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处理和案件查办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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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举报案件查办制度
一、责任单位
衡阳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室
二、责任人
信访举报案件查办责任人为纪检监察室主任。信访举报案件查办工作在局纪委书记领导下,由纪检监察室主任全面负责,纪检监察室其他人员实行岗位分工责任制。
三、案件查办依据
(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四)《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四、职责和范围
(一)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申诉,并做好接访、约访工作;
(二)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举报事项,并按要求及时报告调查核实情况和承办结果;
(三)向本系统纪检监察机关交办信访举报事项;
(四)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机构的信访举报工作,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举报事项;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五、信访举报案件受理范围
(一)受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的信访举报案件;
(二)受理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党员、干部和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受理在履行职责中不作为、乱作为和以权谋私的信访举报案件;
(四)受理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举报案件;
六、信访举报案件的受理、办理和处理
(一)受理
(1)、来信。实行专人负责登记,将收信时间、来信人单位和姓名、被反映人姓名、单位和职务、内容摘要、收信渠道、登记人等,及时登录,建立信访台帐,实行微机加密管理。
(2)、来访。由局机关信访接待室专人负责接待,做好情况反映的详细记录,然后按来访要求进行登记。
(3)、来电。由接电话人做好电话详细记录后,交负责信访登记人进行登记。
(二)办理
(1)、转办。对应由本系统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一般性问题的信访件,由承办人提出建议意见,报请纪委书记阅批后发转办函,及时转给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交办。对应由本系统下属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比较重要的信访件,由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意见,报请纪委书记审批后发交办函,及时转给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需要及时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3)、直办。
呈报:负责信访举报案件管理人,应将信访举报呈阅件及时交监察室主任提出办理意见,报请纪委书记审批。
组织调查:对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信访举报件,由纪检监察室主任提出调查方案,报请纪委书记批准后,组成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调查组进行调查。
提出处理意见:调查核实后,调查组应及时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对需要作出组织处理或立案调查或属错告、诬告,需要澄清是非的,经监察室集体讨论,再报告纪委书记和局领导审定。
(4)、督办。对于市委、市政府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发函督办、电话催办、派人直接督办等形式进行督办的要迅速督办落实,尽快回复。
(三)处理
在经调查核实情况后的信访举报案件,需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或调整岗位的,按照局领导审定的处理意见,由纪检监察室办理;需立案查处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室牵头组织,依照案件检查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对违纪违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局纪委、局党委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对受到错告、诬告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在一定的范围内澄清事实;对于实名举报,纪检监察室要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对于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申诉。上级纪委应及时受理、复议、复查。对于原结论或处理恰当的,应维持原结论或处理,并告知申诉人;对于原结论或处理不当的,应予以纠正。
七、信访举报案件办理时限
(一)、直办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对需要立案调查的信访举报案件,应在6个月内办结,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二)、对交办件,需报调查结果或反馈情况的,一般应从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要说明理由。
(三)、对信访举报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申诉,一般应在30日办结。
八、信访举报案卷管理规定
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信访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和扩散信访举报内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查阅和外借信访案件材料。
信访资料归档管理。凡直办、交办和转办的信访举报件,所有资料要及时归档,专人管理。
入卷归档的材料应包括:信访举报信原件或复印件及领导批示,转办交办信函,调查报告,有关旁证材料,结案处理报告,与被调查人的见面材料以及诫勉谈话记录、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等。
九、查办案件实行责任追究
纪检监察人员在查办信访举报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1、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举报无故不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压案不查,查案不报,拖延时间,造成不良后果的;
3、不按信访举报案件规定程序和期限办案的;
4、在查案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索拿卡要的;
5、在查案过程中泄露案情、泄露秘密、扩散证据、隐瞒(销毁)证据、徇情枉法的;
6、在查案过程中接受与案件相关人的请吃请喝、高档娱乐消费和接受财物、有价证券的;
7、存在其他过错行为的。
凡有上述情形之一,按照中纪委《关于依法依纪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党纪政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