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与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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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刑的关系

在中华法系中有两种东西是影响它发展的基本因子,这就是“礼”与“刑”。礼刑关系是贯穿于中华法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的一条主线,主导着中华法系发展的基本方向和主体精神。礼和刑是奴隶制国家的两种统治手段,礼和刑维护奴隶制统治的本质是一致的,作用是相通的,但二者的表现形式却相去甚远。统治者正是认识到了礼与刑在本质上的相同和在形式上的不同,以及运用它们进行统治的利与弊,所以从周公治礼开始,他们就在礼与刑的互动关系中寻找二者的平衡点,以期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

“礼”在殷商时期就有了,但那时只是一种宗教祭典上的仪式。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二者相辅相成,既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利入刑,相为表里”。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 曲礼》,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极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决不意味这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一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这些礼遇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义惩罚,特别时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加以严惩。

苟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与孔孟相比,苟子不但论礼最多,把礼的地位抬到了最高。而且最爱谈法,对法特别重视。

为了称霸诸侯,统一天下。苟子提出了“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方针,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他认为,礼义的主要作用是教化,性本恶的人只有经过这样的“化性起伪”才能成为君子:法、刑的主要作用是强制,强制对于不听从教化的人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隆礼重法则国有常”礼和法都是治国必不可少的。苟子虽然要审时度势,更重要的是要维护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皇权,使封建专制统治得以维持。从表面上看,“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体现德仅仅是礼与刑德地位、作用等关系,其实,礼、刑德分歧反映的是封建统治者对统治方法、手段的不同认识。基于这一点,长期争论及探讨的结果就是确立了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并将其贯穿于其后的整个封建统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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