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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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日期:2015-01-06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宏观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
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自考助学、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各部门、各单位举办面向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教育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多年有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
第四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5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
第五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其办学条件具体应不低于下表要求。
第六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订立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具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的开办资金分别不低于20万元和5万元。
第八条设置艺术、体育等特殊类非学历教育机构,或在贫困地区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其标准可适当放宽。社会力量举办的非独立设置的内设培训部参照培训中心设置标准执行。
第九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或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
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申请办学的个人须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出具个人民事行
为及政治权利的证明;
3、申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个人举办者免);
4、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或申请办学的个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5、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6、资金数额证明文件和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和租用合同意向书。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或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免);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6、民办学校开办资金二十万元、非学历教育机构开办资金五万元的验资报告(原件);
7、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租用合同书及房管部门(建设部门)出具的校舍建筑质量
鉴定证书;
8、学校消防合格证及食堂卫生许可证;
9、《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3份;
10、民办学校缴纳首期办学风险金5万元;非学历教育机构缴纳首期办学风险金5000元
的存款凭证(原件);
附: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的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