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井贡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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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井”事件
一.案例基本情况
企业概况
安徽古井集团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发展成为拥有三十多个直接投资或控股的子公司,集酒业、酒店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制药业、高科技等产业为一体,跨行业、跨地区、多层次、多功能的国家大型一档企业和全国轻工行业的重点骨干企业。其下属五大事业部:酒业事业部(主体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酒店事业部(主体为安徽古井酒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事业部(主体为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事业部(主体为东方瑞景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事业部。
公司实力雄厚,经营业绩喜人,截至2003年12月底安徽古井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已达人民币近四十亿元。在安徽古井集团有限公司的几大产业中,白酒业、酒店业、精品零售业在品牌忠诚度、综合竞争力和资产规模等方面已稳坐安徽省内同行第一把交椅,房地产业发展势头强劲,金融业也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白酒业是目前安徽古井集团公司的支柱产业,其中安徽古井贡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白酒行业的著名企业。其拳头产品古井贡酒为中国老八大名酒之一,古井贡酒的历史始自曹操向汉献帝晋献九酝春酒,至今已有1800多年,并以“色清如水晶、香纯如幽兰、入口甘美醇和、回味经久不息”的独特风格,被誉为“酒中牡丹”,该酒自参加全国白酒评比以来四次蝉联金奖,并荣获巴黎第十三届国际食品博览会上金奖和原国家轻工部质量大赛金奖、出口产品金奖,1987年更是被选为国宴用酒。1999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古井贡”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目前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已形成两大香型(浓香型、兼香型)、四大品牌(古井贡牌、古井牌、野太阳牌、老八大牌)的完整产品体系。1996年古井贡A、B股在深圳成功上市,成为中国第一家白酒上市企业。公司分别于1996年6月及1996年9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简称“B股”)60,000,000股及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简称“A 股”)2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公司的B股及A股均在中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直接控股股东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目前致力于多元化经营,经营范围涉及生产与销售白酒、啤酒、葡萄酒、果蔬酒,酿酒设备、包装材料、玻璃瓶,酒精、二氧化碳、饲料、食品、油脂、饮料,高新技术开发、生物技术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等。2003年,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位列中国白酒工业百强企业前十名和经济效益十佳企业名单。
涉税风波
但在2005年夏日将至时,古井贡却已进入“多事之秋”。2005年4月13日,星期三。古井贡接连公布三项重要公告:一是,拟对投资的国债作计提坏账准备,资金数额接近1个亿;二是,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通过稽查,仅2002年和2003年两年,古井贡偷逃税款达9921.83万元,控股子公司补提2004年度公司应缴所得税5433.6万元,三年共计偷逃税款1.5亿元之多;三是,董事会决定对公司的库存商品和包装物等计提数额较大的减值准备。2005年5月1日,古井贡在深交所被停牌。7月1日公司刚复牌后,就遭受股票退市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古井贡A、古井贡B”变更为“*ST古井A、*ST古井B”。
停牌两个多月的古井贡在恢复交易的7月1日就连发10多条公告,其中包括了财政部查税的初步结果。公司公告称,财政部对古井贡的税务调查仍在进行中,古井贡目前仍面临变数。根据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检察专员办事处在2005年3月对公司2002年度至2004年度合并纳税有关情况的检查结论,公司长期以来采用公司与子公司亳州古井销售公司合并申报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符合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主管税务机关今年3月签发的有关文件,古井贡销售公司称2002年度及2003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为4225万元和6395万元。但根据主管税务机关今年6月26日签发的另一份文件,古井贡销售公司少缴的2002年度及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分别为3996万元和5925万元。但上述追溯事项的累积影响数额最少达人民币近1亿元。
古井贡2003年报在追溯调整后发生亏损,并直接导致连续两年亏损。该公司将从7月1日起戴上“*ST”帽子。古井贡(00596)2004年年报中显示,其公司每股收益为-0.764元,净资产为3.85元。同时,公布的2005年一季度季报显示,每股收益为-0.06元,每股净资产为3.78元。预计公司在2005上半年的经营业绩还将会亏损,古井贡同时披露的2005年一季报显示,每股亏损0.06元。该公司表示,由于短期内无法消除分开纳税带来的影响,预计上半年度仍将亏损。
负责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则对补缴的税款保留了自己的意见。德勤华永称,由于无法确定后来签发的文件是否可以替代稍前签发的文件,因而也无法确定在会计报表中计提的少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但有人士担心2002年以前的合并交税会否被追溯,对此,公司董事会表示,销售公司被要求补缴2002年以前年度所得税的可能性很低,故未拨备或以附注方式披露该事项对2002年以前年度的潜在影响。
德勤华永所认为,古井贡销售公司2002年以前年度税务状况的不确定性应以附注方式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并应说明认为补缴可能性很低的依据。同时,德勤华永所认为古井贡需在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项的解决结果可能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德勤华永所表示,在实务中无法匡算上述税务事项的潜在影响。
原因调查
古井贡集团在当地是个大企业,也是重要纳税大户,占当地财政收入的55%以上。为何会因合并缴税而产生偷税行为,导致企业经营面临巨大风险呢?
古井集团董事长兼总裁王效金认为:“合并缴税是行业普遍现象”。原来,自1994年开始征收的消费税(15%-25%)是促使古井贡与销售公司合并缴税的最深层原因。如果加上增值税(17%)、所得税(33%)等,公司则可能处于亏损状态。因此,当时许多要纳消费税的企业都在想办法减轻负担,其中一种办法就是设立销售公司。
自1994年1月1日国家推行新税法,开征流转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之后,白酒企业都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其目的是为了避消费税。因为按照当年颁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由制造商缴纳。这样一来,白酒生产厂商只要把产品卖给经销商、批发商或零售商,就要缴税,而不管经销商卖掉还是卖不掉,这加重了生产制造商的负担。由于在流通环节不交消费税,白酒生产商们都纷纷成立了销售公司,以较低的价格,把产品卖给了自己的销售公司,缴纳较少的消费税,但销售公司再向市场流通时,就不用再交消费税。由于生产商与销售公司在发生业务关系时,可以调控产品价格,生产商“不赚钱,甚至亏损”,销售公司赚钱后,就与总公司(生产商)按盈亏相抵后的利润合并纳税(所得税)。从而又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销售公司的设立,对公司、对政府、对当地财税机构都是有利的。首先,生产厂把产品卖给销售公司,这种方式只需工厂向地方财税机构缴纳消费税,而销售公司卖给消费者时就不用再缴税,即使母公司因纳税处于亏损状态,但子公司盈利则可以弥补,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第二,由于消费税上缴给国家,其他税收留给当地政府,所以通过减轻消费税使企业继续盈利,不但对企业有推动力,对当地政府也有贡献。第三,给国家的消费税解决了,还能保证当地的财政税收,对于地方税收而言也是利好的。因此,众多酒厂都成立了销售公司。
王效金说,古井贡每年的年报中都有财务数据公告,在这些公开材料中都明确地表明是与销售公司合并纳税的,“如果说古井贡存心偷税漏税,我们为什么还要公告?这也说明并不是我们有意隐瞒合并纳税之事。”
王效金还表示,以往,由于所得税是地方政府独享税,让不让企业交是地方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