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公众征求意见
稿)》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1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公开征询意见,希望社会公众就《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社会公众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广州市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或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新浪官方微博通过网上提交,或者发送电子邮件提交意见。
1、邮寄地址为: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处(邮政编码:510032);
2、网站网址为:/
3、电子邮箱为:******************。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18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位于广州市境内的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段住宅(楼宇)增设电梯项目。
二、前期准备1、增设电梯项目可行性分析:主要检查建筑框架构造,建筑物高度,电梯轿厢载客量,货厢载重量,电梯走廊空间是否符合要求;2、准备建设用地或者地上限建条件:非建筑物区域空间可否用作电梯机房或者设备的限建条件;3、选定电梯安装场所,准备相关施工施工场地,确定路线,材料等;4、准备电梯技术参数,按照广州装电梯相关要求准备;5、抽取相关资料及交付物,包括但不限于地勘报告,设计施工图纸,结构验算书等,按照规范准备;6、按照规定的技术资质要求,准备电梯施工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资质材料;7、申报增设电梯项目,申报地点:广州市住保局。
三、施工准备1、建立专门的施工施工管理组织:安排专人统筹施工管理工作,安排现场工程师(监理)及工程验收员;2、编制施工周期计划及施工进度预算,编制电梯安装施工工作组织方案;3、安排施工资源:从施工企业及项目合作方获取设备设施及人员资源,按照施工计划分配;4、准备施工施工材料:按照制定的装电梯质量标准,准备好施工用材料及配件,确保满足质量要求。
四、施工安全1、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程》等规范制定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并向施工人员及当地政府宣讲相关安全管理制度;2、安排专业生产安全人员:安排有经验的生产安全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督;3、在电梯安装过程中及电梯投入使用后,做好锦硕时时检查,确保安全。
五、验收1、对装电梯后的住宅小区进行环境考核;2、检查电梯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要求;3、检验电梯安装状况;4、检查施工施工质量及相关记录,确保符合规范;5、广州市住保局现场验收,通过验收后签发安装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穗府办规〔2016〕11号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第三条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协商。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
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执行。
分单元增设电梯不影响本幢其他单元房屋结构安全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增设电梯单元的房屋独立计算。
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的要求。
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由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消防行政管理部门编制。
第七条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的解决方案:(一)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二)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广州旧楼加装电梯流程
广州旧楼加装电梯流程在广州,许多旧楼都没有电梯,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不便。
因此,加装电梯成为了许多老旧小区业主的共同心愿。
那么,广州旧楼加装电梯的流程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广州旧楼加装电梯的流程。
首先,业主需要向当地的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
在申请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小区的建筑结构图、电梯加装的位置、加装方案等。
物业管理部门会对申请进行评估,确定加装电梯的可行性。
一旦申请通过,业主需要找到专业的电梯加装公司进行洽谈。
在洽谈过程中,业主需要详细了解电梯加装公司的资质、经验以及服务承诺。
同时,也需要就加装电梯的具体方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方案符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需求。
接下来,业主需要与电梯加装公司签订正式的合同。
在签订合同之前,业主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中包含了加装电梯的具体内容、工期、费用、维护等方面的内容,并且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旦合同签订完成,电梯加装公司会进行现场勘察,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业主需要配合电梯加装公司进行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清理施工区域、保障施工安全等。
随后,电梯加装公司会进行施工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业主需要密切关注施工进度,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施工规定,配合电梯加装公司进行相关的配合工作。
最后,电梯加装完成后,业主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在验收过程中,业主需要对加装电梯的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并确保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同时,也需要与电梯加装公司进行结算,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总的来说,广州旧楼加装电梯的流程包括申请、洽谈、签订合同、施工和验收等环节。
在整个流程中,业主需要密切关注每个环节的进展,确保加装电梯的顺利进行。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广州旧楼加装电梯的业主们有所帮助。
电梯加装协议书
电梯改造项目协议书根据2012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的有关条例,广州市XX路XX号大楼X【以下简称“本大楼”】业主经友好协商,就拆除旧电梯并购置安装新电梯(以下简称“电梯改造”)一事达成如下协议:释义:1)集资费:电梯设备、视频监控设备、智能IC卡管理系统及相关配套设备设施的购置费、运输安装验收费、土建工程费、建筑装修工程费、电力供电工程建设费、项目运作交通劳务费(含业主代表办公补贴)等一次性投入费用2)电梯使用费:即电费3)维保费:例行保养费、年审费、电梯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证费及年审费 4)管理费:保洁员、财务兼电梯IC卡管理员、电梯安全管理员的劳务费。
5)电梯维修基金:专款专用,留待日后电梯及相关配套设备设施零部件更换、维修。
一、本大楼是1987年建成投入使用的10层电梯住宅楼,原建筑已有电梯、电梯井、机房、电梯电源等相关配套设施,符合电梯改造的条件。
按照《办法》的规定,不需要规划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
二、本大楼住户共XX户,其中户业主愿意出资参与本大楼电梯改造(见附件一)项目。
如电梯改造工程项目的报建等需要,业主将提供有关证件。
三、本大楼参与集资的业主民主推选出XXX 等共XX人组成本大楼电梯管理小组,X为组长,负责统筹、协调电梯改造项目的各项事宜。
XX担任电梯安全管理员。
四、选定日立(HITACHI)牌 HGP-1050-C090型号的乘客电梯,核定载重1050KG,核定载客14人。
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采用电梯智能IC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五、爱护公共财产,自觉遵守《电梯使用管理条例》(见附件二)。
六、电梯改造的维保费、管理费、电梯维修基金平均分摊;集资费和使用费(电费)则按协定的《电梯改造相关费用分摊方案》进行分摊(见附件三)。
七、设电梯维修基金,参与集资的按每户元收取。
电梯维修基金其所有权属参与集资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财务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每半年公布一次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情况,接受参与集资的全体业主和电梯管理小组的查询和监督。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补充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0]678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补充指导意见
正文: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补充指导意见
(粤建市函〔2010〕67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厅2008年颁布的《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粤建设函〔2008〕4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指导我省旧楼加装电梯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加快推进我省旧楼加装电梯工作,现补充以下指导意见:
一、业主在自住既有住宅中安装电梯所分摊的费用,根据《关于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允许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粤建金函〔2010〕428号),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应严格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实施。
工程竣工后,房地产产权面积发生变化的,产权所有人应当按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权有关登记手续,加建电梯的建筑面积可按公摊面积分摊到户。
三、各级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原产权单位应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尽可能给予支持和协助。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结束——。
广州市加建项目办事指南
加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事项名称:加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事项编码:gz2511003-017三、业务范围:建筑工程(依法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4、《广州市2013年度城市零散危房修缮改造工作方案》四、修缮改造政策五、申请条件:1.已取得规划条件;2.委托具有资质和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审查;3.使用土地有效证明文件;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形式及份数规范化要求材料来源通用材料1 立案申请表原件[1份] 网上下载申请人2 申请函原件[1份] 无申请人3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②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4 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①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申请人料,应当明确代理权限;②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5 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有委托代理时应当提供本项申请人6 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如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
设计单位7 显示或标注有拍照日期的多角度现场照片原件[1份] 清晰申请人普通加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含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除通用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8 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含附图、附件,有共有权属人的,应一并提供。
如尚未办理产权的,应出具国土房管部门证明申请人拥有独立处置房屋权属的相关证明文件。
土地管理部门9 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权属人为单位的应提供法人证明,权属人为境外人员/单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加装电梯倡议书
加装电梯倡议书加装电梯倡议书篇1尊敬的各住户:由于诸多的原因,本单元电梯至今未能安装。
几年来,有些住户寄希望于原开发商安装、有些住户想依靠着小区物业来协调处理,还有些住户态度消极置该事于不顾。
不管哪种原因:没装电梯的事实都已给各户的出行造成了极其不便;没装电梯的井道洞口临时封堵已给各户的住所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没装电梯的井道闲置给各户公用的公共资源造成了一定的浪费;没装电梯无法解决高层建筑消防火灾发生时各户应急疏散及人身安全问题。
为营造本单元舒适、安全、便利的宜居环境,为完善本单元房屋使用功能,为使我们的房屋保值增值,近期多数业主集会动议,拟以集资共摊形式自发自费解决本单元电梯安装事宜。
经倡议,向本单元所有业主发放《安装征询意见书》,望各位业主及近邻本着理解、支持的态度和对已及资产负责的精神,相互配合、携手共建、促成该事。
一、集资费用项目1、电梯设备购置费2、电梯智能卡管理系统及相关配套、配品配件购置费3、电梯运输、安装、验收费4、减震墩,安装打孔封堵,井坑垃圾等土建工程装修费建筑工程费5、电梯使用费:即电费6、维保费:例行保养费、年审费、电梯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证费及年审费7、财务管理员或电梯IC卡管理员或电梯卫生或安全管理员的劳务费8、电梯维修基金注:1―4项为本次集资费用5―8项本次暂不集资收交,待电梯运行后由各集资住户推举电梯管理相关人员、另行议定,本次只是征集意见。
二、工程管理。
1、成立3人电梯安装管理委员会(工程委员一名、财务委员一名、监督委员一名)2、委员会职责:(1)刻制委员会公章(2)考察电梯安装供货单位(三家以上),确定安装供货单位,签订安装供货合同、施工、验收、移交、工程款支付等日常工作。
3、委员职责电梯安装(1)财务负责起草《电梯安装资金财务》管理文件、监督委员组织该文件取得所有集资户签字认可,内容包括资金及账户所有权属所有集资户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接受电梯委员会和所有集资户的查询和监督等条款。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2年12月7日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市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工商、安全生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支持、督促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
鼓励新闻媒体、学校、行业协会等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鼓励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及使用管理者参加电梯事故责任保险。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协助会员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费率等形式,推动会员购买电梯事故责任保险。
广东省建设厅征求《关于旧住宅增设电梯若干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征求《关于旧住宅增设电梯若干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7.22•【字号】粤建办设函[2003]74号•【施行日期】2003.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征求《关于旧住宅增设电梯若干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粤建办设函[2003]74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住宅局):随着我省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加剧,旧住宅没有按标准设置电梯的问题日渐给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群众带来不便,为提高旧住宅的居住水平,我厅通过调研草拟了《关于旧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于8月20日前返回我厅勘察设计处。
(联系人:徐凯,电话:83133572,传真:83133575)广东省建设厅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旧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完善旧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旧住宅居民的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旧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如下:一、1999年6月1日以前设计的城镇七层及以上旧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旧住宅,没有安装电梯的,若具备有关条件,建议增设电梯。
1999年6月1日以后设计的城镇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没有安装电梯的应增设电梯。
二、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旧住宅的共有部位增设电梯,或因增设电梯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应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
协议中应包括增设电梯费用和电梯使用费(含电费、维修保养费、管理费等)的分摊办法。
三、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和投资方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或投资方等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旧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穗附办规[2016]11号)2018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统一编号 文 号 穗府办规〔2016〕11号文件类型 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日期 2016-08-17实施日期 2016-08-17失效日期 2021-08-16穗府办规〔2016〕11号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第三条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协商。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
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执行。
分单元增设电梯不影响本幢其他单元房屋结构安全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增设电梯单元的房屋独立计算。
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的要求。
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由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消防行政管理部门编制。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穗府办规〔2016〕11号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第三条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协商。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
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执行。
分单元增设电梯不影响本幢其他单元房屋结构安全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增设电梯单元的房屋独立计算。
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的要求。
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由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消防行政管理部门编制。
第七条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的解决方案:(一)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二)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
●●加装电梯立法当迎难而进●旧楼加装电梯加or不加●各城市的进展情况:广州、北京、温州、佛山、上海、厦门、深圳、无锡●赞成vs反对●前景分析、破解、注意事项●政策解读: 广州住宅加建电梯暂行办法广州篇: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立法背景一、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为了方便群众办事,“明确条件,理顺程序”是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
因而,《办法》在内容设置上重点解决四方面问题:一是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二是明确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资金来源;三是理清增设电梯需要到各部门办理审批的程序,使各部门内部的审批程序以及各部门间的工作程序都更加清晰;四是明确增设电梯后相关产权登记问题。
通过上述规定,使群众按照《办法》的指引,能够清楚知道如何办理增设电梯的条件、手续和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的说明(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条件本《办法》第三、第四、第五条规定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满足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且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二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有关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高层业主支持加电梯,而低层业主反对,是当前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主要困难。
高低层业主争议的焦点是多少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才有效的问题,表现在法律上就是《物权法》第76条和第97条的适用问题。
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该建筑物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高层业主坚持的“两个三分之二”)。
按照《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低层业主坚持的“100%”)。
加装电梯的表决范围
加装电梯的表决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表决比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即业主申请增设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加装电梯有何影响?请看:旧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新法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旧楼装电梯下篇:电梯分摊补偿费如何更合理
旧楼装电梯下篇:电梯分摊补偿费如何更合理8月21日,本报《加装电梯:谁出钱谁补偿补多少》报道见报后,收到大量读者来电和邮件,表达对正在论证的《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集资分摊费用的参考标准》(下简称《标准》)的看法。
其中,绝大多数读者正是需要加装电梯的旧楼住户,有读者对《标准》的出台表示期待,也有读者认为《标准》的计算不合理,甚至有个别低层住户在同意加装电梯后,看到可获补偿后又反悔。
《标准》的主要制作人黄石鼎坦言:把《标准》“亮”出来,承受了相当的压力,“参考标准,目前还在论证阶段,即便最终出台,它也并不具有强制力,只是给旧楼加装提供一种可行的方案。
”文、图、表/本报记者杜安娜蚁畅实习生谭璇璇、张莹姗近日,记者将读者的意见已经反馈给了黄石鼎,黄石鼎也详述了《标准》的计算过程。
已考虑采光、通风等因素记者:有读者认为,在计算补偿时应该考虑到加装电梯对低层采光、通风、安全等因素的影响。
黄石鼎:事实上我们的计算因子包括加装意愿、电梯使用频率、房屋升值率。
现实情况下,如果采光、通风和安全的利益受损应该得到补偿。
理论上来说,“不愿意加装电梯”的居民,特别是“给予补偿也不愿意加装电梯”的居民,是利益受损更严重的群体,于是,他们房屋的受损程度以及补偿力度就间接通过居民的加装意愿衡量出来。
所以说,加装意愿这一计算因子实际上是包含了加装电梯对低层采光、通风、安全等因素的影响。
记者:有的楼房加装电梯并不影响一楼的采光、通风,不应该给予补偿。
黄石鼎:我们只是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来的一个标准数据,每一栋楼的特点都不一样。
所以我们的计算也留下了一些“弹性”。
比如补偿系数、分摊系数都是可以进行调整的,可以按专家实地考察后提供的系数来定。
如果大家能坐下来谈就好,如果不愿意按照我们的方法来算,也可以自己协商方案。
我们只是给那些没有办法谈妥的人提供一个参考。
应充分尊重住户的意愿记者:有读者投诉,他们所在的楼本来已经谈妥了加装电梯,低层住户也不要求补偿。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解读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17•【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解读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并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出台这个《办法》?《办法》的制定过程?《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围绕这些问题,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同志近日对《办法》进行具体解读。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依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人民群众提高生活水平,改善生活条件的迫切需要,是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
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批示,要制定方案,2010年,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问题被列为省政协主席重点督办的提案,2011年,被列为市政协重点督办的提案,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省政协、市政协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粤建设函〔2008〕48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办法》广泛征求意见后,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
二、《办法》的制定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政策特别是我市的实际,《办法》起草中遵循了“依法依规,明确条件;理顺程序,方便群众;推动协商,平衡利益”的制定原则。
(一)依法依规,明确条件。
《办法》坚持法治原则,依法规范行政权力,恪守政府权力边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的规定要求,明确和规范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条件、程序和政府的审批管理。
(二)规范程序,方便群众。
《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的要求。
规范了增设电梯的程序,为群众办事提供有效指引,解决群众怎么办、按什么程序办的问题。
通过明确细致的规定,使群众按照《办法》的指引,能够清楚知道如何办理增设电梯的条件、手续和程序。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附件1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修订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4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条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
建在幢内或幢外与本幢相连,为梯位内的单元服务,且分梯口梯位增设不影响本幢其他单元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可按照增设电梯单元的房屋独立计算。
第四条【基本要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并遵守本办法所附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规程的要求。
国土、规划、建设、消防、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进行支持和引导,精简、合并报建审批流程。
第五条【公共服务】市质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公共服务信息,统一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区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调、协商以及见证等工作的第三方的规范引导。
第六条【协商和调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全体业主充分协商。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穗府办规〔2016〕1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1日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第三条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协商。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
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执行。
分单元增设电梯不影响本幢其他单元房屋结构安全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增设电梯单元的房屋独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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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4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
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该单元独立计算。
第四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有关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全体业主充分协商。
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示,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业主之间发生争议,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请求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组织调解。
第六条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解决方案:(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二)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三)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并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
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二)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三)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维修资金;(四)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五)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八条申请使用第七条第(二)项的单位住房维修基金用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的函;(二)增设电梯报建审批资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三)工程预算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审核同意的,核发《同意动用住房维修基金通知书》,并开具支票。
申请使用第七条第(三)项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楼宇增设电梯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使用第七条第(三)项的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既有住宅楼宇增设电梯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向市房屋安全管理所申请列支。
第九条以下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作为增设电梯的主体,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增设电梯的相关申请:(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二)业主可以委托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提出增设电梯申请;(三)拟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其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前款规定的申请加建电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如已经预留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并复函后,应当组织进行批前公示。
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市规划局“规划在线”网站同时进行;(三)批前公示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函及立案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四)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五)专有部分占该栋(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增设电梯以及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房产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材料;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申领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函及立案申请表;(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
建筑设计图与原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有较大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同意该建筑设计施工图的书面意见;(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的复函中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增设电梯申请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和有关技术规定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对业主提出的增设电梯影响通风、采光或通行等建筑设计问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建筑设计违反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中通风、采光、通行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除申请人已与相关受影响业主达成协议外,应当要求申请人再次征求受影响业主的意见或者修改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关于加强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09〕10号)的规定向属地镇、街申请办理开工备案证明。
第十六条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到市质监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告知。
电梯安装后,施工单位应当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第十七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所需立案资料依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立案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规划验收合格后,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还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九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需要对增设电梯而新增的建筑面积进行房产测绘的,应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已购买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出资增设电梯的,由原产权单位委托;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委托。
第二十条房产测绘成果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测绘成果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按以下情形办理房地产登记:(一)已购买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出资增设电梯,增设电梯产权面积需分户分摊的,已购公摊面积的房改房,按分户分成面积给予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未购公摊面积的房改房,按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上市交易时一并补交购买公摊面积款;(二)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将增设电梯的建筑面积按公摊面积分摊到户的,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按分户分成面积给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未能就将增设电梯的建筑面积按公摊面积分摊到户共同提出申请的,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由相关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可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
第二十一条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到区、县级市质监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第二十三条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的有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有关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主题词:城乡建设住宅电梯办法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2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