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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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考试重点
以下为杨靖所给的重点: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点在于立法和司法解释)
(1)2002年5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显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
通过事实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
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中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侵犯的客体:社会秩序。
(3)犯罪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而犯。但注意对于不了解情况而加入,知情后及时退出的,不认定为本罪。知情后不退出的并参与犯罪活动的,构成本罪。(5)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该罪所表述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但对于只参加而没有实施其他犯罪活动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的,情节轻微的,可不作为本罪处理。
(6)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根据《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按照刑法第294条第3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7)刑事责任: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罪处理事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这是本罪的非罪处理事由。
从重处罚事由: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这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个杨靖上课重点提了)
(1)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包庇,或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放纵其进行。
(3)侵犯客体: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正常活动。(4)刑事责任:294条第4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惧意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解释,以下情况为情节严重:包庇、纵容实施跨境违法犯罪活动的;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次实施包庇、纵容的;致使某一地区或行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的;致使其组织者领导者逃匿使严查工作受阻的;其他严重情节。
三交通肇事逃逸:(重要的是肇事逃逸及逃逸后致人死亡)
(1)主体: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客观方面:行为: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的行为;结果:发生重大事故;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场合: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
(4)后果、责任、情节与交通肇事犯罪的构成:
❍一死或三重伤 + 主要责任 = 交通肇事犯罪
❍三死 + 同等责任 = 交通肇事犯罪
❍无能力赔偿数额30万以上 + 主要责任 = 交通肇事犯罪
❍一重伤 + 主要责任 + 下列六种情形 = 交通肇事犯罪:
酒后、吸毒驾车
无资格驾车
明知安全装置不安全或安全机件失灵
明知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
严重超载
逃离事故现场
(5)肇事后逃逸的刑事责任:
肇事后逃逸的,属于结果加重犯;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即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7年以上。
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地点,致使被害人死亡或严重残疾的:数罪并罚或者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肇事后逃逸,又肇事的,属于连续犯;若未采取有效措施,又发生事故的,当数罪并罚或者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6)共犯问题:根据最高院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
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主观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
罪处罚”。
四逃税罪:(重要的是构成特征,可是教材上没有讲这个罪,所以百度之
和刑法一本通之了。)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危害税收征管罪:(基于上一点,以策万全,把这一部分做个简单整理)
(2)本类犯罪的客观特征:
1.偷税:
目的行为:不缴或少缴应纳税额
手段行为:各种虚假手段
定罪标准
偷税额∕应纳税额≥10%,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
多次偷税,未经处理,累计数额。
因偷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2.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3.逃避追缴欠税
目的行为:不缴或少缴应纳税额
手段行为:转移或隐匿财产,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所欠税款
数额:1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