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因素决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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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因素决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1、驰名商标的显著性、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可以从标志本身构成、创意来源进行区分,即标志本身为臆造性产生的,则其独创性程度较高,在社会公众中被关注、认知、记忆的可能性越高。同时基于生活常识的一般判断,诉争商标标志与驰名商标标志发生相同或近似的概率也就越低,若彼此一旦构成相同或近似,则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存在联系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标志本身若为任意性,或来源于社会公有领域的客观事物,则诉争商标标志与驰名商标标志发生相同或近似的概率也就越高,可能彼此构成相同或近似,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存在联系的可能性相对于前者则越小。
2、驰名商标的知名度
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社会影响范围越大,对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而言,知悉驰名商标的可能性也就越高。在此应当注意,对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进行认定时,应当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对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进行整体判断、综合考量。
3、标志之间的近似程度
驰名商标与诉争商标标志近似程度越高,即标志本身相同或基本无差异,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存在联系的可能性越高。消费者在对事物进行认知时,往往近似程度越高的,被容
易产生联想的几率越大。在此需要指出,若标志本身构成要素为任意性词汇时,此时消费者对相同标志的联想是指向驰名商标,还是指向具体标志的“公共含义”亦应当进行区分。
4、商品(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
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渠道及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越强,相关公众被误导的可能性越高;反之迥然。
5、商标实际使用的状态
综合驰名商标的市场使用状态,以及诉争商标的市场使用或该商标相关商品(服务)的具体领域商业运营情况,判断驰名商标所有人因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将会受到的损害程度、范围,从而尽可能作出符合市场实际经营状况的客观化判断。
6、判断主体的界定及重合程度
因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相关公众本身对驰名商标已经熟知,故为了确保对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适当界定,应当以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为基础,对是否会产生误导进行认定。若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的相关公众与驰名商标之间联系越紧密,重合程度越高,则因诉争商标申请注册而产生误导的可能性就越高。
7、注册的主观意图
可以通过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主体所注册商标的数量、自身的经营规模、范围、是否存在待价而沽的情形等,对其主观意图进行判断。若能够认定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存在恶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则被法律予以规制的可能性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