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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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因违约而被解除的情形下,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守约方的可得利益部分。

笔者以(2017)川民终655号承揽合同纠纷案为例,为大家做法律解读。

【裁判规则】

合同因违约而被解除,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包括守约方的可得利益部分。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29日,原告辽宁东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东大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设计研究院(下称治金设计院)与签订《设备采购与供货合同》。该合同第3条约定:合同总价款3680万元,包括年产5000吨五氧化二钒片剂系统共2套,1570万元/套,年产3000吨五氧化二钒粉剂系统共1套,540万元/套;上述价格包括工艺及设备设计、制造、材料、包装、涂漆(需方指定颜色)、防腐、设备的任何运输、保险、指导安装调试、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培训、税费及设备质保期内属供方原因而需要支出的一切费用;第4.2条约定:1.本合同

生效后7天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本合同的预付款;2.预付款到位45天后,付设备制造进度款为合同总金额的30%;3.设备具备发货条件,经需方和业主方确认后,支付发货设备价款总额的20%,作为设备发货款;4.设备货到现场,设备安装完毕后10天之内,付设备价款总额的10%;5.设备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10天之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如果设备安装后180天没有安排调试视为调试合格;

6.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在工程生产线调试完工且功能考核合格,质保期(12个月之内)届满且合同设备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已妥善解决后支付,如延期支付,则按银行利息支付滞纳金;第5条约定:2013年1月15日具备投产条件;支付预付款后90天内具备主体设备发货验收条件,120天内交齐二套五氧化二钒片剂系统全部设备,150天之内交齐一套五氧化二钒粉剂生产设备;交货地点:业主方项目施工现场(四川省威远县连界镇威远钢铁公司厂内);设备运输:汽车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第

7.1条约定:供方应在合同设备安装时委派相关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提供全程安装技术指导工作,安装调试后,经供方技术人员确认无误后书面通知需方及业主验收;由于供方制造原因造成设备的性能、功能和保证值达不到预目标,设备修配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设备验收合格后,供方仍然承担设备正常保修一年的

义务;第8.5条约定:供方有义务免费为最终用户的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安装、调试、维护、修理和操作规程的技术培训。双方于同日签订的《技术协议》作为合同附件,载明主要设备供货清单,包括燃烧室助燃风机、鼓风机、烧嘴等。

截止2013年8月15日,冶金设计院共计支付设备款2000万元。2014年年初,冶金设计院与业主到东大公司对设备进行了验收,确认设备已具备发货条件。

2014年7月10日,冶金设计院向东大公司发函,其中载明:“项目发包人未按合同条款约定向我院支付工程款项,造成工程停窝工,截止本院发出之日,本项目工程管理公司、监理公司已经撤场,工程陷入瘫痪状态。基于上述事实,我院与贵司签订的(采购/施工)合同现已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及客观要件,我院主张暂缓执行相关合同条款。”

2012年9月,东大公司与辽宁东大干燥煅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煅烧公司)签订《厂房及设备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自2012年9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租赁费用36万元/年;原告独立使用该厂房及设备,协议到期时腾空厂房并保证厂房及设备完好无损;原告保证合同到期,及时归还所占用的厂房、设备,由于原告生产设备占用的

场地,原告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双方另行签订协议。2016年2月4日,煅烧公司发函原告,载明:“贵司为冶金设计院生产的V205设备,在我司生产车间放置近三年,致使我司无法使用该车间生产,给我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我司一再要求,贵司仅在2014年7月给付我司40万元。现我司要求贵司,在2016年年底前必须将放置在车间内的全部设备搬离,并赔偿我司各项损失人民币600万元。逾期未能搬离,我司将自行将放置在车间内的设备全部移出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都将由贵司自行承担。”2014年8月12日,东大公司向煅烧公司转款40万元。

2014年,东大公司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冶金设计院签订的《设备采购与供货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院观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违约责任不受合同解除的影响,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性质和案件具体情形,由违约方赔偿非违约方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

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就本案而言,如前所述,本案合同系因冶金设计院单方违约而被解除,已生产完成的合同标的物又为特定物,难以通过恢复原状、转售等方式填补东大公司损失,东大公司也径直要求赔偿损失,冶金设计院都应当赔偿东大公司的全部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实务建议】

合同因违约解除,不影响守约方根据合同约定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特别应注意相关损失、可得利益证据的收集。

部落律师,律师实战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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