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高校教师资格证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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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教育法律法规设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有关教育活动中引发的纠纷,从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的活动和制度。

3、高等教育: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4、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颁布并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规则。一个完整我能过的教育法律规范应当包括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要素。

5、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是指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高等学校及其他高教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办学条件等进行综合或单项的考核和评定制度。它主要有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等形式。

6、教育法规:亦可称教育法、教育法律或教育法律法规,它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它包括调整教育关系的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教育地方性法规以及教育规章。

7、教师: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8、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或对学校处理不服是,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救济制度。

9、教育立法:教育立法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包括国家权利机关和行使国家教育权的行政机关,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一定社会的教育秩序,根据其权限和一定的程序,以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制定、修改或废止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10、教育法律事实:法学理论上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小时的客观情况成为教育法律事实,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教育法律事件,一类是教育法律行为。

11、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泛绿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其主要包括三种方式: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12、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保证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13、教育制度(广义):根据国家的性质所确立的教育的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体系和运行法则的总和。14、狭义的教育制度: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的机构体系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

15、教育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人民法院对被诉讼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裁决,以保证驾驭行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6、教育法规适用: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人和组织的专门活动。

17、学位: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性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水平。

1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的社会机构,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以实施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19、事业单位: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20、教育申诉:是指教师或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机构)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处理的救济制度。

简答题:1、简述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系统。宪法全国人大全国、教育法律教育基本法全国人大全国教育单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教育法规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全国地方性教育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本行政区域、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全国地方性教育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

2、取得高校教授职务、副教授职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教学、科研成果。

3、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责任人有教育违法行为是其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存在着损害事实,即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即行为人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内在、本质的必然联系,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我国公民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获得高等学校资格:我国公民只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就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学历不具备条件的公民,如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5、我国教师具有哪些权利:根据我国有关教育法律规定,我国教师具有一下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6设立高等学校有哪些要求:《高等教育法》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这一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2.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7、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渠道和程序。途径有:诉讼渠道,诉讼渠道是指通过法定诉讼程序获得教育法律救济的司法救济渠道。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来看,凡符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都可以通过诉讼来获得法律救济。非诉讼渠道:是指教育行政渠道,教育行政诉讼渠道主要包括教育申诉和教育行政复议。

8、教育行政诉讼的标的是什么:教育行政诉讼的标的是指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具体的行政行为成为教育行政诉讼的标的是有法定条件的首先,必须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以内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才有可能成为教育行政诉讼的标的。其次,只有在该具体教育象征行为被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才有可能成为教育行政诉讼的标的。9、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是高校内部领导分工、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以及相互关系的根本组织制度。对于国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即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于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教育机构可以设立校董会,校董

会提出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的人选,决定教育机构发展、经费筹措、经费预决算

等重大事项。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10、高校办学自主权主要包括几个方面:高校办学自主权主要指高校依法自主决

定学校事务的权利。主要包括招生自主权、专业设置自主权、教学权、科研权、

对外交流权、人事权、财产权。

11、教师资格取得与散失的条件是什么:取得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有国务院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学校认定。条件国籍条件:

必须是中国公民2)品德:必学遵守宪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学历: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4)能力: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散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教师自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3)故意犯罪的。

12、简述教师法的立法宗旨和意义: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

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意义:

一、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

班人。二、对教师队伍素质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三、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和待遇,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四有利于使教师队

伍建设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五、有利于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

的法律意识。六、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3、简述教师实施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故意不

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2、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依法追究其教育民事责

任。

14、简述国外教育法的功能。1、保证决策过程的有序化2、保持集中和分散的合

理张力3、保证教学机构的自治4、保持对教育管理的控制5、保持对课程的适度

控制6、对教师职业进行规范7、对教育财政进行法律控制

15、简述立法的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通过4、

法律的公布

16、什么是违法行为?一行为构成违法,必须具备哪些要件?1、违法行为指具

有责任能力的个人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有过错的行为。一行为构

成违法,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侵犯的为法律所保

护的社会关系。2、违法的客观方面,即违反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3、违法的主

体,即达到了法定责任年龄、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的违法行为的实

施者4、违法的主观方面,即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

态。

17、为了使教育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必须创造哪些必要条件?1、应加强公民意

识、法律意识、受教育权利意识的教育,使公民懂得,受教育的权利保障,公有

法律还是不够的,还有赖于社会对教育法的遵守才能实现。2、法律能否得到遵

守,还在于法律是否有实效性3、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执法是否有严肃性。

18、简述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法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

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方针主要有以下几点重要内容:1、教育必须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2、教育必须与生产劳

动相结合。整个教育事业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并在教育与生产劳动

相结合的内容和方法上有不断的新的发展。3、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必展,

这是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标准。4、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

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总的培养目标。

19、高等教育考试具有哪些特征。1、以学历考试为主2、属于国家教育考试3、

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宝考试结合

20、简述教师申诉制度的特点。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法律救济制度2、是

一项专门性申诉制度3、是一项非讼诉申诉制度。

论述题

一.论述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上是发展高等教育所须

遵循的基本要求的指导原理。根据《高考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

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1)积极发展高等教育的原则。(2)提高高等教育质

量和效益原则。(3)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原则。(4)公民高等教育权利

平等原则。(5)保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原则。

(6)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原则。(7)鼓励高等学

校开展交流与协作原则。

二.谈谈学校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学校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

列具体权利:1、自主管理权,即护照章程自主管理2、教育教学权,即组织实施

教育教学活动3、招生权,即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4、学籍管理权,即对受

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颁发证书权,即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

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权,即聘任教师及其它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7、管理

财产权,即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干涉权,即拒绝任何组织和

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9其它权,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谈谈教师应享有的权利。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的权利包括以下6项: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即“教育教学权利”

2、从

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即

“学术研究权”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气呼呼圾学业成绩,即“学

生管理权”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

薪休假,即“报酬待遇权”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即

“参与管理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即“进修培训权”。以上是教

师的主要权利,教师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利。

四、谈谈学生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

学生除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还享有教育法规中规定的基本权利。1、学生

的受教育权2、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

书资料,可称为“参与活动权”3、按照国家胡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

学金,可称为“获得学金权”4、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

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可称为“公正评价权”5、对学生给

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他身权、财产权等合法

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可称为“申诉起诉权”6、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权利,可称为“其他权”,主要包括3种情况: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经

规定,而在教育法律、法规中没有重复规定的权利。

五、论述教师聘任的基本原则。1、按岗聘任的原则。指受聘任上岗工作要具备

条件和以岗位职责要求对受聘任人进行考核,真正做到人尽其才,竞争上岗。2、

评聘合一的原则。这冲破了职务与岗位终身不变的现象。3、责、权、利一致的

原则。聘任教师职务不仅要明确职务的责任、权力、报酬,做到责、权、利一致,

只有这样,才能对教师起到激励作用。4、择优聘任,必须引入竞争机制的原则5、

德才兼备的原则6、调整人员结构,促进人才流动的原则

六、论述高等教育立法的国内背景。经济体制改革是国内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推

动因素,也是高等教育立法的重要社会背景。经济体制改革对高等教育的影响作

用表现在:1、经济体制改革使高等学校的外部发生变化。商行学校与政府之间

单一的联系,被政府、高等学校、社会三者之间所取代。2、经济体制改革要求

转变政府职能。3、经济体制改革使高等学校主体意识增强。

七、试述教师聘任制度的运行机制。老师聘任制的运行是指教师聘任合同具体发

生法律效力的过程。其中包括招聘、签订聘任合同、结出(或解聘、辞聘)几个

环节。1、招聘。招聘是指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拨具有教师资格所需

人员。按国家规定,招聘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2、签订聘任合同。签订聘任

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聘书和合同确定双方义务和权利的过程。老

师聘任合同则是指学校和老师之间,在双方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对双方应承

担权责的约定。由后者在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由前者支付报酬,以其明确双方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教师聘任合同通常表现为教师聘任合同书。教师聘任合同

书是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法律权责的文书。3、续聘(或解聘、辞聘)续聘是指

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老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一般是指在聘期间,双方合作

愉快,聘任单位仍有工作需要,教师对所从事的岗位满意,双方再次自愿签订一

定期限的续聘合同。续聘合同可以同上次聘任相同,也可以根据需要做相应的变

化。如果用人单位因为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称解

聘。解聘是由学校作为主动方提出的行为。用人单位在解聘教师时,除有正当理

由,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由教师主动提出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法

律行为称为辞聘。辞聘教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也应依合同规定,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八、论述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1、学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政府依

法对各级种类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则处于服从的

地位,必须必履行行政命令所规定的义务。2、同时,学校可以依法享有独立自

方的办学权利并可以对政府行使以建议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监督权。3、作为一种

进一步行政法律关系,这一关系的主体、权利和义务都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确

定的,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政府机关在与学校发生关系时以国家的名义

出现并行使广泛的职权,在学校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时,政府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

而如果政府机关不履行职责,则学校只能请求其履行或通过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申诉或诉讼等方式解决。4、因此,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政府机关

作为关系的一方,占据着主导的地位,政府机关采取的与学校有关的行政行为,

都不可避免地会对学校产生直接的权威性的促进、帮助或限制、制约作用。

九、论述高等学校与教师的关系。1、在学校内部,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就其

行政性质而言,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决定的管理关系。但这一关

系中,二者所处地位是不对等的,学校有权组织教育教学工作,监督和评价教师

的课堂教学,对教师进行奖励和惩罚,教师在工作中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2、

但是,由于教师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的社会群体,教学工作在很大程

度上依赖于教师个体积极性的发挥,因此学校应给予教师以较大的自主权,实行

教学民主与学术民主,并且根据学校民主管理的原则,让教师通过一定的形式行

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

十、如何理解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是指学校和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以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聘

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作用制度,其具体含义可以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教师聘任制度应当以双方平等自愿为原则2、聘任双

方在平等基础工业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学校和教师均明确规定了

应承担的义务、权利和责任3、教师聘任制也是教师分配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

应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上,在分配上打破平均主义,按照工作实绩拉开差距。

材料题

一、你认为我们高校应该从此安全中吸取什么经验教训。1、学校对学生处分,

要求做到:一是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理由,证据充足,论据明

确,定性准确和处分恰当。二是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早辩。三是对学生的处分

书内容须有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早辩的权利和时限。2、

针对案例中学校的处理决定只引用了本校的规定并未引二、用教育部的规定有

做法,学校在处分学生时,要依据法律效力大的教育法规。学校损坏公物、违反

纪律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是合法的,而对学生给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

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

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我国《行政处

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实施。”第17版权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

以在法宝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可见,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管理

公共事务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才拥有行政处罚权。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

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有行政处罚权,学校是事业单位,当然也就没有行

政处罚权,学校是事业单位,当然也就没有行政处罚权,无权对学生进行罚款。

三、该校电视台在教室同路人安装摄像头,拍摄并曝光学生的违纪行为,不符合

法治的基本精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具体地说,这一做法在法律上侵犯了学生以

下三方面的权利:1、学生的肖像权,学校违背学生意愿拍摄其形象,同时也不

是用于法律规定的用途,这与法律的规定不相符合。2、学生的隐私权。学校对

个人隐私问题予以摄像,甚至摄像后予曝光,都是不合法的。3、学生的名誉权。

将学生的违纪行为(特别是公德领域的轻微违纪行为)予以曝光,可能会造成当

事学生社会评价的降低,并给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从而构成对学生名誉的损害。

学校培养学生的公告应采取恰当的手段。

四、1、首先,荆州师范学院此举的出发点是为了让更多的贫困生得到资助,这

是应当肯定的。但问题是,那些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本身就是贫困学生,有的

甚至连基本生活费都没有着落。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获取国宝奖学金的机

会,本来可以借此摆脱困境,现在却因为捐出了“数额巨大”的奖金,使自己在

经济上再次陷入困境,这显然不合情理,也不公平。2、由于获奖者对奖学金的

支配权得不到保证,必将打击贫困大学生竞争国家奖学金的积极性,这违背了设

立国家奖学金的初衷。《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按国家有关规定

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荆州师范学院的做法显然侵犯了获得国

宝奖学金的这一权利。

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的工作必须在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依法保

证教育的公平性原则的实现。

五、本案中甲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二:一是通宵打麻将,制造噪音,扰乱正常的生

活秩序,给邻人造成妨害。这在民法上涉及到相邻关系的纠纷,噪音分割构成相

邻关系上的“不可量侵入”,受害人乙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损害赔偿。当然,理

论上也有观点认为噪音犯了公民的休息权和安宁居住的权利,通过人格权予以保

护,但鉴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承认休息权、安宁居住权作为法定人格权类

型,因此只能适用一般人格法益保护的条款,不如相信关系具体。二是甲辱骂乙

是妓女,并撕破其衣服的行为属公然侮辱他人,构成对乙名誉权的侵害。此外,

这种民事纠纷可以通过行政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我国

法律规定,关于这种民事纠纷可以采取各解、调整、诉讼,还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乙可以与甲通过让步达成各解,互谅互让,解决纠纷。(2)乙可以请求人

民调解委员会调解。(3)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甲的行为构成噪音侵

害和名誉权侵害,乙可要求甲停止侵害,并且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可请求精

神损害赔偿。(4)乙可以提起刑事诉讼,甲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我国刑法第246

条规定,侮辱行为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属自诉案件,乙也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损害赔偿。

本案中采取民事诉讼是比较好的方式,更具优越性,理由在于:第一,和解需要

双方配合,互谅互让,而本案中甲态度恶劣,而乙在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严重伤

害,和解很难取得圆满的成果。第二,调解不失为一种好方法,对维护邻里关系

也有利,但调解需要做出妥协和让步,是非不明,责任不清,在一定程度上牺牲

了正义,放纵了甲的恶性行为。并且,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很难获得补偿,

对甲通宵打麻将的继续性侵害也无法禁止。第三,刑事自诉虽然惩罚性重,但一

是侵权情节难认定构成犯罪;二是将导致邻里关系的极度恶化;三是刑事附带民

的赔偿较低,精神损害赔偿受到限制。第四,民事诉讼既能有羝地对甲作出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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