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研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研究

内容摘要:近年来,为加强党政队伍的廉洁性建设,建设法治社会,反腐工作已成为改善社会环境的重要工作内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对应对贿赂犯罪的多样性特点及有效打击相关主体实施贿赂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实现了司法工作的重大突破及刑法体系的逐步完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及学术界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其中对该罪适用主体的具体认定问题存在较多争议,如,“近亲属”适用依据,“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含义,“关系密切人”的具体范围等问题,正确认定及适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关键则是解决上述问题。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关系密切人

一、利用影晌力受贿罪相关理论

(一)利用影晌力受贿行为的入罪动因

(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形晌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八条‘明确影响力交易行为应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并指出一般主体企图利用公职人员所具有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好处,而公职人员利用其所具备的便利条件即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好处的条件并收受相应报酬的行为系影响力交易行为的两个对应层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从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意图或实际滥用所实际具有或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与否判定该行为是否属于影响力交易行为,但该行为性质的具体认定问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由司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该条文的法律意义在于将影响力相关的交易行为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我国刑法体系中虽然将受贿罪及斡旋受贿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但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特定关系所形成之影响力进行权钱交易的行为并未涉及。为促进国际反腐败合作及国内反腐斗争的开展,使我国立法与国际公约相衔接,将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势在必行。

(2)国内现状

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人际关系网也错综复杂。基于血缘、工作、感J 清等因素所缔结的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具体表现为父子、同事、雇佣、夫妻等各种形式,而各类关系均能对彼此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力。现实生活中,请托人往往在感知具备相应影响力的主体方面具有灵敏的洞察力,而受托人又因抵挡不住金钱诱惑或碍于情面等因素积极应允,使得双方达成“合意”,从而滋生了腐败的现实困境。“‘影响力’是指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形成的影响或改变对方心理活动或行为表现的某种能力。”5如何从法律层面界定这一概念,则涉及到对影响力的判断问题。法律层面的“影响力”来源于生活中纷繁复杂的人际交往,而“利用影响力”主要指利用生活中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的特殊关系所产生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带有消极色彩。影响力的大小取决于双方关系的密切程度,由于对该层关系的不正当利用行为日益普遍,使得司法实践中未在受贿罪及斡旋受贿罪规制范畴的变相受贿行为频发。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变相受贿及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收受不正当利益的新一类

表现形式,将各类贿赂行为有序纳入刑事法律规制范畴,符合加大反腐力度的国内的现状。

(二)利用影晌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主体比较

我国《刑法》将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分别进行规定,主要是对不同主体的不同犯罪行为进行区分。《刑法》第385条,o及《刑法》第388条‘,均为受贿罪,对于后者,刑法理论上一般称之为斡旋受贿罪,但其并非独立罪名,仅作为受贿罪的一种客观表现形式。由于受贿罪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完成权钱交易,在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较易把握,在此不作比较。针对斡旋受贿罪,该罪名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实施不法行为。实质上是对自身地位影响力的利用,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存在类似之处,而两个罪名的主体存在区别。斡旋受贿罪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主要针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近亲属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此罪名在法条上的规定是列出了一些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对于列举的犯罪主体,每个学者的分类标准也不同,有的是三种,有的是五种,但是大体只是分类标准范围宽窄问题,本质无差别。关键是对于列举出的犯罪主体,每位学者对其定义指向的内容的看法又是不同的所以造成颇多学术上的争议。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

很显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我国的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是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的统一,在认识内容当中包括:1、利用人明知道自己收受或者索取的财物是贿赂;2、利用人明知自己收受或者索取财物的行为会损害请托人以及其他公民大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3、利用人明知自己利用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意志因素包括两方面内容:1、对利用影响力的决意,即当利用人接受了请托人的请求或者收受了请托人的贿赂后就代表利用

人做处理利用自己影响力的决意。2、形成了占有贿赂的决意,即收受请托人的贿赂之后以自己占有的方式处置财产。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

受贿犯罪的客体历来是学者主要争议的焦点,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客体的不同表述不会影响到实践中对受贿罪的处理”’8。这种观点忽视了犯罪客体对于犯罪的作用,犯罪客体即是事物的本质,决定事物发展方向,具体到贿赂犯罪当中,它是受贿犯罪应受刑事处罚的根本依据,并且有助于司法实务工作人员区分罪与非罪。受贿犯罪的客体学说大体分为两种,即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而简单客体的具体内容又可分为几种表述:1、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2、公务员的清廉义务. 3、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z,观点一是近些年流行的观点,吸收了日本刑法学派的观点,但是笔者仍然对此有疑问,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在其立场上来看是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来说,换言之是相对于行贿者而言的。这样就产生了一些歧义,为什么不是站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角度上来说是不可出卖性的,而且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预示着行贿者是主动的,受贿者是被动。但实践中却存在国家工作人员索贿的情形。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与受贿罪的客观方面最大的不同的是,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通过借助对权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简而言之,本罪是行为人影响力与贿赂直接挂钩,从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笔者认为对于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主要是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利用影响力的认定;二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三、利用影炯力的认足

(一)影响力的认定

平常生活中的影响力,顾名思义,即是一件事物的传播、导向让人接受的能力。但法律上的影响力之说并不等同于生活中的语言。“法律上所说的影响力是根据背后支撑的因素是否具有权力的作用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权力性影响力指的是具有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制约的下属或非制约性的同事产生的影响力。而非权力性影响力指的是不具有权力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其关系密切人产生的影响力。据此有论者认为本罪的“影响力”是指非权力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