉称,沈女士于2007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后

双方存在特殊劳动关系。沈女士工作受伤后未再到公司上班,双方

已不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沈女士不享有工伤待遇。现

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不支付沈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3:2008年3月,时年58周岁的原告李某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其职责是门卫,原告和被告双方商定工资标准每月700元,但双方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将原告登记在职工名单当中,原告在劳动

的过程中,被告通过银行将每个月的工资汇至原告账户,但被告没

有为原告办理社保手续。2010年4月1日,原告满60岁,原告没

有提出退休申请,此后原告继续为被告当门卫。2011年5月,被告

辞退原告,当时被告尚欠原告两个月的工资未发,计1400元人民币。原告于2011年8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超过退休年龄、主体不符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不服仲裁委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案例4:刘某是公司的老员工,经过多年工作升为班长,今年4月

下旬的一天,刘某因为工作和同事郑某发生口角,本以为这只是一

件简单的小事,不料郑某叫来了自己的丈夫帮忙,不但谩骂刘某,

还动手打他。出于自卫,刘某也予以反击。当时有不少员工都看到

了这一幕。很快,公司就以刘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和他的劳

动合同,并公告了此事。刘某不服公司决定,向嘉定区法院起诉,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795元。

庭审中,原告刘某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劳动纪律,也没有给公司造成

任何损失。刘某表示,自己和同事争吵的原因也是为了工作,而且

他已经向公司作出今后不再做出同样行为的保证。公司不应该仅因

为这一次争吵及推搡行为就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被告公司方面则

认为虽然公司重视刘某,多次和他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刘某此次的

行为已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是经过认真彻查,确认刘某违规的事实后,才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案例5:河南省夏邑县某农机公司连续多年没有为职工李某缴纳养老

保险金,在双方协商未果后,李某提请当地仲裁机构裁决,该公司

不服裁决又诉至法院。近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理裁决公司为李某补缴2003年11月至2009年7月份的保险(具

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同时将李某档案移交失业管理所,享受失业保险。裁决送达后夏邑县某农机公司不服,诉至夏邑

县人民法院。

案例6:原告蒋某诉称,2000年8月,因身份证刚丢失正在补办,求职心切的他便用弟弟的身份证和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待身份

证补办下来后,蒋某怕更改合同或重新签订合同很麻烦,又怕公司

知道自己用他人身份证签约的事情后不再聘用他,便一直将此事隐瞒。直到2008年6月,该公司核实员工身份信息时,他的身份才暴

露出来。事后公司同意继续聘用他,于是蒋某便用自己名义和公司

重新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后,公司向蒋某发

出续签4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但蒋某认为,他在公司工

作已经超过1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

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遂拒绝和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之后也未到公司上班。公司便解除了和他的劳动关系,且未

支付经济补偿金。蒋某认为,他在公司工作满11年的情况属实,即

使2000年-2008年期间其没有以自己本人名义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

合同,但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且自己未到公司上班也是

因为公司没有和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过错在先,遂起

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判令公司给付工作11年的经济补偿共计2.2万元。

该公司辩称,2000年8月至2008年6月期间,公司查无蒋某此人,也没有和其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蒋某无故旷工,违反公司管理制

度的规定,公司解除和蒋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支付

蒋某任何经济补偿金。

案例7 申诉方:王某

被诉方:某公司

职工王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1年8

月起至2006年7月止。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王某负责仓

库保管员工作,月工资1000元。合同试用期满后,双方均感到满意,合同继续履行。2005年1月,因为公司食堂管理人员擅自离开公司

不辞而别,在缺乏食堂管理人员的情况下,公司决定调王某到食堂

工作,并将该项决定直接通知了王某。王某接到通知后不同意,认

为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好的,王某担任仓库保管员工作,一年多来

他工作一直认真负责,多次受到奖励,因此不接受公司的决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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