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厅科研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模板】
黑龙江省交通厅科研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模板】
现将《黑龙江省交通厅科研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交通厅科研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00九年五月八日黑龙江省交通厅科研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黑龙江省交通科技项目的研究质量,优选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参照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所有交通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交通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应在投标人自愿的前提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科技项目招标以技术为主、研究费用为辅;以择优选定科研单位为目的,择优选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为内容,突出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第四条依法进行招标的交通科技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交通科技项目研究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组织与管理厅科研管理部门邀请监督部门共同组织招投标工作,包括:制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交通科技项目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有关法规提出科技招标项目,并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科技项目的主持单位。
科技项目招标工作,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交通科技项目的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项目的类别;3、招标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文件应包括:1、既往业绩,与本项目相似的研究经历;2、拟投入研究的负责人及参加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3、研究所需的技术设施和设备条件;4、如有匹配资金,提供匹配资金的筹措情况及证明。
交通科技发展重大科研项目招标办法
交通科技发展重大科研项目招标办法【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88.07.01【实施日期】198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交通科技发展重大科研项目招标办法(试行)根据《交通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对重大科技发展项目逐步实行招标制和其他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科技发展计划中的重大科研项目和开发项目。
第二条科技发展重大项目的招标工作由部科学技术局归口,有关业务局协助。
招标工作应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发标第三条试行招标的重大科研项目,在编制交通科技发展长远计划或年度计划时确定。
第四条根据项目性质,招标通知可以利用报纸公布,也可向具有承担能力的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应载明下述内容:(一)项目名称(二)对项目研究内容的基本要求(三)对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四)完成期限(五)对投标单位的要求或限定(六)报名及递交投标申请书截止日期(招标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投标第五条投标单位根据招标通知的要求,先填报投标报名单。
名单格式见附件二。
第六条报名投标单位应进行资料查寻、社会调查和技术经济分析,编报《投标申请书》一式二份。
其中,投标总金额及偿还总金额以密封方式同时寄送。
(《投标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第七条对于新产品开发项目,原则上接受有生产能力的单位投标,也可由生产企业与科研、设计单位或高等院校联合投标。
联合投票时应明确第一单位。
对于这一类项目,投标经费实行有偿使用,在项目完成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2~3年),由中标单位向招标单位交还一定份额。
视项目性质不同,偿还总额限定为投标总额的50-100%。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投标单位很多时,可在申请单位中初选若干个单位为认可的投标单位。
初选工作主要根据《投标申请书》进行,不得单方开拆投标金额密封。
第九条招标单位必须对各单位《投标申请书》的内容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单位。
黑龙江招投标办法
黑龙江招投标办法黑龙江招投标办法一、引言招标投标是国家和地方政府采购工程和货物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规范黑龙江省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公平公正,提高采购效率,特制定本《黑龙江招投标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招标方式1. 公开招标: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规模和需要,通过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公告,并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
2. 邀请招标:在公开招标的基础上,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采用邀请方式向具备相关资质的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
3. 竞争性谈判: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公开公告并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进行竞争性谈判。
4. 单一来源采购:根据特殊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选择一家供应商进行采购。
四、投标文件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邀请信、投标函、技术方案、报价文件、业绩资料等。
2. 投标文件的格式:投标文件应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交,文件格式应为PDF或Word。
3. 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供应商的资质、信誉、能力和经验,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五、评标方式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报价和供应商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分,并确定中标人。
六、中标公示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等公开渠道公示中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人签订合同。
七、投诉与纠纷解决供应商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投诉。
招标单位应及时处理和回复投诉,并按照相关程序解决投诉纠纷。
八、违约处理供应商如违反合同的规定,导致采购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招标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附则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办公室进行解释和修订,并于公开采购项目开始前发布实施。
以上为《黑龙江招投标办法》的主要内容,供相关人员参考和遵守。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黑交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交规〔2018〕5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厅建设管理处,以便修订时研用。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3月20日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质量,加强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设计文件审查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报交通运输部审批外的新建和改(扩)建的国省道、农村公路、单独立项桥梁以及其他公路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其中:国省道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农村公路、单独立项桥梁及其他公路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级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方案合理性、结构安全性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及造价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五条设计文件编制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设计文件图表示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黑交发[2013]230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交发【2013】230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办),厅直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3号),结合我省实际,厅对《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黑交发〔2008〕464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的具体条款和内容见附件。
现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上发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6月5日修订的具体条款和内容主要修改了以下七个条款:一、第十一条修改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或《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除在以上媒介发布外,还应同时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http//)上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可参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指南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3.19•【字号】黑交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指南的通知黑交规〔2018〕6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厅建设管理处(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72号;邮编:150040;联系人:赵国强,电话*************;E-mail:*****************),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3月19日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指南。
公路大中修、桥梁加固及其他公路项目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勘察设计(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修复等工作,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我省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省科技厅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7月30日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考核评价第四章制度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健全预防与惩治并举的工作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强化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科技部等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科技计划项目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科研诚信行为包括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科研履约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
科研履约行为是指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的履职尽责行为。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及其他行权事项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行为管理。
各类责任主体包括项目申报人、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参加单位、项目推荐单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
科研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科研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1. 引言为了规范科研项目的招投标行为,提高科研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效率,保证科研项目的公平、公正和高质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的招投标过程及其他相关环节。
3. 术语定义科研项目: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具有科学研究、开发创新性质,并且有一定风险和不确定性的项目。
招投标:指科研项目的招标活动,包括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报价评审等环节。
4. 招投标主体科研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由科研项目申报单位负责,招标单位和投标人分别作为招标方和投标方参与其中。
5. 招标文件编制项目背景和目标:介绍科研项目的背景和目标,确保投标方对项目有基本了解。
投标要求:明确投标条件、项目要求和可行性研究等内容。
合同规定和约束条件:包括合同履约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约束条件。
投标文件要求:包括投标文件的组成、格式、递交方式和截止时间等要求。
评标标准和方法:明确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确保评审过程公平、公正。
其他附件:根据需要,可以附带项目附件、技术要求等相关资料。
6.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是招标方向社会发布的信息通知,应通过官方网站、媒体或其他途径进行发布,并公示招标方的联系方式和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7. 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审查是招标方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审查和资格文件的核实。
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审查:招标方应根据项目需求和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资格文件的核实:招标方应验证投标人提供的资格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投标人具备参与项目的资格。
8. 投标报价评审投标报价评审是招标方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评审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
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应包括技术方案的可行性、技术实力、投标价格等内容。
评审过程:评审过程应由专业评审小组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评审结果应及时向投标人通知。
黑龙江招投标办法精简版
黑龙江招投标办法黑龙江招投标办法1. 引言2. 招标范围黑龙江省的招标范围包括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
政府采购包括物资采购、工程和服务采购,建设工程招标指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投标。
其他需要招标的项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资源采购等。
3. 招投标程序3.1 公告发布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招标机构需要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中需包括招标人的信息、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文件要求和提交截止时间等。
3.2 投标文件准备供应商或承包商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公司资质证明、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并按要求进行密封。
3.3 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文件在指定时间内提交至招标机构,超过截止时间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3.4 开标评标开标评标是指招标机构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启投标文件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的合理性、报价的合理性以及资质的符合性等。
3.5 中标确定经过评标后,招标机构将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中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机构进行合同签订和履约。
4. 招投标法律法规黑龙江省招投标活动受到《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监管,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定。
5.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招标、串标、行贿等。
6. 招投标监督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主体为黑龙江省财政厅和黑龙江省物资局,他们负责对招标机构和投标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环境。
7.。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1988.03.05•【字号】黑科计发[1988]23号•【施行日期】198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黑科计发〔1988〕2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学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的通知各市(行署)、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大专院校,省属科研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你们。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一九八八年三月五日黑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黑龙江省科技计划是省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保证省科技发展规划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科技三项费用和科研机构减拨下来的事业费所安排的各类科技计划。
本办法中提出的原则,也适用于用其它资金安排的科技计划。
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星火计划、科技指导性计划等用其它资金安排的科技计划,要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全省各类科技计划的综合管理部门。
它必须依据国家和省的科技发展纲要,做好各类科技发展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在国家和省核定的科技投入范围内,合理地确定一定时期内的重点发展行业与领域,确定重大科技项目与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省科技计划应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它应面向经济建设,为经济发展服务:1、为改造传统产业服务。
用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形成系统配套的科技开发能力,为重点建设和技术改造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开发更新换代的新产品,解决提高质量的关键技术,以提高工农业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增强出口创汇能力;2、为把我省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优势服务,发展适合我省资源特点的新技术,为综合利用开辟新的道路。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6.12•【字号】黑交发[2014]224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交发〔2014〕224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办),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6月12日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运工程造价(简称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造价是指水运工程建设、养护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它相关费用。
第三条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省交通运输厅是全省水运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省航务管理局负责全省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全省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发布水运工程各个阶段合理、科学的计价依据;对工程造价实行全过程管理;审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招投标控制价、结算、决算等;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造价编制、审查、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格)管理;调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收集、整理、发布有关工程造价信息。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3.19•【字号】黑交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黑交规〔2018〕4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各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办(指挥部):现将《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3月19日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遵循提升决策层、强化管理层、精干实施层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基础设施和公路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建设计划并纳入省高速公路建设局(以下简称省高建局)实施和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能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要承担战略布局、政策制定、宏观调控、培育市场、监督执法和指导服务等行政行为,依法履行审批、许可和行政监督职责,受理有关项目建设的举报、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在建设项目管理中主要负责拟订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承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管理;承担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和规定权限内的初步设计审批;承担交通重点工程、大修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受理和颁发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程造价和规定权限内的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工程技术咨询、交流、引进推广工作。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
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黑交发[2013]23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3.06.05
【实施日期】2013.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交发【2013】230号)
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办),厅直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3号),结合我省实际,厅对《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黑交发〔2008〕464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的具体条款和内容见附件。
现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上发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6月5日
修订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主要修改了以下七个条款: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
黑龙江招投标办法
黑龙江招投标办法黑龙江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黑龙江省境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黑龙江省内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类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进行招标、投标,以及与招标、投标相关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活动。
(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人的权限与义务第四条招标人有权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组织、安排和监督,制定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格式和要求,评审投标文件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得限制或者歧视投标人参预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和责任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法定资格和业务能力,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合格的投标文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并承担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公告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招标类别等基本信息;2.投标人资格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3.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评标时间的确定方法;4.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金额;5.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6.其他必要的信息和要求。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告的网上公开。
...附件:1.招标文件模板2.投标文件模板3.报名资格申请表格4.技术规范要求示例5.评标标准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标人:指在招标活动中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实施和监督招投标活动的单位。
2.投标人:指在招标活动中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3.招标文件:指招标人编制的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等文件。
4.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递交的文件,包括技术设计方案、报价单等。
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运输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交通运输部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列支经费,为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研究、标准(定额)制(修)订和科技成果推广等工作提供支撑的课题研究项目。
第三条项目分为战略规划政策项目、标准(定额)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三类。
第四条项目管理包括立项、任务书(合同)签订、组织实施、验收、成果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标准(定额)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及我部现行相关管理办法、导则执行。
第五条部综合规划司是战略规划政策项目主管司局,归口负责并会同各业务主管司局承担战略规划政策项目的管理;部公路局、水运局、科技司是标准(定额)项目主管司局,按职责分别负责有关标准(定额)项目的管理;部科技司是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主管司局,负责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合同)开展项目研究,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负责。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项目由多家单位共同承担的,应明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学会)。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项目主管司局根据部重点工作安排,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或向有关单位征集项目立项建议。
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立项建议需经项目依托工程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科技司。
第八条项目主管司局会同业务主管司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立项建议进行评审,遴选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形成年度立项清单。
经部领导审定的年度重大政策研究项目在立项评审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项目主管司局原则上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的立项及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确定工作,将项目信息报部财务审计司,财务审计司按程序向财政部申请预算。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范本模板】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61127(颁布时间)19961127(实施时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文号)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条件与方式第三章招标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单位对建设工程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投标单位参加竞争,招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授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建设工程中特殊专业的招标投标工作,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接受省、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招标范围、条件与方式第七条下列投资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和投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一)政府投资的工程;(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三)国有企业投资或者控股的工程;(四)集体企业投资或者控股的工程;(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第九条招标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投标:(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交科技发〔2013〕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大型交通运输企业: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针对当前科技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部制订了《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加强科技成果公开、项目负责人监督管理和评审专家监督管理三个方面的有关工作要求。
现将4个管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3年8月5日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对列入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获得部经费支持,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科技项目,应按本办法招标确定承担单位。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招标投标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需求的科技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具体招标工作授权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科技项目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科技项目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须在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对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项目,可邀请招标:(一)专业性强、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条件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对使用政府财政拨款科技项目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科技项目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四条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召,应当实行招标。
实行招标的科技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一)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项目指标不易量化),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三)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四)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发生其它情形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科技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依法查处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业、本地区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科技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科技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科技项目并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确定;(二)科技项目的投资资金已落实;(三)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达到。
黑龙江招投标办法
黑龙江招投标办法黑龙江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地区的招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提高采购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招投标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地区各类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等。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采购活动正确、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的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咨询人等各方,各方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章招标人的义务与权利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招投标办法的规定,制定招标文件,并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并对投标人的咨询提供及时、明确的答复。
第七条招标人有权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保证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监督并验收工程或货物和服务的质量。
第三章投标人的义务与权利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履行诚信义务,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因提供虚假资料或其他违规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投标人有权参加招标文件的解读和投标人问答会议,并有权要求招标人对不明确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投标人有权对招标结果提出质疑,并要求招标人提供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第四章评标咨询人的义务与权利第十三条评标咨询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确保评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评标咨询人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标准,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排名。
第十五条评标咨询人应当对中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中标人的资质和信誉进行评估。
第五章违约与争议解决第十六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违约金或其他后果。
第十七条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课题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课题招标投标工作,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或外部课题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课题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规章制度。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课题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课题招标投标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监督。
第五条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课题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管理小组职责:1. 制定课题招标投标的相关规章制度;2. 审核招标投标方案,监督招标投标过程;3. 处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争议和投诉;4. 组织招标投标结果的验收和评估。
第七条办公室职责:1. 收集、整理课题招标投标的相关信息;2. 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招标投标活动;3. 负责招标投标文件的制作、发放和回收;4. 协助领导小组进行招标投标结果的验收和评估。
三、招标投标流程第八条课题招标投标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九条招标:1. 管理小组根据课题需求,制定招标方案,经批准后发布招标公告;2. 招标公告应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资格、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投标:1. 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报价、资质证明等;2. 投标文件应真实、完整、合法。
第十一条开标:1. 管理小组组织开标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唱标;2. 开标会议应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监督人员等参加。
第十二条评标:1. 管理小组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2.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定标: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定标建议;2. 管理小组对定标建议进行审核,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1. 中标人与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 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四、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管理小组对课题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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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黑龙江省交通厅科研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交通厅科研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00九年五月八日黑龙江省交通厅科研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黑龙江省交通科技项目的研究质量,优选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参照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所有交通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交通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应在投标人自愿的前提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科技项目招标以技术为主、研究费用为辅;以择优选定科研单位为目的,择优选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为内容,突出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第四条依法进行招标的交通科技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交通科技项目研究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组织与管理厅科研管理部门邀请监督部门共同组织招投标工作,包括:制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交通科技项目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有关法规提出科技招标项目,并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科技项目的主持单位。
科技项目招标工作,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交通科技项目的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项目的类别;3、招标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文件应包括:1、既往业绩,与本项目相似的研究经历;2、拟投入研究的负责人及参加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3、研究所需的技术设施和设备条件;4、如有匹配资金,提供匹配资金的筹措情况及证明。
第九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见附件1)。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条招标人按照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售后,不予退还。
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适当延长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
第十一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二条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招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交通科技项目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独立法人。
第十四条招标人选择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凭投标邀请书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为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投标文件要求采用双信封形式递交,即要求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分为技术研究方案和商务文件两个信封。
投标人的第一信封也即技术研究方案文件中任何地方不得体现投标人的任何信息。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见附件2)一式二份。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科研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但应在资格审查阶段明确采取联合体形式,并通过资格审查。
对于有依托工程要求的科技项目,原则上由申请单位、承担单位联合投标,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只招承担单位。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交通科技项目投标的单位,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第一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按时提交并满足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签收,并妥善保存;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投标人和单位。
第四章开标第二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并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开标时,投标人或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启封。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只对投标人的第一信封技术研究方案进行开标、唱标,商务文件信封交监督人员密封保存直至开启。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1.未密封的;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请或者内容不全的;3.商务文件中未加盖单位法人印章的;4.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五条无效投标文件应当在开标会当场确认并公布。
第五章评标第二十六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共同组成,负责承担各重点科研项目的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同时对评标专家要进行严格的资格认定,实施动态管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贿赂或者投标人的其他好处,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评分并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三十条评标程序交通科技项目评标采用双信封评标法,即对投标人提交的两信封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一个信封为技术研究方案,第二个信封为商务文件。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的技术研究方案进行综合打分,根据技术研究方案的得分情况对商务文件进行投标资格的确认或进行综合打分。
评标程序如下:(一)第一阶段评审:评审前,工作人员将对所有开标的投标人的技术研究方案进行编号,在确保所有的技术研究方案均不体现投标人任何信息后,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技术研究方案进行评审并综合打分。
(二)第二阶段评审:技术研究方案评审及综合打分结束,招标人于评标现场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进行开启。
评标委员会首先核对研究思路、技术方案及说明概述,并对照各投标文件外层封套编号,确定各编号的技术研究方案对应的投标单位,其次对已评审打分的技术研究方案投标人的商务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根据技术研究方案的得分情况对商务文件进行投标资格的确认或进行综合打分。
(三)如第一信封综合得分不同时,评标委员会以技术研究方案得分为投标人最终得分(满分为100分);如第一信封综合得分出现并列第一名时,评标委员会将商务文件得分与技术研究方案得分相加得到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满分为125分)。
评标委员会将按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最终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第三的投标人为后备的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
第三十一条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概况;2、招标工作过程;3、评标工作;4、评标结果;5、附件第六章定标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定标后,由招标人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予规定的,应按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附件1黑龙江省交通厅科研项目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二、科技项目名称;三、项目主要研究内容要求;四、目标、考核指标要求;五、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六、进度、时间要求;七、财政拨款的支付方式;八、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十、投标人应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十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十二、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附二:附件2黑龙江省交通厅科研项目投标文件项目名称:投标单位:(盖章) 年月日第一信封:技术研究方案格式1、研究内容(1)国内外相关技术研究现状、发展趋势(2)招标项目需研究的内容及解决的问题2、项目研究目标(1)总体目标(2)技术指标(3)经济指标3、研究思路、技术方案及说明(1)研究思路(2)技术方案及说明①项目研究技术路线的选定详细描述项目的技术路线(可加图示);分析比较不同技术路线在工艺、技术、经济方面等情况,确定最佳技术路线。
②项目研究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为实现所确定的技术路线而采取的具体技术方法、工艺流程和预计实现的技术参数等。
③关键技术的解决途径详细说明在投标项目研究中可能存在的技术关键问题,以及为解决这些关键问题所设计的方案、途径。
④对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
4、项目研究计划进度项目研究实施年度工作进度安排及完成期限。
项目依托工程进度及项目科研进度的配合。
5、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6、技术方案中涉及技术秘密的申明7、研究经费及构成明细;8、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二信封:商务文件格式1、投标函;2、投标担保(附收据复印件);3、授权书;4、投标函附表;5、承提项目能力说明:(1)与招标项目有关的科技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2)承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及业绩情况;(3)相关专业的科技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4)所具有的科研设施、装备条件情况;6、项目实施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描述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
包括项目研究协作单位的工作内容分工及经费分配方案。
7、研究思路、技术方案及说明概述;(简要描述第一信封内研究思路、技术方案及说明)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