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规定的通知长住建发[2011]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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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规定

(试行)》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1]397号

先导区项目建设部,市质监站,市建设综合执法局,各区、县(市)住建局(城乡建设局),高新区住房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手段,完善监管机制,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及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实施质量动态监管,现将《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住建委。

附:《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规定(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抄送:省住建厅、市政府办、委相关处室及二级机构、在长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手段,完善监管机制,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施工项目层层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有效预防和遏制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试行》、《长

《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约谈制度》、《长沙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动态监管目的

通过各方责任主体及建设项目现场质量动态管理,有力打击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违法行为,促使各方责任主体齐抓共管,认真履行质量责任,加强质量隐患整治,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和减少质量事故,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形势稳步好转。

二、动态监管的内容

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及执业人员违反国家现行质量管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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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或不认真履行质量管理职责,被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暂行规定》(湘建质(2001)42号)和《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等文件签发了停工整改通知书或不良行为告知书的行为。责任主体单位主要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勘察、设计及第三方施工图审查机构现场质量行为的监管依据相关规定执行,不在本规定列表注明。

执业人员主要指: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三、动态监管责任单位

<一>市住建委工程处:负责牵头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管理,负责协调、督促落实对各责任主体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牵头组织对施工企业的质量保障措施进行复查。

<二>市质监站:负责对市管建设工程实施现场质量监管;负责统计市、区、县(市)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质量停工整改通知书、不良行为告知书的情况;负责收集、整理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执业人员的质量违法违规事实材料;依法对责任主体单位及执业人员的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向市住建委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参与对施工企业质量保障措施的复查。

<三>区、县(市)质监站:负责对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现场质量监管;每月25日前前将本月签发的质量停工整改通知书、不良行为告知书及违法违规事实材料汇总后报市质监站。

四、动态监管的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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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质监站根据统计数据,对达到处理条件的责任主体单位和执业人员书面向市住建委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2、市住建委工程处对市质监站提出的行政处理建议材料核验后,填写《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监管处理批准表》报委分管领导审核。对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按照《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提交委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动态监管措施

责任主体单位及执业人员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达到下表所列条件时,将进入质量动态监管程序并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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