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模板】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方案共39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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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 神灵, 而不是 殚精竭 虑将神 灵揉进 宪法, 总体上 来说, 法律就 会更好 。—— 马克·吐 温 3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 时。— —威·皮 物特
38、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 是丝毫 没有力 量的。 ——菲 力普斯 39、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 迅速累 聚,进 而变成 法律。 ——朱 尼厄斯
40、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 容忽视 的。— —爱献 生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公司外汇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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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汇管理,防范外汇风险,确保公司外汇资金的合理运用,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及关联公司。
第三条公司外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外汇交易合规合法;(二)安全性原则:确保外汇资金安全,避免因外汇风险导致的资金损失;(三)流动性原则:保持外汇资金流动性,满足公司业务需求;(四)效益性原则: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外汇成本。
二、外汇资金管理第四条公司外汇资金分为自有外汇资金和借款外汇资金。
第五条自有外汇资金的管理:(一)公司应设立外汇资金池,集中管理自有外汇资金;(二)外汇资金池的资金使用应遵循计划性、节约性、效益性原则;(三)外汇资金池的资金调拨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批。
第六条借款外汇资金的管理:(一)借款外汇资金的使用需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二)借款外汇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效益性原则;(三)借款外汇资金的偿还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三、外汇交易管理第七条公司外汇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外汇交易合规合法;(二)安全性原则:确保外汇交易安全,避免因外汇风险导致的资金损失;(三)流动性原则:保持外汇交易流动性,满足公司业务需求;(四)效益性原则:提高外汇交易效益,降低外汇成本。
第八条公司外汇交易包括以下内容:(一)外汇买卖;(二)外汇衍生品交易;(三)外汇远期结售汇;(四)其他外汇交易。
第九条公司外汇交易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批,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交外汇交易申请;(二)财务部门审核申请;(三)公司领导审批;(四)签订交易合同;(五)执行交易。
四、风险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汇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内容:(一)风险识别:识别外汇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二)风险评估:评估外汇交易风险程度;(三)风险控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外汇交易风险;(四)风险报告:定期向公司领导报告外汇交易风险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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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18日汇发[2004]1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定义与管理原则(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本通知所称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
本通知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二)本通知所称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是指跨国公司为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境内成员公司之间、或境内成员公司与境外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的投资理财方式。
(三)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拆放外汇资金,可依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拆放外汇资金,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放款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从境外成员公司拆入外汇资金及偿还该笔资金的本息,应当遵守我国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
公司外汇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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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汇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汇管理工作,提高外汇资金的利用效率,保障公司财务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外汇管理工作应遵循合规、风险可控、效率高效、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外汇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外汇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外汇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审批公司外汇管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外汇账户管理第五条公司设立外汇账户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账户资金由公司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外汇账户操作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权限执行,禁止私自挪用或占用外汇资金。
第七条外汇账户每月应配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账务核对,确保账目真实准确。
第三章外汇资金交易第八条公司外汇资金交易应遵循市场规则,进行合法合规的交易活动。
第九条涉及外汇资金交易的员工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准确把握市场动态。
第十条外汇资金交易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及时调整交易策略,防范市场风险。
第四章外汇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外汇风险管理制度,确定外汇风险管理的责任人和流程。
第十二条外汇风险管理应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做到全面覆盖。
第十三条外汇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外汇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五章外汇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外汇资金应根据财务需求进行合理使用,严禁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五条外汇使用申请应经公司内部审批程序,确保合法合规,避免出现风险。
第十六条外汇使用记录应详细细致,每笔资金用途必须有明确的凭证和原始凭证。
第六章外汇违规处理第十七条对违反公司外汇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八条严重违规行为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外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外汇管理制度的修订必须经过公司外汇管理委员会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有任何违反行为。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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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店铺把整理好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外管局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从外管局获悉,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知称,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
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全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现通知如下: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
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
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
跨国企业外汇资金管理操作指南
![跨国企业外汇资金管理操作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bf69f9a289eb172ded63b7ad.png)
某财 务 公 司 在 操 作 外 汇 资金 境
汇 且成 员公 司 办 理 委 托 贷 款 结 汇 有 外 放 款 额 度 登 记 ,借 贷 双 方 在 办 理 业 外 放 款 时 ,鉴 于 其 固有 的金 融 特 性 ,
利 于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的 灵 活性 ,建 议 政 务 时 就 已 经 明 确 的 ,放 款 人 会 按 照 无 法 明 确 对 应 的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建 议
策 层 阿 明 确 外 汇 资 金 集 中运 营 管 理 业 要 求 提 供 放 款 协 议 ,且 一 一 对 应 ; 采 取 成 员 单 位 之 间 的 点 对 点 境 外 放
务 中 的委 托 贷 款 均 可 以办 理 结 汇 。
而 跨 国 公 司 #I-#L资 金 集 中 运 营 管 理 款 模 式 。 具 体 方 式 是 : 由境 内成 员单
组 成 部 分 。这 些 结售汇相关 问题
为委 托 货 款 。 做为 一 个 完 蹩 的委 托 贷
过 银 行 账 户 办 理
1.成 员公 司 的 结 汇 待 支 付 账 户 收 款结 构 ,建 议增 加 成员 公司 的结 待 支
同于 国 内 的 外 币 入范 围 与 购 汇 。
付账户 的收 入 范围 :由同名 人 民 币账户
本金 及 结 算 户 资金 作 为 委 托 贷 款 借 给 理 业 务 是 否 属 于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范 畴 证 明 如 银 行 审 核 发 现 客 户 有 拖 欠完
成 员 公 司后 可否结 汇 则 未 明 确 。 考 虑 有待明确 。此 外 ,境 内机构 境外放款 税 证 明 盼 隋况 ,采 取 措 施 停 止 自动 结
产 业 资本 和 金 融 国跨 国 公 司 外 汇 资 金 集 中管 理 上 还 存 办 企业 之 间 的 关 系 ,如 果 成 员 业 需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研究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7c001301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6a.png)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研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愈加激烈。
为了提升效率、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实施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
一、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概述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是指将公司不同地区、不同货币类型的资金集中到一个或少数几个银行账户内,并由一个中心运营团队进行集中管理的方式。
该方式可以实现跨境费用的统一管理,增加公司对资金的掌控和运用效率,提高财务风险控制能力,并能够在税收、融资等方面获得优惠。
1. 降低成本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可以减少分散账户的数量,降低账户运营成本和利息支出,同时也可以减少银行手续费和汇率损失等成本。
2. 提升效率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可以实现跨境资金集中管理,优化跨境资金流动和转账过程,减少因繁琐的资金管理手续带来的时间和人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3. 增强管控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可以实现集中风险管控,从而降低风险和损失,同时也有助于增强公司对资金的掌控和监督。
4. 获得税收优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可以实现全球税收筹划的优化,从而获得税务上的优惠,降低公司的税收负担。
5. 改善资金利用效率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可以将集中的资金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同时也能够实现利润和资本的最大化。
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是指将不同货币类型的资金集中到一个或少数几个账户内,并将本币及外币的转换、汇率风险等一系列问题纳入统一管理范围,实现本币和外币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管理的管理方式。
在跨国公司的资金管理中,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可以带来以下优势:1. 实现本外币资金的集中化管理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可以将公司不同地区、不同货币类型的资金集中到一个或少数几个账户内,并实现统一管理。
不同货币类型的项下账户在实际操作中将被当做一个账户来管理,实现日常运营和管理的便利性。
2. 降低汇率风险在跨国公司的运营中,汇率风险是无法避免的,但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可以通过统一管理和汇率风险的合理管理来降低汇率风险的程度。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add9a91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3c.png)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主办企业,是指取得跨国公司授权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公司。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分为境内成员企业和境外成员企业。
与主办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认定为成员企业。
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是指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资金,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四条跨国公司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境内银行(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区域内,下同)作为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第二章业务备案及变更第五条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内企业作为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开展集中外债额度、集中境外放款额度、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四)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 亿美元(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六)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企业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 A 类;(七)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第六条为跨国公司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合作银行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国际结算能力且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二)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 B (含)类以上;合作银行考核等次下降,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办理原有相应业务,不可再办理新业务;(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公司外汇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外汇管理制度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2236fc1f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ed.png)
公司外汇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外汇业务操作,防范汇率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2. 本公司所有外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外汇买卖、外汇账户管理、外汇风险管理等,均需遵守本制度。
二、外汇收支管理1. 外汇收支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及公司财务政策。
2. 所有外汇收支业务需经财务部门审核,并由授权人员操作。
三、外汇账户管理1. 公司应在指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并严格管理账户使用。
2. 外汇账户收支情况应定期向财务部门报告,并进行账务核对。
四、外汇风险管理1. 公司应建立外汇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汇率波动风险、信用风险等。
2. 财务部门应定期评估外汇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对冲。
五、外汇交易管理1. 外汇交易应基于公司实际业务需要,严禁投机性交易。
2. 外汇交易操作应遵循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交易。
六、外汇资金使用1. 外汇资金应用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2. 外汇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确保资金安全。
七、外汇监管与审计1. 公司应定期对外汇业务进行内部审计,确保业务合规性。
2. 对外披露的外汇业务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
八、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2. 涉嫌违法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模板内容,确保其符合公司的具体需求和操作流程。
跨国公司的外汇资金集中管理
![跨国公司的外汇资金集中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b266d70a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4d.png)
跨国公司的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游洋【期刊名称】《中国外资(上半月)》【年(卷),期】2018(000)012【总页数】2页(P82-83)【作者】游洋【作者单位】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正文语种】中文提升跨国公司集团跨境资金运营能力,可以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升国际竞争力,有助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和资本项目开放。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引进来”和“走出去”,我国吸引和培养了一大批扎根境内的跨国公司群体,其中相当部分已经从最初的站稳脚跟到了成长拓展期,其在华总部定位也在不断升级,从最初单纯的投资生产逐步向区域营销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资金中心、甚至是行政总部的转变。
这种转型升级也对集团资金集约化管理及配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境内外资金的归集和跨境调拨等方面。
这是涉外经济健康发展的需求,也是更高层次利用外资的需求,外汇管理理应顺势而为。
外汇市场是中国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宏观调控、资源配置、汇率形成和风险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金融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民营经济比重显著提高,大批专业银行完成了商业化过渡,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位。
各类经济主体跨境经济行为规模、数量日益增多,交易方式多种多样,涉外金融产品层出不穷。
作为国家货币金融管理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从成立的外汇储备相对紧缺的格局和现实,到现在的促进国家收支基本平衡,防范跨境资本对经济金融产生剧烈冲击,积累和形成了与国内外经济形势和体制演变相适应的市场模式和交易方式,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改革开放、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策沿革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03年即开始研究制定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政策。
2004年,出台了《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确立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营管理的基本框架:一方面允许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之间通过财务公司或以银行委托贷款方式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另一方面允许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以直接放款方式拆放外汇资金。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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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研究
跨国公司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面临着不同国家的经济、法律、货币政策等方面的差异与挑战。
跨境资金运作是跨国公司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应对不同国家之间的资金流动和管理问题,跨国公司需要进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管理,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降低运营成本。
本币一体化管理是指跨国公司将不同国家的本币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的方式。
跨国公司可以设立虚拟账户或者在特定的国家设立子公司,将分散在各地的本币资金进行集中监控和调度。
通过本币一体化管理,跨国公司可以更好地掌握本币资金的使用情况,实现本币资金的统一调度和运作。
本币一体化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跨国公司进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研究,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问题。
跨国公司需要了解不同国家的货币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合规经营和资金安全。
跨国公司需要选择合适的金融服务机构合作,以获得专业的资金管理和运作支持。
跨国公司还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跨国资金流动监控机制,确保跨境资金的安全和流畅。
跨国公司进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
通过深入研究和实践,可以建立起有效的跨国资金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的全球经营能力和竞争优势。
公司外汇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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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汇管理,加强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外汇风险,保障公司外汇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内部单位”)的所有外汇业务活动。
第三条公司外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外汇业务活动。
2. 安全稳健原则:确保外汇资金安全,降低外汇风险,维护公司利益。
3. 效率效益原则: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4. 保密原则:保护公司外汇业务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第二章外汇账户管理第四条公司内部单位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依法开设外汇账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公司内部单位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定期向外汇管理局报告外汇账户情况。
第六条公司内部单位应加强对外汇账户的管理,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侵占外汇资金。
第三章外汇收支管理第七条公司内部单位外汇收支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际需要原则:外汇收支应符合公司业务实际需要,不得虚构、夸大或隐瞒。
2. 合同约定原则:外汇收支应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履行。
第八条公司内部单位进行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 编制外汇收支计划;2. 提交审批;3. 办理外汇收支手续;4. 进行外汇收支核算。
第九条公司内部单位应建立健全外汇收支台账,确保外汇收支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第十条公司内部单位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进行非法外汇衍生品交易。
2. 审慎原则:审慎评估外汇衍生品交易风险,确保风险可控。
3. 实际需要原则:外汇衍生品交易应服务于公司业务实际需要。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单位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 编制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2. 提交审批;3. 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手续;4. 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核算。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落实跨国公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落实跨国公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5ded520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1e.png)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落实跨国公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津滨政办发〔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外汇管理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落实跨国公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自2012年9月12日,国家外管局发布《关于开展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的批复》(汇复〔2012〕167号)以来,已有来自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等地在内的12个省市(含计划单列市)的共73家企业集团,分三批开展了此项业务。
天津市作为第三批试点城市,已于2014年3月开始此项工作。
目前有5家企业参与试点,其中4家注册在滨海新区: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远散货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前不久,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拓展至全国。
由于新区试点企业数量相对较少,加之政策范围将很快拓展至全国,新区资金存量将面临来自区外的更大的冲击。
据统计,目前新区已有三星、中集、壳牌、卡特彼勒、施耐德、伟创力、PPG等跨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外汇资金被北京、上海、深圳、珠海等地的集团内部门归集。
尽快推动更多新区企业开展此项业务,有助于企业集中运用外汇资金实现规模效益、降低财务成本、在新区建立总部清算中心、提高本地区外汇资金结算量。
同时对于各管委会、街镇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发展总部经济、营造良好的金融投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推进此项工作,取得实效,现对下一阶段工作做如下安排:一、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服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塘沽中心支行抽调相关人员,成立专项工作组,赴各管委会、街镇进行实地调研和摸底,掌握辖区所有企业情况。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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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一、适用主体1. 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可否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答: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原则上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2. 分公司能否作为成员企业参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成员企业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对于已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且后续仍有业务需求等情况的分公司,可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按照规定程序集体审议决定。
3. 根据7号文要求,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
具体操作中如何区分?答: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框架下,财务公司需将其作为主办企业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分账管理,如财务公司不得集中自身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不得归集自身资本金等;除按规定对成员企业资金进行集中运营外,财务公司作为实际债务人借入的外债资金不得纳入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范围。
二、业务备案及变更4. 7号文第八条“分局应在收到完整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二十个工作日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是由分局还是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答:根据《行政许可法》,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关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根据《行政许可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跨国公司账户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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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国公司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跨国公司所有涉及资金运作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外汇账户、现金账户等。
第三条跨国公司账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和非法挪用。
2. 有效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金周转。
3. 规范性原则: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范账户操作流程。
4. 协同性原则:加强内部沟通与协作,确保账户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账户管理职责第四条跨国公司财务部为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 制定和完善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2. 负责公司各类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等。
3. 监督和检查各分支机构的账户管理工作,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4. 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账户管理情况。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财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 负责本机构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等。
2. 严格执行账户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3. 定期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账户管理情况。
第三章账户开立与变更第六条账户开立:1. 公司财务部根据业务需求,向开户行提出开户申请。
2. 开户行审核公司提供的资料,符合条件后予以开户。
3. 账户开立后,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七条账户变更:1. 账户变更需由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并说明变更原因。
2. 开户行审核变更申请,符合条件后予以变更。
3. 账户变更后,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四章账户撤销第八条账户撤销需符合以下条件:1. 业务需求发生变化,原账户已无实际用途。
2. 账户存在违规操作,需予以撤销。
3. 账户存在安全隐患,需予以撤销。
第九条账户撤销流程:1. 公司财务部提出撤销申请,并说明撤销原因。
2. 开户行审核撤销申请,符合条件后予以撤销。
3. 账户撤销后,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天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操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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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公布日期】2003.01.28•【字号】津外投中字[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操作办法》的通知(津外投中字[2003]3号)各区县、委办局、直属公司、产权交易中心:为适应利用外资和国有企业改组新的形势和要求,经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推动实施,并转发所属企业和有关单位执行。
附件:天津市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操作办法天津市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操作办法为推进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根据《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和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天津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改组方填写《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意向表》,附有关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征得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意向表》及上述相关文件(其中改组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者的,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还应制定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汇总后,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由项目部受理)。
三、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有关部门对改组意向提出意见。
四、天津产权交易市场根据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的意见,公开发布改组信息,广泛征集境内外投资者。
五、改组方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竟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确定外国投资者及转让价格,签订转让协议。
六、改组方向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提出改组申请(由生产发展部受理),同时被改组企业或投资者向外国投资服务中心提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由招商部受理)。
属于天津市审批权限范围的,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请文件10日内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通过有关部门共同做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批复;被改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改组后的企业资产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改组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依法分别转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或批准。
天津市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现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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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现状研究天津市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现状研究课题组(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300040)摘要:天津市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经批准办理此业务的跨国公司仅有两家,随着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将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本文在调查天津市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现状基础上,侧重从外汇管理角度分析了面临的障碍,并对扶持措施做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12)07-0042-03据联合国有关资料统计,2010年全球跨国公司已超过8万家,2010年跨国公司外国分支机构销售额和产品增值分别达到33万亿美元和7万亿美元,出口量达到6万亿美元,约占当年全球出口量的1/3,全球范围内,跨国公司总产值达到16万亿美元,约占全球经济总产出的1/4,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已有4702家在中国登陆,跨国公司的投资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重要的推动力。
跨国集团公司普遍有着关联公司众多、资金实力雄厚、进出口业务量大等特点,如何统筹安排整个集团的外汇资金使用、提高跨国公司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就成为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的重点。
一、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现状(一)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模式1.境外放款模式。
通过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的方式,集中管理境外子公司的外汇资金,解决海外资金收付问题,提升集团内部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满足公司海外业务发展的需要。
境外放款模式的运营方式:此模式主要是将境外子公司外汇资金归集到离岸账户后,再以境外放款的方式发放给境外成员单位。
离岸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公司境外经营收入;公司境外成员公司向公司支付的利润或分成;公司境外成员公司向公司归还的境外放款资金本息;公司经外管局批准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向境外子公司放款的资金。
支出范围限于:公司将境外收支余额调回境内;公司将境外成员公司归还的境外放款本息调回境内;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放款的资金。
跨国公司账户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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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国公司资金账户管理,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内外所有资金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信用卡账户、现金账户等。
第三条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和风险;2. 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3. 效率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金流动;4. 透明性原则:加强账户管理透明度,便于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账户开立与变更第四条账户开立1. 公司境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关联公司等开立账户,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并提交相关资料;2. 开户行选择应考虑安全性、便捷性、服务质量和成本等因素;3. 账户开立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报送账户信息。
第五条账户变更1. 账户信息变更,如账户名称、账户性质、开户行等,应及时向开户行及相关部门报送变更申请;2. 账户变更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资金收付与结算第六条资金收付1. 公司境内外资金收付,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2. 收付款项应注明款项用途,确保资金用途明确;3. 收付款项应实行集中管理,防止资金流失。
第七条资金结算1. 公司境内外资金结算,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2. 资金结算应实行实时监控,确保资金安全;3. 资金结算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账户监督与审计第八条账户监督1.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2. 监督内容包括:账户余额、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3.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
第九条账户审计1. 公司应定期进行账户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2. 审计内容应包括:账户开立、变更、使用、收付、结算等环节;3. 审计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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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约化管理,规范辖内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的批复》(汇复〔2014〕5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制定本操作方案。
第二条本操作方案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xx市分局(以下简称xx市分局)批准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和开户银行。
第三条xx市分局负责对跨国公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资格进行审批,对相关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操作方案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财务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本操作方案所称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分为境内成员公司和境外成员公司。
第六条本操作方案所称主办企业,是指履行主体业务申请、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跨国公司或取得跨国公司授权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公司。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第七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
并可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八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NRA账户以及在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离岸银行业务部开立的OSA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10%的部分境内运用;可境内运用额度=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前6个月日均余额*10%。
本操作规程实施前三个月账户资金须全部用于境外。
首次运用额度应参照前三个月日均余额计算,此后每半年计算调整一次。
本操作规程实施一年内,开户银行每月5日内报告一次国际主账户外汇资金使用情况,之后每半年报告一次。
第九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净融入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
第十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任何一个账户。
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应经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仅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可在第九条规定额度内由境外直接进出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仅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通过该账户办理。
跨国公司、银行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不超过规定额度。
第十一条单一企业集团符合内控制度完善、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最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等条件的,可以根据业务实际,申请独立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业务,以及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二十六条简化单证审核、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办理结汇手续等;或者单独开立国际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外资金。
跨国公司集中运营管理框架下委托贷款,应遵照有关境内外汇贷款管理规定,无需开立并通过实体外汇账户办理相关业务;成员企业之间可直接划转资金,无需先上划至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再下划至成员企业。
第十二条开户银行应为近三年天津地区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类及以上的银行。
主办企业原则上选择不超过3家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作为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依据本操作方案对相关账户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开户银行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后,考核等次为B(不含)以下的,可以继续办理原有相应业务。
第二章业务备案第十三条跨国公司申请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资格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真实需求。
二、具有完整规范的外汇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及内部管理信息系统。
三、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
四、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须为A类,并参照货物贸易监测指标,诚信记录良好。
五、xx市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第十四条跨国公司应向xx市分局提出资格申请。
资格获批后,由主办企业提出业务申请。
一、申请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资格申请。
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外汇资金集中管理需求和申请的内容、拟授权的主办企业的基本情况、拟授权的主要内容等。
(二)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签章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
(三)公司对主办企业的授权文件。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资格认定证明。
(五)xx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
包括主办企业基本情况、参与企业名单、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选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还需列表说明参与的境内外成员企业名单,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成员企业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等。
(二)资质证明。
主要包括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和主办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境外成员企业只需提供注册证明。
(三)主办企业、成员企业就业务拟订的委托协议或成员企业参与业务确认文件。
(四)主办企业与开户银行联合制定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机构设置、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选择2家以上(含)开户银行的,应明确外债、对外放款集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
(五)xx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主办企业首次申请集中外债、对外放款额度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成员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每家成员企业可用外债额度、已登记外债签约额、可集中外债额度,并附下列证明材料:1、参与集中或者部分集中外债额度的成员企业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债业务条线查询中的尚可借债额、外债签约登记列表及交易信息打印界面;2、已登记外债的证明文件,包括外债登记证(资本项目系统上线前,如有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变动反馈表,需提供);3、外债额度批准文件(适用于中资机构);4、境内成员企业为租赁公司的,需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特殊敏感行业不得参与及共享归集的外债额度。
(二)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成员企业名称(上年度须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组织机构代码,每家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已发放的境外放款总额、已收回的境外放款总额,并附下列证明材料:1、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2、外地成员企业资本项目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境外放款业务条线查询中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交易信息详细信息打印界面。
四、xx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提供一式五份,其中,正本一份,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副本或复印件四份。
第十五条xx市分局应在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提交完整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
业务备案通知书应包含外债、对外放款资金融出入额度等。
第十六条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当遵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并将自身资产负债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分账管理。
第十七条业务办理期间开户银行、主办企业、成员企业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向xx市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开户银行变更的:(一)变更开户银行申请。
主要包括变更开户银行的原因、拟选择的开户银行、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二)拟新开户银行配合工作实施的业务模式、操作规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
(三)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四)经签署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
(五)xx市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成员企业、主办企业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业务种类变更的,除参照本操作方案第十四条二、三款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上次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八条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xx市分局根据违规情节轻重,通知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或取消主办企业业务资格;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于B、C类分类结果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向xx市分局提交成员企业变更申请。
第十九条主办企业存在外汇违规行为,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取消主办企业业务资格;成员企业存在违规行为,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取消该成员企业参与业务资格。
第三章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管理第二十条主办企业应持备案通知书到天津地区银行开立国内和(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外汇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根据业务需要,该账户项下可设立分账户。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一、收入范围:1.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2.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账户、外债账户划入;3. 规定额度内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入的从境外借入的外债和偿还的对外放款本息;4.购汇存入(经常项下对外支付购汇所得资金、对外放款或购汇偿还外债资金);5.理财产品的本息;6.境内外币资金池划入的资金;7.xx市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同一跨国公司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还包括规定额度内从境外借入的外债资金或收回的对外放款本息。
跨国公司向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归还外债、对外放款等项下外汇贷款除外)。
二、支出范围:1.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支出;2.向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账户划出;3.规定额度内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出的对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4.符合本操作方案的资金结汇;5.理财产品本金划出;6.缴纳外币存款准备金;7.向境内外币资金池划出资金;8.xx市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