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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学籍管理规定

天津学籍管理规定

天津学籍管理规定天津学籍管理规定是指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学生的个人信息、学籍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的制度。

下面是关于天津学籍管理规定的简要介绍,总计约700字。

一、学籍的建立和管理1. 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被学校建立并管理的一套记录个人学习情况、素质发展和相关信息的制度。

2. 学生的学籍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3. 学生学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学籍号码、学校名称、学习年级、班级等。

4. 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做到严格保密,未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提供学生的个人信息。

二、学籍变动和迁移1. 学生因转学、升学、留级等原因导致学籍变动时,需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2. 学生从一所学校转到另一所学校,应该办理学籍迁移手续,包括办理学校接收、移交学籍档案等。

3.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反馈学籍变动情况至学生的户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对应的教育行政部门。

三、学籍异动处理1. 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因迁往其他地区、出国留学、退学、因违纪违法等情况,导致学籍中断或学籍撤销。

2. 学生有学籍异动情况发生时,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并及时将学生的学籍信息上报教育行政部门。

3. 学校应加强学生留校教育,以降低学籍异动率。

四、学籍查询和验证1. 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有权查询和验证学生的学籍信息。

2. 学校应当提供学籍查询与验证服务,并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

3. 学生的学籍信息应当得到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和支持,以确保学籍信息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五、学籍档案管理1. 学生的学籍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保管。

2. 学生的学籍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不得随意借阅或泄露给无关人员。

3. 学生离校时,学校应当做好学籍档案的交接工作,并将档案移交给接收学校。

六、学籍管理的责任与处罚1.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

天津高考六年学籍制度

天津高考六年学籍制度

天津市实行高考六年学籍制度,主要是为了确保高中学生能够在同一地区完成三年高中学业,从而保证高考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以下是关于天津高考六年学籍制度的详细介绍:1.政策背景:天津高考六年学籍制度是为了落实教育部相关规定,规范天津市高中招生秩序,防止学生无序流动。

2.政策要求:从2022年起,天津市实行高考改革,报名参加天津高考的学生需要具有三年天津市高中学籍,逐年过渡,三年过渡完毕。

这意味着,在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参加高考的学生,必须在这三年内完成天津市高中学业。

3.户籍要求:学生需要具有天津市户籍才能参加天津高考。

对于因户籍变更等原因需要转学的考生,需要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学籍管理:天津市实行普通高中学籍三级管理制度,即市、区、校三级管理。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采集和日常学籍管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籍异动的审核和管理,市教委负责学籍数据的监控和核查。

5.转学规定:天津市对转学有严格的规定。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户籍变更等原因需要转学的,需要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批准的转学行为将被视为违规行为。

6.过渡期安排:由于新政策从2022年开始实行,对于2021年及以前入学的学生来说,他们将在过渡期内完成高中学业。

对于这部分学生,天津市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过渡期政策,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并参加高考。

总之,天津高考六年学籍制度是为了保障高考的公平性和严肃性而实行的一项政策。

通过规范高中招生秩序和学生转学行为,该制度有助于防止学生无序流动,确保学生在同一地区完成高中学业。

同时,天津市也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过渡期政策,为学生提供合理的安排和支持。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4]9号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4]9号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4〕9号)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为进一步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2012年教育部建立了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我市也已于2013年完成了和教育部学籍信息的对接工作。

为切实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我市重新制订了《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并将于2014年2月17日新学期开始实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做好部署,抓好落实,确保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2014年2月13日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建立科学严谨、便捷高效的学籍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在市教委的领导下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学校在所属区县的领导下具体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市教委负责制订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按照教育部确定的技术标准建立学生数据库,采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系统实施高中学籍管理,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市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信息化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区县教育局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高中学籍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长办公会2002年7月10日修订并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我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注册的全体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我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

凡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向研究生处请假,并需得到批准。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学校要按照规定对新生进行身体、政治、业务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在复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调查核实,报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

第六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校医院确认,由研究生处报分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天津市教委审批(跨省者须两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退学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二)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三)未按学校规定完成学习任务者;(四)经过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七)因违纪受到退学处分者;(八)符合学校其他文件所规定的退学条款者;(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样本(三篇)

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样本(三篇)

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样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之相关规定,结合我校义务教育实施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办法如下:一、入学1. 新生入学采用发放开学通知书形式,并同时将开学通告张贴至各村落,确保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能按时接获入学通知,并在规定时限内携带户口本,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至指定学校完成入学注册手续。

2.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教导处负责编制并分配正式学籍号,该学籍号一经确定,长期有效;学生若因故休学满一年后,需启用新学籍号。

3. 学籍卡之填写工作由班主任负责,确保所有栏目信息完整无误。

学籍卡所记录的学生成绩及综合性评价须秉持实事求是原则,真实反映学生实际情况。

学籍卡经县教育局审核盖章后,由学校教导处妥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籍卡将作为档案归档备查。

二、转学与借读1. 学生因家庭迁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办理转学手续的,应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教导处审核同意后填写转学申请审批表,并报县教育局审批备案。

2. 若有学生因特殊情况需借读,且学校班级容量允许,须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导处考核通过,并凭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借读证明及学籍卡,方可办理借读手续;借读学生将由教导处统一安排至指定班级就读。

本校学生外出借读亦需经教导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 各完小应按月上报学籍控辍月报表及学籍变动花名册,一式两份,分别由教导处存档及上交教育局初教科备查。

三、休学与复学1.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者,可准予休学:(1) 因伤病需长期治疗,无法坚持学习者;(2) 罹患传染性疾病且尚未痊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 一学期内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难以跟上学习进度者。

2. 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需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医药费收据),应由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属实后,报请县教育局批准方可休学。

3. 学生休学期限以一年为限,期满未能复学者,可申请延长。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落实学生信息化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以科学、规范、公正、便捷为原则,尊重学生的人身尊严和知情权,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籍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协作。

第五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自己的学籍和档案。

学生有权知晓自己的信息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信息的,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六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统一的学籍管理,建立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应当包括学生本人的基本信息、录取信息、学业信息、考核信息、奖惩信息、学籍状态信息、毕业信息等。

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保密。

第八条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应当于每学期结束后,由学校出具成绩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学校应当对已经毕业的学生进行学籍存档,保留学生完整的学籍信息。

第十条学校应当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学籍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流程,保证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公正、便捷。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和考试,限制使用学校教育资源和服务。

学生复学前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方可参加教学和考试。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学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相应手续,学籍状态改为“退学”。

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转校,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应手续。

已经获得学位的学生,不得再次转专业、转校。

第十五条学生因为违反学校规定受到学籍处分,应当依据程序和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做好相关记录。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1、新生入学,原则上小学一年级学生年龄要达到____周,家长或者监护人提供户口本,学校要采集好学生的一切信息,填写好新生导入模版,没户口的学生要把家长或者监护人的信息填写仔细。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____月____日前把填好的导入模板及采集的电子照片一并报中心校办理电子学籍。

3、新生入学后,中心校收集好辖区的小学新生信息后及时进行网上操作并纸质材料报教育局审批。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县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2024年中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规范中学教育秩序,提高中学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是记载中学生在校学习、成绩、考试和其他教育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和证书的一种记录,是学生个人学习发展和学业评价的基础。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素质教育。

第五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公平。

第六条学籍管理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综合评价、成绩管理等制度,提高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中学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导和评估。

第二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八条学籍档案是中学对学生学习情况和学籍变动情况进行记录和保存的一种材料。

第九条学籍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学材料、学习成绩、考试成绩、奖惩记录、学籍变动等。

第十条学籍档案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建立,每个学生都应建立自己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学籍档案室,负责学籍档案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学籍档案的保存期限为毕业后50年,期满后可以移交给地方档案馆进行保存。

第十三条对学籍档案的查询、使用和调档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第三章综合评价第十四条综合评价是对学生学习、素质、品德和发展水平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五条综合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反馈,鼓励学生自我评价和自我发展。

第十六条综合评价应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习成绩、考试成绩、课外活动等多个方面的表现。

第十七条综合评价应包括定期考试成绩、平时表现评价、课堂参与度、品德评价、创新能力评价等多个方面。

第十八条综合评价结果应作为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用于调整教学方式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章成绩管理第十九条成绩管理是对学生各科目学习成绩和考试成绩进行统计和管理的一项工作。

第二十条成绩管理应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精编范文】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全文-推荐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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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全文-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全文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本市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籍档案是指各中小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学籍管理类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含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学籍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学校实施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学校应将学籍档案管理纳入学籍管理工作环节,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的设施设备,做好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学籍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学校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六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

第七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在教学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当年毕业学生的学籍管理类材料整理完毕,与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备份一并向学校综合档案室归档。

第八条学籍档案应按照《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

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加强初中学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2006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初中学校。

第三条初中学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导下,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

学校在所属区县教育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初中实行免试入学,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五条凡被初中录取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需由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于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一般在15日以内),并提交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七条初中实行全市统一的学籍管理,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按规定为七年级新生编制花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区县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为新生编排学籍号,报市教委备案。

第八条学籍号由九位数字组成。

即“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

学籍号编排后,不得随意更改或重复使用。

第九条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校将在校生学籍变更情况报区县教育局审核备案。

区县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委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条招收外籍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

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送市教委语言文字与民族教育处备案。

第三章转学第十一条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随意转学。

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合格后,报市教委备案。

本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

七年级第一学期、九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津城建大政[2013]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2013级及以后入学,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基本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三条建筑学专业和城乡规划专业基本学制为五年,其它专业基本学制为四年。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最长不得超过基本学制二年(应征入伍的除外),最短不得低于基本学制一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天津城建大学新生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它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须持有效证明向所属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

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未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的有关条款及招生体检标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身体健康等情况复查。

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凡入学身体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的,暂不予注册,保留入学资格1年,但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的,须在次年6月份向学校以书面形式提交重新入学申请。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标准,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凡属招生报名、考试、录取和身体健康复查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注销其学籍。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天津科技大学教务处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天津科技大学教务处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1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学生管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其它各类学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并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参加学校教育培养方案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助学金及学校其它形式资助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普通高中课程实验,建立科学严谨、简便高效的学籍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入学与学籍第四条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必须按市教委出台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通过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录取后办理入学。

未参加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第五条凡被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凡因故需延缓入学的,需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原则在15日以内),并提交有关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若到期后仍不能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未经批准超过两个月内不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同时取得由市教委统一编排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

学籍号由“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共计九位数字组成。

第七条新生注册入学后,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籍:(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二)已经被其他普通高中学校或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的;(三)往年参加升学考试被录取但未报到的;(四)其他违反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政策的。

第八条市教委将于开学后30日内发放高中一年级新生学籍底册,区县教育局在接到学籍底册后30日内将高中一年级的学籍复核情况报送市教委。

第九条招收外籍留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内日,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语言民族处备案。

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普通高中课程实验,建立科学严谨、简便高效的学籍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入学与学籍第四条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必须按市教委出台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通过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录取后办理入学。

未参加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第五条凡被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凡因故需延缓入学的,需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原则在15日以内),并提交有关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若到期后仍不能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未经批准超过两个月内不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同时取得由市教委统一编排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

学籍号由“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共计九位数字组成。

第七条新生注册入学后,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籍:(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二)已经被其他普通高中学校或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的;(三)往年参加升学考试被录取但未报到的;(四)其他违反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政策的。

第八条市教委将于开学后30日内发放高中一年级新生学籍底册,区县教育局在接到学籍底册后30日内将高中一年级的学籍复核情况报送市教委。

第九条招收外籍留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内日,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语言民族处备案。

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普通高中课程实验,建立科学严谨、简便高效的学籍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入学与学籍第四条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必须按市教委出台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通过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录取后办理入学。

未参加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第五条凡被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凡因故需延缓入学的,需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原则在15日以内),并提交有关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若到期后仍不能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未经批准超过两个月内不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同时取得由市教委统一编排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

学籍号由“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共计九位数字组成。

第七条新生注册入学后,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籍:(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二)已经被其他普通高中学校或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的;(三)往年参加升学考试被录取但未报到的;(四)其他违反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政策的。

第八条市教委将于开学后30日内发放高中一年级新生学籍底册,区县教育局在接到学籍底册后30日内将高中一年级的学籍复核情况报送市教委。

第九条招收外籍留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内日,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语言民族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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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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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学籍管理规定如下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普通高中课程实验,建立科学严谨、简便高效的学籍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制度。


一章入学与学籍
第四条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必须按市教委出台的招生政策和
招生计划,通过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录取后办理入学。

未参加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第五条凡被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
书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凡因故需延缓入学的,需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 ( 延缓入学时间原则在 15 日以内 ) ,并提交有关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若到期后仍不能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未经批准超过两个月内不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学生将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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