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研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特殊主体主要包括: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包括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所谓“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可从几个角度加以判断:(1)亲缘关系,如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关系的人,情妇(夫)可以作为特殊亲缘关系对待;(2)感情关系,如与国家工作人员平素关系十分密切,来往较多的人,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同学、战友、同事、故交关系等且保持交往的人,专门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和协助工作的人员,如秘书、司机、勤务员等;3、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原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但在实际利用影响力贿赂时,已经实际丧失了原有职务,如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
二、如何理解“影响力”影响力是国家工作人员固有的权力、地位、职务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力,影响力的核心内容是权力,权力是通过具体的职务体现出来的,所有没有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产生影响力。
非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近亲属、情妇(夫)、其他密切关系等对国家工作人员所产生的影响力,只是犯罪的方法和手段,国家工作人员本身具有的影响力,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必要条件。
三、“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利用影响力”如何认定具有职务上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若下级认为与其上级有某种联系的行为人所托事项能否办妥,将直接影响着上级对自己的评价,可以认定该行为人与该上级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且该行为人利用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关系的影响力。
比如像招投标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向负责招投标活动的该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明示或暗示希望请托人进入招投标范围并获得中标,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取得优势,影响公平竞争,帮助请托人中标,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问题研究
也有 观点 认 为 , 于 “ 亲 属 ” 关 近 的范 围界 定 应 以
切 的人 ” 指 与 该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以亲 情 、 谊 、 益 是 友 利 等 因素为纽 带之 间形成 的较 为亲 近 的特殊关 系人 。 ⑤
也 有人认 为 , 关 系 密 切 的人 ” 要 存 在 于 以下 “ 主 几 种 常见 的关 系 : 亲戚 关 系 ( 近 亲 属 ) 情 人 关 系 、 非 、
员。“ 用影响 力” 利 用影 响 力受贿 罪 的构 成要 件要 素 , 性质 上 表现 为行 为人 利 用 自己与现 职 国 利 是 在 家工作人 员的近 亲属 关 系和其他 密切 关 系作 为 交 易的筹码 , 通过 现职 国 家工作人 员的职 务行 为 , 为请
托人谋 取 不正 当利益 , 索取 或者 收 受请 托人 财物 。行 为人构 成利 用影 响力 受贿 罪 , 请托人 的行 为不 构
其 二 , 法 的 实施 关 系 到 行 为 人 的 重 大 人 身 权 刑 益, 刑法 概念 的过 度扩 张解 释不符 合刑 法谦抑 性 的要 求, 在立 法机 关 没 有 就 “ 亲 属 ” 近 的范 围作 出 有 权 解
释 之前 , 考虑 到法 律实施 的统一 , 这里 的“ 亲 属 ” 近 应 该 在刑 事 法 律 范 围 内进 行 界 定 较 为 妥 当 , “ 亲 即 近 属” 主要 是 指 夫 、 、 、 、 、 、 胞 兄 弟 姐 妹 。 妻 父 母 子 女 同 虽 然这 种界 定范 围相 对 狭 窄 , 比较 容 易认 定 , 但 既显
要有三种 规定 : 是 《 事诉讼 法》 一 刑 第八 十二条 第 ( ) 的规定 : 近 亲 属 ” 指 夫 、 、 、 、 、 、 六 项 “ 是 妻 父 母 子 女
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研究
将 祖 父 母 、 祖 父 母 、 子 女 、 孙 子 女 以 及 同 父 异 母 或 者 同 母 外 孙 外 异 父 的 兄 弟 姐 妹 、 兄 弟 姐 妹 、 兄 弟 姐 妹 等 非 同 胞 兄 弟 姐 妹 等 养 继
取 不 正 当利 益 , 一 种 用 影 响 力 与 贿 赂 的 交 易 。 因 此 , 定 “ 是 确 利
出去了 。 -
的人 , “ 即 国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近 亲 属 或 者 其 他 与 该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 “ 职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以 及 其 他 与 、离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 这 弥 补 了 立 法 上 惩 治 对 不 具 有 身 份 却 具 有 受 ,
响力 受 贿 罪 则 将 主 体 扩 大 至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以 外 不 具 有 公 职 身 份
法不可混为 一谈 , 规定 与我 国的传 统 的亲 属观念 也不 相符 合 , 此
缺 乏 现 实 合 理 性 , 是 将 对 行 为 人 可 以 产 生 现 实 影 响 力 者 排 除 更
据《 事诉 讼法 》 八 十 二条 的规定 , 亲属 是 指夫 、 、 、 、 刑 第 近 妻 父 母
子 、 、 胞 兄 弟 姐 妹 。对 于 应 适 用 哪 一 范 围 , 法 实 务 界 及 理 女 同 司
论学术 界争论不休 , 者认为 后者 规定 的近 亲属 法范 围过 窄 , 笔 应 以最高 法关于执行《 法通则 》 解释 为宜 。 民 的
近 亲 属 关 系 是 以血 缘 联 系 、 姻 关 系 等 形 成 和 发 展 起 来 的 , 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名 的 关键 。
关键 词 : 利用 ; 响 力 ; 影 受贿
中图分类 号 : 9 D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7—9 5 2 1 )5 0 3—0 10 0 X(0 0 0 —0 9 5
地位 形 成 的便 利 条 件 实施 前 款 行 为 的 , 照前 款 的规 定 依
身边 人 ” 贿 问 题 时 , 于能 够 查证 其 与 领 导 干 受 对 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 情 人 等 “
部共同受贿的, 一般均以受贿罪共犯处理 ; 对于许多无法
查 证 其 与领 导 干 部 共 同受 贿 的事 实 的 , 无 法 追究 其刑 则 事 责任 。
者 有其 他较 重 情节 的 , 三 年 以下有 期 徒刑 或 者拘 役 , 处 并
处 罚金 ; 额 巨大 或 者有 其他 严 重情 节 的 , 三年 以上 七 数 处
贿罪属于职务犯罪 , 必须 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至于非 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 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问题 , 刑法没
《 国法 院审 理经 济 犯 罪 案 件工 作 座 谈 会 纪要 》 其 中规 全 , 定 :根 据 刑 法 关 于共 同犯 罪 的规 定 , 国家工 作 人 员 与 “ 非 国家 工作 人 员勾 结 、 同受 贿 的 , 当 以受 贿罪 的共 犯追 伙 应 究 刑事 责 任 。 司法实 践 中 , 查处 一些 领 导干 部 的子 女 、 ” 在
) 男 , 南 南 阳人 , 南 省人 民检 察 院 副检 察 长 。 , 河 河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问题研究_张开骏
·经济刑法·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9期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问题研究*张开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人实施共同受贿犯罪时,立足实行行为并综合考察受贿故意和职务、取财行为的时间和内容等要素,判断核心角色以确定共犯性质;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时,与受贿罪形成观念竞合,应以受贿罪论处以实现罪刑均衡,关系人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共犯中图分类号:D F6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10)09-0060-07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1。
惩治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以及与国际接轨的愿望,催生了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人单独受贿犯罪的立法化。
该罪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人受贿但不成立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又不能以受贿罪单独处理,从而双方都得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某些情形,给予了刑事规制,因而填补了惩治受贿犯罪“漏洞”,严密了刑事法网;该罪也呼应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八条规定的影响力交易犯罪的部分内容,是我国加入该公约后履行国际义务、促进反腐败刑事立法国际化的必要举措;从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出发,新罪是我国反腐倡廉和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的反腐决心。
新罪名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都相对欠缺,鉴于现实生活中贿赂犯罪的复杂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特别是与受贿罪的共犯问题值得探讨。
这对于实现罪刑均衡,协调贿赂罪名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践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受贿犯罪共犯的影响及规范解读(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对受贿犯罪体系的影响《修正案(七)》之前,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只存在无罪、受贿罪单独犯和共犯三种情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施行,最大的优点是对原来一些无罪处理的情况进行了规制,比如关系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而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情或者谎称不知情而又无从证明的情形,原来双方都不符合受贿作者简介:张开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9级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我国历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的考察
▲ { I } I 缸金
唤 妻子 加 以斥责 , 说 明其妻 子未 被采取 强制 措施 , 不承 担刑 事责 受 中华法 系影 响 的国家 中去
盛 唐时 期 的辉 煌体现 在法 制领域 就是制 定 出了使后 世敬仰 、
代 表 古代立 法水 平缩 影 的 《 唐律 疏议 》 。《 唐律疏 议 》 的立法 水平 往往 认 为不需要 对其 家眷进 行行 为上 的限制 , 其 亲属 也往往 认为 即使今 天 的我 们也 不得 不对 其 叹服 。在 唐律 中我 们可 以看 到 当 有 靠 山而 在 日常行为 中有恃 无恐 , 明 目张 胆进 行受 贿 、 索贿 , 在此 时的立 法者针 对 官员亲属 犯罪所 设立 的严密 精细 法律条 文 , 感 觉 过 程 中这 些高 官并 不能对 于 其家 眷 的每一 次 受贿 行为 都 了如指 出 了对 于 该类犯 罪 的重 视程度 。唐 律疏 议第 1 4 6条记 载 : “ 凡 监 掌 , 但一 旦事 发 , 高 官即便 真不 知情 也免 不 了随其 家人 一起 被投 临之 官家人 , 于所 部有 受乞 、 借贷、 役使、 买 卖有剩 利之属 , 各减 官 入 监狱 。不过 对于 一般 官 吏来 说就 不用 担心 这种 麻烦 。因为 该
亲 的处 罚措 施 。
立法 大多 是对其进 行模仿 或者 加 以修 改 , 其 影响 力也传 播到其他
明朝 律法 规定 , 对 于不 知情 的官 员不用 承 担刑 事责 任 。《 大 清 律例》 的规定 与《 明律》 差不 多 , 但 也有 些变化 , 如增 加 了家人收 受 财物 按官 吏受贿 处 罚, 加 重 了对亲 属 的处罚 力度 。 当时 的高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探析
常活 动 以及 国家工作人 员公 务行 为的廉洁
国家工 作人 员的近 亲属 :二 是离职 的国家
工 作 人 员 ;三 是 其 他 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离 职 的 国 家 工作 人 员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上 述 三 类 人 员 应 如 何 界 定 , 笔 者 认 为 既 要 依 据 相 关 的 法 律 规 定 , 同 时 又 要 紧 密 结 合 我 国 的 国 情 、 社 情 和 司 法 工 作
性。理 由如下
一是 《 刑法修正案 ( ) 七 》
切 ” 的 特 征 ,结 合 立 法 背 景 和 当 前 反 腐 败 案件所呈现的新情况、新趋势来界定。 “ 关 系 密 切 ” 可 以理 解 为 人 与 人 之 间 某 种 性 质
将 该 罪 规 定 在 “ 污 贿 赂 罪 ” 一 章 中 ,并 贪
由于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犯 罪 中 , 所 涉 及 到 的 国家工作人 员没 有直接 利用本 人职务 上 的 便 利 , 所 以在 对 该 罪 所 侵 犯 的 客 体 的 认 识 上 有 所 分 歧 。 笔 者 认 为 , 利 用 影 响 力 受贿 罪 所 侵 犯 的 客 体 应 当是 国 家 机 关 的 正
规 定 了 “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 。 如 何 在 司 利 法实 践中准 确理解 和把 握利 用影响 力受贿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以 正 确 适 用 法 律 , 有 效 惩 治 犯 罪 ,是 司 法 实 务 工 作 者 必 须 要 认 真
指 曾 经 依 法 在 国 家 机 关 、 国有 公 司 、企 业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的行 政环 境 。
社会经 济活动 的变 化带 来的 是现 实生活 中受贿 犯罪 的手段 、
Lg ly tm An o it e aS se dS cey
{占 I 缸金 } J I
20 8 () 0 年 月 上 1
利 用影 响 力 受贿 罪 的 : 适 用问 题 探析 去律
龙 渊
摘 要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确定的新罪名, 对于进一步严 密我 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法 网, 科学打击受贿犯罪行为, 加 大对腐败犯罪的刑法惩治力度, 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试从该罪的立法背景与意义探究该罪名成立的理论基础, 并 结合 司法 实践 , 该罪 的 四方 面构 成要 件 角度 出发 , 体分 析研 究适 用 中可 能存在 的 问题 , 出切 实可行 的 建议 , 从 具 提 以期对 利
( ) 罪客体 方 面的 实践把 握 一 犯
府必 须要对 人民群 众 的期望 和要求 做 出相应 的回应 , 严惩各 种职
在利用 影 响力受贿 罪 中, 犯罪行 为 人是利 用 国家工作 人员 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究
作人 员 的近亲属 ; 二是 与 国家工 作 人员 或者 离 职 的
国家工作人 员 的关 系 密 切 的人 ; 三是 离 职 的 国家工 作人 员 。笔者 对这三 种犯罪 主体逐个 作一 阐明 。
( ) 亲属 范 围的界 定 一 近
包 括三 种人 : 是 国家工 作 人员 或 者 离职 的 国家工 一
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 它规定 :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 “ 属 或者其他 与该 国家工 作 人员 关 系密 切 的人 , 过 通
该 国家工作人 员职 务上 的行为 , 者利 用 该 国家工 或 作人 员职权或 者地位 形 成 的便 利条 件 , 通过 其 他 国 家工作人 员职务 上 的行 为 , 为请 托人 谋取 不 正 当利 益, 索取 请托人财 物或者 收受请托人 财物 , 额较大 数 或者有其 他较重情 节 的 , 3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 或者 处 拘役, 并处罚 金 ; 额 巨大 或者 有 其他 严 重情 节 的 , 数
的诸 多问题 存在 争议 。对 于犯 罪主体 中的近 亲属 、 系密切 的人 和 离职 的 国家工作人 员的 范 围如何界 定 以 关 及 犯罪客观行 为 中的利用职权 和地位 形成 的便 利条 件 、 正 "利 益作 何 解读 等 问题 , 需要 进 一 步 予 以探 不 - 3 都
究。
关键词 : 利用影 响力 受贿 罪 ; 罪主 体 ; 犯 影响 力 ; 客观行 为 ; 不正 当利 益
确定 罪名的补 充 规定 ( ) , 罪 名是 利 用 影 响力 四 》新 受 贿罪 。徒法不 足 以 自行 , 对 本条 犯 罪构 成 中犯 故
于 执行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诉讼 法 >若干 问题的 解 释》 十一 条规定 :行政 诉讼 法第 二 十 四条规 定 第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探究
法 学。
・- -— —
1 3 .— 0 - . —
况 下 . 照 原 来 的法 律 和 司 法 解 释 . 为 没 有 证 依 因 据证 明 国家 工 作 人 员 知 道 与 其 关 系 密切 的 人 的 行 为 ,所 以只 能认 定 他没 有 受贿 的意 图 和行 为 , 判 定 无罪 对 于与 国 家工 作 人员 关 系 密 切 的人 , 也 就 不可 能 成立 受贿 罪 的共犯 . 致无 法 追 究其 导
2 1 第 4期 00年 ( 第1 总 1 3期 )
吉 林 公 安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u M f in P bi e ui a e o m o l u l S c rt Ac d my Ji c y
No 4, 0 0 . 2 1 J n No 13 u e, . 1
主体是 否 就 受贿形 成 了通谋 .同时要 分情 况作 具体 而详 细的分 析 、论证 。
关 键 词 :影 响 力 ; 受 贿 罪 ;犯 罪 构 成 ; 受 贿 罪 共 犯
中图 分类 号 :D 1 . 9 73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7 — 5 1 (o o 4 0 0 — 8 6 1 0 4 2 l )0 — 1 3 0
与 本罪② 联 系 的受 贿 行 为 但 第二 项 中包 括 了 相
我 国《 刑法 》 规定 的两个 犯 罪 , 由公 职 人 员 实施 即 的 斡 旋受 贿 行 为 和 由非公 务 人 员 实 施 的 利 用 影
近 年 来 . 国的 反 腐倡 廉 工 作 取 得 了显 著 成 我 效 . 随 着 反 腐 斗 争 的深 入 . 出现 了一 些 新 情 但 也 况 。正如 全 国人 大 常委会 法工 委刑 法 室 副主任 黄 太 云所 言 : 一 些 国家 工 作人 员 的配 偶 、 女 打 着 “ 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有关问题研究
构成进行 了分析 ,与受贿罪、斡 旋受贿 罪进行 了一定的 区分。对于利 用影 响力受贿 罪,现行 立法 尚存在不足 ,需进行立法上的
【 关键词 】 利用影响力受贿;构成要件 ;区分
一
、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的概 述
并且 希望请托 人能够给付财物或 自己会 主动向请 托人索贿。
( 四 )客观方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中的 “ 影 响力” ,应 属于非权力性影响力 ,是基 于行 为人 与国家工作人员之 间的 亲缘关系 、情感关 系 、利益关 系等而衍生的与他人之 间的利 益关系。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方式 : ( 1 )是行为人利用 了其 对 国家工作人 员的 “ 影 响力” ,行为人直 接对 国家工作人 员
称 的斡旋受贿罪 ,即 《 刑法 》第 3 8 8 条之规定 : 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 的便利条件 , 通 过其他 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 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的,以受贿罪论处 。该 罪同利用影 响 力受贿罪的 区别主要有三点 : 第一 ,犯 罪主体不 同。斡旋受 贿罪是身份 犯 ,其犯罪 主体 是 国家工作人 员 ; 而 利用影响力 受贿罪 的主体是 国家工作人 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 国家 工 作人员关系密切 的人 。第 二 ,利用的条件不 同。斡旋受贿 罪 的主体必须是利用其本人 职权 或者地位形成 的便利条件 ,通 过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 的行 为 ,为请 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 益 ,其 利用 的条件是基 于其 职权 或者地位对其他 国家工作人 员形成 的政治 或经济上 的制 约条件 ; 而利用影 响力 受贿罪 的主体 利 用 其与 国家 工作人员有 近亲属或 者其他 密切关 系这一条件 ,
普通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问题研究
普通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问题研究作者:李程林来源:《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1期[摘要] 鉴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认定上存在许多疑难和分歧,本文通过将该罪与普通受贿罪比较研究,在其犯罪客体、“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以期能够在普通受贿罪的参照下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出合理的认定。
[关键词] 客体;“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中图分类号] D924.3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6639(2013)01-0021-08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在其第十三条中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自此我国《刑法》受贿类犯罪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这既是积极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也是适应司法实践惩治腐败行为的需要。
尽管该罪设立的意义重大,但毕竟是新罪名,在对其某些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上理论界还存在着分歧。
笔者在此尝试通过比照普通受贿罪某些问题的研究,来厘清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关问题。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一)普通受贿罪的客体这里所说的普通受贿罪是指《刑法》第385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为了与《刑法》第388条的斡旋型受贿罪相区别。
关于受贿罪(包括了斡旋受贿)的客体在国外理论界有很多学说,主要有信赖说、公正性说、国家意志篡改说、不可收买性说、折中说、清廉义务说[1]。
我国的通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
由于受贿罪的客体要说明因过去职务行为而索贿受贿构成受贿罪,因公正的职务行为而索贿受贿也构成受贿罪,以及对于斡旋受贿的行为也构成受贿罪,所以笔者认为如果单从涵盖性上看,国外的信赖说和我国的廉洁性说都是比较全面的,但由于廉洁性说本身的含义具有不确定性,因而信赖说更有说服力。
信赖说又有不同的内容:德国的信赖说认为,受贿罪的法益是国民对职务行为的公正性的信赖,不包括职务行为的公正性本身;而日本的信赖说认为,受贿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以及国民对职务行为的公正性的信赖,包括职务行为的公正性本身[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依据研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依据研究作者:房启蒙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6期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渊源从国际的角度来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来源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我国刑法学者赵秉志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源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八条规定的影响力交易犯罪。
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有义务将公约内容转化为国内立法,因此,我国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出现同时也是在贯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精神。
从国内的角度看,有些学者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来源的党的纪律文件,如1990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3条等。
二、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必要性和紧迫性19世纪末,震惊国内外的我国某沿海城市走私案案发,其涉案金额530亿元之巨,案件涉及面之广,是前所未见;犯罪人的‘交友之术’更是令人惊叹!“高息举债”、“红楼淫影”、“高薪招‘亲’”等等挖空心思的手段,远超你我的想象。
“招‘亲’付高薪”。
犯罪人为了全面打开走私渠道,将当地涉及检察监督部门的关键人物的子女亲属全部招进公司,予以极高的薪资和福利待遇。
这些关键部门关键人物的子女亲属为自己公司的‘生意’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因为无法可依,他们却未受到应得的审判。
而另一影响力较小的案子,由于三百八十八条的修改,得到了适当的审判。
另外近几年这类犯罪频发,从地域上看,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在中国已经十分普遍了;从时间上看,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现象存在已久,正印证了古话中的‘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从涉案官员的级别来看,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是压在国家的稳定的一座‘大山’,并对社会风气有极其恶劣的影响;从正义价值上看,三百八十八条的及时修改体现了我国对法律正义的追求和维护。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的较为详实,本文不再分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期刊名称】《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1(000)004
【摘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明确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内,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关系人在非共犯情况下单独构成犯罪的问题,契合当前反腐斗争的需要,同时亦为立法对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积极回应.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仅对该条的罪名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其主体范围、客观行为等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页数】6页(P12-17)
【作者】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
【相关文献】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J], 丁传希;李婷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J], 曹娟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探析 [J], 张传伟;张霞
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探析 [J], 谢思美
5.我国《刑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法律适用困境与路径 [J], 王琳琳;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贿赂犯罪主体的再探究——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视角
J u l fAn u c t n l o ma h i o Vo a i a lg ol e Ofc r o Col eo P i f es e f c i
贿 赂 犯 罪 主 体 的 再 探 究
— —
以利 用 影 响 力 受贿 罪 为视 角
员 有 亲 属 、 妇 ( ) 以 及 其 他 共 同 利 益 关 系 的 人 ” 情 夫 、 。 “ 职 的 国家工 作人 员 离 “ 指 曾经 是 国家工作 人 员 , 是
但 由于离 休 、 休 、 职 、 退 等原 因 已离 开 了 国家 退 辞 辞 工 作 人 员 岗 位 的 人 。【
施 的受贿 行为 , 定 为犯 罪 。 规
近 年 来 , 着 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变 化 , 贿 案 件 出 随 受 现 了 一 些 新 情 况 、 问 题 , 贿 手 段 不 断 翻 新 , 具 新 受 更
隐 蔽 性 、 杂 性 , 办 理 受 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带 来 一 定 复 给
石 莹 莹
( 东政 法 大 学 研 究生 教 育 学 院 , 海 华 上
20 5 ) 00 0
【 摘 要 】 刑 法修 正 案 ( ) 增 设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填 补 了反 腐 败 制 度 和 法律 体 系存 在 的 空 缺 , 我 国 打 击 《 七 》 为
腐 败 犯 罪 提 供 了 法 律 支 持 和 保 障 。 笔 者 尝 试 以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为 视 角 。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的 主 体 、 贿 从 与
赂 犯 罪 主 体 范 围 比 较 及 贿 赂 主 体 的 处 罚 认 定 几 个 方 面 对 贿 赂 犯 罪 主 体 再 探 究 ,以 资 借 鉴 。
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关键 词
影响 力受 贿 罪 确定原 则 法律 适 用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0 9 (0 9 1一8 2 10 . 5 22 0 ) I 50 0
中图分类 号 : 9 4 D 2. 3
一
、
利用影 响 力受 贿罪 的立 法背 景和 意义
社会 需要 与刑 法完 善 的 良好 对接 。 并增 强 了刑法 的适用 性 、 对 针 性、 时代性 和利. , 学性 有利 于我 国 的刑事立 法和刑 事司法 实践 , 对
有发 生 。 以往 的司法 实践 中 , 在 由于 缺乏 对“ 身边 人” 犯 的具 体 贿 的 确定 , 反映 了社 会 需要 , 符合 马克 思主 义关于 法律 发展 的 观 点 。 年来 , 败 的存在 越来 越 引起广 大人 民群 众的愤 懑 。 近 腐 这
一
规定 , 往 引用刑法 总 则关 于共 同犯 罪 的规 定, “ 往 将 身边 人 ” 为 作 受贿 的共犯 来追 究其 刑 事责 任 。一 旦其 未 与 国家工 作 人员 形
( ) 一 立法 背号
第一 , 社会 发展 的需 要 。近 年 来 , 国查处 的领 导干 部受 贿 于 实现刑 法 的与时俱 进 与科学 发展 , 我 乃至 推进我 国刑事立 法的科
犯罪 中 , 领导干 部 “ 身边 人” 配偶 、 如 子女 、 情人 参与犯 罪 的 象屡 学 化和 现代化 , 有至 关 重要 的意 义 。另一 方面 , 用影 响力受 具 利
务上 的行为 , 为请托 人谋取 不 正当利 益 , 取 、 索 收受请 托人 财物 的 在我 国实 行统 一刑法 典 的刑事 立法模 式下 , 根据 国家经济 社会 的 现象 时有发 生 。 为最大 限度 惩 治腐 败 , 立利 用影 响 力受贿 罪势 发展 进程 中 出现 的 问题 , 确 及时 确定新 罪 名以对刑法 典进行 利学而 . 在必然 。 二 , 立法 上强 化 反腐 的需 要 。 照传 统 的观 点和我 及 时的 修改 , 第 从 按 既符 合法 律修 改 的需要 , 适应 了社会 需要 和情势 也
受贿罪论文受贿罪处罚论文: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务操作之困境
受贿罪论文受贿罪处罚论文: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务操作之困境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反腐败斗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批批腐败高官相继落马。
但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目前在处理涉及腐败案件时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引起了司法工作者尤其是长期处于反贪一线的检察干警的深思和关注。
该些问题集中体现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此外一些离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这些行为无疑是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公正性的践踏,是亟待铲除的制约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一大毒瘤,但由于在刑法上缺乏相应的罪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检察机关对该种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深感手中没有法律的武器,只能长期任由该种违法行为逍遥法外,缺乏法律的制约致使该种潜规则愈演愈烈,社会上也形成了一种“贪官手铐也有家人一半”的说法。
为了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需要,也为了将贪腐官员周围的关系密切人纳入刑法的惩戒范围,国家审时度势于2005年批准参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简称公约),并以《公约》第18条“影响力交易罪”为立法渊源,结合我国司法实际,于2009年2月28日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同年9月,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中,对该修正案的第13条明确定名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内容及立法的深远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行行为研究
工 作人 员 的职务 行 为 , 该 国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职务 行 但
为不是 本罪 的实 行行 为 。行 为人 构成 本 罪利用 影 响
力; 索取 或者 收受 财物 。
力 是非 权力 性影 响力 , 些行 为 人 通 常 不 具有 国家 这
收 稿 日期 : 2 1 —0 0 1 4—2 5
基 金 项 目 : 河 南 省科 学 技术 厅 软科 学 项 目《 用 影 响 力 受贿 罪 若 干 问题 研 究 》 12 04 0 4 ) 阶 段 性 研 究 成 果 , 受 郑 州 大 学 西 亚 斯 利 ( 14 0 5 2 8 的 并 国 际学 院 2 1 0 1年度 科 研 经 费 资 助 。 作 者 简 介 : 高 志 玲 ( 9 7 ), , 南邓 州 人 , 州 大 学 西 亚 斯 国 际 学 院 法 学 院讲 师 , 学 硕 士 。 17 一 女 河 郑 法
一
罪 ) 其能通 过 国家 工作 人 员 的行 为 , , 为请 托 人 谋 取 不正 当利益 , 所凭 借 的就是其 所具 有 的影 响力 。 其
如前 文所 述 , 罪 的行为 方式 有两 种 , 用影 响 本 利 力 的情形 在两 种不 同 的行 为模 式下 也有 差异 。在 第
一
种 行为模 式 中 , 为人 利用 的影 响力 比较 直接 , 行 其
实 行行 为 是 犯 罪 构 成 客 观 方 面必 要 的 构 成 要 素, 对某 一犯 罪 的实 行 行 为 的研 究 不 仅 关 系着 对 该 罪 本质 的认 识 , 影 响着 对 该 犯 罪形 态 的判 定 。利 也
一
、
利 用 影 响 力 的 行 为
本 罪 罪 名 为利 用影 响力 受 贿罪 , 条 文 表 述 中 但 并 没 有 出现 “ 用影 响力 ” 利 的字 样 , 为人 也 不 是 国 行 家工作 人员 ( 即使 行 为人 是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实施 在 行 为 时 , 也没有 利 用其 国家工 作人 员 的身份 , 其 没有 利用 其权力 性影 响力 , 否则 , 行为 构成 斡旋 型受贿 其
论我国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由于我 国刑 法 规定 了非常 严格 的共 同犯罪 成立 条 件, 此, 想认 定关 系人 与 国家 工作 人 员构成 共 因 要 同犯 罪往往 比较 困难 。在共 同受贿 的情 况 下 , 果各 共犯 人 的分 工 不 同, 么就 要求 每个 共 犯人 不仅 要 如 那 明知 自己的行 为 内容, 而且 还要 对其 他 共犯 人 的行为具 有 明知 , 成立 共 同故意 。具体 而 言, 国家工 作 才 在 人 员 与关系 人存 在 明确 分工 的情 况 下 , 国家工 作 人员 负责 为 请托 人谋 取 不正 当利 益, 系人 负责 索取 或 关
亲 属 等其 他 关系 密切 的 人( 以下 简 称 关系 人) 纳入 受 贿犯 罪 规 制对 象 的范 围, 有 国 内方 面 的原 因, 有 既 也
国际方面 的原 因 。
( ) 国内看, 关系人 纳入受贿犯罪规 制对象的范围主要是为 了填补我 国传统刑事立法和司 一 从 将
法对 这些 关 系人 无 法规制 的漏洞
方面 的原因阐述 了我 国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 , 进一步概 括了利用 影响力受贿罪及与其它罪的区别 , 在此基础上
指 出 了我 国利 用 影 响 力受 贿 罪 存 在 的法 律 缺 陷 , 并提 出 了相 应 的 完 善 内容 。
[ 关键 词 】 响力 受 贿罪 影 立法背景 区别界限 缺 陷及 完 善 【 DOI  ̄jdi 036  ̄i n17 — 2 72 1 .1 9 编 ] o 1 . 9 .s . 4 6 8 . 1 . 7 : 9 s 6 0 O0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研究
内容摘要:近年来,为加强党政队伍的廉洁性建设,建设法治社会,反腐工作已成为改善社会环境的重要工作内容。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对应对贿赂犯罪的多样性特点及有效打击相关主体实施贿赂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实现了司法工作的重大突破及刑法体系的逐步完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及学术界引起了激烈的讨论。
其中对该罪适用主体的具体认定问题存在较多争议,如,“近亲属”适用依据,“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含义,“关系密切人”的具体范围等问题,正确认定及适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关键则是解决上述问题。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关系密切人
一、利用影晌力受贿罪相关理论
(一)利用影晌力受贿行为的入罪动因
(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形晌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八条‘明确影响力交易行为应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并指出一般主体企图利用公职人员所具有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好处,而公职人员利用其所具备的便利条件即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好处的条件并收受相应报酬的行为系影响力交易行为的两个对应层面。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从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意图或实际滥用所实际具有或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与否判定该行为是否属于影响力交易行为,但该行为性质的具体认定问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由司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
该条文的法律意义在于将影响力相关的交易行为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
我国刑法体系中虽然将受贿罪及斡旋受贿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但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特定关系所形成之影响力进行权钱交易的行为并未涉及。
为促进国际反腐败合作及国内反腐斗争的开展,使我国立法与国际公约相衔接,将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势在必行。
(2)国内现状
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人际关系网也错综复杂。
基于血缘、工作、感J 清等因素所缔结的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具体表现为父子、同事、雇佣、夫妻等各种形式,而各类关系均能对彼此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力。
现实生活中,请托人往往在感知具备相应影响力的主体方面具有灵敏的洞察力,而受托人又因抵挡不住金钱诱惑或碍于情面等因素积极应允,使得双方达成“合意”,从而滋生了腐败的现实困境。
“‘影响力’是指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形成的影响或改变对方心理活动或行为表现的某种能力。
”5如何从法律层面界定这一概念,则涉及到对影响力的判断问题。
法律层面的“影响力”来源于生活中纷繁复杂的人际交往,而“利用影响力”主要指利用生活中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的特殊关系所产生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带有消极色彩。
影响力的大小取决于双方关系的密切程度,由于对该层关系的不正当利用行为日益普遍,使得司法实践中未在受贿罪及斡旋受贿罪规制范畴的变相受贿行为频发。
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变相受贿及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收受不正当利益的新一类
表现形式,将各类贿赂行为有序纳入刑事法律规制范畴,符合加大反腐力度的国内的现状。
(二)利用影晌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主体比较
我国《刑法》将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分别进行规定,主要是对不同主体的不同犯罪行为进行区分。
《刑法》第385条,o及《刑法》第388条‘,均为受贿罪,对于后者,刑法理论上一般称之为斡旋受贿罪,但其并非独立罪名,仅作为受贿罪的一种客观表现形式。
由于受贿罪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完成权钱交易,在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较易把握,在此不作比较。
针对斡旋受贿罪,该罪名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实施不法行为。
实质上是对自身地位影响力的利用,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存在类似之处,而两个罪名的主体存在区别。
斡旋受贿罪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主要针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近亲属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此罪名在法条上的规定是列出了一些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对于列举的犯罪主体,每个学者的分类标准也不同,有的是三种,有的是五种,但是大体只是分类标准范围宽窄问题,本质无差别。
关键是对于列举出的犯罪主体,每位学者对其定义指向的内容的看法又是不同的所以造成颇多学术上的争议。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
很显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我国的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是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的统一,在认识内容当中包括:1、利用人明知道自己收受或者索取的财物是贿赂;2、利用人明知自己收受或者索取财物的行为会损害请托人以及其他公民大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
3、利用人明知自己利用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
意志因素包括两方面内容:1、对利用影响力的决意,即当利用人接受了请托人的请求或者收受了请托人的贿赂后就代表利用
人做处理利用自己影响力的决意。
2、形成了占有贿赂的决意,即收受请托人的贿赂之后以自己占有的方式处置财产。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
受贿犯罪的客体历来是学者主要争议的焦点,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客体的不同表述不会影响到实践中对受贿罪的处理”’8。
这种观点忽视了犯罪客体对于犯罪的作用,犯罪客体即是事物的本质,决定事物发展方向,具体到贿赂犯罪当中,它是受贿犯罪应受刑事处罚的根本依据,并且有助于司法实务工作人员区分罪与非罪。
受贿犯罪的客体学说大体分为两种,即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而简单客体的具体内容又可分为几种表述:1、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2、公务员的清廉义务. 3、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z,观点一是近些年流行的观点,吸收了日本刑法学派的观点,但是笔者仍然对此有疑问,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在其立场上来看是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来说,换言之是相对于行贿者而言的。
这样就产生了一些歧义,为什么不是站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角度上来说是不可出卖性的,而且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预示着行贿者是主动的,受贿者是被动。
但实践中却存在国家工作人员索贿的情形。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与受贿罪的客观方面最大的不同的是,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通过借助对权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简而言之,本罪是行为人影响力与贿赂直接挂钩,从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笔者认为对于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主要是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利用影响力的认定;二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三、利用影炯力的认足
(一)影响力的认定
平常生活中的影响力,顾名思义,即是一件事物的传播、导向让人接受的能力。
但法律上的影响力之说并不等同于生活中的语言。
“法律上所说的影响力是根据背后支撑的因素是否具有权力的作用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
”权力性影响力指的是具有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制约的下属或非制约性的同事产生的影响力。
而非权力性影响力指的是不具有权力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其关系密切人产生的影响力。
据此有论者认为本罪的“影响力”是指非权力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