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审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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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

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

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贯彻落实国家重大举措,加快推进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项目审批进程,提高政府效能,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

二、审批流程1.投资项目报建:项目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额、盈利预测等。

2.形成初审意见:报建材料到齐后,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

3.约谈准入条件:县级政府根据初审意见,与项目申请单位进行约谈,明确项目准入条件和要求。

4.准备材料:项目申请单位按照准入条件和要求准备项目审批申请材料。

5.报送材料:项目申请单位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报送给县级政府,并同时在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初审: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评估项目的可行性、风险等。

7.公示:初审通过后,在政府网站公示项目信息。

8.受理:受理申请材料并颁发受理通知书。

9.专家评审:县级政府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同时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评审。

10.决策:县级政府组织决策会议,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社会各界反馈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批准项目。

11.批准:项目获得批准后,县级政府颁发项目建设许可证。

三、优化措施1.高效运行: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审批系统,实现在线申请、自动审批、实时查询等功能,提高审批效率。

2.事中公示:在初审通过后,及时公示项目信息,让社会各界了解项目进展。

3.风险评估:通过专家评审和社会各界参与评审,评估项目的投资风险,提前发现和解决问题。

4.时间限制:明确各审批环节的时间限制,加快项目审批进程。

5.优化服务:加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合作,提供优质、高效的审批服务。

6.效能考核:对审批机关进行定期考核,建立绩效评估制度,推动政府效能提升。

四、监督与责任1.国家监督: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定期检查、专项评估等方式对省级审批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8]57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8]57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8〕5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现将《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宏观调控和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内蒙古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内政发〔2005〕100号)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和市各旗县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旗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管理和监督。

旗县区政府财政投资的总投资1000万以下建设《呼和浩特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以外的项目由旗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和监督。

旗县区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旗县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或置换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一、项目申报审批程序1、立项。

即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提出立项申请,发改部门审查通过后下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发改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即视为立项)。

该环节产生的必备档案有:①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的立项申请文件(②附项目建议书);③发改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2、可行性研究。

(1)可行性研究前置审批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地震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手续。

该环节产生的必备档案有:①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②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文件;③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④地震部门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文件。

(2)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提出审查批准申请,发改部门审查通过后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该环节产生的必备档案有:①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申请文件(②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③发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④可研编制单位资质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⑤根据不同项目,上级要求一并报送的其他附件。

(3)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需设立公司的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法人,办理设立登记,由县政府出具明确其法人资格的正式文件(含法人、法人代表和法人责任内容三个要素,下同);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各一级主管局直接实施的项目,要向县政府呈报明确法人的请示文件,县政府依照请示向项目实施单位出具明确其项目法人身份的正式文件;由二级及以下单位或企业直接实施的项目,由一级主管局直接向项目实施单位出具明确项目法人的正式文件。

该环节产生的必备档案有:①县政府或各主管部门出具的明确项目法人的正式文件;②县政府或各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签订的项目建设廉政责任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项目审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项目审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项目审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项目的审批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

第三条投资项目的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评估、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审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投资项目申请人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格。

第六条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投资项目的审查与批准第九条投资项目的审查应当包括技术、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的,并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条投资项目的批准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综合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应当经过咨询评估、征求意见和决策等程序,确保科学决策和合理配置资源。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的批准结果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投资项目的监管与责任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对已批准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管,确保项目的合法实施和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已批准的投资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工建设,并按照规定的期限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批准内容或者违规建设。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未按照规定期限开工建设或者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3•【文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第四章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第五章项目备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

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

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由省政府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04年本),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各类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按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应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制年本)规定应报省、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按有关规定由具备甲级或乙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项目投资评审实施办法

项目投资评审实施办法

项目投资评审实施办法一、目的与范围1、目的:为进一步提高项目开发效率,降低投资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能源公司。

二、评审机构1、投资审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审会”)负责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和审核;商务部负责项目评审的组织工作。

2、投审会由五名投审委员组成,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投审会召集人由总经理担任,负责主持投审会的各项活动;投审会设置会议秘书,负责投审会工作的组织实施。

3、投审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三、项目评审范围1、由公司投资建设项目,业务部门在完成项目尽调工作后,报公司投资审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审会”)进行评审。

2、为提高决策效率,由商务部负责拟订《项目投资界定标准》,报投审会审议通过实施;3、公司投资建设项目若满足《项目投资界定标准》,可不上投审会进行评审,由总经理组织经理办公会议进行项目审议,项目实施报董事长审批;低于《项目投资界定标准》要求的项目,应提交投审会进行评审。

四、项目审核程序1、提交投审会评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最少提前3天向投审会提交项目建议书,建议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技术方案、项目经济效益分析、合作方(如有)的基本情况等;2、投审会对项目进行审核采取会议讨论形式,项目负责人陈述项目建议书,投审会成员针对项目要点提问并发表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核时,投审会成员有权向项目组进行查询或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如项目组未能如实反映相关情况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投审会有权决定停止审核该投资项目。

3、投审会对项目审核实行一次表决,赞成≥4票,可以投资;反对≥4票,则应放弃;总经理有一次复议提请权。

4、经投审会审核的投资项目,商务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及表决结果上报董事长确认并备案。

五、其它1、附件:《项目投资界定标准》、《项目评审表决表》、《项目投资审批表》2、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投审会,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电站项目投资界定标准“项目评审”表决书表决人:(请在确认的框内划“√”)项目投资审批表。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湖政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2.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1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按照“合法、高效、便捷、规范”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按照“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要求,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确保政府、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管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前期服务工作机制。

(一)企业投资项目在供地之前,由基层乡镇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持土地公开出让联系单,市发改(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经信、规划、建设、环保、水利、文物、卫生等部门提出意见;基层乡镇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前期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环评(化工、造纸、印染、酿造、电镀、冶金、皮革等工业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办理环评审批)、能评、防震、航道和涉及涉河涉堤(水域占用)、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有关审批手续;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和规划用地红线图;国土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制定土地出让方案。

(二)限制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

除大型线性工程、基础设施等项目外,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需评估的,由基层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在土地出让之前完成;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地区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除交通设施项目、人流集中的公共设施、位于城市核心区、交通敏感区或主干路的大型企业以及建筑面积超3万平方米的居住类和建筑面积超1.5万平方米的公建类项目外,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除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外,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沈政发〔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政发〔2018〕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3日沈阳市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加快推进投资建设项目落地实施,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项目为王”意识,大力弘扬“马上办”“钉钉子”精神,深入推进投资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

按照“放而有管、过槛即入、先批后审、有偏则纠、全程监督、跟踪服务”的要求,摒弃不属于政府职能的审批权力,改革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审批方式,破除妨碍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使“办事依法依规、办事不用求人、办事便捷高效”成为我市的鲜明标签和亮丽名片。

二、改革举措(一)精简审批事项。

从切实有利于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出发,遵循国家层面改革导向,并借鉴外地市改革经验做法,取消调整我市16项审批事项。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逐项制订事项取消或调整后的管理办法,切实实现“放而有管”。

——取消办理事项6项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依据投资计划、多规合一前期工作函,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服务类招标,不再单独核准招标方式。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2.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评估审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3.取消下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1)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2)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以下的非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3)3层以下住宅类建筑的建设工程;(4)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库房);(5)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3000立方米的丁类厂房;(6)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5000立方米的戊类厂房。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邯政办规〔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9日邯郸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为优化我市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依据《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冀政办字〔2017〕1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两大类。

涉及交通、文物、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等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原则(一)简化环节。

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

市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立项审批、用地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审批,市规划局牵头负责规划许可阶段审批。

(二)优化流程。

审批部门对各阶段审批事项和审批流程进行再优化,对每个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定和承诺时限、办理流程通过目录清单形式公开。

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等前置要件,原则上一律取消。

(三)一次性告知。

受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请材料转送相应审批部门。

牵头部门对属于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及时审查,如需补正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

有关审批部门在接到牵头部门告知和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补正的答复。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

视力保护色: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编号:绍政办发(2011)121号统一编号:ZJDC01-2011-0002 有效性:有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发改委制订的《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市发改委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和省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根据《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近期与远期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使管理工作依法合规、有序开展。

项目审批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审批分项目储备、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五个阶段。

第四条项目储备阶段。

为加快项目前期研究、生成和谋划工作,增强发展后劲,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划,落实专人和专项经费,组织开展课题研究、规划及项目建议书编制等前期工作后,向发改部门申报,经发改部门组织咨询论证,报市政府同意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前均可申报。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阶段。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报程序:(一)项目业主单位在每年9月底之前向发改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并向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计划;(二)发改部门会同国土、财政等部门进行综合平衡;(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由市政府发文;(四)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项目业主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改善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市和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市和区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或我市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明确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划分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除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七条《核准目录》规定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目录》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各区行政审批局及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行政审批局。

滨海新区各功能区项目核准机关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的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的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的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风险评估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社会风险,保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较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在域内建设实施,由发改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称社会风险评估是指作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前,对项目存在的社会风险因素进行调查、识别、分析、研判和预防。

二、社会风险评估应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全面客观、应评尽评、评用并重、全程管控的基本要求实施。

三、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应在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审批前完成。

其中环保邻避类项目,应在规划选址阶段同步实施。

四、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应纳入社会风险评估范围。

具体如下:(一)易发生社会风险的项目:农业水利:国家、省市审批之外的水资源配置工程、河道治理工程、海塘工程、灌溉工程及水库工程等项目。

能源:国家、省市审批之外的水电站、风电站、热电联产项目、电网工程,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输油、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等项目。

交通运输:国家、省市审批之外的公路、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航运等项目。

城建:国家、省市审批之外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快速路、城乡水厂、污水处理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垃圾焚烧填埋、危险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处置、放射性废物处置、城镇燃气管道及气源站等项目。

(二)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其他项目。

五、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由评估主体组织实施。

需要多层级党政机关作出决策的,由初次决策的机关确定评估主体,不重复评估。

六、评估主体可自行开展社会风险评估;也可依法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按规定的要求开展社会风险评估,但不发生评估主体责任的转移。

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划分省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制订和颁布《四川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四川目录》)。

省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条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四川省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

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核准。

第四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依法进行核准并对核准的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四川省境内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1式5份(需转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应1式6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拟征占用地、现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说明;(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状况分析的项目,应增加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分析的内容;(八)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增加有关招投标的内容。

无锡市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办法

无锡市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办法

无锡市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机关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实施机关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即各级发展改革和经贸部门。

市、市(县)、区发展改革、经贸部门按照投资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需转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市、市(县)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分别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上报。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由市政府授权,行使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项目管理权限。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原则上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过渡时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操作规程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124号)规定办理。

对限下外商投资项目应经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讨论,再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准;由外经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二、权限划分(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划分1.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的通知〙(苏办发〔2003〕5号)规定执行。

2.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规定及有关文件要求需上报国家和省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市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参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执行,其中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

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

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一、前言。

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是企业发展中的重要环节,对于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评估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方案旨在规范和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审批风险,保障企业利益。

二、目标。

1. 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确保审批程序合法合规;2. 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周期;3. 降低投资项目审批风险,保障企业利益。

三、实施方案。

1. 制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标准,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部门、审批程序、审批条件等,确保审批流程合法合规。

2. 建立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信息化系统。

引入信息化技术,建立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信息化系统,实现审批流程的电子化、自动化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周期。

3. 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监督机制。

建立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部门和监督程序,加强对审批流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批流程中的问题,降低审批风险。

4. 加强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人员培训。

针对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相关人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审批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确保审批流程的规范和高效实施。

5. 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信息披露机制。

建立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相关利益相关方披露审批流程的相关信息,保障审批流程的公开透明,提高审批流程的公信力。

四、落实措施。

1. 由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标准,并组织实施;2. 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信息化系统由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3. 监督机制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建立和执行;4. 人员培训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5. 信息披露机制由公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总结。

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审批风险,可以保障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福建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应报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五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予以明确。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将根据国务院修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应进行调整。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七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各级发改部门、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具有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经信部门。

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为优化我省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改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总体要求,通过采取“整合流程、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方式,有效解决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复杂、流程繁多、要件繁琐、时限冗长、效率低下、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最大限度减少审批事项、削减审批材料、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制度,提升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二、实施范围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两大类。

涉及交通、文物、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等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原则(一)依法审批。

依法整合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优化办理程序,创新审批方式,推进投资审批提速,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创新务实。

每个审批部门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方式、责任及本办法限定时限和要求实施审批,在一个审批阶段内涉及多个审批事项的,依法依规进行整合,全面实施并联审批,同步办理,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同步完成。

(三)便民高效。

整合政府资源,变外部行政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将项目建设单位面对多个行政部门,变为项目建设单位在一个审批阶段只向一个牵头部门提供相关审批材料,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同时抄告各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送达。

(四)强化落实。

落实牵头部门首问首办责任制,从申请材料受理到审批结果送达,由牵头部门跟踪负责。

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调整、取消、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不得增设省政府决定保留的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以外的审批事项,不得将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搭车”为审批的内容,不得拆分审批的条件、环节,不得逾期实施审批。

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

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

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冀政字〔201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河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区别不同情况,对企业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严格按照《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的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进行核准。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备案。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省、市、县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本级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所称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由当地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省、市、县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本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项目审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项目审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项目审批法》
摘要:
1.引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项目审批法的背景和意义
3.投资项目审批法的具体内容
4.投资项目审批法的实施和影响
5.结论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项目审批法》(以下简称《审批法》)是我国为了规范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于1999年通过,2016年进行了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项目审批法的背景和意义
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放开了对外资的限制,吸引了大量国内外投资。

为了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管理,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制定了《审批法》。

该法的实施,使我国的投资项目审批工作更加规范、透明和高效,有利于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国投资兴业。

2.投资项目审批法的具体内容
《审批法》共八章,分别为总则、投资项目的分类、投资项目审批的权限、投资项目审批的程序、投资项目审批的时限、投资项目审批的费用、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投资项目的分类是按照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分为鼓
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各类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程序和时限都有明确规定。

3.投资项目审批法的实施和影响
《审批法》实施以来,我国投资项目审批工作逐步实现了法制化、规范化。

各级政府部门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审批法》对于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外资,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4.结论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项目审批法》是一部旨在规范投资项目管理,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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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投资项目
审批“三制”办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能,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三制”办理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2〕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项目审批“三制”办理指在投资项目审批过程过推行代办制、联办制、模拟制等新型审批制度,达到“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总要求,全面提高投资领域审批效率和质量。

投资项目审批“三制”办理工作由市投资项目审批“三制”办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其办公室(以下简称“三制”办)负责管理、协调和监督,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办中心)协助办公室工作,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投资项目审批“三制”办理适用于市域围由市代办中心代办或各镇街、开发区、工程建设指挥部、部门兼职代办人员代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与投资项目审批相关的服务事项都应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并授权窗口办理。

第五条各审批部门应当采用简化审批容、合并审批环
节、提前介入审批、联合审批等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六条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投资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管理系统的共享和交换。

投资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应建立办事资料共享库,通用的办事资料由市代办中心统一扫描上传,审批部门在线审核或下载存档,申请人不再另行提交。

第二章代办制
第七条代办制指投资主体向市代办中心提出申请,由该机构指派专业代办人员无偿协助投资主体办理投资项目审批申报及相关业务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式。

第八条代办服务容主要包括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开工所涉及的审批服务事项和涉及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网络等的公共服务事项。

根据投资主体要求,经市“三制”办同意,代办容可延伸至竣工验收、房地产初始登记等相关环节。

与审批相关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由投资主体自主选定,市代办中心提供指导、协助和代办。

投资主体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全程或部分委托代办。

第九条投资主体委托代办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人员应相对稳定,若
发生变动应及时告知代办人员;
(二)及时、准确、真实地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根据市代办中心、审批部门的意见修改、补充、完善申报材料;
(三)按规定交纳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审批过程中须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应及时委派人员到场;
(五)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

第十条市代办中心工作人员应指导投资主体熟悉办事流程和服务指南, 共同编制项目审批进度计划;指导、协助填报各类表单,协助投资主体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跟踪、管理和协调审批进程,及时、主动向市代办中心和投资主体反馈进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一条申请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应提交以下办事资料:
1、投资主体授权委托书;
2、投资主体资格、资质证明;
3、项目用地相关凭证;
4、投资项目相关材料。

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文件或会议纪要;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工作按照签订协议、全程代办、限时办结、服务评议的流程进行。

签订协议。

投资主体向市代办中心提出申请,提交办事资料。

符合代办条件的,市代办中心指派代办人员(一般指定两名,其中一名负责主办,一名负责协办);代办人员建立《投资项目代办工作日志》,与投资主体签订委托代办协议,明确代办时限,共同拟订代办工作计划。

不符合代办条件的,应告知不受理的原因。

全程代办。

代办人员启动代办工作流程,将有关共享办事资料扫描上传到信息管理平台,按计划组织实施代办工作。

限时办结。

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时间(延伸代办服务事项时间不计在)一般为4个月,特殊情况经“三制”办批准可延长至6个月。

在规定时限未办结的,代办协议自动终止,按投资项目审批代办超期调查有关规定处理。

确需继续组织代办的,重新签订委托代办协议。

服务评议。

项目办结后,代办人员和投资主体填报投资项目代办办结单,移交有关资料,请投资主体对审批部门和代办员工作进行评价,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资料统一归档。

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投资主体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应签订终止委托代办协议书,明确终止原因。

第三章联办制和流程优化
第十三条联办制指由市“三制”办牵头,市代办中心
负责具体组织,有关审批部门共同审查办事资料、踏勘项目现场并作出决定的一种审批式。

第十四条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可研阶段审批流程。

市发改委统一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会同市“三制”办召集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和水务局等部门进行联合预审(踏勘),各审批部门应明确初步审查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预审通过的,国土、住建、环保、水务等部门在联合预审(踏勘)后2-5个工作日出具初审意见交发改部门(特殊项目除外),发改部门在2个工作日出具可研报告批复或初步审查意见。

预审未通过的,应将预审意见告知投资主体。

可研阶段不组织联合预审的,由代办人员同步向各相关部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办事资料,相关部门按优化的办理流程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出具相应意见或批复。

实施联合踏勘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各单位一律不再单独组织踏勘。

发改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的,后续审批部门可按模拟审批流程操作出具模拟审批意见,待发改部门出具正式批复意见后转为正式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需经上级机关批准的,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上级机关审批的协调和衔接等工作。

第十六条优化施工图联合图审阶段流程。

市“三制”
办统一受理施工图联合图审申请,召集住建、人防、消防、气象、审图机构等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各单位应明确初步审查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会审通过的,各单位在各自承诺时间出具审批意见。

会审未通过的,应将会审意见告知投资主体。

参加联合图审的单位有前后置关系的,前置单位同意审批的,后置单位应即时办结。

第十七条联合审批有关的会议一般应在行政服务中心进行。

无故缺席的部门意见视为默认同意,并无条件按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市代办中心因工作需要,经“三制”办同意,联合会审可扩大到竣工验收环节和其他环节,同步受理和审核原来须串联办理的服务事项,按规定的程序办结。

第四章模拟制
第十九条模拟制指项目未供地但投资主体基本明确,各审批部门视同投资主体已取得土地,对其提交的办事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当投资主体取得用地并达到审批条件,补充、完善办事资料后,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将模拟审批转化为正式审批。

模拟审批一般适用于用地主体明确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国资投资项目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第二十条模拟审批工作流程
(一)准备阶段。

投资主体和所在镇街、开发区领导向市代办中心提交模拟审批申请表和承诺书,经市代办中心初审,报市“三制”办批准后,与代办中心签订代办协议。

(二)模拟审批阶段。

代办人员协助投资主体准备有关审批材料,各审批部门按照审批流程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出具盖有模拟审批专用章的审查意见,由市代办中心对各审批部门的模拟审批结果进行收发、流转,直到完成开工前各项审批工作。

审批事项需要向社会公告或公示的,一般在模拟审批期间公告和公示。

(三)转换阶段。

投资主体取得土地并达到法定的审批条件后,向审批部门补交和完善办事资料,各审批部门应即时出具正式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投资项目经模拟审批但未获得用地转入正式审批的,其后果和责任在委托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部分环节经正式审批,但后置环节因审批条件不具备不能继续正式审批的,经“三制”办同意,可将后置环节转为按模拟审批办理,待审批条件具备后转为正式审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投资项目审批“三制”办理考核工作由市
“三制”办负责,列入行政服务中心月度和年度考核容。

第二十四条市“三制”办负责受理投资项目审批工作投诉,投诉调查结果通报当事人和所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审批协办员负责指导和协助投资项目在本单位及上级部门的办理工作。

协办员参加由市“三制”办召集的协办会议,协调解决办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属投资主体自身原因的,由所在镇街、开发区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代办中心可申请“三制”办协调解决:
(一)办理过程中涉及部门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等问题影响项目正常办理的;
(二)办理条件、流程或式不够科学、合理、完善需协商解决的;
(三)重大投资项目或市政府交办的投资项目需加快审批进度的;
(四)市代办中心认为需要提交协调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七条各镇街、开发区、审批部门、代办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三制”办会同监察部门进行调查,责令其限期纠正,按有关规定处理并通报。

第二十八条投资主体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或因故
拖延、暂停办理的,市代办中心报经“三制”办同意后可终止代办协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类投资项目审批“三制”办理流程图见附件。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三制”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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