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总则【模板】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方案共39页文档
3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 神灵, 而不是 殚精竭 虑将神 灵揉进 宪法, 总体上 来说, 法律就 会更好 。—— 马克·吐 温 3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 时。— —威·皮 物特
38、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 是丝毫 没有力 量的。 ——菲 力普斯 39、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 迅速累 聚,进 而变成 法律。 ——朱 尼厄斯
40、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 容忽视 的。— —爱献 生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公司外汇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汇管理,防范外汇风险,确保公司外汇资金的合理运用,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及关联公司。
第三条公司外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外汇交易合规合法;(二)安全性原则:确保外汇资金安全,避免因外汇风险导致的资金损失;(三)流动性原则:保持外汇资金流动性,满足公司业务需求;(四)效益性原则: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外汇成本。
二、外汇资金管理第四条公司外汇资金分为自有外汇资金和借款外汇资金。
第五条自有外汇资金的管理:(一)公司应设立外汇资金池,集中管理自有外汇资金;(二)外汇资金池的资金使用应遵循计划性、节约性、效益性原则;(三)外汇资金池的资金调拨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批。
第六条借款外汇资金的管理:(一)借款外汇资金的使用需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二)借款外汇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效益性原则;(三)借款外汇资金的偿还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三、外汇交易管理第七条公司外汇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外汇交易合规合法;(二)安全性原则:确保外汇交易安全,避免因外汇风险导致的资金损失;(三)流动性原则:保持外汇交易流动性,满足公司业务需求;(四)效益性原则:提高外汇交易效益,降低外汇成本。
第八条公司外汇交易包括以下内容:(一)外汇买卖;(二)外汇衍生品交易;(三)外汇远期结售汇;(四)其他外汇交易。
第九条公司外汇交易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批,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交外汇交易申请;(二)财务部门审核申请;(三)公司领导审批;(四)签订交易合同;(五)执行交易。
四、风险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汇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内容:(一)风险识别:识别外汇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二)风险评估:评估外汇交易风险程度;(三)风险控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外汇交易风险;(四)风险报告:定期向公司领导报告外汇交易风险情况。
企业外汇管理制度模板
企业外汇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外汇管理,规范企业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关闭及外汇收支、汇兑、存款、贷款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外汇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外汇资金的合法流动和安全。
第四条企业应设立外汇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外汇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外汇账户管理第五条企业应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开立外汇账户。
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关闭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
第六条企业外汇账户的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银行办理。
企业与银行应签订外汇资金结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外汇账户管理制度,定期对账,确保外汇账户资金的准确、安全。
第八条企业外汇账户的收支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外汇管理局的要求,进行外汇收支申报。
第三章外汇收支管理第九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外汇收支应真实、合法,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外汇收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外汇收支审批应严格按照内控制度执行,确保外汇资金的合法流动。
第十一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办理外汇购汇、售汇业务。
企业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银行办理外汇购汇、售汇业务。
第四章外汇存款和贷款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外汇存款和贷款业务。
外汇存款和贷款的办理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外汇存款和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还款期限、利率、手续等事项。
第十四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办理外汇存款和贷款的还款业务。
第五章外汇风险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外汇风险管理体系,对外汇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十六条企业应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策略,采取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等金融工具,进行外汇风险的对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
《规定》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规定》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经营和外汇资金运用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内部成员,是指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18日汇发[2004]1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定义与管理原则(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本通知所称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
本通知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二)本通知所称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是指跨国公司为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境内成员公司之间、或境内成员公司与境外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的投资理财方式。
(三)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拆放外汇资金,可依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拆放外汇资金,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放款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从境外成员公司拆入外汇资金及偿还该笔资金的本息,应当遵守我国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
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制度范文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外汇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外汇资金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外汇结算、外汇贷款、外汇资金投资等。
第三条公司外汇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外汇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是财务部门,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外汇资金的使用及流动。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统一的外汇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资金信息的及时准确性。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定期审核制度,对外汇资金的存量和增量进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汇资金风险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金,降低风险。
第八条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外汇结算第九条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将收到的外汇收入结算为人民币,按规定报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
第十条公司的外汇支付应按需求和合同约定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准时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外汇结算账户,并定期汇总、对账,确保账户余额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外汇结算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汇结算操作流程,确保操作规范,减少错误和风险。
第十四条公司应及时关注外汇市场信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外汇市场交易,合理利用外汇资金。
第三章外汇贷款第十五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银行申请外汇贷款,但应遵守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申请外汇贷款时,应向银行提供真实、准确的贷款用途、金额以及还款计划等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确保按时偿还所借款项及利息。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汇贷款台账,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贷款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公司应根据贷款情况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贷款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章外汇资金投资第二十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部分外汇资金投资于外汇市场,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进行。
公司外汇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外汇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汇管理工作,提高外汇资金的利用效率,保障公司财务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外汇管理工作应遵循合规、风险可控、效率高效、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外汇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外汇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外汇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审批公司外汇管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外汇账户管理第五条公司设立外汇账户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账户资金由公司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外汇账户操作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权限执行,禁止私自挪用或占用外汇资金。
第七条外汇账户每月应配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账务核对,确保账目真实准确。
第三章外汇资金交易第八条公司外汇资金交易应遵循市场规则,进行合法合规的交易活动。
第九条涉及外汇资金交易的员工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准确把握市场动态。
第十条外汇资金交易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及时调整交易策略,防范市场风险。
第四章外汇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外汇风险管理制度,确定外汇风险管理的责任人和流程。
第十二条外汇风险管理应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做到全面覆盖。
第十三条外汇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外汇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五章外汇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外汇资金应根据财务需求进行合理使用,严禁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五条外汇使用申请应经公司内部审批程序,确保合法合规,避免出现风险。
第十六条外汇使用记录应详细细致,每笔资金用途必须有明确的凭证和原始凭证。
第六章外汇违规处理第十七条对违反公司外汇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八条严重违规行为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外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外汇管理制度的修订必须经过公司外汇管理委员会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有任何违反行为。
公司外汇管理相关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外汇收支行为,加强外汇资金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外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结算、外汇投资等。
第三条公司外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外汇收支合法合规。
(二)风险可控:合理控制外汇风险,确保公司外汇资金安全。
(三)效率优先: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外汇成本。
(四)集中管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外汇账户管理第四条公司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在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包括外汇结算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等。
第五条公司外汇账户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外汇结算账户:用于公司日常外汇收支,包括进口付汇、出口收汇、外汇贷款偿还等。
(二)外汇资本金账户:用于公司注册资本金、资本公积等资本性外汇收入。
第六条公司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手续,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并确保手续齐全、合规。
第七条公司外汇账户的资金收支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户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外汇收支管理第八条公司外汇收支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外汇收支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真实性:外汇收支应反映公司真实的经济活动。
(三)及时性:外汇收支应及时办理,不得迟延。
(四)安全性:加强外汇收支风险管理,确保外汇资金安全。
第九条公司外汇收支应办理以下手续:(一)签订外汇合同:公司与外汇交易对手签订外汇合同,明确外汇收支金额、汇率、结算方式等。
(二)办理外汇核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三)支付外汇:按照外汇合同约定,支付外汇款项。
(四)收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外汇收汇手续。
第十条公司外汇收支应定期进行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纠正。
整理2020年银行IT系统企业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能
2020年银行IT系统企业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能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附件浙江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1.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同时规范辖内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要求,结合辖内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以下简称“浙江省分局”)备案后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和开户银行。
第三条浙江省分局负责对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企业进行备案,对相关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所称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分为境内成员企业和境外成员企业。
与试点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认定为成员企业。
其他关联关系(如协议控制)可由浙江省分局根据具体情况集体审议后确定是否可认定为成员企业。
第六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主办企业,是指履行主体业务申请、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跨国公司或取得跨国公司授权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公司。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七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省级区域,下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
并可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八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跨国企业外汇资金管理操作指南
某财 务 公 司 在 操 作 外 汇 资金 境
汇 且成 员公 司 办 理 委 托 贷 款 结 汇 有 外 放 款 额 度 登 记 ,借 贷 双 方 在 办 理 业 外 放 款 时 ,鉴 于 其 固有 的金 融 特 性 ,
利 于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的 灵 活性 ,建 议 政 务 时 就 已 经 明 确 的 ,放 款 人 会 按 照 无 法 明 确 对 应 的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建 议
策 层 阿 明 确 外 汇 资 金 集 中运 营 管 理 业 要 求 提 供 放 款 协 议 ,且 一 一 对 应 ; 采 取 成 员 单 位 之 间 的 点 对 点 境 外 放
务 中 的委 托 贷 款 均 可 以办 理 结 汇 。
而 跨 国 公 司 #I-#L资 金 集 中 运 营 管 理 款 模 式 。 具 体 方 式 是 : 由境 内成 员单
组 成 部 分 。这 些 结售汇相关 问题
为委 托 货 款 。 做为 一 个 完 蹩 的委 托 贷
过 银 行 账 户 办 理
1.成 员公 司 的 结 汇 待 支 付 账 户 收 款结 构 ,建 议增 加 成员 公司 的结 待 支
同于 国 内 的 外 币 入范 围 与 购 汇 。
付账户 的收 入 范围 :由同名 人 民 币账户
本金 及 结 算 户 资金 作 为 委 托 贷 款 借 给 理 业 务 是 否 属 于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范 畴 证 明 如 银 行 审 核 发 现 客 户 有 拖 欠完
成 员 公 司后 可否结 汇 则 未 明 确 。 考 虑 有待明确 。此 外 ,境 内机构 境外放款 税 证 明 盼 隋况 ,采 取 措 施 停 止 自动 结
产 业 资本 和 金 融 国跨 国 公 司 外 汇 资 金 集 中管 理 上 还 存 办 企业 之 间 的 关 系 ,如 果 成 员 业 需
公司外汇结算制度模板范本
公司外汇结算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外汇结算业务,加强外汇管理,确保公司外汇结算业务的安全、合规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汇结算业务,包括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和外币结算业务。
第三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确保外汇结算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汇结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外汇结算业务的安全和合规。
第二章外汇结算业务管理第五条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选择外汇结算方式,包括电汇、信用证、托收等。
第六条公司应在外汇局核定的范围内,合理选择外汇结算币种。
第七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外汇结算业务,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八条公司应加强对外汇结算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汇结算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业务资料和单据。
第三章外币现金管理第十条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外币现金的兑换、存储和支付业务。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币现金管理制度,明确外币现金的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对外币现金的保管和管理,防止外币现金的遗失和被盗。
第四章外汇风险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采取合理的外汇风险管理措施,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等。
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对外汇市场的分析和研究,及时调整外汇风险管理策略。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汇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外汇风险管理的职责和程序。
第五章内部控制与审计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汇结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外汇结算业务的安全和合规。
第十七条公司应定期进行外汇结算业务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汇结算业务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外汇结算业务情况。
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
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试验区内银行(含注册在区内的银行以及办理区内业务的浙江地区其他银行,下同)、境内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以下简称区内主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试验区外币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结售汇、外汇登记、本外币数据统计监测等事项。
第四条区内机构、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业务;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完善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机制并办理业务,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
除另有规定外,机构、个人应留存充分证明本办法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
第五条区内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汇管理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并通过账户办理,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
第二章经常项目业务第六条银行应在确保业务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
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办理的机构、个人主体进一步提供相关单证。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第七条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具体条件如下:(一)经办银行应具有完善的风险防范内控制度;具备接收、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储存电子单证的完整性、安全性;如经办银行某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为B-类及以下,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再为新客户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经办银行未直接参与考核的,应以其上一级参与考核分行的考核等级为准。
公司外汇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外汇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外汇业务操作,防范汇率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2. 本公司所有外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外汇买卖、外汇账户管理、外汇风险管理等,均需遵守本制度。
二、外汇收支管理1. 外汇收支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及公司财务政策。
2. 所有外汇收支业务需经财务部门审核,并由授权人员操作。
三、外汇账户管理1. 公司应在指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并严格管理账户使用。
2. 外汇账户收支情况应定期向财务部门报告,并进行账务核对。
四、外汇风险管理1. 公司应建立外汇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汇率波动风险、信用风险等。
2. 财务部门应定期评估外汇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对冲。
五、外汇交易管理1. 外汇交易应基于公司实际业务需要,严禁投机性交易。
2. 外汇交易操作应遵循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交易。
六、外汇资金使用1. 外汇资金应用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2. 外汇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确保资金安全。
七、外汇监管与审计1. 公司应定期对外汇业务进行内部审计,确保业务合规性。
2. 对外披露的外汇业务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
八、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2. 涉嫌违法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模板内容,确保其符合公司的具体需求和操作流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3.15•【文号】汇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
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二、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
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36号文规定的3张手工报表。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
跨国公司可在经外汇局备案后,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五、调整优化账户功能。
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
公司外汇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外汇管理制度范文公司外汇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外汇管理行为,保护企业财产安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外汇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原则,以风控和合规为导向,确保外汇业务的合法性、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公司外汇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外汇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章外汇管理主体和职责第四条公司外汇管理的主体主要包括:公司董事会、公司管理层、财务部、风险管理部和内部审计部门。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和决定外汇管理策略和政策,并对公司外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公司管理层负责制定外汇管理战略和政策的执行计划,组织外汇管理工作,确保外汇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财务部负责公司外汇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并负责编制外汇管理的相关报告。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外汇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公司外汇风险的可控性。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外汇管理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和风险,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外汇资金管理第十条公司外汇资金按照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外汇资金的筹集主要来源于资本项下的外汇贸易和融资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外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经过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外汇资金的结算和支付应使用合法渠道,并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外汇买卖。
第十四条公司外汇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应采取多样化的方法,包括定期核对账目、查验交易凭证、开展风险评估等。
第四章外汇风险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外汇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适应市场环境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控等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外汇风险的评估应综合考虑市场情况、政策变化和公司自身潜在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对外汇交易的控制,确保交易合规、风险可控。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外汇流动资金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
公司外汇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汇管理,加强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外汇风险,保障公司外汇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内部单位”)的所有外汇业务活动。
第三条公司外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外汇业务活动。
2. 安全稳健原则:确保外汇资金安全,降低外汇风险,维护公司利益。
3. 效率效益原则: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4. 保密原则:保护公司外汇业务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第二章外汇账户管理第四条公司内部单位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依法开设外汇账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公司内部单位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定期向外汇管理局报告外汇账户情况。
第六条公司内部单位应加强对外汇账户的管理,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侵占外汇资金。
第三章外汇收支管理第七条公司内部单位外汇收支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际需要原则:外汇收支应符合公司业务实际需要,不得虚构、夸大或隐瞒。
2. 合同约定原则:外汇收支应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履行。
第八条公司内部单位进行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 编制外汇收支计划;2. 提交审批;3. 办理外汇收支手续;4. 进行外汇收支核算。
第九条公司内部单位应建立健全外汇收支台账,确保外汇收支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第十条公司内部单位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进行非法外汇衍生品交易。
2. 审慎原则:审慎评估外汇衍生品交易风险,确保风险可控。
3. 实际需要原则:外汇衍生品交易应服务于公司业务实际需要。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单位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 编制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2. 提交审批;3. 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手续;4. 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核算。
跨国公司账户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国公司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跨国公司所有涉及资金运作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外汇账户、现金账户等。
第三条跨国公司账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和非法挪用。
2. 有效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金周转。
3. 规范性原则: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范账户操作流程。
4. 协同性原则:加强内部沟通与协作,确保账户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账户管理职责第四条跨国公司财务部为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 制定和完善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2. 负责公司各类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等。
3. 监督和检查各分支机构的账户管理工作,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4. 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账户管理情况。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财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 负责本机构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等。
2. 严格执行账户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3. 定期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账户管理情况。
第三章账户开立与变更第六条账户开立:1. 公司财务部根据业务需求,向开户行提出开户申请。
2. 开户行审核公司提供的资料,符合条件后予以开户。
3. 账户开立后,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七条账户变更:1. 账户变更需由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并说明变更原因。
2. 开户行审核变更申请,符合条件后予以变更。
3. 账户变更后,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四章账户撤销第八条账户撤销需符合以下条件:1. 业务需求发生变化,原账户已无实际用途。
2. 账户存在违规操作,需予以撤销。
3. 账户存在安全隐患,需予以撤销。
第九条账户撤销流程:1. 公司财务部提出撤销申请,并说明撤销原因。
2. 开户行审核撤销申请,符合条件后予以撤销。
3. 账户撤销后,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浙江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总则【模板】
附件浙江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同时规范辖内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要求,结合辖内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以下简称“浙江省分局”)备案后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和开户银行。
第三条浙江省分局负责对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企业进行备案,对相关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所称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分为境内成员企业和境外成员企业。
与试点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认定为成员企业。
其他关联关系(如协议控制)可由浙江省分局根据具体情况集体审议后确定是否可认定为成员企业。
第六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主办企业,是指履行主体业务申请、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跨国公司或取得跨国公司授权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公司。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七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省级区域,下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
并可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八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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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同时规范辖内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要求,结合辖内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以下简称“浙江省分局”)备案后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和开户银行。
第三条浙江省分局负责对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企业进行备案,对相关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所称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分为境内成员企业和境外成员企业。
与试点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认定为成员企业。
其他关联关系(如协议控制)可由浙江省分局根据具体情况集体审议后确定是否可认定为成员企业。
第六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主办企业,是指履行主体业务申请、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跨国公司或取得跨国公司授权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公司。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七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省级区域,下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
并可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八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
上述存款可在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比例范围内结售汇,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第九条跨国公司试行借用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可在满足规定条件下,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借用外债(操作规程见附1,预警机制见附2)。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外债总规模。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出资金不得超过对外放款总规模。
第十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任何一个账户。
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应经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仅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或仅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通过该账户办理。
跨国公司、银行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不超过规定额度。
第十一条开户银行应为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 (含)类及以上的银行。
主办企业原则上选择不超过3家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作为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依据本操作规程对相关账户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开户银行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后考核等次为B(不含)以下的(考核等次为C的除外),可以继续办理原有相应业务。
第二章业务备案第十二条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二)具有完善的外汇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四)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六)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第十三条主办企业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浙江省分局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
包括跨国公司基本情况,业务需求;主办企业基本情况,参与企业名单、股权结构;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的授权书等。
选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还需列表说明参与的境内外成员企业名单,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等。
(二)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
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金融机构需提供);境外成员企业只需提供注册证明。
(三)企业与开户银行联合制定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经签署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3);选择2家以上(含)开户银行的,应明确外债、对外放款集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
(四)企业如需集中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需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提交材料。
(五)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跨国公司主办企业首次申请集中外债额度和境外放款额度时分别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集中外债额度所需材料:1.申请书,应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成员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每家成员企业可用外债额度、已登记外债签约额及提款额、集中的外债额度。
2.参与集中或者部分集中外债额度的成员企业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债业务查询中的尚可借债额、外债签约登记列表及外债业务条线查询列表信息打印界面、净资产总额有关证明等。
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根据该成员企业要求或其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要求,以书面形式出具前款材料并认真核对,确保数据准确。
(二)集中境外放款额度所需材料:1.申请书,应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成员企业名称(成员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上年度须已申报外汇经营状况)、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每家成员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已发放的境外放款总额、已收回的境外放款总额等。
2.参与集中或部分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3.外地成员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境外放款汇出及汇回入账信息。
第十五条浙江省分局将在主办企业提交完整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4)。
备案通知书包含外债、对外放款资金融出入额度等。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及时将前款外债、对外放款额度维护到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加强日常监测,确保管理有效。
第十六条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当遵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并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
第十七条业务办理期间开户银行、主办企业、成员企业等发生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逐级上报浙江省分局变更备案。
开户银行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开户银行申请。
主要包括:变更开户银行的原因,拟选择的开户银行,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二)拟新开户银行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
(三)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四)经签署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成员企业、主办企业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业务种类变更的,除参照第十三条、十四条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八条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外汇局将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或取消主办企业业务资格;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于分类结果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向外汇局进行成员企业变更备案。
第十九条主办企业存在外汇违规行为的,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取消主办企业业务资格;成员企业存在外汇违规行为,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取消该成员企业参与业务资格。
第三章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管理第二十条主办企业应持备案通知书到银行开立国内和(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外汇资金划转手续。
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外汇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根据业务需要,该账户项下可设立分账户。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1.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外直接获得的经常项目收入;2.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账户划入;3.规定额度内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入的从境外借入的外债和偿还的对外放款本息;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所得资金、购汇对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资金);5.理财产品的本息;6.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同一跨国公司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入范围还包括规定额度内从境外借入的外债资金或者收回的对外放款本息。
跨国公司向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归还外债、对外放款等除外)。
(二)支出范围1.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外的经常项目支出;2.向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账户划出;3.规定额度内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出的对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4.结汇;5.理财产品本金划出;6.交纳外币存款准备金;7.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同一跨国公司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支出范围还包括规定额度内对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
第二十二条主办企业可以集中成员企业全部外债额度和境外放款额度,也可以集中部分外债额度和境外放款额度。
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主办企业集中全部外债额度和境外放款额度的,自递交申请之日起,成员企业不得自行举借外债和对外放款。
集中部分外债额度境外放款额度的,所余外债额度和境外放款额度仍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境外放款管理规定办理。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将与所涉外汇局之间按季度核对外债数据和境外放款数据。
主办企业可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债,也可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
但外债的借入和偿还必须通过主办企业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通道划转。
第二十三条主办企业应当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境外融入资金,并办理外债登记。
外债登记实行分债权人分币种填报,即企业对每个境外债权人的每个币种的负债视为一笔外债。
企业在办理与外债提款、还本付息相关的业务时,应准确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并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中准确填写相应的业务编号。
主办企业应在签订外债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且在首笔外债资金入账前,到外汇局办理签约登记手续,外债变更登记按现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