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清朝的法律制度如何
清朝的法律制度如何?
清朝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君主统治:清朝实行君主专制制度,皇帝是最高法律权威,拥有制定、颁布和改革法律的权力。
2. 典籍法律:清朝基本上继承了明朝的法律典籍,如《大明律》和《大清律》。
这些法典规定了刑法、刑责、刑罚等具体条例和规范。
3. 罪犯审判:清朝设立了特别的牢狱和审判机构,例如监狱、审判厅、巡抚衙门等,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审判和执行刑罚。
4. 官员律令:清朝设立了官员律令,对官员的行为、品德和廉政进行规范和约束。
5. 基于儒家思想:清朝的法律制度基于儒家思想,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理念,强调道德和伦理准则的约束。
6. 地方法制:清朝重视地方自治,在各地设立府、州、县等行政区域,由地方官员负责司法和法律事务。
总的来说,清朝的法律制度基于典籍法律和君主统治的原则,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特殊情况。
在法律实施方面,清朝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然而,由于清朝末年的衰落和对外压力的增加,法治体系逐渐失去了有效性。
清末法律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第一节预备立宪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剧,清王朝面临的各种矛盾逐渐尖锐化。
就国内而言,突出的民族矛盾、当权者与资产阶级改良派、革命派的对立更加激烈。
从国际上看,列强为了进一步控制中国,不断对清朝政府施加各种压力,要求其改革体制,以适应西方国家各方面的需要。
20世纪伊始,处在内外交困之际的清王朝,企图以实行“新政”为名,缓和各种矛盾,挽救危局。
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沙俄败于蕞尔岛国日本,舆论普遍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沙俄因专制而败,朝野上下因此要求清廷实行宪政的呼声日益高涨。
为应答舆论,清政府于1905年正式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并派遣五大臣赴日本等国考察宪政。
五大臣回国后,上书建议进行“立宪之预备”,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日皇位永固,二日外患渐轻,三日内乱可弭。
1906年9月1日,清廷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确定了“大权统于朝廷,宪政公诸舆论”的立宪指导原则。
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在于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势不可挡的革命运动,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巩固清朝的政权。
二、《钦定宪法大纲》(一)《钦定宪法大纲》地位及意义《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
它由宪政编查馆编订,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第一部分共14条。
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
第二部分有9条。
规定了臣民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诸项义务以及抄自日本宪法中的一些臣民权利。
(二)《钦定宪法大纲》的特点《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其实质在于给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
但《钦定宪法大纲》对于皇权的“法定”和关于臣民权利与义务的第一次明确规定,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国开大学中国法制史形考十一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答案
形考十一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一、填空题五不议《钦定宪法大纲》领事裁判权参考古今总检察厅二、单项选择三、多项选择四、简答题1、领事裁判权。
指凡是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他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他本国的领事按照他本国的法律裁判。
最早开始于年的《五口通商章程》。
2.《钦定宪法大纲》。
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中国法制史上首部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
大纲的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
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和附录两部分。
3、简述《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是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民法典,但由于清政府很快被推翻而未颁布。
共五编,分别是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起草,采用资本主义的民法原则。
亲属和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沿袭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原则。
4、《大清现行刑律》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大清现行刑律》。
它取消吏、户、礼、兵、刑、工诸律目,把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
同时废除了凌迟等酷刑,用罚金取代了笞刑和杖刑。
它是一部在新刑律颁布以前的过渡性法典。
1、简答4.《大清新刑律》。
沈家本主持制定《大清新刑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起草。
它是旧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采取了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和原则。
在体例上,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刑名分主刑和从刑两种。
在刑法原则上,采取了资产阶级的"罪行法定"的原则。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是中国
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
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
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
分考虑了清朝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
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2、各部院则例的制定
(1)一般则例: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务而定 的则例。
(二)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 (三)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
罚。 (四)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威慑知
识分子。
庄廷鑨文字狱案(明史案)
此案发生在清朝康熙二年(1663), 是康熙朝首例文字狱案。浙江吴兴县巨富庄 廷鑨以重金购得原明朝相国朱国桢所著《明 史》,据为己有,并请人刊刻。其中称努尔 哈赤为建州都督,没有写清帝年号,而写南 明年号,多有指斥满清之语。案发后,刑部 遣侍郎审理此案。但此时庄廷龙已死,朝廷 仍下令开棺戮尸,并株连七十余人,包括庄 廷鑨之弟及为此书作序者、刻者、读者、藏 书者等。(据《康雍乾间文字狱》第5页)
雍正:爱新觉罗·胤禛 (1722—1735年)
(4)乾隆年间的律文修订
①《大清律例》的完成
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
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
颁行天下。
这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
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
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乾隆帝:爱新觉罗·弘历 (1711—1799)
②《大清律例》的篇章体例
国颁布《盛京定例》 4、1634年,皇太极颁布《崇德会典》 清入关前的法律制度均不过是君主谕令汇
编,没有有体例的成文法典,内容也不完备。
(二)清入关后的法 制概况
论述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权力结构的变动
论述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权力结构的变动
第二次鸦片战争和太平天国运动发生后,清政府受到了严重的冲击,被迫调整了满汉关系和自身权力结构,权力结构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
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满权汉移、权力由中央下移到地方,以及洋务派和清流派等官僚集团的形成。
1.满权汉移,汉族官僚阶层地位上升。
为了镇压太平天国运动,清政府改变了以往的重满轻汉方针,重用汉族官僚。
随着地方士绅权力扩大和督抚专权的出现,清政府官僚阶层发生严重分化,上层汉族官僚势力迅速增长并最终打破了满汉平衡。
2.中央权力下移,地方督抚专权局面的形成。
咸丰朝以前,地方权力集中于中央,地方无独立之权。
自咸丰后,内重外轻的局面被打破,地方政府自主权力扩大,军权、政权、财权下移,渐成督抚专政之局。
3.洋务派和保守派、清流派等官僚集团的形成。
太平天国运动以及第二次鸦片战争所造成的两千年未有之变局,促使清朝统治阶层内部发生分化,产生洋务派、保守派以及清流派。
洋务派发动了旨在“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洋务运动。
清政府权力结构的变化对当时和以后的中国社会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清政府得以扑灭了太平天国起义,暂时渡过了统治危机,但是也造成了晚清外重内轻的政治格局和中央权威的衰落。
概括清末修律礼法之争历史背景高三历史
清末修律礼法之争的历史背景主要发生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具体概括如下:
政治背景: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压力之下,为了挽救危局,被迫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
特别是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至1911年清朝灭亡的十年间,清政府自上而下进行了频繁的立法修律活动。
法律背景: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开始传入中国。
清政府意识到传统法律制度的不足,开始寻求法律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变化。
然而,这一过程中引发了礼法之争,即关于法律应如何改革以及传统礼教在现代法律中的地位的争论。
社会背景:当时的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传统与现代的冲突日益明显。
一方面,传统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另一方面,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和社会的进步,一些人开始呼吁改革传统法律制度,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这种社会背景也为礼法之争提供了土壤。
在清末修律礼法之争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应全盘肯定封建伦理纲常、是否应较多地吸收西方法律精神以及是否应将法律与道德、刑事制裁与行政处分作必要区分等问题上。
这场争论不仅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内部保守派和改革派之间的认识差异,也客观上对近代传播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此后的近代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国法制史论文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摘要:1840年以来,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先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还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律。
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关键词:清政府法律制度变革1840年英国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
中国的历史发展从此发生了重大的转折,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这就是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背景。
而在这一时期,中国人的法观念也有了重大变化。
主要表现在:清朝统治集团由盲目排外到提出“中体西用”,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观念的产生与传播,由以人治国的观念到以法治国观念的萌芽,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尽管这些新的观念并未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但是这些观念为清末的修律和司法改革做了铺垫,成为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一个奠基。
清末修订法律历史大约为十年,初步建立了仿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在共23条正文和附录里阐述了“君上大权“臣民权力义务”等内容。
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钦定宪法大纲》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在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政府又抛出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即《十九信条》。
相比于《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二、沈家本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通行,务期中外通行 “务期中外通行”是晚清修律的宗旨和指导思 想 2、研核法理 表现:罪刑法定; 法律体系;强化程序法作用 三权分立;法院编制法
3、促进法制文明 (1)删除酷刑 (2)减少死刑条数 (3)禁革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沈家本法 律思想中最具有民主光彩的部分,反映了人权 主义思想 (4)改良监狱
洋务运动时期。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封建统治集团 内部出现了洋务派和顽固派。洋务派提出“自强”、 “求富”的主张,开展了以创办近代军事工业和民用 企业为内容的洋务运动。同时,他们维护纲常名教, 主张宽猛相济,“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戊戌变法时期。从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出 现了资产阶级早期改良主义思想。这种思想迅速发展, 成为一场规模浩大的政治运动—戊戌变法运动。为了 求妄图存,资产阶级改良派提出变法维新的主张,要 求自上而下地用改良的办法发展资本主义,建立资产 阶级君主立宪政体,以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取代封建 主义的法律制度。
第三,《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经过变法修律以后陆续推 行的“删除律内重法”及修订《大清现行刑律》等前期改革措施,到 《大清新刑律》修订时,改革旧有残酷刑罚方法已无太大障碍。因此, 《大清新刑律》规定了一套新的刑罚体系。刑罚分主刑与从刑两种。主 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 包括极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这种新刑罚体系,与以往凌迟、果首等 残酷、野蛮的重刑相比,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 第四,《大清新刑律》大量地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现 代法学的通用术语。如采用了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删除了旧律中的比附 制度;采用了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 制而在刑律适用上造成的差别,并取消了沿用了数千年的“八议”制度; 采用了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刑法通用的制度和术语,如缓刑、假 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并引起了对幼年犯惩治教育等制度。
清末司法权
五、原、被告一方为无约国人,另一方为中国人,或均系无约国人,其案件虽由中国官府受理,但须邀一有约国领事会同裁判。
六、为外国人船上服务的中国人犯案,中国地方政府也无权单独审断,须通过就近税务司转告该船领事官派员前往观审。
关于民众聚众事件,嘉庆十五年(1810年),嘉庆为有效弹压不法闹事,通过颁布条例,严厉规定:“刁民……约会抗粮……借事罢考、罢市,……(或)同谋聚众,转相纠约,下手殴官者”,为首“斩立决”,为从“绞监侯”。[11]刑法也规定,“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侯),故杀者,斩(监侯)”。[13]那么,即便打死了激起民愤的法领事,至多也就是“斩监侯”,还要待每年秋审与朝审后在决定行刑与否。也决不可能“即行正法滋事人二十人,发配安置二十五人”,并“所杀领事及英法各国人以殡葬银两二十五万两”。二者之间相差可谓不小。
还有一例,1895年5月28日,成都人民过端午节举行掷果会,英美传教士将掷果小孩捕入教堂,民众派三人到教堂交涉,亦被扣押,激起众怒,当晚即将英美传教士住宅及教会医院焚毁,并将天主堂内埋藏的尸首送官府检验。接着有数十地发生反洋教斗争。法、英、美各国派军舰在长江示威,并向清政府恫吓。清政府媚外投降;将四川总督刘秉璋,乐山、灌县、大邑、冕宁及新津等各县知县撤职,又将朱瑞亭等六人杀害,其他17人充军。并赔成都各教堂银七十万两、川南各教堂银二十万余两、四川其他英、美各教堂十万余两。另外,比较著名的还有扬州教案、曹州教案、清浦教案、酉阳教案等,结局大致都是如此。
为了把中外会审的组织和方式确定下来,1868年,英美领事又与上海道订立《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改“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为会审公廨,进一步确立了会审制度。
鸦片战争始末(一)
鸦片战争始末(一)鸦片战争始末(一)鸦片战争始末一、清朝的闭关锁国政策鸦片战争以前,清朝长期实行闭关自守的对外政策,其贸易政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顺治十二年到康熙二十二年(1655-1683)实行严厉的海禁;康熙二十三年到乾隆二十二年(1684-1757)清政府规定广东的澳门、福建的漳州、浙江的宁波、江苏的云台山为对外贸易口岸,设置江、浙、闽、粤四个海关,管理进出口贸易;乾隆二十二年到道光二十年(1757-1840)规定广州为唯一的对外贸易口岸。
西方研究者将仅限于广州的对外贸易制度,称为“广州制度”,并认为其实质就是等级服从,即外商服从持特许证的中国垄断商,后者总称为“公行”。
而公行成员服从朝廷委任的广州海关监督。
在这种制度下,几乎所有外贸业务都由十三行经手,或由公行统一经理,这就是所谓的“十三行制度”。
行商是清政府特许的专门经营海外贸易的商人,他们都拥有自己的洋行,经营广州对外贸易的洋行通称十三行,其实并非十三家鸦片战争前夕仅有十一家。
十三行垄断了全部广州进出口的贸易,行商一方面负责销售外国商人的商品,另一方面充当中国政府与外商的中介,即所有进出口货物,其价格由保商确定,然后让各行商分领销售。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税款,要由行商承保交纳;外商在广州居住与活动,要由行商负责监督;外商与清朝官员交涉必须通过行商递交稟帖,并且一般情况下禁止他们直接到衙署与官员交往,遇有中外交涉,要由行商办理。
对外国人的活动也予以限制,规定:贸易季节,外商只能在广州商馆附近活动;非贸易季节,外商都必须迁往澳门居住。
同时规定外国妇女禁止进入广州城。
除通事和买办外,外商不得雇佣中国仆役。
可见,行商制度是清朝一种垄断对外贸易的官商制度。
归纳起来,闭关政策的主要内容:(1)广州一口通商;(2)建立公行制度;(3)对出口商品的禁止和限制;(4)对商人出海贸易的禁止和限制;(5)清政府陆续规定了对外国人防范措施。
乾隆二十四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请制订《防范夷商规条》,规定“防夷五事”。
简论晚清法律改革
简论晚清法律改革摘要: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
人民生活穷苦潦倒,国家政权动荡不安。
清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王权统治,不得不采取各种改革措施。
当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制度的变革。
晚清司法改革在我国近代历史法律发展上作用巨大。
对后世影响也极大。
因此,本文将从晚清司法改革的历史背景动因,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改革的影响几个方面简单论述晚清司法改革。
关键字:法律冲突宪政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民律草案晚清法律改革是我国传统法律制度近代化历史进程的开始,也是我国法律近代化进程中极其重要的阶段。
晚清法律改革通过《钦定宪法大纲》、《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的确立,晚清法律改革的最重要的成果就是通过辛亥革命变更政权直到到民国时期形成了我国近代六法体系,晚清法律使我国法律近代化历程得以完成。
任何一项改革的背后都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即包括了内在动因也包括了外部的推动力量。
一、晚清法律改革的社会背景(一)晚清法律改革的内在动因19世纪晚期,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被打破,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同时,由于经济结构的变化直接导致中国阶级结构的变化,最后影响至中国社会矛盾的深刻变化,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也开始兴起。
在革命的过程中,各种民主思潮不断的涌现。
甲午战后,中国面临亡国灭种的危机。
仁人志士纷纷寻求变法图存之道。
梁启超说:“唤起中国四千年之大梦,实自甲午一役。
”【1】。
康有为上书清帝主张变法“观大地诸国,皆以变法而强,守旧而亡,然则守旧开新之效,已断可睹矣。
以皇上之明,观万国之势,能变则全,不变则亡,全变则强,【1】梁启超:《戊戌政变记》,《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一》,中华书局1989年,第113页。
小变仍亡。
”【2】随着矛盾的加深,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发起了一系列的民主战斗,而清政府内部的改革先锋派也开始参与这些活动,企图在民主革命的进程中为自己分得羹食而不断努力。
法硕(非法学)考研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清末法律制度
法硕(非法学)考研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清末法律制度清末法律制度一、预备立宪(一)背景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剧,清王朝所面临的各种矛盾亦逐渐尖锐化。
就国内而言,封建体制中固有的各种矛盾并未得到丝毫缓解,而突出的民族矛盾、当权者与资产阶级改良派和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对立也更加激烈。
从国际上看,西方列强为进一步控制中国,也不断对清朝政府施加各种压力,要求清政府改革旧的体制,以适应西方国家各方面的需要。
20世纪伊始,处在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在此内外交困之际,企图以实行新政为名,缓和各种矛盾,挽救危局。
1904年爆发日俄战争,庞大的沙俄败于区区岛国日本,一时间舆论大哗。
朝野上下普遍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沙俄因****而败,要求清廷实行立宪的呼声日益高涨。
(二)指导原则为应答舆论,清政府于1905年正式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并派遣五大臣赴日本等国考察宪政。
五大臣回国后,上书建议进行立宪之预备,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
次年9月,清廷颁预备立宪上谕,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指导原则。
并采取无限期拖延的策略。
可见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在于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势不可遏的革命运动,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巩固清朝的****主义政权。
(三)《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文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
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成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第一部分共14条。
第1条、第2条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遵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第3条至第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率军队、宣布战争与媾和、宣布戒严等方面的各项绝对权力,并在许多条文之后加上议院不得干涉、皆非议院所得干预等词语,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的权力。
高考历史复习《民族关系与国家关系》专项练习含答案
高考历史复习《民族关系与国家关系》专项练习含答案1.秦国蜀守李冰大力兴修水利,在尊重地域性传统的同时根据律令治民;西汉蜀郡太守文翁兴学,致力于“化夷为夏”。
二者都得到了巴蜀民众的推崇。
这些举措()A.促进了巴蜀地区政治地位的上升B.推动了巴蜀民众国家和文化认同C.反映了秦汉地方治理政策的转变D.稳定了巴蜀地区的社会经济秩序2.[2023·营口市二模]唐代诗人王建《凉州行》中说:蕃人旧日不耕犁,相学如今种禾黍。
驱羊亦著锦为衣,为惜毡裘防斗时。
养蚕缲茧成匹帛,那堪绕帐作旌旗。
城头山鸡鸣角角,洛阳家家学胡乐。
诗歌着重反映()A.民族间出现交流交融B.唐蕃之间的友好相处C.曲辕犁传入吐蕃地区D.匈奴内迁加速封建化3.[2023·本溪市一模]元朝时,民间航海家汪大渊曾两次从泉州搭乘商船出海游历。
向西远及埃及、摩洛哥、索马里、莫桑比克,向东南抵达菲律宾、澳洲等,所撰游记涉及国家和地区达220余个,旅行家、外交家列班·扫马从大都随商队出访波斯、亚美尼亚,先后会见罗马教皇及英国和法国等国国王。
这表明中国在元朝时()A.航海造船技术领先世界B.对外交往范围空前扩大C.国家统一扩大国际影响D.政府重视经济文化交流4.[2023·安徽芜湖高三二模]隆庆四年,明朝与蒙古达成和议,俺答汗在答谢表中说道:“臣等生齿日多,衣服缺少。
近年各边时常调兵出捣,杀虏家口,赶夺马匹,边外野草尽烧,冬春人畜难过,……乞敕各边守臣各立市场,听番汉人等每年互相买卖一次。
”隆庆和议()A.解决了明朝内陆边疆的危机B.提高了朝贡贸易的地位C.顺应了民族关系发展的趋势D.调整了农牧经济的格局5.[2023·湖北卷]鸦片战争后,列强将不平等条约强加给中国,清朝原有的法律体系随之发生改变。
《北京条约》签订后,清初制定的海禁律例从根本上被打破。
1870年,《大清律例》新增打击拐卖人口出洋、允许华民出洋务工的条文。
法制史9-11章练习
《中国法制史》9-11章练习题( 2001年06月12日)一、填空题1、宋朝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叫做(红契)。
2、宋朝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在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叫做(编敕)。
3、宋朝为了严酷镇压农民的反抗斗争,加重对“盗贼”的处罚,制定了(盗贼重法)和(重法地法)。
4、《大明律》专设了“(奸党)”条,以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接。
5、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的制度是(禁榷)制度。
6、清朝遇到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叫做“(九卿会审)”。
7、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
二、单项选择题1、《宋刑统》与《唐律疏义》的重要区别在于(A)。
A《宋刑统》将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附于律后B《宋刑统》增加了凌迟、刺配之法C《宋刑统》一直被宋朝沿用,“终宋之世,用之不改”D每篇之下设门2、在宋朝,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被称为(B )。
A断例 B指挥 C申明 D看详3、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而成的法规,在法典编纂体例上被称作(D)。
A会典 B疏义 C律例 D刑统4、元朝地方上的司法权,掌握在(B)的手中。
A宗正府 B扎鲁花赤 C审刑院 D御史台5、将传统的篇目改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各律的是(D)。
A《唐律疏议》 B《宋刑统》 C《元典章》 D《大明律》6、将民事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的法典是(D)。
A《宋刑统》 B《元典章》 C《大明律》 D《大清现行刑律》7、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B)。
A《大明律》 B《大清律例》 C《大清新刑律》 D《大清现行刑律》8、旧中国起草的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是(C)。
A《大明律》 B《大清律例》 C《大清新刑律》 D《大清现行刑律》9、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是(C)。
第七章: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清末修律
第七章清朝的法律(下):清末修律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外国列强的侵入,中国政府开始丧失其部分主权。
从1901年以后,清朝政府在各种危机和革命中,被迫进行内容广泛、意义重大的变法修律活动。
这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母法系统的解体,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向近现代法律制度转型。
第一节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的丧失从大约1770年开示,英国商人便通过东印度公司向中国贩运鸦片,到1830年,大量的鸦片输入已经给中国社会(财政、经济等)带来严重的后果。
开明的官员与人士纷纷要求杜绝鸦片输入。
于是爆发第一次鸦片战争。
清政府战败后,被迫签订《南京条约》、《虎门条约》、《望厦条约》和《黄埠条约》等,割让主权。
一、由五口通商大臣到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根据《南京条约》,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设立五口通商大臣办理对外事务,当时由两江总督耆英兼任。
后来又专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处理对外事宜。
二、由协定关税到总税务司控制中国的关税、内政与外交根据南京条约,通商口岸议定了各项进出口税率,从而使中国再不能自主决定关税税则。
英美法三国以协助征收关税为名,成立了上海关税务司,垄断了上海海关税务。
后来,成立了总税务司,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管辖,但由外国人帮办。
总税务司不仅控制了中国财政,而且干涉中国的内政与外交。
三、由领事裁判权到全面践踏中国的司法主权《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如在通商口岸的英国人犯罪,不能由中国处理,而由英国议定章程和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这就是所谓的“领事裁判权”制度。
中国司法主权开始受到践踏。
从唐朝开始,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原则是:化外人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以法律论,借以维护独立的司法主权。
鸦片战争前,清朝也遵循此原则。
比如,康熙18年,英国商船防卫号停泊黄埔时,水手殴杀华人一名,为此改船留下几名水手,在中国人手下做囚犯。
康熙61年,英乔治国王号一名水手误杀一名儿童,赔偿2000两。
道光元年,美船艾米莉号水手以瓦罐投向卖水果船上的中国妇女,使其落水溺亡。
中国法制史第12章
第三节 清末修律
三、修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四)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的内容特点 4、法院组织法的内容特点 (1)《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是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
的我国第一部单行法院组织法规。 (2)《法院编制法》:采用了“司法独立”等司法原则,
使资产阶级司法制度逐步在“文本意义”上得以确立。
剧。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社会基本情况和清朝政权性质的变化
一、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基本情况
(一)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 3、清朝财政压力的增加 (1)战争赔款压力。 (2)国内工商业处境艰难。 (3)中央财税政策不畅。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社会基本情况和清朝政权性质的变化
一、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基本情况
地位及有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商事行为的性 质、经营规则;制定了公司法、海上运输这一特殊行业单 行法、票据法和破产法
第三节 清末修律
三、修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二)商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2、清末商律的特点 (1)在法律渊源上,既模仿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法,同时
也吸收了一些中国的商事习惯。 (2)在立法原则上,充分照顾商事活动的简便性及敏捷
(二)宪政、排满、革命、新学等思潮的相互激荡 (1)国内民众宪政意识强 (2)新学思潮影响扩大 二、清末法制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一)近代不平等条约对清末法制的间接影响 1、列强欲求法律的变通以利其进一步进行经济掠夺,因
此对清政府不断施加压力;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社会基本情况和清朝政权性质的变化
四、制定《咨议局章程》和《资政院院章》
(二)《资政院院章》 1、1909年8月23日,清政府公布《资政院院章》。 2、资政院可以“议决”国家的预决算、税法及公债,议
2023年高考历史真题及答案解析(湖北卷)
2023年高考历史真题及答案解析(湖北卷)2023年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历史本试卷共6页,19题。
全卷满分100分。
考试用时75分钟。
★祝考试顺利★注意事项:1.答题前,先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号填写在试卷和答题卡上,并认真核准准考证号条形码上的以上信息,将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上的指定位置。
2.请按题号顺序在答题卡上各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写在试卷、草稿纸和答题卡上的非答题区域均无效。
3.选择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把所选答案的标号涂黑;非选择题用黑色签字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字体工整,笔迹清楚。
4.考试结束后,请将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上交。
一、选择题:本题共15小题,每小题3分,共45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 象形文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创字时的生态环境、经济生活和思想观念等。
下表是“农”字的演变历程,其创意是在树木众多的地方以蜃(蚌壳)制工具从事劳作。
“农”字的创制可反映当时()A. 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念B. 渔猎采集的劳动方式C. 形神兼备的书画艺术D. 原始农耕的生产状况【答案】D【解析】【详解】本题是单类型单项选择题。
据本题主题干图片设问词,可知这是本质题。
据本题时间信息可知准确时空是:从虞夏时代起,经商、西周迄春秋止(中国)。
据本题材料“在树木众多的地方以蜃(蚌壳)制工具从事劳作。
”并结合所学知识可知,在原始的自然条件下,采用简陋的石器、棍棒等生产工具,从事简单农事活动的农业。
这一时期木石工具仍在广泛使用,耒耜和锄钁是当时的主要农具,“农”字的创制可反映当时原始农耕的生产状况,D项正确;材料内容没有涉及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念,排除A项;渔猎采集的劳动方式最为主要的工具是石头工具和草绳木叉等,群居生活,围捕渔猎,而材料反映的是原始农耕的生产状况,排除B项;因“形神兼备的书画艺术”与本题材料主要结论“原始农耕的生产状况”不一致,排除C项。
故选D项。
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的司法制度清朝(1644年-1912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司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明朝的体制。
清朝司法制度主要由六法和御制法令组成,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一、六法清朝的六法主要包括律法、令法、议法、格法、格致、刑统。
其中,律法是清代刑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大清律例》,用来治理各种各样的刑罚。
令法则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颁布了《职方令》,对行政管理和官员责任进行规范。
议法主要指的是各级地方官员和议员制定并执行的法律法规,例如《各省地方议法书》等。
格法是清代为了加强监察和纪律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例如《朝廷事务申奏格》等。
格致则主要是清朝政府对官员考核和选拔的一套制度,用于提高官员素质和能力。
刑统则是清朝对刑罚和刑事诉讼程序的统一规定。
这六法在清朝的司法制度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们准确规范了社会行为和官员管理,并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御制法令除了六法之外,清朝还制定了一系列御制法令,也称为皇家法令。
这些法令是由皇帝御笔亲自下达的,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清朝皇帝颁布的御制法令主要包括敕令、敕诏、詔令等,它们覆盖了社会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如农业、商业、教育、军事等。
御制法令在清朝司法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体现了皇帝的权威和统治,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和民众的行为。
皇帝的法律颁布为清朝司法制度赋予了更高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法院体系清朝的法院体系由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中央法院,即大理院,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和对官员进行监察;地方法院则设在各级地方政府机构下,审理普通案件。
律师在清朝并不普遍存在,大部分案件由各级官员负责审理,根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判决。
然而,由于某些官员的腐败和不公正行为,清朝的司法制度并不完善,司法公正性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总之,清朝的司法制度主要由六法和御制法令构成,这些法律规定准确规范了社会行为和官员管理。
清朝末年法制改革
论述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清朝我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统治了全国达268之久。
以鸦片战争为界,它可分为前期和后期.清朝的前期,经过康、雍、乾三朝100余年相对稳定的统治,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都取得了超越前朝的明显的发展;而后期,即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外国侵略者凭借着不平等条约攫取了中国的经济、政治、司法大权,使中国社会发生巨变-—由一个封建专制国家逐渐变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与此相对应,前后期的法律制度也显现出不同的特色。
前朝前期,继承发展了汉唐宋明等历代法律制度的成就;清朝后期,由于西方法文化的影响和冲击,使得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制观念开始更新,中国法律制度开始改革。
清末法制改革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也是传统法制向近代化转型的重要标志.一、清末法律变革的主要内容根据慈禧发布的“务期中外通行”的方针,清政府确定了所谓“参考古今,博辑中外"、“折冲樽俎,模范列强”的基本原则,对法制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一)“预备立宪"与宪法文件为了抵制势不可遏的革命运动的历史潮流,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以巩固清朝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权,清朝统治者实行了预备立宪的改革活动.可以这样说,“预备立宪”是清政府在20世纪初进行的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治欺骗活动。
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
《大纲》规定“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大量规定了君主的权利,基本的立法权、司法权、解散议会权统率海陆军等权利都掌握在君主手中.至于臣民权利、自由的规定,十分狭窄,根据《大纲》,凡合乎法定“资格”之臣民,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有呈诉权、财产权、居住权,臣民只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大纲》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突出了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的特点,给封建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但是,这毕竟是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这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光绪三十三年,清朝设立了资政院、咨议局和议事会,同时拟定了《资政院院章》和《咨议院章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九讲(一)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二)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一)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预备立宪
1、实行预备立宪的政治背景
(1)实行预备立宪的原因
日益高涨的人民革命斗争迫使清政府无法再照旧统治下去
日益强烈的立宪舆论迫使政府不得不敷衍立宪派的要求
日益加深的帝国主义侵略需要清政府披上宪政的外衣
(2)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三端大利)―――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患可弭。
(3)实行预备立宪的原则――――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2、实行预备立宪的活动
(1)管制改革―――是清政府推行预备立宪的第一个环节
中央管制改革中,清政府提出五不议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八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
因此,根本贸易触动封建官僚机构的核心。
地方管制改革,则把各省督抚的军权收归陆军部,财权收归度支部,同时采取名升暗降的方法消弱了地方督抚的实权。
(2)《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27日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包括正文“君上大权”14条,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
这种结构形式本身就是反民主的,说明其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
《钦定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规定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皇帝职掌国家各种大权;人民有当兵、纳税、服从法律的义务,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人身等自由权利,但皇帝得以诏令限制。
评价―――《钦定宪法大纲》根本没有限制皇帝的任何权利,不过是用宪法的形式把皇帝至尊的地位和无上的权力加以确认而已;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的“宪法”。
(3)《谘议局章程》和《资政院院章》
《谘议局章程》―――1908年7月22日颁布,表明谘议局是带有地方议会性质的机构。
《资政院院章》―――1909年8月23日颁布,表明资政院是带有国家议会性质的机构。
(4)《内阁官制》―――1911年5月
规定了内阁的组织
规定国务大臣的职责
规定了内阁总理纷呈的权限
规定了内阁的权限
规定了皇帝对内阁的控制权
(5)《十九信条》―――1911年11月3日
《十九信条》模仿英国宪法,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
但却只字未提人民的民主权利,其基本精神仍然是企图以君主立宪的形式继续保持清朝皇
帝的统治地位。
清王朝的其它立法
1、立法指导思想
参照、模仿帝国主义国家法律,同时维护、坚持三纲五常,以期中外通行。
2、立法概况
(1)刑法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2)民法―――《大清民律草案》
(3)商法
商事法规―――《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等。
《大清商律草案》
(4)诉讼法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5)法院组织法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法院编制法》
3、法律的基本内容
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权
承认和保护私营工商业
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
维护封建礼教和封建家庭关系
保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和利益
4、立法的特点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既要考虑维护封建统治,又要考虑保护帝国主义利益,即“商务期中外通行”。
在具体立法时,一方面抄袭资本主义各级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另一方面继续维护以纲常礼教为思想基础的封建法律。
在具体法律中,资本主义色彩的内容和封建主义色彩的内容合二为一。
总之,清末的法律奠定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的基础,对后来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变化
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地方设置高度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同时,把省按察院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
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各级检察厅
2、司法制度的改革
正式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实行四级三审制
采取资产阶级的司法审判原则、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等。
3、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领事裁判权―――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事诉讼的被告时,如其本国与
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
领事裁判权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会审公廨―――是清政府设置在租借内的审判机关,管理各国租借内钱债、斗殴、窃盗、词讼各等案件。
凡牵涉有约国洋人必须到案的洋华诉讼,无约国洋人于华人的互相诉讼以及被外国人雇佣和延请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
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完全别外国领事所把持。
(二)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公元1851年―――公元1864年)
太平天国的主要立法
1、立法概况
《十款天条》
《太平条规》
《太平刑律》
《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
《资政新编》―――太平天国后期的施政纲领
2、法律的主要内容
(1)政权组织立法―――保举制度、保升奏贬制度
(2)土地、经济立法―――平等平均的土地分配原则;国库制度。
(3)刑事立法
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
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
坚决取缔“妖书邪说”
实行严刑峻法
(4)婚姻立法―――男女平等、“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合挥、一夫一妻、寡妇可以再婚、禁绝娼妓。
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2、诉讼制度
太平天国法制的革命性和局限性
1、立法上没有先进的指导思想
2、法律中存在着落后的内容
夹杂封建因素
渗透宗教色彩
包含空想成份
存在偏激倾向
3、司法上有神明裁判的落后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