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与刑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目录1摘要 (1)2西周时期的礼 (2)3.西周时期的刑 (3)4.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4)参考文献 (5)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摘要:西周的礼、刑两种手段,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它们相辅相成,共同构筑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
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
刑是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处于消极与被动的状态。
用刑是为了更有效维护礼。
关键词:西周礼与刑构筑完整法律体系1.西周时期的礼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它既是西周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
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
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西周法律制度的基础,以“亲亲”、“尊尊”为其根本准则。
礼既有抽象的精神原则,又有体礼仪形式。
精神方面主要是亲亲、尊尊。
亲亲君为首,尊尊父为首。
在这两大原则下,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礼仪形式方面主要是五礼。
即吉礼(祭祀)、凶礼(殡葬)、军礼(行兵打仗)、宾礼(迎宾待客)、嘉礼(婚冠)此外还有六礼、九礼。
周礼是一个强大的“礼治”体系,在周朝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由法的构成要素和周礼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来分析,周礼是周朝一种特别重要的不成文法。
周朝以礼治国,到春秋礼崩乐坏,这是破与立的关系,是对旧礼的扬弃,统治者是要建立更有利于自己的新礼。
周“礼”对以后封建法制的影响相当深远,礼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中华封建法律思想体系中,这是因为封建王朝需要有吸取周礼的精髓建立封建的礼教纲常,为自己的政治统治服务。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毕业论文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摘要:西周的法律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创造了一系列影响后世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西周的奴隶制法制的指导思想趋于成熟,形成了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原则,它对于维护奴隶主贵族阶级统治,巩固奴隶制国家政权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关键词:西周礼刑关系影响西周(约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770年)是我国历史上第三个奴隶制大国。
西周从武王灭商至幽王被犬戒所杀,共传11世12王,历257年。
西周建立政权后,政治、经济、文化日趋发达,处于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律制度在夏、商的基础上有了很大的发展,达到奴隶制法制发展的最完备状态。
西周的法律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创造了一系列影响后世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西周的奴隶制法制的指导思想趋于成熟,形成了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原则,它对于维护奴隶主贵族阶级统治,巩固奴隶制国家政权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1.“礼”与“刑”的内涵1.1 礼1.1.1 礼的概念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1.1.2 礼的内容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个大的方面,所谓“亲亲”,即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
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1.1.3 周礼的性质和作用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
完全具备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2022法硕之法制史主观题总结范文
2022法硕之法制史主观题总结范文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答:经周公制礼之后,西周礼制的内容和规模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上至国家政务、组织制度,下至社会成员的衣食住行、车马宫室,都与礼密切相关,都受礼的制约。
虽然至春秋战国时期,周礼逐渐丧失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但西周礼制的许多内容仍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地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作为抽象精神原则的礼,寓于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具体的礼仪形式则以抽象的精神原则为指导。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
所谓“亲亲”,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但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西周时期的礼仪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为“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吉礼是祭祀之礼,古人认为祭祀鬼神、祭祀祖先能给自己带来福祉,故称祭祀之礼为吉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兵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
此外,还有“六礼”、“九礼”之说,划分则更为详细。
“礼”与“刑”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之始终。
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其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其中,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
正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
礼与刑的关系
三、礼刑关系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更为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来惩治和防止犯罪。
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二者相辅相成,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
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具体而言,其关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礼与刑有相同点.二者关系密不可分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
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
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
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
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
2.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
礼尤其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
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
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
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贯彻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寓刑于礼"。
(二)礼与刑又不完全相同,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礼与刑作用不同。
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
礼的作用在于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方才使刑罚镇压。
法制史简答与论述
简答与论述西周的礼与刑,以及二者的关系(出礼则入刑)。
答:二者的关系:●联系: 1、礼是刑或法的基础或渊源,以祭祀习俗表现出来的礼,成为西周习惯法的重要基础,即“律出于礼”。
2、西周以礼为法,礼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礼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的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具有法的目的性、功能性、强制性,即“寓礼于刑”。
●区别:1、作用不同。
礼是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是对犯罪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即“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强调惩罚镇压;故“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的关系。
2.适用原则不同,即“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2.礼的产生、内容、性质及作用。
P47答:产生:周初,在周公主持下,将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整理,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公制礼。
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思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
可以从礼义、礼法、礼仪三个层次来理解。
礼义,就是精神原则层面上的“礼”。
礼法,就是体现礼义或者贯彻礼义,有“宪法性”规范或其他法律规范性质的“礼”。
礼仪,就是为了贯彻“礼义”,个人或集体行为应该遵守的具体程序手续方式等等。
性质: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
作用:1.维护奴隶主阶级权益,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确认各阶级各阶层尊卑贵贱等级特权关系。
《礼记》:“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左传》说:“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防犯罪,起着“绝恶于未萌”“塞乱之所丛生”的作用。
《礼记·经解》说:“夫礼,禁乱所由生,犹坊止水之所自来也”。
3.西周的主要刑法原则及刑事政策。
答:1老幼犯罪减免处罚(八十以上、七岁以下)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尚书》:“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小罪,乃不可不杀。
礼与刑的关系
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来惩治和防止犯罪。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亡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
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
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
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概括而言,礼刑一般关系是这样的,“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而“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处于消极被动状态,是对于—切违背礼行为进行的处罚。
中国法制史——论西周礼刑关系
论西周礼刑关系一、礼、刑的简要概述1.礼的概念:“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个大的方面,所谓“亲亲”,即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
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3.刑有两层内涵: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
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
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
前一方面是主要的字义,后一方面为后起的衍生义。
西周的刑法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二、西周礼刑关系的主要观点一般认为,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
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一)礼与刑紧密相连,两者有重要联系1.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
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
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
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
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
2.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
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
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
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
法制史论述
一.论西周法治思想对后世的影响一. 礼刑结合.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
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决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这些礼遇决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
西周礼刑结合的治国模式,影响中华法系二千余年(1)开创了一种新的治国模式西周时期将礼、刑两种手段结合起来共同治理国家的方式,开创了世界上的一种独有治国模式,影响了中华法系二千余年。
(2)影响深远西汉的“德主刑辅”,唐初的“德本刑用”,明朝的“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的治国模式,都渊源于西周的礼刑结合的方式,西周在治国模式上,作出的贡献是开创性的,至关重要的。
二.西周初期统治者以殷纣滥施酷刑为鉴,确立了德治理念,并作为治国基本方针。
中法史第2章
3.创立“五听”审讯方式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
——《周礼 ·秋官 · 小司寇》及郑注
4.禁止犯有“五过之疵” 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 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4.拘役刑(3-12个月)
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 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 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 刑之属三千。
——《尚书 ·吕刑》
刖足守门奴
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 之……墨者使守门,劓 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 刖者使守囿。
——《周礼· 秋官· 掌戮》
• • • • • • •
其他死刑 磐(绞缢窒息) 磔(肢解暴尸) 膊(剥衣而磔) 轘(车裂分尸) 踣(陈尸闹市) 焚 斩
——《大戴礼记 ·本命篇》
4.家庭关系
男帅女,女从男。
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 从夫,夫死从子。
——《礼记 ·郊特性》
(四)家庭继承制度
1.家庭
父尊子卑、男尊女卑、妻尊妾卑。 2.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三、行政法律内容
(一)行政管理体制
周王→ 卿士寮 →太史寮
(二)职官管理制度
1.兴办各种学校,注意培养选拔统治 人才。 2.西周有定期考核制度,根据其德才 政绩进行升降黜陟。
孟子的发展
民贵君轻思想 仁政学说 惟仁者宜在高位
法家
法治、重刑
(1)“事断于法”,“刑无等级” (2)“重刑轻罪” (3)“布之于百姓”,“明白易知”
儒法之争
• 德治 • 法治 礼治 赏善罚恶 王道 霸道 以理服人 以力服人
论中国古代礼刑互动关系
论中国古代礼刑互动关系任何一种法律文化都具有其自身不可割裂的历史传统,这种传统通过思想、文化、制度以及习惯等等形式,影响着法律文化的发展轨迹。
中华法系的传统法律文化已经形成一种文化基因,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今天的法制建设,其中有两种东西是影响它发展的基本因子,这就是“礼”与“刑”。
这两个因子的相互影响,贯穿于整个中华法系的产生、发展、成熟和消亡,影响着中华法系的价值取向。
因此,从不同的角度追寻“礼”与“刑”这两个因子在中华法系发展过程中的发展轨迹及其相互影响的过程,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将具有重要的启迪价值。
一、中国古代礼与刑的起源(一)礼制的起源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宗教仪式。
最初作为宗教仪式的礼仪,以其规范的仪式和程序表达了人们敬畏天地鬼神以及祈祷神灵保护的心情。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作为宗教仪式的礼仪逐步发展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性行为准则。
进入阶级社会后的传统礼制起源于夏商时代,完备于周公制礼。
孔子曾经说过,“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①(《论语·为政》)从广义上讲,西周时代的“礼”包括了“礼治”和“礼制”两个方面。
“礼治”是以德政为核心的治国指导思想;“礼制”则是指规范意义上的利益制度。
西周是神权法思想动摇的时代,自称有上帝庇护的殷人被“小邦周”所取代,不能不引起人们对神力的怀疑。
获得了统治地位的周朝统治者因此开始对殷商时代的神权法思想进行改造,创造性地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观念。
周朝统治者认为,“德”是获得上天保佑的先决条件,这种“德”主要包括“敬天”、“孝祖””和“保民”三重意思。
这三者是紧密结合的,目的只有一个,都是为了维护和加强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在“礼治”思想指导下而产生的制度层面的“礼制”,其内容十分广泛。
西周时代,随着以“德”为核心的“礼治”思想的逐步取得统治地位,嫡长子继承制逐步确立,宗法制度得以完善,维护宗法制的礼制也随之完善起来并成为统治者治国的纲纪及统治者个人修养的标准。
西周礼与刑关系的研究
西周礼与刑关系的研究摘要:西周时期,我国的法律制度和体系经过夏、商两代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的进步和完善,礼和刑的建立以及礼与刑的关系成为当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礼与刑互为表里,相互作用,成为协调社会行为的一种规范和机制,共同推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本文主要从礼与刑的内涵,礼与刑的关系,礼与刑关系出现的背景和原因以及两者对当时社会法治法治的作用和对现代法治的影响进行和分析,使得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和体系对当今社会法制的建立和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西周;明德慎罚;礼与刑;礼刑的影响一、礼与刑的内涵(一)礼的内涵1、礼的概念“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其目的是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在中国古代文化历史上,“礼”是一个内涵相对较为广泛、同时也是最为复杂的范畴。
关于“礼”在中国固有文化体系中所占的地位,有学者曾评价:“在世界历史中,没有任何一种文化和制度的生命力可与中国的礼相提并论”。
从宏观上看,“礼”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文化之中。
其中,西周礼制的发展,是中国古代社会“礼制”文化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最为重要的阶段。
周礼的性质及其在当时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特殊作用,也是中国早期法治文化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2、礼的渊源与发展“礼”作为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最早来源于氏族社会的祭祀风俗习惯中。
“礼”字最初是出现于甲骨文当中。
据《商周古文字读本》考证,甲骨文你中的“礼”像“二玉在器之形”。
就是说在一个祭祀的皿里放两块美玉,贡献给“帝”或“祖”。
由此可知,“礼”字在商代,表达祭祀的意思就已经非常明显了。
中国古代最重要的一部字书,东汉许慎所著《说文》也说:“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这些材料都充分说明,“礼”与早期先民的祭祀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氏族时代的社会生活中,祭祀是关乎公众生活的大事,正如《左转》所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在自然条件非常恶劣,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下,祭祀活动很显然地就成为了祖先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连接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很多环节,以及许多自然现象,都有可能成为膜拜、祭祀的对象。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摘要:“ 礼”与“ 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 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而“ 刑” 是同“ 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处于消极被动状态,是对于—切违背礼行为进行的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
关键词:西周礼与刑相互关系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来惩治和防止犯罪。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
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
具体而言,其关系表现在以下方面: 1礼与刑有相同点,二者关系密不可分1.1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
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
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
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
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
1.2夏商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
礼尤其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
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
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
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贯彻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寓刑于礼”。
1.3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municipal requirements and operational needs, the district sent 4 Steering Group, hoped that comrades of the Steering Group to carry forward the fine tradition of good style, ctivelynvolved in the work, dedication, andOur mission, accomplish the task assigned by the organization. The township (Street), and the Working Committee to active 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
浅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浅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社会中一项古老的法律原则。
在古代文献资料中,最早记录它的是《礼记》。
据《礼记·曲礼上》记载:“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刑人不在君侧。
”谓“礼不下庶人”主要指礼赋予各级贵族的权利,特别是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
平民和奴隶虽然毫无权利可言,但必须承担礼所加给的各种义务。
“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刑罚的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劳动人民的。
1一、“礼不下庶人”之解析《说文·示部》:“礼,履也,所以事神求福也。
”礼最初的作用是事神以祈福消灾。
而作为最高领袖的国君,同时又是全国的总祭司,代表全体人民向神灵祈求保佑。
因而有殷商统治者“率民以事神”的举措。
“礼”在商代即有了祭祀上帝和祖先的意思。
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礼”的含义也逐渐扩展和演变。
所谓“周礼”,已经不是专指礼节仪式这种狭义上的“礼”,而是广义上的“礼”。
它的内容非常宠杂,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司法、职官、宗教、教育、婚姻家庭、理论道德、风俗习惯等各方面的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以及吉、凶、军、宾、嘉等不同的礼节仪式。
《礼记》说:“夫礼不下庶人中的“礼”主要是指周礼。
在西周社会,不同的社会等级适用不同的礼,贵族有贵族的礼,平民有平民的礼,贵族的礼对于平民而言是绝对不可僭越的。
“礼不下庶人”绝不是说“礼”这一规范对庶人不适用,而是强调由礼这一规范确立的等级秩序不容僭越。
这一点,《左传·庄公二十三年》中“夫礼,所以整民也”,就清楚表明,作为具有强制力的“礼”,不仅适用于庶人,而且是治理他们的工具。
如上所述,周礼的内容士分广泛,所谓“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官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2因此,在奴隶制上层建筑“礼乐行政”之中,“礼”居于首位。
它起着“经国家、定社税、序人民、利世嗣”3的重要作用,被看作是“政之舆也”。
中国法制史_论述题
★★★试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
二者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实施上不尽相同:(1)从规范的内容来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的范畴,它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
(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起到“禁恶于未然”的作用,而刑则起到“禁恶于已然”的作用。
(3)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制原则,以上可见礼与刑在实施方式、实施对象上存在着巨大差别。
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的法律规范体系。
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
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春秋战国★★★试论《法经》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法经》在立法宗旨、内容和体例方面具有以下四点特征:(1)维护和巩固新的封建制度。
《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取得统治地位后,为了维护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为了确认和保护封建经济关系而制定的。
(2)确立和维护新的封建等级制度。
《法经》虽然在形式上废除了奴隶制的等级制度,但是它又确立和维护了新的封建等级特权。
对违反封建等级制度者予以严惩。
(3)体现了法家重刑轻罪的原则。
《法经》体现了早期法家代表人物李悝“重刑轻罪”、“以刑去刑”的思想,即对于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也要处以重刑,以达到使人们不敢轻易违法犯罪效果,从而起到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
(4)开创了我国封建法典编纂的新体例。
《法经》改刑为法,使法与刑分离。
它首先开列罪名,然后规定刑罚,开创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
此后的秦律、汉律在体例上都其影响。
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的关系礼与刑是古代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本文将从礼刑关系的起源、发展和影响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礼刑关系的起源礼刑关系起源于中国古代的周朝。
周公旦摄政七年,总结并吸取商朝灭亡的原因,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商朝没有完善的政治制度和道德规范,因此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
周公旦认为,只有通过制定严格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才能使人民有规矩可循,从而避免犯错和犯罪。
于是,周公旦开始制定周礼,并明确了礼刑之间的关系。
周礼的核心是“亲亲”和“尊尊”,即要求人们亲近自己的亲人,尊重自己的尊长。
如果有人违反了礼的规定,就会受到刑罚的惩罚。
这种礼刑关系的基础在于,人们应该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和礼仪规矩,否则就会受到惩罚。
二、礼刑关系的发展随着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礼刑关系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以礼为重,以刑为辅”的关系。
在汉朝时期,儒家思想成为了官方学说,从而使得礼刑关系更加紧密和重要。
儒家思想认为,只有通过教育和教化,才能使人们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从而避免犯罪。
因此,儒家思想强调礼的重要性,认为只有通过礼的教育和熏陶,才能使人们成为守法守规矩的好公民。
同时,儒家思想也强调刑罚的必要性。
在汉朝时期,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其中公法是指国家颁布的法律,而私法则是指民间习俗和习惯。
当人们违反公法时,就会受到刑罚的惩罚。
因此,儒家思想认为,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必要手段,只有在必要时才应该使用。
三、礼刑关系的影响礼刑关系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礼刑关系的出现使得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健全。
在周朝时期,由于有了周礼和刑罚的结合,使得法律体系更加注重道德规范和礼仪规矩的遵守,从而避免了商朝灭亡的悲剧重演。
而在汉朝时期,儒家思想的兴起使得礼刑关系更加紧密和重要,从而使得法律体系更加注重教育和教化的作用。
其次,礼刑关系的出现也使得古代中国的社会秩序更加稳定和有序。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1)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
二者相辅相成,以礼为主,以刑为辅。
(2)从礼与刑的作用上看,礼主要是确认和维护贵族内部权力和财富再分配的既定秩序,也用以防止被统治者犯上作乱。
礼通过教化“禁恶于未然”,刑是惩治已然犯罪的手段;礼作为行为规范,主要是属于道德范畴,部分兼及法律范畴;礼主要是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人就范,但若严重违礼,即构成犯罪,须惩之以刑――出礼入刑。
刑是礼的必要补充,用刑正是为了有效地维护礼,而刑的制定和执行又必须贯彻礼的原则。
(3)从礼和刑的适用来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直是西周以来古代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
西周的宗法制度、法律形式及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的宗法制度、法律形式及礼与刑的关系(一)、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从广义上说,’宗’是指宗族,’法’是指规范体系,’宗法’即是宗族内部的规范体系。
”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西周宗法制度三原则:嫡长子继承制。
《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意谓王位的继承者必须是正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不肖;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大小。
小宗服从大宗、(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周天子为天下惟一的共主。
周天子立嫡子为继承人,分封其余庶子为诸侯。
诸侯立嫡子为继承人,封其余庶子为大夫。
大夫立嫡子为继承人,其余庶子则为士。
士立嫡子为继承人,其余庶子则为庶人。
周天子居全国为大宗。
诸侯对大夫为大宗,对天子则为小宗。
大夫对士为大宗,对诸侯为小宗。
士对庶人为大宗,对大夫为小宗。
上面的一级只直接臣属下面与之相近的一级,隔了一级的臣下称为“陪臣”,不直接臣属)。
各级家族组织共同向周天子负责。
西周的“封邦建国”,即常说的“裂土封王”。
实行之的目的是“众建亲戚,以藩屏周”。
把自己的同姓兄弟以及与之有缘亲关系、或在灭商战争中功勋卓著的功臣分封到各地,代理王室管理这些地区。
在各诸侯国内,诸侯也依例分封自己的子侄为卿大夫。
周初封国七十一,其中同姓之国四十、兄弟之国十五。
主要的封国有鲁、卫、晋、齐等。
周朝还把部分商人的后代封到宋国,把夏朝之后封到杞,称“二王之后”。
这些封国在自己的封地之内,享有有限的自治权力,但在政治上必须以周天子为共主。
周天子掌握着朝聘、会盟和征伐的权力,各诸侯国对周王室负有纳贡、拱卫的义务。
如此,自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以至于庶人,形成一个个金字塔式的政治结构。
分封制有以下优长:第一、作为一种制度,分封制实际承认了包括商朝人在内的异族人生存的权利;第二、旨在维护王室统治的分封制,实际形成的是周王与诸侯共治天下的局面。
何休说:“王者居土而诸侯分职,俱南面而治,有不纯臣之义”(《公羊传解诂。
论述礼刑关系在汉的具体体现
论述礼刑关系在汉的具体体现汉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较为重要的时期,该时期的法律制度和礼仪制度都有着相对完整的体系。
在这样的背景下,礼刑关系也得以形成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在汉朝的社会生活中,礼仪制度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它涵盖了从皇帝到平民百姓的方方面面,无论是朝见国君的礼节,还是宗族规范的传统,都有着非常具体的规定。
而这些礼仪规定,也成为了刑法制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汉朝的法律制度并不是严格的法典主义,而是更多地考虑了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和传统文化的影响。
因此,在刑法规定的过程中,礼仪的规范往往也被视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以确保刑法的公正和权威性。
除了礼仪规范的影响,汉朝的法律制度还大量借鉴了周代的传统法律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一系列刑法和刑事诉讼程序。
比如封建社会里的“血统族”,其实是周代传统中的一种刑事组织形式,而汉代也是沿袭了这个传统。
同时,在汉代建立的诸多刑法规范中,也体现了对伦理和人性的关注。
比如,在商业诈骗、诽谤等行为中,不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还要考虑到其对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的影响。
此外,汉代还出现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教育体系,如太学、郡守书院等。
这些机构为法律制度的维护和发展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智力支持,也为理论研究提供了平台。
这些机构中产生的一些法律思想,也成为后来法律制度发展的基础之一。
综上所述,汉代的礼刑关系具有非常显著的特点,它是法律制度建立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同时也是社会道德与人性考虑的重要方面。
这种关系的存在,也为后来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具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礼与刑的关系
在中华法系中有两种东西是影响它发展的基本因子,这就是“礼”与“刑”。
礼刑关系是贯穿于中华法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的一条主线,主导着中华法系发展的基本方向和主体精神。
礼和刑是奴隶制国家的两种统治手段,礼和刑维护奴隶制统治的本质是一致的,作用是相通的,但二者的表现形式却相去甚远。
统治者正是认识到了礼与刑在本质上的相同和在形式上的不同,以及运用它们进行统治的利与弊,所以从周公治礼开始,他们就在礼与刑的互动关系中寻找二者的平衡点,以期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
“礼”在殷商时期就有了,但那时只是一种宗教祭典上的仪式。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二者相辅相成,既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利入刑,相为表里”。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 曲礼》,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极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
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决不意味这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一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这些礼遇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义惩罚,特别时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加以严惩。
苟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
与孔孟相比,苟子不但论礼最多,把礼的地位抬到了最高。
而且最爱谈法,对法特别重视。
为了称霸诸侯,统一天下。
苟子提出了“隆礼重法”。
两手并用的方针,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
他认为,礼义的主要作用是教化,性本恶的人只有经过这样的“化性起伪”才能成为君子:法、刑的主要作用是强制,强制对于不听从教化的人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隆礼重法则国有常”礼和法都是治国必不可少的。
苟子虽然要审时度势,更重要的是要维护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皇权,使封建专制统治得以维持。
从表面上看,“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体现德仅仅是礼与刑德地位、作用等关系,其实,礼、刑德分歧反映的是封建统治者对统治方法、手段的不同认识。
基于这一点,长期争论及探讨的结果就是确立了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
并将其贯穿于其后的整个封建统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