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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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对医院财务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工作。各种财务档案应及时传递,不得积压,登记完毕后,应按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编制财务档案保管清册。将财务档案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二)对各种记账凭证,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编号顺序定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章。

(三)医院规定专门部门或人员管理财务档案。相关人员在岗位轮换离职或临时工作交接时财务档案作为交接工作内容。医院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财务档案。

(四)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的复印件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五)本院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有关财务档案时,须填写借阅登记表,经借阅人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及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签字批准后方可借阅。借阅人要负责借阅档案的保密与安全,并及时归还。

(六)财务档案不得外借,外单位如因特殊需要使用财务档案时,经医院财务管理部门或院领导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财务档案复印件,应在专设的账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和收取人员共同签章。

(七)财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财务档案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财务管理部门及档案管理部门共同鉴定,经过严格审查提出存销意见,编制销毁清册和报告,报医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八)财务部管理部门及档案管理部门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财务档案,应定期对财务软件中的数据及其他电子财务档案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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