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然气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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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11月30日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理适用于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管理以及安全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全国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规定,协同做好与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安全管理的原则)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保障稳定和安全供应,保障设施完好、运行安全,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国家对城镇燃气实行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对从事城镇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充装、销售等活动(以下简称燃气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颁发《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对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实行资质管理。

第六条(安全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进步)国家鼓励城镇燃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对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规划编制)市、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城镇燃气专项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实施。

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气源种类、用气规模、供气形式、调峰手段、管线布局、厂站设置等。

第八条(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2021年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意见

2021年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意见

2021年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和《市燃气管理办法(暂行)》、《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落实燃气安全管理责任(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镇(办事处)、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关规定,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研究确定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组织推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做好城镇燃气安全工作。

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办分管主任、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

各镇、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其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住建局,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按照行政管理职能,落实相关部门燃气管理职责。

安监局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开展市政府挂牌督办的燃气隐患整治。

负责我市城市门站以外的高压燃气管道(境内长输管线除外)的监督管理,负责燃气项目安全预评价和项目验收评价的备案工作,依法调查处理燃气安全事故。

发改委负责境内燃气长输管线的监督管理,负责燃气建设项目的核准、监督和投资管理阶段的安全审核。

住建局是本市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制度,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燃气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宣传用户安全用气知识,保障燃气生产经营安全,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进行监管;协调地下燃气老旧管道改造更新计划和路面开挖审批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燃气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计量监管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及其元件制造质量,以及燃气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和经营市场的监管。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9•【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3年3月19日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燃气贮存、输配、经营、使用及其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使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经贸、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普及燃气,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本市燃气设施建设。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燃气行业自治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保障供应,规范服务,严格自律,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安全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宣传燃气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燃气安全意识。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的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的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安政〔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的意见安政〔2015〕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燃气行业管理,理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体制,维护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6号)、《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1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城镇燃气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随着全市管道天然气、车用燃气和瓶装燃气的广泛使用,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获得了极大的方便。

但是,燃气行业也存在市政管网老化严重、用户安全用气常识不足、非法建设和经营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分销站点安全条件不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等问题。

抓好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全市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安阳”的角度,以依法保障生产安全、维护用户及经营者合法权益为原则,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城镇燃气行业的安全、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强城镇燃气行业监管(一)切实履行城镇燃气行业监管责任。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镇燃气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统筹安排全市城镇燃气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公安消防、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监、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城镇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行业检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15•【字号】湘建城〔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城〔2016〕68号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株洲市、衡阳市、益阳市、常德市、娄底市、怀化市、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潭市、岳阳市、郴州市、永州市城管局,邵阳市公用事业局:为保证燃气燃烧器具安全使用,防止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规范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城建处。

联系电话:0731—89670687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15日湖南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安全使用,规范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防止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销售、安装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活动,申报《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目录》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目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目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程序第四条管道燃气燃烧器具生产者或者其委托的经营者在申报《目录》前,根据当地气源种类向销售地市州、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销售地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气源适配性检测申请,并提交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者或其委托经营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第四章 燃气使用
在燃气的供应和使用中,燃气供应单 位与燃气用户之间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 燃气用户在获得燃气供应单位提供的燃气 供应服务、使用燃气进行生产、生活的同 时,应当向燃气供应单位支付相应的燃气 费用。燃气用户拖欠或者拒绝交费,构成 违约行为,燃气供应单位可通过协商或者 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追缴燃气费用。
第四章 燃气使用
国家为此制定了多项国家、行业标准对户内燃气设施实 施安装、改装、拆除作业予以规范。包括:《城镇燃气 技术规范》(GG504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 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JJ94-2009)、《燃气工程制图 标准》(GJJ/T130-2009)、《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 规程》(GJJ63-2008)、《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 抢修安全技术规程》(GJJ51-2006)、《城镇燃气输配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J33-2005)等。需要对户内 燃气设施进行安装、改装、迁移或拆除时,必须委托具 备资质的单位或者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并按照有关工程 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 内燃气设施。实践中,由于燃气用户擅 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引 起的用户处失火以及人员伤亡,均占燃 气事故的前列。对此,燃气企业应加强 用气安全的宣传与指导,加强燃气设施 的维护与管理,并且明确告知用户安全 责任与禁止行为,对保证用户的人身财 产安全十分必要。
第四章 燃气使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 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 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 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 举报和投诉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群众 监督的作用,掌握燃气供应、服务等环节中的情 况和线索,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从而有 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天然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二维码管理方案

天然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二维码管理方案

天然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二维码管理方案为贯彻学习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燃气行业改革创新精神。

我会一直以来在行业发展,行业管理等方面做着努力,如何运用创新的思维、科学的方法、认真的态度来加强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是我会的目标和方向。

我会根据行业现状,拟运用二维码技术,在天然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上进行管理,具体方案如下:一、目的为使用户、燃具安装及点火相关环节操作人员易于辨识燃具气源适配性、安装维修资质及职业资格的信息,为供气单位提供一道安全保障,以确保用户用气安全,拟开发燃具二维码系统,实施燃具气源适配、安装及点火数字化管理。

二、时间2014年下半年完成系统开发、测试及宣贯,2015年启动二维码管理。

三、内容1、开发燃具二维码系统及手机APP功能,在标识上印制二维码,用户运用手机扫描标识上的二维码可获得产品及安装单位信息。

2、具有资质的燃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维修工,持二维码上岗证上门安装维修,通过手机APP功功能扫描二维码进行燃具安装确认流程。

3、供气单位点火工扫描二维码,确认产品信息合格后点火通气。

四、实施方案1、标识形状变化根据二维码打印设备技术要求,原有的标识形状需要调整为同尺寸的长方形。

2、相关单位职责(1)协会运用二维码系统管理燃具销售(气源适配性标识)、安装维修及点火环节。

对燃具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系统根据品牌型号、安装企业等信息自动生成二维码,协会根据生成的二维码进行标识印制,通过系统后台激活标识二维码信息并发放给企业,自动生成各品牌及型号标识统计数据。

(2)燃具销售代理商领取二维码标识,按照品牌型号粘贴,销售给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可用手机扫描二维码知晓产品基本信息。

(3)燃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维修工上门,使用手机APP 扫描产品二维码,再扫描上岗证二维码或输入上岗证号,进行安装维修二维码管理系统,安装维修结束后与用户互动,请用户输入手机号码让用户对此次服务进行评价,确认完成新信息自动在后台生成,自动生成全市天然气燃具安装统计数据。

燃气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器具安全管理制度燃气器具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和管理,维护燃气器具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使用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烘烤器、空调器、取暖器等器具,以及家用燃气报警器等产品。

第三条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及相关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省、设区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器具的气源适配性检测及相关的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和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审查验收,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

第六条生产、经销燃气器具的单位经销前必须向省或者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气源适配性检测申请,填写气源适配性检测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自接到申请表之日起10日内,会同检测单位技术人员对拟经销的燃气器具进行抽、封样,并交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申请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其他产品须经省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二)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三)在山东省销售地设有产品维修站点,能向用户提供必要的维修服务;(四)产品附有保修卡、中文使用说明书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八条燃气器具申请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由生产企业或者产品经销代理机构向省或者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提供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其他产品,提供省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二)生产和经销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有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四)在山东省设立产品维修站点或者委托其他维修站点提供维修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9修改)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9修改)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5年10月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与设施建设,燃气经营管理,燃气供应与服务保障,燃气使用及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瓶装燃气供应站和燃气便民服务部经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以及负责辖区内燃气非法经营者的排查并将排查情况告知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协助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燃气质量、燃气充装单位充装作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有关许可时,应当告知需要使用燃气的餐饮单位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安装使用管道燃气;对餐饮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燃气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法律规定对燃气道路运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运输行为;负责燃气公交车、燃气出租车等燃气车辆营运的运输监督管理。

(三)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依职责负责燃气经营和使用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燃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和破坏燃气设施行为。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燃气使用管理制度1为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维护保障商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利益,防止因燃气使用不当发生火灾,特订立本规定:1、气使用部门定期对燃气管道及燃气具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因设施及设备的损坏、带故障运行造成的安全隐患,发觉损坏、锈蚀立刻实行有效防护措施,并适时上报有关部门。

2、燃气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燃气安全操作培训,作到二知三会。

一知: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二知:燃气具构造一会:燃气安全操作使用二会:保养维护燃气具三会:发觉隐患,处理意外险情3、涉及使用燃气的`部门,须设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

4、燃气具必需由专职操作人员使用,任何与燃气操作无关或与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燃气操作间。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燃气管道、阀门、开关、计量表、灶具私自拆改,使用燃气具严格依照先点火后开气的次序进行操作。

6、定期清洗燃气操作间的排烟道,避开因排烟道积油、积污过多而引起的火灾事故。

7、燃气操作间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发觉燃气外泄时,要实行应急措施,开窗、开排风扇,加大通风量,严禁吸烟、开灯、动火。

8、每日班前、班后燃气使用部门要对燃气操作间进行安全检查并要有文字记录。

9、对安保部门配置于燃气使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需妥当保管,不得挪做它用,对闲置燃气灶具要常常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2第一章使用燃气餐饮场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一、严禁在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燃气作业、使用、检查、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岗位安全技术要求等操作规程、设备使用台帐(包括设备数、设备产权单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检查记录、用气方式等内容)并严格落实。

加强对使用燃气场所的现场检查,适时除去“三违”行为。

三、常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27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2013年11月27日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2024年协会工作总结示范文本(五篇)

2024年协会工作总结示范文本(五篇)

2024年协会工作总结示范文本“回眸往事,我们的青春在这里激昂飞扬;携手并进,我们筚路蓝缕地开凿心中永远的路。

一抹意源,幽幽细流,捧口品味,已成人生长旅中沁学期协会工作总结心的甘霖。

”冬季的第一场雪已悄然入地,既意味着本学期已近尾声,更意味着来年所有的事都有个好的兆头,值此之际,意源也进入了一个学期的总结阶段。

在即将过去的一个学期里,我们意源虽不能说是发展迅猛,但至少是在稳步中不断前进。

自我们创立意源以来,大家同心协力,互相配合工作而又各负其职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更重要的是,我们不是以上级要求下级的方式来管理社团,而是以朋友的方式来共同商讨,共同进步。

我们不仅大二的之间是这样,我们与大一的社员也同样以朋友的方式相处和工作。

一个学期以来,意源都笼罩在一种和谐而有序的氛围中。

与其说意源是一个社团,到不如说是一个充满友好与欢乐的大家庭。

在这个大家庭中的所有成员都有一个梦想—用自己的努力去为意源的壮大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希望意源有一个美好的前途。

事实证明,我们在为我们的梦想而行动着。

本学期以来,意源从迎接新生的到来,前后开展了多次的活动,既扩大了意源在校园里的影响,同时也丰富了同学们的第二课堂。

首先在开学的第四周,我们和学院外的丽英理发店共同合作举办了设计体验大赛,大赛非常的成功,给意源第一次举办活动发起了成功的冲锋号,也给扩大了意源的声誉,紧接着进入了____月份了,我们举办了绘画比赛和我们学院所有的设计专业和绘画爱好者一起描绘了一幅幅美丽的画卷,让我们的学院(自,请保留此标记。

)充满了和谐美好的景象。

在____月中旬的时候我们协会和兄弟协会一起去东林大峡谷游玩,使我们协会内部成员有了的了解,也和兄弟协会建立了良好的关系,让我们兄弟协会到处充满了兄弟的情谊!____月____日,意源设计协会又向全院展开了“意源杯”设计大赛,从征稿到颁奖典礼结束共花了____周时间,取得了圆满成功。

在结束了紧张的设计大赛后又迎来了全院举行的社团文化展,在这次社团文化展中,虽然我们没有获得奖项但是我们协会所有的成员并没有的失去信心,就是这样给了我们继续走向优秀社团的动力,我们相信下一届的社团文化展我们会做的更好向一等奖进发!在社团文化展同时,我们协会举办了协会内部交流的大会,大会中我们总结了这个学期的工作和下个学期的工作计划,以及这个学期的不足之处的改进的办法和怎样让协会更有家庭的感觉,总之这次大会举办的非常成功,让我们学到了很多的经验和让协会迈进精英协会更近了一步。

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

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燃气经营企业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专项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生产、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炼制及其规划编制和工程建设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生产、运输、消防和特种设备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第四条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规范服务、有序竞争、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环境保护、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公民使用燃气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播放、刊登燃气安全使用的公益广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征求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负责实施。

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程序实施暂行规定

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程序实施暂行规定

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程序实施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燃气器具产品的管理,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市场,保障用户的用气安全,减少因燃气器具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各类事故,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暂行规定所指的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锅炉、空调器、公用炊事器具等器具。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燃气器具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和相关的销售行为。

第四条(管理部门)1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实施本暂行规定。

第五条(备案登记)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事前向市燃气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

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燃气器具产品,由市燃气管理处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备案登记条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燃气器具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环保技术要求;(二)经本市燃气器具检测机构适配性检测合格;(三)在本市设立或委托设立安装维修单位,有售后服务制度;(四)取得国家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未列入国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须有经国家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五)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与销售的燃气器具产品相匹配的备用零配件。

第七条(备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办理燃气器具产品备案应当填写《1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一)生产企业营业执照;(二)产品注册商标;(三)进口产品须提供海关关税单及原产地证明;(四)产品生产企业在本市设立分公司或代理产品销售企业的书面协议及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有相关经营项目);(五)国家产品生产许可证(未列入国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或资料);(六)委托加工的应提供加工协议书(列入国家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须提供省(市)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部门的备案书);(七)备案前一年内国家或省(市)级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产品抽检质量检测报告;(八)本市燃气器具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适配气源检测的安全、环保检测报告;(九)在本市设立安装、维修站点并取得《1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资质证书》或委托安装维修协议书和被委托单位的相关资质证书;(十)产品说明书(中文)、合格证、保修卡;(十一)产品零配件供应的保证书。

最新5篇协会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最新5篇协会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最新5篇协会年终工作总结范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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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荆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荆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荆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经营、使用及安全管理、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配套建设、安全第一、节约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

荆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物价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本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以及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应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经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应当按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暂不具备配套建设条件的,应当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经规划批准的预留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DB13_T2578-2017农村气代煤电代煤消防安全管理导则

DB13_T2578-2017农村气代煤电代煤消防安全管理导则

ICS13.220.01C 8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 2578—2017农村气代煤电代煤消防安全管理导则Fire safety management guidlines for replacing coal with gas and electricityin rural area2017-10-17发布2017-10-17实施DB13/T 2578—2017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2)5 气代煤 (2)6 电代煤 (4)7 燃气、电力企业消防安全管理 (6)8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 (6)参考文献 (9)DB13/T 2578—201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保定市公安消防支队、廊坊市公安消防支队、河北省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捍东、巩玉斌、杜东升、吴希晖、周勇。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李保国、刘涛、李强、王向朋、王苏灵、常江波、王亮、王策芳、刘增芹。

引言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要求,2016年9月份起,河北省保定、廊坊部分区域划为禁煤区,在农村实施“气代煤”、“电代煤”改造,要求2年时间全域燃煤“清零”。

全省其它地域也陆续开始推进“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工作。

此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涉及大量电力、燃气管线施工,众多燃气器具、电器设备投入使用,火灾负荷与隐患大量增加,加之农村消防工作基础薄弱,村民安全意识较低,消防安全压力极为突出。

又由于“气代煤”、“电代煤”属农村领域新兴事物,特别是现行燃气设计规范未能全面涵盖农村领域,导致燃气改造工程无标准可执行;而气改和电改后,农村消防安全管理也亟待加强,同样缺乏针对性的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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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工作,规范燃气燃烧器具市场,保障用气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燃气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气源适配性标识的发放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工作。

市主管部门委托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燃气协会)具体实施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和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气质成分等信息工作。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产品经销代理商对市燃气协会气源适配性标识的发放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门投诉,市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在销售前,其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产品经销代理商应当向市燃气协会申请领取气源适配性标识。

领取气源适配性标识,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一)申请表;
(二)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以及天然气燃烧器具适配深圳市气源的检测报告;
(五)在本市设立或者委托的售后服务机构的合法资格证明;
(六)进口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出具国家海关报关单及税单;
(七)委托生产的,提供受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及委托生产协议。

符合条件的,由市燃气协会发放气源适配性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气源适配性标识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气源适配性标识由市主管部门监制,市燃气协会统一印制,每批次印制的标识应当留样建档。

气源适配性标识不得伪造、涂改、冒用、买卖或者转让。

第六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产品经销代理商应当按规定将气源适配性标识粘贴在燃气燃烧器具的明显位置。

第七条市燃气协会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发放气源适配性标识的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目录。

第八条未按规定粘贴气源适配性标识,或者所粘贴的气源适配性标识与产品种类、品牌、型号不相符的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产品经销代理商不得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不得安装。

第九条燃气企业在受理用户用气申请时,应告知用户燃气烧烧器具应当粘贴与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相符的气源适配性标识。

第十条燃气用户应当购买粘贴气源适配性标识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十一条市燃气协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在本市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粘贴气源适配性标识的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燃气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已申领气源适配性标识的燃气燃烧器具,其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或者出现质量问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由市燃气协会收回其气源适配性标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样式说明如下:
(一)气源适配性标识为椭圆形,W8*H5;
(二)气源适配性标识应有“适合深圳市气源使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销售日期和燃具使用年限”、“印、监制部门”字样和防伪功能,“产品种类、品牌、型号”以打印的形式出现在标识上;
(三)气源适配性标识印有二维码,扫描二维码会显示适用气源、燃器具使用年限、标识监制和印制单位名称等产品相关信息;
(四)气源适配性标识具有防伪功能,在印刷时以市燃气协会LOGO作底纹标注。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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